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依照個案進度、行政程序的不同,而給予日租套房經營業者延長陳述意見期間、

請業者提示長期租賃契約、再次安排現場檢查以重新確認場所營業狀態,或是扣 除裁處房間數以減少罰鍰等方式,以迎合民意代表的要求。故本文發現影響執行 人員執行結果的最重要因素雖為執行人員本身的裁量權,但除了執行人員的裁量 權之外,議員的關切亦往往成為左右日租套房方案執行結果的關鍵。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本研究發現執行機關內部溝通不良、執行過程缺乏足夠資源、執行人員具有 高度裁量權、機關結構僵化、標的團體的直接或間接影響、環境變遷對於執行的 影響,以及「溝通」、「資源」、「執行者意向」及「機關結構」四項因素之間的互 動,都會降低日租套房處置方案的執行力,進而影響執行成效。綜上考量,本研 究提出以下建議供執行機關及人員改善執行力的參考:

(一)賦予日租套房明確定義(針對執行機關內部溝通不良之缺失)

對於執行機關內部溝通不良,係因交通部民國99 年 12 月 29 日交路字第 0990012444 號令將日租套房的行為納入非法住宿場所的範疇,但是對於日租套房 的定義、型態、經營者等都未有明確界定,執行機關僅能就每一件日租套房案件 所累積的查緝經驗,試圖歸納出日租套房的樣態,並研擬證據的完備性,方能認 定某一場所是否確實經營日租套房、是否應該予以處分。故本文建議應由主管機 關蒐集各縣市政府查緝日租套房的樣態及認定依據,彙整資料以檢視,賦予日租 套房明確定義供執行機關參考。

(二)篩選檢舉管道(針對執行機關缺乏足夠資源之缺失)

對於執行機關缺乏足夠資源,致執行人員選擇性辦案,係因目前執行機關查 緝日租套房的動機多來自於檢舉案,事實上,檢舉日租套房案件非常繁多,執行 人員在辦理檢舉案之餘亦無多餘時間、心力主動搜索可疑的日租套房所在地點。

而會造成檢舉案數量日益繁增的原因,不外乎檢舉管道越來越多、越來越便利,

像是臺北市主打的 1999 市民熱線、市長信箱、局長信箱、電話、傳真以及其他

10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機關轉函舉報等,且就執行機關的實務操作層面上,每一件檢舉案只要有地址,

執行人員無論有無蒐集到該地址的其他相關事證,都要去現場勘查;若檢舉信件 中未提供地址,但有提供名稱、網址等關鍵字,執行人員因此搜索到可疑地址,

縱然無明確地址(僅有大致區位,如位於某一棟樓內,卻未載明是哪一層、哪一 間),執行人員亦得排定行程至現場稽查,然而這些資訊模糊的案件通常無法掌 握實質的查緝結果,卻要耗費大量的稽查人力及時間成本,效益大打折扣,反而 壓縮到其他較具體、可掌握實證的案件之時間、資源。故本文建議應確實篩選檢 舉管道,將具有明確事證、可疑性高的檢舉案列為優先稽查名單,對於事證模糊、

地點不明之檢舉案則往後面排序。

(三)社區自我管理(針對執行機關缺乏足夠資源之缺失)

由於執行機關人力、經費皆有限,日租套房又多藏匿於社區大廈、住宅公寓 當中,執行人員需花費大量的時間、資源進入蒐證實屬不易,且礙於執行人員的 公權力角色,往往讓入住日租套房的旅客、周邊鄰居、大廈管理員等望而生畏(除 了檢舉人本身即上述人員),致不願配合執行機關的蒐證作業,導致查緝困難,

耗費行政成本。故本研究建議執行機關可強化社區自我管理意識,藉由大廈管理 委員會等自律性組織,嚴加注意所轄區域房屋的使用情形,及進出社區的人員身 分,透過社區力量控管非法經營行為;如有發現疑似違規經營場所,可透過監視 器、留存旅客資料等方式協助蒐集相關事證,並通報執行機關,與執行機關建立 共同防守網絡。

(四)賦予執行人員稽查權(針對執行人員具有高度裁量權之缺失)

執行人員的裁量權為影響方案執行力的重要因素,若能對於日租套房的型 態、其所具備的要件及裁處所需要的證據項目等定義明確,將能限縮執行人員的 裁量權。除此之外,日租套房一直以來遊走在法律邊緣,直至民國 99 年交通部 頒布函令,將日租套房納為非法旅館範圍作管理,適用「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4 條及「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第 3 項規定之罰則。然而,上述 2 法規對於「旅

10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館」及「民宿」之管理列有明文,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可對是類場所進行定期或 不定期檢查,而場所從業人員不可規避或妨礙前揭機關之檢查,如有規避或妨礙 情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處以罰鍰;但「日租套房」非「旅館」亦非「民宿」, 如有規避或妨礙相關單位檢查之情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可罰,同時由於查 緝日租套房係為一行政行為,亦無刑法所賦予的調查權、蒐證權,故相關機關無 權力要求日租套房業者配合檢查,各執行人員對於案件也就產生了不同辦理方 式,影響後續執行結果,進而影響了查緝績效。故本文建議應修訂「旅館業管理 規則」或另以行政命令之方式,明文賦予執行人員稽查日租套房之權力,才能有 助於稽查實益。

(五)建立彈性化標準作業程序(針對機關結構僵化之缺失)

