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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訪談資料分析

第五節 民意代表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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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會關切這個案子,但他可能不會做出說要你怎樣的一個命令。…就回 到承辦人身上阿,就擬好這些東西讓長官去應付阿。(A6)」

「甚至之前有議員關切的案子,長官就直接陪同承辦人去現場查察。…頂多 只要你再去查、再去蒐證這樣,不會講的很明白。(A8)」

綜上可知,雖然執行人員在查緝日租套房的過程中,握有足以左右處分結果 的高度裁量權,但長官有時也會因為其他因素而質疑執行人員的判斷,故執行人 員必須在公文的內容多加著墨,名列各項證據以說服長官同意執行人員本身之判 斷。若長官在經過執行人員的書面或口頭解釋後仍有疑慮,執行人員亦會透過加 強查察蒐證等方式以博取長官認可,或是將某些會讓長官有疑慮的資料移除,以 避免裁罰與否的模糊空間。

「有時候我們會覺得這個案件有一些部分模糊空間的時候、可能還不足以裁 罰它的時候,我可能就會把一些可能放進來會變成說很尷尬、會造成兩難局 面的一些東西選擇性的不把它放進去。(A1)」

第五節 民意代表的影響力

在 Edwards III 的理論中,溝通、資源、執行者意向、機關結構四項因素及因 素之間的互動,確實對於一項政策方案執行力有絕對性的影響,再加上 Smith 理論所提及之標的團體及環境因素,便能成就影響日租套房方案執行力的全貌。

本文從訪談中得知,影響執行人員執行結果的最重要因素可謂執行人員本身的裁 量權,但本文也發現除了執行人員的裁量權外,民意代表的關切亦往往成為左右 日租套房方案執行結果的關鍵。

「民意代表」是在探討每一個政策的影響因素所具備的要件,政策的產出影 響公眾的程度不一,有的政策會影響全體國民,有的政策只會影響部分族群或群 體,但無論影響程度為何,民意代表亦無論為區域或非區域,均係為人民發聲而 存在,每一個民意代表必然有其關心的政策,並握有法定的各項權力以敦促、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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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政府的每一項政策;但政策方案的執行應為依法行政的結果,如法有明定,依 照一般的行政程序,就可以得到既定的方案執行結果,故民意代表對於方案執行 的影響力理應不大。

然而,本研究發現,民意代表在 Edwards III 的理論中雖未列入影響方案執 行的關鍵因素,但對於臺北市日租套房的查緝業務及執行成果上,民意代表(即 臺北市議員)具有莫大的影響力。

民意代表對執行機關來說是最重要的外在影響因素,主要是因為他們掌握了 執行機關的預算權、質詢權及調查權。預算為行政機關運作的首要條件,民意代 表並不會明示若機關不按他們的想法處理案件就會刪減其預算,但卻會透過實際 刪減的作為讓執行機關自行揣測被刪減原因的壓力,又或是認為執行機關查緝日 租套房結果不力而有刪減預算的必要。質詢權則是民意代表在質詢期間質詢執行 機關,就日租套房整體查緝的績效不彰或直接抨擊對某一日租套房案件處置不 當,會讓執行機關的首長及執行單位備感壓力。另外,民意代表也會透過調查權,

即索取資料的方式,不斷向執行機關索取某一日租套房個案或是歷年來查緝的相 關資料,這有時是基於議員的問政需要,有時卻是因為執行機關未遵照議員的指 示辦理所為之刁難行為,這都能增添執行機關搜尋資料的困擾及煩雜的文書處 理。

「…他可能會想一些手段來找行政機關的麻煩,比如說在質詢的時候可能對 長官比較不客氣、不禮貌,或者是說透過一些索取資料的方式來整我們的行 政機關…他可能一次就來要幾年的記錄、幾年的一些文件來讓…就是有點來 為難行政機關。(A1)」

「我覺得為什麼會有這麼不對等的情況,可能就是說第一個怕預算的問題,

因為預算審查的權利都還是在民代手上。(A1)」

而從收到檢舉案、進行初勘、邀集各機關至現場檢查、函請業者陳述意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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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裁處書的一連串查處日租套房的過程,除了收到檢舉案至邀集各機關至現場 檢查的這段期間之外,民意代表都有可能介入影響。

「每個階段都會有。你去查的那天會有,你要開協調會也會有,你要開罰單 的時候也會有,就連你開了罰單都會有,任何時候都會有,有就是會有。(A5)」

「我碰過的案子大概就是在對業者的利益開始有影響的時候,就是用行政程 序法請業者說明的時候,那個階段民意代表就會出現。(A6)」

本文從訪談執行人員所獲得的資訊中,分析民意代表影響執行機關的管道及 行機關配合民意代表之方式,以下概述之:

