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對這些日租套房的處置,也就只能以不斷的查緝裁處來因應。然而,日租套房不 僅數量龐大,還隱身在小巷間、公寓大廈內,業者用以規避查緝的手段推陳出新,
對於觀光傳播局的查緝作業已造成極大的難度,故日租套房方案執行力的成效始 終不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本文以 Edwards III 的政策執行力理論建立研究架構,以溝通、資源、執行 者意向、機關結構四項因素,及因素與因素之間的互動,來探討執行機關針對日 租套房處置方案的執行成效,然而,Edwards III 的理論著重於執行機關本身,
對於機關以外之相關因素較少提及,故為了彌補 Edwards III 理論的不足,本研 究加入 T. B. Smith 理論中的「標的團體」及「環境」因素,從中探討影響臺北 市日租套房處置方案執行力的外部因素,本研究發現上述各因素對於日租套房處 置方案的執行過程皆具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其中並驗證了執行人員的意向是影響 方案執行力的最關鍵因素;同時因素與因素之間也會相互作用,進而影響執行成 效。在本研究中,因各因素內部的問題與缺失,及因素之間的互動不良,將導致 方案執行成果不彰,本文的研究發現如下:
(一)執行機關內部溝通不良
旅館經營行為的定義係「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 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事實而收取費用營業者」,然而此定義中所涉各 名詞均尚未有明確定義,執行人員就處分與否的判斷決定不一,缺乏明確的準則 可依循,且執行人員的行為很容易被民意代表、利益團體等因素影響,導致執行 行為或結果在非屬執行人員自願的情況下被改變,故執行命令欠缺清晰性及一致 性,將影響日租套房處置方案之執行力。
另經研究者本身的認知與觀察,發現交通部民國 99 年令僅針對經營日租套 房的行為作定義,並將是類經營行為視為非法經營旅宿業,以旅館相關罰則作處 理,但並未對於究竟為何要查處日租套房、日租套房存在有何疑慮作解釋,這將
10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導致執行人員無論向日租套房經營者作解釋,或對入住旅客、一般社會大眾作宣 導,都缺乏強而有力的方案執行目的說法,進而導致溝通上的阻礙。
(二)執行過程缺乏足夠資源
經訪談結果及研究者自身觀察,由於執行機關人力有限,執行人員身兼外出 稽查、簽辦公文以及其他旅館管理、專案等業務,已然無法集中火力在查緝日租 套房的業務上,且加班費不足的問題,而衍伸工作與報酬不對等,更使得執行人 員無法全心投入在每一件日租套房案件。除此之外,日租套房的查緝方法、證據 蒐集、裁處與否的判斷,係建立在案件量所累積的經驗上,執行機關對於日租套 房處置方案的資訊其實無法全盤掌握,且查緝日租套房業務之所以會因運而生,
始終是基於交通部民國 99 年所頒布之函令,據以認定經營日租套房係屬違法經 營旅館之行為,援引「旅館業管理規則」及「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作為裁處之依 據;然而,此種影響人民權利之決定的法律適用性,是否得以函令之方式將日租 套房經營行為納入規範,仍有疑義。
(三)執行人員具有高度裁量權
「執行人員的意向」為本文探討的重點項目,由於執行人員自接獲日租套房 檢舉案開始,到現場稽查、蒐證、簽辦、裁處的整個過程一手包辦,對日租套房 的案件情況最為了解,是整個日租套房處置方案執行過程中的要角,在這一連串 的查緝過程中,日租套房一直是一種有機性的經營體,每一件日租套房型態不盡 然完全相同,在這樣的處境下,執行人員裁量權自然擴及到日租套房查緝流程中 的各面向,也就會影響一件案子的最終處理結果。
執行人員對於查緝日租套房的業務動機不一,但多為依法行政的考量或本身 對於日租套房業務並無抱持特定想法,僅基於工作本身內容而執行。執行人員在 查緝日租套房的過程中,對於稽查現場或網路事證的記錄、蒐集技巧不一,會影 響到事證掌握的充足性,進而影響最終的裁處結果;除了蒐證技巧外,執行人員 對於日租套房案件的查緝積極度及裁罰意向,亦會影響其蒐證的完備性,成為影
10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響裁罰結果的關鍵因素。