標準化作業程序係每一個機關在進行執行工作所必須遵循的流程,以防止執 行人員過度使用裁量權,或因各執行人員裁量判斷不同,導致相同類型案件作了 不同處分,或不同類型案件卻作了相同處分,形成不公平的狀況。但缺乏彈性的 標準化作業程序將導致機關結構僵化,為了避免執行人員受限於既有程序,致無 法視每一件日租套房案件狀況作因時因地制宜之查處措施,建議執行機關可蒐集 歷年查處每一案件之流程脈絡,找出案件流程之間的共同點,製作簡易的標準化 作業程序,在作業流程中保留執行人員裁量權的應用,讓執行人員不受作業程序 所囿,以提升查處績效。

除了建立機關內部的標準化作業程序以外,本研究建議執行機關可建立機關 間的標準化作業程序,針對日租套房聯合稽查的作業流程、各機關的權責歸屬,

對於不同型態、規模的日租套房之查處手段、各機關須配合的事項,以及對於違 規情節重大的業者所採取的強制手段建立完整的作業流程,以有效整合各機關的 權力及資源。

(六)落實相關機關的裁處權(針對機關結構僵化之缺失)

對於機關結構的僵化,除了透過對於日租套房概念的確立,以建立完善的標

10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準作業程序以外,亦可透過落實相關機關的裁處權來強化。目前日租套房的處置 方案仍然以主管機關之裁處為首要,相關機關再依主管機關的裁處作依據各自處 分。消防局目前的規定是查獲消防設備不符法令之部分,即開立限期改善單,若 超過改善期限再予以裁處罰鍰,裁處金額相較於主管機關的罰則往往較少;建築 管理工程處的裁處權力相較於其他相關機關來得大,依「建築法」第 77 條規定,

建 築 物構 造與 設備 安全 不合 規 定者,依同法 第 91 條規定,處建築物所 有 權 人、使 用人 新臺 幣 6 萬元 以 上 30 萬 元以下 罰鍰,並 限期改善或 補辦手 續 , 逾期 仍未 改善 或補 辦手 續 者得 連 續處罰 ,並停止其 使用。 依現況來 看 , 建築 管理 工程 處通 常會 認 定主 管 機關觀 傳局已經對 業者作 處罰,該 處 就 不會 再予 以處 罰, 換言 之 ,雖 然 建築管 理工程處之 裁處金 額不若觀 傳 局 之罰 鍰區 間來 得多 ,但 若 觀傳 局 與建築 管理工程處 同時裁 罰,將能 加 重 違規 業者 之處 罰, 亦能 提 升遏 止 經營之 效。另外, 更重要 者,法規 賦 予 建築 管理 工程 處必 要時 能 強 制拆除 違 規場所 或停止供水 、供電 ,此 處 分 能確 實阻 斷日 租套 房場 所 經營 , 乃最實 際、有用的 強制手 段,惟在 實 務 上, 如採 用此 措施 勢必 會 引起 業 者的大 力抗爭與反 彈,故 尚未有具 體 實 行案 例。 本文 建議 在主 管 機關 的 裁處之 外,針對大 型、惡 意規避稽 查 、 採企 業化 經營 之日 租套 房 ,應 落 實消防 局、建築管 理工程 處等機關 之 強 制措 施, 以確 實杜 絕違 法 經營 情 事。

(七)加重罰則(針對法規因素)

執行人員人力、時間有限,日租套房經營者時常透過各種手段規避執行人員 的檢查,且裁罰的嚇阻力不足,致使業者缺乏改善意願,都將導致日租套房的持 續違法經營。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第 3 項規定,日租套房係未取得營業 執照即經營旅館業務之行為,處新臺幣 9 萬至 45 萬元罰鍰,並禁止營業。而 9 萬至 45 萬之罰鍰裁量,係依房間數多寡而定,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 表二第 1 項規定,房間數 10 間以下,處新臺幣 9 萬元;11 間至 15 間,15 萬元;

1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6 間至 30 間,20 萬元;31 間至 50 間,25 萬元;51 間至 100 間,30 萬元;101 間至 150 間,35 萬元;150 間至 200 間,40 萬元;201 間以上,45 萬元。一般 日租套房規模較小,房間數大多為 10 間以下,無論是 1 間還是 10 間均處以 9 萬元罰鍰,乍看之下裁處的力度很強,但實際上執行人員在查緝日租套房的過程 中蒐證不易,且會受到諸多內、外部之干擾,最終得以裁處的案件數更少,又被 裁罰過的業者往往熟悉政府機關掌握事證的方法,便會設法規避,另基於執行機 關的人力、注意力有限,檢舉案件又多,難以對有經營日租套房前科的場所重複 不斷稽查,以至於每一次裁處的時間間隔長,業者便能透過這段時間繼續營利,

除可彌補罰鍰的損失外,還有盈餘。另房間數越多,相對於房間數少的裁罰比例 更低,大型的日租套房一日可獲營收遠遠高於裁處金額,故即便執行人員每日稽 查,甚至每日裁罰,對於大型的日租套房而言,扣除罰鍰金額仍有大筆營收可圖,

除可彌補罰鍰的損失外,還有盈餘。另房間數越多,相對於房間數少的裁罰比例 更低,大型的日租套房一日可獲營收遠遠高於裁處金額,故即便執行人員每日稽 查,甚至每日裁罰,對於大型的日租套房而言,扣除罰鍰金額仍有大筆營收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