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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全民健保中個人健康管理之風險控制

第一節 全民健保中社會連帶與個人責任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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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全民健保中個人健康管理之風險控制

疾病是人身健康最大的風險之一,不僅自己痛苦與不便,亦帶給家人許多負 累,造成額外的費用支出,甚至因傷病暫時或永久地失去工作能力而收入中斷,

為個人與家庭帶來極大的經濟不穩定,並增加國民醫療保健支出與財務負擔。全 民健保為社會連帶精神的體現,其目的係要解決健康風險所帶來之問題以維護國 人健康,每位社會共同體中的一份子,皆有責任盡力維護自己的健康,有餘力者 則應協助弱勢族群或真正有醫療需求之患者能獲得所需的醫療資源。惟若民眾對 社會連帶責任感受不深,則容易因心理危險而忽視健康風險控制的重要性,增加 不健康行為或生活習慣,甚至因此罹病而增加醫療支出,則與全民健保所達成的 目標無異背道而馳。本文以下即從個人責任與社會連帶的角度,來探討個人健康 風險控制對全民健保之重要性。

第一節 全民健保中社會連帶與個人責任之平衡

社會保險的中心思想為社會連帶與互助合作,強調人民具人性尊嚴生存之權 利及國家之保護義務,裨益社會的永續發展。然而人民基於自利傾向,對於自己 不須付出代價之公共資源,產生浪費與濫用的現象,亦因保險制度的存在使被保 險人漠視保險標的安全,此即心理危險的根本原因。社會法制規劃若無完善的配 套措施,此以社會公平為目標之良善動機,極可能因人民「理性」的經濟行為,

反造成國家財政支出與國民經濟上的沉重負擔,形成制度的無效率而無法達成公 平正義分配社會資源的理想。因此,如何在社會連帶與個人責任間取得平衡,成 為全民健康保險之核心任務。本文以下將探討全民健保社會連帶與個人責任間之 關係。

第一項 全民健保之社會連帶思想

全民健保即係依社會連帶責任的資源再分配效應等特性所提出之社會保障 機制,強調社會連帶原則所強調互助與所得重分配精神,透過多數他人共同投保 與繳交保費的方式形成社會連帶,經由社會給付將個人的健康風險轉由社會共同 承擔,以減輕個人的經濟負擔。本文以下將簡介全民健保之社會連帶思想。

第一款 社會連帶之意義

從社會福利國發展的歷史觀之,傳統對於個人的生存,皆強調以自我責任為 出發,並透過保護私有財產與自由經濟活動,強調國家對個人自由的介入程度應 受到一定限制。但隨著工業化與都市化的發展,出現嚴重貧富差距,貧窮、疾病 等社會風險,對人類的威脅加劇並影響社會安定,因此社會開始反省以往放任自 由經濟活動與追求私有財產的觀念,主張國家應透過立法積極地形成正當的社會 秩序465。社會福利制度便是在此種思潮中興起,並以保障人民可以獲得合乎人性

465 謝榮堂,同註 61,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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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嚴的生存為目的。然而人因天賦不平等與受後天不可預測環境與人為因素影響,

社會中存有許多因人而異且各不相同的風險,對於無法以自身能力來克服及排除 社會風險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則需經由合於分配正義的社會福利制度為社會給付,

將個人的危險轉由社會共同承擔466

社會福利思潮認為:「個人應依其基本需求獲取社會提供的資源,個人亦應 竭盡所能貢獻一己之能造福他人。」這種互賴互助不僅是一種美德,也是一種社 會責任467。此乃植基於人的群居性,求生與對於安全的需求是人類所共同的,於 社會共同環境中,個人獲得財產或權利,非個人單獨的努力所能得,人人都必須 相互服務才能滿足其需求且須努力以期與他人能有更多的交換,不僅有博愛的利 他動機,更重要的,當自身遭遇生活上困難時,得以獲得救濟之利己動機在內,

個人須依附於社會始得以生存與發展,皆因個人與社會具連帶關係468。在此理念 下,現代國家的社會法制,已修正了過去以個人主義為中心的精神,進而認為個 人的所得絕大部分來自於他人的貢獻,強調互助與所得重分配的精神,體現人類 共同需求與相互分工的真正意涵469,此即社會連帶原則。

第二款 全民健保為社會連帶思想之體現

蓋社會保險與直接以稅收來執行國家任務不同,其係透過保險機制之運作營 造一成員具有同性質風險的共同體470,本質就在於個別成員係透過繳納保險費,

而取得作為對價之保險保護,且保費並不以風險程度來決定費率之高低,而係強 調互助之功能以被保險人收入之高低做為保費取決標準,並藉由保險費之收取與 社會保險給付之受領,由內部的連帶來分散每個人都有可能遭遇之不確定風險,

因而這些成員內部間係有一種特殊的連帶關係,每個人都要提出一部分貢獻(保 險費),來互相換取作為對價的保險保護471,達成社會連帶原則所強調的互助目 標與社會正義,社會保險制度即是社會連帶原則的體現。換言之,社會保險制度 不但透過「個人性」的個人主義利己思想,當個人發生不可預測之風險事故後的 經濟負擔,而藉由參與保險制度來解決此需求,亦藉由「社會性」的社會連帶責 任思想,透過多數他人共同投保與繳交保費的方式形成社會連帶,個人可盡其社 會責任,亦可從而取得來自社會整體的保護472,裨益社會的永續發展。