第一項 影響執行機關的管道

民意代表對執行機關表達日租套房案件的關切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發公文,訂 於於某月某日針對某日租套房案件召開協調會,請執行機關針對此案到場協調。

此協調會為一不公開會議,通常由股長以上層級出席,最後執行機關及日租套房 業者雙方則依據協調會結論辦理。除了召開協調會之外,民意代表會親自或透過 助理打電話、傳真給府會聯絡人,請府會聯絡人轉知執行機關該民意代表對某件 案子的關切;有時也會直接打電話、傳真給執行機關表示關切。另外,也會透過 前述提及索取資料的方式暗示在關切最近的某個案子,更直接的會由民意代表本 人或委請助理直接至查緝現場關切。

「可能一些民代的助理啦是說他們辦公室會打電話來做關心,那或是說他們 也會以書面方式通知請我們去召開一個這樣子的協調會,那通常都會是由長 官去作協調啦,可能在協調之後他們會達到某種共識的時候,其實長官就會 大概告訴我們怎麼樣的一個方式去做處置,所以可能就會影響到裁罰的結 果。(A1)」

「我也有看過也有議員來現場…直接來現場了解狀況阿、或是助理啦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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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透過這種方式啦。…曾經有遇過說議員在檢查現場就問你為什麼來檢 查。(A2)」

「書面記錄的部分我們也不會就是把他們(機關長官與民意代表)協調的結 果就明確的寫在案子裡面,可能頂多就是提到說這些東西是某某某民代提供 過來的…就這樣而已。(A1)」

第二項 執行機關配合民意代表之方式

民意代表關切一件日租套房案件通常都是偏向業者方,為避免業者受罰而設 法影響執行機關的裁處決定,故執行機關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要能配合民意代表 的需求,必須採取適當的手段加以因應。因應方式大致歸類如下:

(一) 延長陳述意見期限

執行人員在現場檢查及網路資料查獲業者疑似違規經營日租套房事證,即發 函請業者於期限內陳述意見,以利執行機關對業者意見及所掌握事證進行審查,

並作後續裁處與否之依據。故業者須於期限內向機關陳述說明提出並無經營日租 套房之事證,所以為了讓業者有充分的時間準備相關事證,民意代表便會要求執 行機關延長給予業者陳述意見期限。

「有些議員會直接表達說這就是我的、你都不要碰不要開單,有些就會說請 你們輕輕放下之類的,每個議員都不一樣。…就算議員關切我們也還是會走 到裁罰,只是說可能中間配合他一點,比如說讓業者多一點陳述意見的時間 啦、盡量讓他說明之類的。(A8)」

(二) 請業者提示長期租賃契約

「日租套房」為以日或週為單位出租房間予不特定人使用之營利行為,反之,

若以月或年為單位出租房間即屬不動產租賃,也就不歸入非法旅館之範疇。是 故,無論在民意代表的協調會上或是其他民意代表關切的場合,民意代表或業者 會詢問如何證明某一場所非屬日租套房,執行機關就會請業者提示長期出租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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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通常也就是以月或年為單位簽訂的長期租約。

「那當然不是說今天民代空口說白話說要怎麼樣就怎麼樣,也可能他們會在 協調之後請業者補充某一些東西是對他們有利的東西。(A1)」

「他如果提供租約,以觀傳局的立場你要怎麼去證明這個租約是真的?這其 實就是一個很模糊的空間,只要一有模糊的空間其實就有操作的可能性。

(A2)」

(三) 再次安排現場檢查

由於執行人員至現場稽查時通常都難以進入房間查看,即便得以進入亦很難 每一間房間都進入查看,因此若能掌握其中一間房間有違規經營事證即可推斷其 餘房間也違規營業。在這樣的狀況下,民意代表就會要求執行人員再次安排前往 現場檢查,並已聯繫業者到場配合讓執行人員進入其餘房間查看,若其餘房間均 查無旅客、疑似旅館備品等事證,或僅供員工、業者朋友作非營利使用,或有長 期租客使用,則這些房間就不算違規。

「就是長官有交代說盡快排聯檢,然後我們就去查了,也不知道為什麼去聯 檢的時候就是人家東西都準備好好的。(A4)」

「我查的東西我可不可以再查、我可不可以複查,我可以給他一個改善期 間…這都是一個模糊空間。(A2)」

「如果議員他就是直接點名跟你講說以後這間沒事不要去看、或是以後去看 前要先跟我講,有遇到這種的。(A5)」

(四) 扣除裁處房間數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旅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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