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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訪談資料分析

第四節 執行人員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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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的部分其實就是也不會無緣無故的指鹿為馬,他們一定是有些相關的 事證然後要找你毛病、麻煩的時候,他們事前也會做些功課阿,就會拿著這 家旅館或業者明明就是有問題、鑽法律漏洞之類的,為什麼我們(媒體)就 是隨隨便便進的去、抓的到他們(業者),你們(主管機關)在監督的人卻 沒發現?(A4)」

第四節 執行人員的裁量權

本研究架構係以 Edwards III 的執行力理論作為主軸,在溝通、資源、執行 者意向、機關結構四項因素中,本文認為執行者意向對於日租套房處置方案執行 力的影響最為關鍵,故以本節單獨就執行人員對於查緝日租套房的認知與態度,

及裁量權在探討查處日租套房過程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執行人員與機關首長的互 動作以下探討:

第一項 執行人員對於查緝日租套房的認知與態度

執行人員在查緝日租套房的法源依據,仍以民國 99 年交通部頒布令為基準,然 而每一個執行人員對於自身從事查緝日租套房之目的、動機不一,但執行人員對 於一個日租套房案件的裁處決定,多側重於業者的改善意願;而對於日租套房的 處置態度,亦多期望決策機關能訂定專法規範。概略說明如下:

(一) 日租套房專法管理

旅客會因出遊的目的不同而選擇不同的住宿型態,一般遊客多選擇旅館 住宿而如考量到價位或田野休閒需求則會選擇入住民宿本文前已敘明都市 土地(尤其臺北市)依法規無法設立民宿,且部分國內旅客、學生、情侶出 遊純粹為了至當地觀光,期交通便利,住宿僅為附屬需求,以價位低廉為優 先考量;也有部分小家庭出遊欲尋求如家庭般有數廳數房的住宿活動空間,

或是基於商務目的必須旅宿在外;而國外亦有所謂的「背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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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packer)10來臺北旅遊僅為體驗不同國家的文化民情,為需住宿一晚 之便利性等,日租套房的特性符合了前揭客群的需求,成為都市中的一種新 興產業,儼然有持續存在並擴增的趨勢,難以全面消除,為維護旅客住宿安 全及週邊安寧,應以專法規範,以減少其違法存在所可能衍生的問題與危害。

「日租套房就是一種新興產業,那我覺得是政府的政策沒有跟上時代,

他們應該是要去修法或者說是去放寬這些條件,然後讓這些所謂的日租 套房啦、背包客的青年旅社啦這些讓它們有一個合法生存的空間。(A1)」

「我覺得處罰並不是絕對需要…寧願讓它符合客觀是需要的建管、消防 的條件,實際上它有符合的話有達到安全的狀態下,雖然不能拿到合法 的證照,但我覺得讓它成為安全會比實際上拿到一張紙的證照來的重 要。(A3)」

「我覺得是有查緝的必要性,但讓其合法化會更好,…因為查緝的部分 你查不勝查阿,如果可以訂定一套日租套房管理辦法之類的,你集中管 理會更有效力。(A5)」

(二) 重視業者改善意願

在現今法令規範下,日租套房係屬非法旅館應取締之,而就執行人員依 法行政之目的理應恪守法規、加強查緝,然就執行人員的認知層面觀之,執 行人員在查緝每一處日租套房仍抱持不同態度,尤其側重日租套房業者的配 合、改善意願如業者不知經營日租套房係屬非法,其動機係為了發展觀光、

響應國際背包客棧的作法或將自身房屋有效率的運用以增加營收等,執行人 員就會致力輔導其轉型為旅館,如無法轉型亦會勸說其歇業或改為一般套房

10 形容僅背著背包,缺少全面詳盡的規劃,而在有限預算下完成長時間旅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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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但若業者明知經營日租套房違法,僅為賺取利潤,甚至採取企業化經 營模式,執行人員亦會採取強制手段、加強裁罰,促使其歇業。

「如果法令許可我們有這樣的裁量權的話,我會傾向先不要罰他;如果 能幫他輔導合法我會先讓它合法;如果真的不行了,而這個業者的態度 就是一直想要違規的話,那當然會走向裁罰。(A2)」

「如果今天是你家的房子或朋友的房子或自己的空間,你身為屋主你還 是有責任感在,你不會希望你住的地方或擁有的地方真的出了甚麼事 情。…但是那種大型的、有點像藉由人家的房間在賺…買空賣空的行 為,然後他也不會太去 care 說今天來住的人到底是怎麼樣的人之類 的。(A4)」

「我覺得是去看他的心態,他如果只是想賺錢而不是像國外背包客棧想 用旅遊來分享的話,我覺得這兩個東西可能就我自己個人來說我會比較 保護像做背包客這種的存在,因為他們的心態是促進旅遊的方向上,而 不是弄一個小套房出租來賺錢。(A6)」