我國有史以來最完整且重要的社會保險制度,即為全民健保。其係依社會福 利國原則,為保障人民具有合於人性尊嚴之一定生存條件,並為維護社會安全、

466 謝榮堂,同註 61,頁 49。

467 葉至誠,同註 68,頁 74。

468 謝榮堂,同註 61,頁 53-55。

469 同前註,頁 54。

470 蔡 維 音 , 同註 81,頁 59。

471 同 前 註 。

472 周怡君,同註 150,頁 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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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社會正義473,基於大數法則、費用分攤以及連帶責任的資源再分配效應等特 性所提出之社會保障機制。目的是為了分散個人因健康蒙受傷病而需要醫療所導 致經濟負擔之風險474,讓個人或家戶遭遇傷病時之龐大醫療費用,由所有被保險 人共同分攤,改善國民因經濟之障礙,避免因無力承擔醫療費用而發生「因病而 貧」、「因貧而亡」之現象,使弱勢者亦能擁有最基本的健康保障。全民健保亦強 調社會連帶責任,並實踐醫療社會化之理念,透過強制納保、量能負擔等方式實 現風險分攤、自助互助,使經濟上有能力者照護較無能力者、年輕世代照護年老 世代,讓疾病之負擔由個人責任轉變成社會連帶責任475,達成被保險人與保險事 故發生者間之互助水平式重分配效果(horizontale umverteilung),更包含高、低所 得被保險人間之垂直重分配效果(vertikale umverteilung)與世代互助之世代間重 分配效果(generation incomee redistribution effect)476,以提供社會多數人的生存保 障,因此全民健保為社會連帶思想之體現。

第二項 社會連帶以個人責任為基礎

自社會福利國發展歷史來看,十九世紀前英國將貧窮視為自己的責任,社會 救助中帶有強烈懲罰意味,而德國社會福利體制初期的社會福利國理念,係為了 修正工業化與資本主義帶來的負面後果,並以「協助個人回歸到能夠自助的常態」

為主要目的,亦即將個人對其生計的自我責任為第一優先,國家照顧責任則為備 位性質,僅有在個人生計常態發生欠缺時才介入,且僅以使個人回復自助的狀態 為限477。申言之,個人應為其生存負責,個人能力不足之處才由國家透過集體力 量給予支持,展現在社會立法上,即為「個人自我負責」與「社會連帶」之基本 原則478。個人不能將福利視為理所當然,因為「權利」來自於「社會責任」的行 使,國家負有保護人性尊嚴之義務,而個人作為負有保護義務團體之一份子,亦 負有保護義務,否則國家的保護義務無從實現479。因此,社會國的另一要件是國 民的社會義務感,社會共同體提供個人保障,個人對社會共同體也應參與付出480, 社會福利國有賴於國民對自身社會責任的意識,每個人在請求國家為社會給付之

473 吳秀明、楊坤樵,同註 63,頁 269。

474 蔡 維 音 , 同註 81,頁 63。

475 黃煌雄等,同註 260,頁 98-99。

476 謝榮堂,同註 61,頁 55-56。

477 蔡維音,社 會 福 利 制 度 之 基 礎 理 念 及 結 構 - -以 德 國 法 制 為 中 心 ,月旦法學雜誌,第 28 期,頁 25,1997 年。

478 孫迺翊,行政法上社會給付請求權之成立與存續保障─以德國社會法典第一編及第十編為借

鏡,頁 647,載:陳昭男編,現代憲法的理論與現實:李鴻禧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元照,

2007 年。

479 謝榮堂,同註 61,頁 86。

480 陳 愛 娥 , 同 註 52, 頁 138; 孫迺翊,同註 478,頁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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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首先應努力竭盡自己的能力來解決自身的問題481,二者相互依存,以維繫社 會福利體系衡平的永續運作。

然此個人與國家責任的優先順序,隨著十九世紀後社會福利法制化,強調人 民具人性尊嚴生存之權利及國家之保護義務,而阻礙了人民彼此間連帶意識的形 成,模糊了自我負責與社會連帶的基本前提482。學者認為人與人間之社會連帶與 互助行為並非單純之經濟利益交換,而是以群體歸屬感以及社會倫理為凝聚之基 礎,原成員間彼此並肩互助的關係,一旦國家介入此關係加以制度化,轉換為國 家與人民間之兩個單向公法關係,同時也切斷了原有的社會連帶483;而法定強制 義務保險之導入,使原本備位的社會給付轉變為國民應享有的權利,國家已無法 推卸照顧國民之責任。給付請求權之成立與實現,成為社會給付法律關係之核心,

然此個人與國家責任的優先順序,隨著十九世紀後社會福利法制化,強調人 民具人性尊嚴生存之權利及國家之保護義務,而阻礙了人民彼此間連帶意識的形 成,模糊了自我負責與社會連帶的基本前提482。學者認為人與人間之社會連帶與 互助行為並非單純之經濟利益交換,而是以群體歸屬感以及社會倫理為凝聚之基 礎,原成員間彼此並肩互助的關係,一旦國家介入此關係加以制度化,轉換為國 家與人民間之兩個單向公法關係,同時也切斷了原有的社會連帶483;而法定強制 義務保險之導入,使原本備位的社會給付轉變為國民應享有的權利,國家已無法 推卸照顧國民之責任。給付請求權之成立與實現,成為社會給付法律關係之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