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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陸地區歌謠其地方認知──以潮州為例

在文檔中 屏東縣閩南語歌謠研究 (頁 96-106)

第三章 屏東縣內陸地區閩南語歌謠

第二節 內陸地區歌謠其地方認知──以潮州為例

談論「地方」並非只是討論可見地景9而已,地景雖常是記憶的重點,但更重 要的是集體認同意識,才是「地方」得已存在的主要原因。因此對地方來說,歸 屬於它的抽象情感、觀念與具體物質、生活皆不可或缺。如同所謂的名實相符,

欲形成名實相符的地方更需要尊重其過往、當下與未來的一切及其連續性,尊重 它所擁有的名與實,使地方顯得真切與完整。

因此欲加強人們「地方」概念及其認同意識,需要憑藉對於地方自然地景、

人文記憶、生活經驗、日常感受等所有認知整合起來的熟悉感。而對於屏東文史 來說,閩南語民間歌謠除了是其中亟需保存的成果外,也是一種透過語言文學恢 復地方熟悉感的途徑。

然而現今「地方」不再完全封閉不可攻破,科技傳播媒體的發展已影響地方 經驗甚深。全世界因工業革命之後的現代化,人們隨著科技前進的視野增廣、流 動頻繁,即使於日常也接收得到爆炸性的資訊量與跨越時空的體驗,然而時常移 動不代表對地方真有心思,瑞爾夫認為:「移動性和大眾文化導致了非理性而膚 淺的地景,與無地方感的擴散。」我們因為資訊太多,反而更可能變得消化不良。

如同我們時常在國家公園裡認識動植物的表面知識,在觀光勝地消費甜點小吃,

卻難以得到它們存在於當下當地的情感與意義。全球化思維更甚地移除了在地人 對地方的感受力,因其帶來的高度移動性和媒體傳播不僅鼓舞「無地方性」的態 度、導致人文地景的複製,也增強全球同質化、削弱地方認同,促成平淡乏味的 景觀跟經驗,使人「越來越難感受到透過地方來與世界產生聯繫」10,最可惜的 是「這種『非本真的無地方態度』,除了膚淺而偶然的涉入外,我們根本無法經 驗或創造地方。」11 產生所謂名實皆衰的後果。這在當今某些敵視本土的政策

       

9 地景是指我們可以從某個地點觀看的局部地球表面。地景結合了局部陸地的有形地勢(可以觀 看的事物)和視野觀念(觀看的方式)。地景是個強烈的視覺觀念。在大部分的地景定義中,觀者 位居地景之外。地方的觀者置身其中。參閱Tim Cresswell 著、徐苔玲、王志弘譯:《地方:記 憶、想像與認同》,頁19-20。 

10參閱Tim Cresswell 著,徐苔玲、王志弘譯:《地方:記憶、想像與認同》,頁 73-77。 

11引自Richard Peet 著,王志弘等譯:《現代地理思考》,(台北:群學,2005 年 4 月),頁 81。 

措施中尤其明顯,到處是任意擷取的意象、活動以及被破壞棄置的地景。12 因此內陸地區歌謠中流行歌曲、日本歌曲頻繁出現,以及對一般常見歌謠、

歌仔接受度高,記憶幾乎原封不動,內容頗少地方經驗特色。其中抽象的內容極 高,具體地方經驗極少,讓人深感內陸地區對外來事物的態度,以及現代化與政 治權力對耆老地方經驗的影響。所幸還是能夠得到一些收穫,在九如鄉采錄到部 分蘊藏豐富生活故事、人文記憶的諺語資料,歌謠部分則是潮州鎮較為顯眼。其 實早期1942-1944 年間黃連發於《民俗臺灣》發表的〈歌謠〉、〈臺灣童詞抄〉與