「像有些日租套房業者是用自己家多餘的空間拿來出租,也沒辦法透過 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的話才會冒險做這件事,如果他真的沒有相關的問題 的話我們當然希望盡到告知或嚇阻的方式讓它不要營業。(A7)」

第二項 裁量權在探討查處日租套房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執行人員在查緝日租套房的整體過程中如何行使執行權,其執行權的效力又 能發揮到何種程度,以及執行人員本身對於自身裁量權有何認知,本文作了以下 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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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執行人員行使裁量權之作法

首先,執行人員會同相關機關至現場勘查被檢舉場所是否有違規態樣,執行 人員本身的認定標準就會不一致。若現場查獲旅客自屬違規事證無誤,而若現場 未查獲旅客,就房間內的陳設究竟要達到甚麼標準才可視為具備旅館營業樣態,

執行人員可能會有不同的認知。換言之,有的執行人員會認為只要房間內有床鋪 供旅客休憩使用即可作為違規事證;有的執行人員則認為除了床鋪之外,尚需有 牙膏、牙刷、毛巾等相關備品才可稱為違規樣態,故於現場作書面記錄時就會以 不同用語表達現場狀況,而影響後續的裁處結果。

「不管是旅館也好、日租套房也好,它可能未必有提供一些牙膏牙刷阿這些 備品,所以就會變成說這個部分在定義上其實可能就是一些裁量的一些空 間,…所以是不是有具備營業樣態這個東西其實它的定義很模糊,也沒有一 個完全的標準。(A1)」

「基本上我們會把現場的狀況都作成一個記錄啦,那當然每個承辦人他的寫 的方法可能不一樣,可能寫的會到那麼明確也可能寫到不會那麼精細,這可 能就是看每個人的做法。(A1)」

其次,執行人員於現場蒐證結果配合網路招攬等相關事證,以決定是否裁罰 的標準亦有若干差異。有的執行人員會認為網路事證必須包含以日或週為單位收 取之客房價格、房間數、旅客心得分享,而現場稽查房間具備營業樣態等種種事 證齊備才可處罰;反之,有的執行人員會認為只要確認該場所確實存在、網路事 證登載明確,並有近期的旅客住宿留言即可認定業者確實有經營日租套房的行 為。換言之,裁罰日租套房雖有一套大致標準,然而每一件案子的蒐證情況均有 不同,而執行人員會根據自身判斷是案證據力充足與否,續以此作為根據簽陳公 文。

「目前我們局裡面對這樣的一個認定標準還沒有很明確的具體化,所以各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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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在處理這樣的案件的時候其實是在一個很模糊的地帶。(A2)」

「我們已經知道在現場或網路上都知道它所在的位置確實有在經營、有幾間 房間,這樣我們就可以認定它有幾間房間在出租日租套房。雖然查不到旅 客,我們還是會執行裁量權以保障消費旅客。(A3)」

「有些不會打在公文裡,有些會保留,因為有些它有時效性嘛,有些是半年 前、一年前的東西我會覺得不太可靠,它可能說以前有在做、現在沒在做這 樣子阿,所以我會找它的時效性。(A6)」

「今天事證夠明確的話我就會簽裁處,事證薄弱的話我就會簽不裁處,不會 讓自己在中間處在灰色的地帶這樣子。…其實我們有一致性的標準啦,只是 說每個案子不一樣,沒有說有共同的標準,所以很大的裁量權是在承辦人身 上。(A8)」

除此之外,執行人員本身對於案子的主觀認知及既定印象亦會影響案子 的不同進行方式。有的執行人員對任何疑似日租套房業者均一視同仁,會將 所蒐集到的證據一一盧列出來,如事證充足即裁處,事證不足即列管。有些 執行人員會考量到案子本身的規模、被檢舉的頻率、業者的配合度來作為是 否裁處的依據。如為大型業者、採企業化經營方式、屢遭檢舉或具有知法犯 法、蓄意規避等情事者,執行人員即便未能掌握到所有明確的事證,亦會設 法加強查察蒐證,抑或逕以現場有的事證予以裁罰;反之,若對那些小型業 者、以自有住宅之空房出租以增加營業收入,或具有經營國際住宿場所之理 念、不知此舉違法、配合度、改善意願較高者,如執行人員未能查獲充足違 規事證,只要確保業者不會再違法經營,也就不會以裁處作為最後手段。當 然,這一切仍必須在依法行政、不違法的狀態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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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職業道德我還是會去蒐證啦,然後就是如果說今天罪證確鑿或是 有很明顯的事證的話,就還是依法裁處阿,就它衰阿。…還是會以依法 行政為最主要啦。(A4)」

「旅館的違規型態的一個認定上,我覺得在每個承辦人的主觀認定上多

「旅館的違規型態的一個認定上,我覺得在每個承辦人的主觀認定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