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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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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健保制度以危險共同體之共同利益為考量之公平正義,該立法亦較能通過違 憲審查。

近年來由於健保連年虧損引起各界廣泛討論,改革聲浪不斷,即使新全民健 保法已於 2011 年 6 月 29 日修正通過,仍以保費徵收方式、藥品價格、支付制度 等為主要討論對象,且無法達成共識。本文以為,若能從降低心理危險因素,使 被保險人在全民健保保障下,仍能重視個人健康風險控制,以健康促進之生活方 式配合政府之保健篩檢措施,降低疾病發生率及健康損失幅度,必能大幅降低健 保醫療支出,解決健保財務危機,更可因此降低保費,始為全民之福。

第二節 建議

全民健保之財務危機 不應單純由保費課徵或支付制度解決,而應由降低被 保險人心理危險因素,強調個人健康風險控制責任以維持健康並抑制浪費,始為 根本解決之道。然而,要達成此目標,必須先面對部分爭議問題並建制完善配套 措施,本文建議如下:

一、強化全民健保健康促進功能

健康促進之理念為世界趨勢已無庸置疑,各國多以立法方式為健康促進計畫 之法源依據,如日本的健康增進法與韓國的健康促進法等皆是,英國則發展個人 化的諮詢服務以維護民眾健康,我國全民健保雖無健康促進相關立法規定,但這 些理念散見於我國菸害防制法的菸品健康福利捐、口腔健康法的口腔健康宣導與 癌症防治法中的癌症個案提報等各項規定,然而除菸品健康福利捐與菸害防治較 具體能觀察成效者外,其他相關法律對全民之健康促進並未產生直接關係,亦即,

各項健康促進活動之執行無法與民眾的行為密切連結,全民健保制度亦未曾重視 健康促進的相關活動,以致多數努力與宣導淪為口號,而抽煙、酗酒以及嗜吃檳 榔等各種不健康生活習慣仍然嚴重威脅國人健康。

雖然健康促進所涉及者多為運動、飲食、睡眠等,多與人民之生活習慣及環 境相關,非政府或全民健保保險人所能完全提供或控制,須靠被保險人自我改變 始能達成目的,公權力若過度介入將侵犯人民隱私與自由而無法執行,且有違憲 之虞。因此各先進國家雖然了解健康風險損失預防的重要性,但執行上多小心謹 慎,幾無任何國家以介入人民生活習慣的方式,達成健康促進之目的,但日本高 齡者醫療確保法最近之修法則開啟了國家的另一種作為方式,將醫療保險與生活 習慣病之預防結合,明訂保險人必須進行保健指導,並定期追蹤長達半年之久,

該種做法也許能成為我國全民健保日後加強健康促進的參考之一,如各地衛生所 可與轄區內之醫療院所合作,由公衛護士定期定點以及以電話、文宣聯絡,提供 該區民眾專業免費之健康指導與諮詢,亦可至學校社區舉辦演講,透過媒體宣導 或提供專線電話解答醫療問題等,教導民眾正確之衛教知識與健康管理方法。

針對吸菸與吃檳榔等不健康行為之防制政策,除加強宣導外,最佳的方法即 以課徵健康捐以價制量再結合全民健保部分負擔的方式,將此類不健康行為所產 生之負面外部成本內化為行為人之內部成本,以收良效。此外,有鑑於檳榔對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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腔癌之危害不下於菸品之於肺癌,從維護國民健康的角度觀之,課徵檳榔稅以抑 制嚼食檳榔人口確有必要性,以檳榔健康捐作為健保的補充財源,也具有正當性,

但我國僅針對菸品課徵健康捐且課徵額度過低,因此除了菸品健康捐有調漲空間 外,亦可開放檳榔等已經科學明確證實為致癌之物課徵健康捐,以加強控制消費 行為,而國人嚼檳榔習慣與吸菸習慣有密切關聯,因此檳榔防治可將減少吸菸列 為降低檳榔嚼食人口的第一個步驟,並將合併菸草與檳榔防制措施,宜專款專用 在與檳榔有關的口腔疾病等防治及醫療研發上,不僅有貫徹社會公平之意義,具 有降低檳榔課稅的累退效果,並可避免產生「劫貧濟富」的疑慮,降低課捐阻力。

同時,除以健康捐或與戒菸政策雙管齊下等方式為之外,亦可基於保障全體國民 之健康及其誘發癌症之明確性為出發點,針對嚼檳榔與吸菸等高危險族群進行保 健指導,對於不配合參加指導者,若日後罹患相關癌症,必須加重其一定比例之 部分負擔,以加強防制成效。