參考國內學者對於執行人員執行意向之研究,發現執行人員對於查緝目的若 抱持不支持的態度,但又必須面對績效管制的壓力,便會採取消極行動以求達到 績效即可,致使執行結果盡量達到執行命令與標的人口之雙贏,另執行人員會將 標的人口差別化,避免經預測將導致查緝困難之案件,而多選擇較容易達成、標 的人口較難以抗拒的案件處理(彭渰雯,2008)。本研究則發現在日租套房查緝 工作中,主管機關並未訂有績效標準,故執行人員並無達成特定績效的壓力,執 行人員的裁罰意向最重要是基於公文量、案件複雜度及日租套房經營業者的改善 意願,每一件公文都有結案時效的壓力,若公文量多、案件複雜度高,都會加深 案件結案的困難度;另多數執行人員對於日租套房應否存在有自己的認知,或認 為該場所存有安全疑慮須加以取締,或認為該場所有其需求客群應使之繼續存 在,但往往重視業者的改善意願,業者改善意願高、採小本經營、配合度高,則 執行人員會傾向將事證呈現導向不予裁罰,若業者配合度低、採企業化經營、惡 意規避法令等,執行人員反而會盡其所能蒐證,期能將業者繩之以法。
由於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掌握了所有資訊,並透過公文的方式呈現證據力 以說服長官,長官亦多依執行人員的意見作決定。然而,長官有時也會因為特定 因素的考量,而不採納執行人員的意見,像是認為執行人員掌握的證據尚不足,
要求執行人員加強蒐證,或是因擔心執行人員在蒐集事證的同時會觸犯到個人資 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而要求執行人員必須更謹慎的蒐證,也有可能基於 法制人員的意見認為事證不足或法規上有疑義而緩罰,而最能左右長官意見的因 素仍來自外界的壓力,諸如民意代表、利益團體、媒體等,都會迫使長官不採納 執行人員的意見,甚至要求執行人員重新擬定簽辦公文的方向。執行人員基於服 從長官命令的行政倫理,便會修正本身所蒐集到的事證,限縮本身裁量權以迎合 長官的決定。
(四)機關結構僵化
10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誠如上述日租套房的型態、蒐證、查緝相關作業程序,因執行機關近年來累 積的處置經驗,而產生一種既定的作業模式;然而,實際上,日租套房仍為一種 新興型態,經營者亦非執行機關所能明確認定,認定後亦難要求其配合,故即便 執行機關設法訂定日租套房處置方案之標準作業程序,歷經多次修改後,該作業 程序仍無法涵蓋此處置方案之全貌,而僅是給方案執行一個具體的框架,要求執 行人員要在此框架內進行。而不只機關的標準作業程序有時會反過來綁住執行人 員,使執行人員不得更有效率的進行稽查工作,另外,日租套房涉及之各主管機 關之間的合作、權責分配上,有時亦會有出入,由於日租套房之所以會被列入違 法旅館之範疇,係因它的公共安全有疑慮,而公共安全的權管機關為建築管理工 程處及消防局,但一場所是否為日租套房的認定權則在觀光傳播局,故產生觀光 傳播局必須認定某一場所確實經營日租套房,建築管理工程處及消防局才有依 據,要求日租套房改善安全相關設施;相對地,某一日租套房表示已不再經營日 租套房,要求建築管理工程處及消防局解除列管,亦需要觀光傳播局來認定。而 若有其他因素來影響權管機關的業務進行,就會導致機關間彼此針對同一日租套 房案件的處置態度、方向不一,進而產生衝突。
另外,研究者在參與觀察的過程中發現就執行機關處分日租套房的效果(即 處以罰鍰),對於小型日租套房經營者有嚇阻作用,對於大型日租套房經營者卻 不具效用,大型經營者的房間數多、獲取利益大,往往一日的營收就可抵過一次 的罰鍰,而執行人員礙於人力、時間、案件量及公文流程的因素,通常須至少事 隔一個月以上才會對同一場所再行裁罰,大型經營者在此有利可圖的環境下便會 不斷違規。若要強制大型經營者停業,便須透過更強力的強制措施,而執行機關 觀光傳播局卻僅有處以罰鍰之權力,握有強制措施的權責在建築管理工程處,該 處卻不具認定場所是否違規經營的權力;即便觀光傳播局認定某一場所確實違規 經營日租套房,而請建築管理工程處協助採取強制停業措施,又會因為經營者所 施加的壓力、民意代表的關切等因素而無法據以執行,進而影響方案執行力。
10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是故,Edwards III 的政策執行力理論所提及溝通、資源、執行者意向、機 關結構之四項因素,在本文所欲探究之日租套房處置方案執行力的影響確實為最 重要的影響因素,而因素與因素之間的互動亦會影響到方案執行力的最終結果。
是故,Edwards III 的政策執行力理論所提及溝通、資源、執行者意向、機 關結構之四項因素,在本文所欲探究之日租套房處置方案執行力的影響確實為最 重要的影響因素,而因素與因素之間的互動亦會影響到方案執行力的最終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