〈臺灣童詞抄續〉等文,已顯示出采集潮州庄童謠的意識。

故內陸地區歌謠中大量且明確指涉地方認知的歌謠,僅有林開海《海伯仔e 歌》所唸唱〈來唱咱e 潮州〉,具體表現出潮州經驗。故此節僅能先以林開海的 采錄資料與《海伯仔e 歌》為例,探討歌謠中的地方認知及其範圍。

一、 《海伯仔e 歌》簡介

《海伯仔e 歌》此書並非是林開海於 1999 年間一蹴而就,而是他所有創作 印象最深刻的其中20 首,這些歌往往是日常或公開場合即興而成,田野調查過 程中也再增加了勸世歌、英台廿四送哥歌、竹筍離土、政治歌4 首。不過他較喜 愛與時俱進、與生活相關的內容,因此他最在意的不是帶來掌聲的嗆辣政治諷刺 歌,而是不斷強調勸世歌的價值意義,與小琉球走唱人陳其麟可說是所見略同。

筆者將文本與田調訪談資料之內容,分類13對應整理如以下表格。

       

12大衛哈維卻也提出警告,若單只是為消費世界加強地方感的凝聚,用商品化的方式進行地方文 化保存,而簡化、拼貼地方意象,恐怕也將害得地方再生產更難以發展,失去獨特性的意義。

因此地方議題發展如何達到自然平衡,一直都需要更多人長時間的深刻投入。詳閱范銘如:《文 學地理:臺灣小說的空間閱讀》,頁23。 

13黃文車教授曾將海伯仔的歌謠分為人生議題、社會政治、民俗文化與地方風情四類,筆者分類 亦大致不脫此四類,分作地方觀察、民俗文化、人生勸世與社會議題,歌目亦隨分類些微調整。

引自黃文車:〈念出地方,唱出傳承--屏東縣閩南語歌謠及其鄉土語文教學應用〉,《文學饗 宴:屏東文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屏東: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屏東阿緱文學會,2012 年 12 月25 日),頁 340。 

89  資料:《臺灣大百科全書》,網址:〈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6099〉,瀏覽 日期:2012 年 9 月 28 日。 

民時期的回憶與戰後國民黨執政的描述,推論這些歌謠應是在戰後開始創作,因 文本中對於日本殖民時期他皆以片斷回憶方式敘述,描述戰後臺灣也會藉二戰前 往事來對比,因此更有可能的時間應是1945 至 1999 年間。筆者無法對此書有更 精確年代考核實是遺憾,除了原書中無從查核外,這些歌謠也非由林開海書寫而 是由他人記錄,甚至在與本人接觸時仍見隨興變異的口頭特質,這也使得適用於 作家文學研究的精確年表製作與觀察更為困難。

因此《海伯仔e 歌》仍有民間歌謠的口頭變異特質,文本只是一時的參考記 錄,所有歌詞都可以調整重組,縱有流行歌曲調在其間,也僅是作為可歌的曲調 而已;雖然它的個人性也在增加,受到大眾娛樂空間轉變漸漸傾向現代化而失去 集體性的特質,這更確實說明《海伯仔e 歌》也是從傳統跨越到現代的歌謠文學。

林開海在受邀表演場合也在私下聚會唱歌,他熱愛唱歌到不只唱給人聽也會唱給 牛聽17,《海伯仔e 歌》雖避免不了有如古早歌仔冊刊行的過渡意義18,但也不改 為生活、現實而歌的精神與內容,白話直敘的歌詞裡有舊時代生活語言、神話傳 說痕跡也不少現代生活的經驗,隨時機場合邊唱邊變化歌詞、曲調依然是他拿手 絕活。

二、 《海伯仔e 歌》的地方認知

林開海的歌謠有專為潮州而唱的,也有以臺灣為關注範圍所編成的歌謠,然 而仔細探究歌謠的主要意識,又發現多是為所處的農村社會而抒發的內容。瑞爾 夫如此定義地方:「地方是指人們發現自己、生活、產生經驗、詮釋、理解和找 到意義的一連串場所。」19《海伯仔e 歌》正呈現了林開海對於「我在什麼地方」、