至於酒品,因其與菸品、檳榔不同,除了少數飲酒對身體健康之影響不明確 外,部分酒品為國人日常生活料理之用,若對酒品全面課徵健康捐,除將對國人 造成重大衝擊引起強烈反彈外,其正當性亦嫌不足,因此可參照法國做法,僅針 對部分酒精濃度達一定比例之烈酒課徵健康捐。

本文建議,可於全民健保法增加一個條文規定:「政府得對於菸、檳榔、含 一定比例酒精濃度之酒品及其它經實證研究證實有害健康之物,開徵健康福利捐,

做為本保險之財源及防制相關費用。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做為日後課 徵健康福利捐之法源,取代現行各種健康福利捐皆須單獨立法,僅有菸害防制法 通過立法程序,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及酒品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卻久未完成立 法程序難以開徵之困境,日後對於其他經實證研究證實有害健康之物,亦可以健 康福利捐之方式將其外部成本內化,以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

二、依經濟效益評估及侵犯性之高低為基礎,決定健保提供之預防保健項目 全民健保乃「健康保險」,非單純之「醫療費用保險」,雖以減輕被保險人之 就醫經濟負擔為主要給付模式,然只要可以減少疾病發生率,對整體被保險人健 康或醫療費用之經濟效益有正面意義者,皆可成為全民健保給付之標的,但仍應 考量其經濟效益及檢查侵犯性。由於全民健保之醫療費用基金,乃全體被保險人 繳納保費之集合,只是依法委託健保局管理,健保局本應於全體被保險人之最高 利益為管理原則,疾病預防與健康促進措施乃於疾病發生以前以增進健康之方法 防止疾病發生,屬對於未來是否發生疾病之控制行為,但又不能保證疾病不發生,

若經濟效益評估結果,能有效減少重大疾病之發生率與社會成本,對全體被保險 人具有效益,則全民健保之給付即有其正當性(如戒菸成效),至於檢測項目,除 應以對被保險人身體低侵襲性之項目為原則外,亦應考量其整體經濟效益,尤其 對發生率低、耗資費用高昂的檢驗項目,考量全體被保險人利益,應以經濟效益 評估為檢測依據。且應針對高危險族群進行檢測,如血友病之研究結果認為有極 佳之成本效果分析,則可由健保免費對高危險群提供篩檢服務。因此,凡經科學 方法評估具高經濟效益且侵犯性低之檢測項目,可由健保免費提供;其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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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屬對國人健康影響重大且必要,在國家財政能力許可的情形下,可由國健局以 稅金支付;其他健保與國健局皆未提供之檢測項目,則屬商業保險之範疇。

本文認為,新健保法雖於第 44 條第 1 項有「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 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規定,

但卻只著重於「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建立,並將原健保法第 32 條以健保費實 施預防保健之法源刪除,若日後國家財政無法支應目前國健局以公務預算所實施 之預防保健服務,亦難以改由健保費支應。因此建議可恢復原健保法第 32 條,

並授權主管機關以高經濟效益及低侵犯性之原則,免費提供被保險人預防保健服 務,保障國人健康。

三、建立重大遺傳疾病通報制度,提供高風險民眾諮詢與檢測等相關服務 由於許多重大疾病及癌症皆與家族遺傳風險密切相關,國家為達成重大遺傳 疾病防治之目的,建立登記制度與掌握家族遺傳圖譜乃首要工作,而欲建立家族 遺傳圖譜資料,則有賴完善確實之「通報制度」。因此,政府應建立重大遺傳疾 病通報制度,並依據家族遺傳圖譜分析出高遺傳風險族群,提供其免費之專業遺 傳諮詢與篩檢等服務,做為日後婚姻、生育、人生規劃以及醫療決定之參考,使 其得於接受充分資訊後,做出自主、正確之決定。然為了保障高風險親屬之健康 權益,使其知悉自己的遺傳風險,能於適合的時間接受遺傳諮詢或基因篩檢,則 須面對病患隱私權與病患親屬權益之衝突,對此應跳脫過去由醫事人員或病患警 告親屬的思維,且新個資法施行後,醫事人員將無法告知親屬相關資訊,若能由 主管機關通知高危險親屬,依其意願查詢遺傳風險並提供必要之遺傳諮詢與檢測,

亦較符合現行倫理法制的要求,亦可排除新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對特種資料之嚴 格限制。

本文建議,優生保健法修法應將現行規定於施行細則第 3 條之通報制度列於 本文,再比照傳染病防治法及罕病法,經過科學評估後,規範重大遺傳疾病範圍,

將應通報之疾病列入法律明文規定,加以分類分級而為不同規範,並授權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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