「什麼是地方」、「什麼能夠表現出地方」的認識,是以潮州為主體的歌謠。因此,

筆者認為林開海歌謠在地方議題上有其研究價值,它既出自林開海的經驗,也取 自群體的互動記憶,是潮州地方實踐所衍生的一個文本。

其實地方範圍大小相當依賴人與人群的經驗、記憶、想像和認同,因此不會 有固定永恆的疆界,即使透過現代傳媒傳播更能增加較大範圍的認識(不一定深        

17參閱林開海、許思著:《海伯仔e 歌》,(屏東:屏東縣立文化中心,1999 年),頁 2。 

18參閱胡萬川:《民間文學的理論與實務》,頁162。 

19引自Richard Peet 著,王志弘等譯:《現代地理思考》,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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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仍會依照實際實踐範圍顯現出歸屬感的差別。例如潮州人可以認為「我在 潮州」,也可以說「我在屏東」,但潮州人在對於整體潮州的認知與實踐,很有可 能會相對高過對整體屏東認知與實踐,這種潮州人「位居潮州」的認知與實踐整 合的成果就是本論文所關心的地方感。

故理解認知內容是進入地方感的基礎,以下將《海伯仔e 歌》中具有地方意 象的三首歌謠,根據內容將它們分成以臺灣、潮州為認知主體兩類,比較其認知 的差異,進而釐清潮州鎮於歌謠中的特殊性。

(一) 以臺灣為認知主體者

以臺灣為主體者,有戰前的〈阿本仔e 統治〉20與戰後的〈臺灣是寶島〉21

〈阿本仔e 統治〉以倒敘方式從 1998 年回溯 50 年前的時光,他說自日本戰 敗至今人口增加驚人,反觀50 年前的臺灣「百姓生活誠困難」,接下來則以買豬 肉與賭博兩件事敘述日本的法律嚴令,歌中說到當時在配給制度下,買豬肉都要 等上10 天,並且「三兩五兩照頭排」,若是有人私自屠宰,就連買肉的人都難逃 刑責,賭博也是如此,圍觀者連帶關上29 天22,不像臺灣法律很快就把人放走 了。

這當中日本政府都是依靠保正壯丁作「爪耙仔」協助通報,並且以重刑約束 臺灣人,比較矛盾的是,林開海在譴責過後還是認同國家權力強弱是日本國家強 盛的原因,因為對比之下「臺灣法律眾人嫌」、「臺灣執行無夠強,莫怪歹囝塊做 王*」,或許是習慣強權壓迫的關係,歌謠沒有具體質疑臺灣法律執法不公或許才 是癥結。不過可以看到〈阿本仔e 統治〉以人口、歸屬、法律、執行力描述臺灣        

20林開海、許思著:《海伯仔e 歌》,頁 33-39。 

21林開海、許思著:《海伯仔e 歌》,頁 47-52。 

22王珮瑩〈善與惡的邊緣:不良少年的誕生〉談日本殖民時期的賭博:「殖民者透過1904 年〈犯 罪即決例〉第1 條第 2 項及同年〈犯罪即決例施行手續〉第 1 條之法令規章,與現代警察部屬 網絡嚴格取締」,即決內容最高可以拘留三個月罰緩100 圓或循〈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以笞刑 抵換,一般警官即可逕行犯罪即決,1918 年「臺灣違警例」更列出 122 項違警事項,包括秩

22王珮瑩〈善與惡的邊緣:不良少年的誕生〉談日本殖民時期的賭博:「殖民者透過1904 年〈犯 罪即決例〉第1 條第 2 項及同年〈犯罪即決例施行手續〉第 1 條之法令規章,與現代警察部屬 網絡嚴格取締」,即決內容最高可以拘留三個月罰緩100 圓或循〈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以笞刑 抵換,一般警官即可逕行犯罪即決,1918 年「臺灣違警例」更列出 122 項違警事項,包括秩

在文檔中 屏東縣閩南語歌謠研究 (頁 96-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