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全面採驗 DNA 及遺落的 DNA
第一節 全面採驗 DNA 之起源及特徵
追溯「全面採驗 DNA (DNA-Dragnet)」其歷史可回溯至西元 1987 年,
英國 Liecestershine 小城發生 2 名十多歲少女遭受性侵害案件,警方雖在犯 罪現場採得少許 DNA,但仍未能掌握特定之犯嫌,員警後來對該地區年齡 介於 17 至 34 歲的四千五百多名男性抽血以進行 DNA 檢驗,大部分的受 檢者均配合警方的採驗行為,一方面係來自於小鎮上的輿論壓力,一方面 則是多數居民均希望藉由此舉能保護社區中的年輕女姓。雖然經檢測結果 警方並未能由該次大規模檢驗中發現真正行為人,但警方後來接獲一名麵 包店工人密報稱:其同事 Colin Pitchfork 係託他人代為接受警方之抽血,
警方因而循線查獲真正犯嫌 Colin Pitchfork504。本案亦成為全面採驗 DNA 運作案例上少數成功的案例之一。
在此案之後,全面採驗 DNA 之偵查方法迅速從英國本土向歐洲大陸 乃至美國擴展,如法國在 1998 年 10 月為了偵辦發生於某一村莊的女孩被 姦殺案件,即對 169 名年齡介於 15 至 60 歲之男子採樣為 DNA 鑑定;德 國在 1998 年 3 至 5 月間,為了追查在該國西北方之 Struecklingen 地區所 發生之一件 11 歲女童遭姦殺案,進行了一項史上最大規模的全面採驗 DNA,共計對一萬六千四百多位男性採樣檢驗 DNA,最終查獲一名三十 幾歲的兇嫌505。
美國實務上第一起全面採驗 DNA 則發生於 1990 年加州聖地牙哥的一 起連續殺人案,兇手共殺害 6 名被害人,警方根據「兇手係一皮膚黝黑之
504Sepideh Esmaili, Student Note, Searching For A Needle In A Haystack: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Police DNA Dragnets,82 Chi-Kent L. Rev. 495,499-501(2007).
505朱富美,科學鑑定與刑事偵查,翰蘆出版,初版,頁 364-371 (2004.1)。
人」的線索,而要求高達八百多名拉丁美裔成年男性配合提供血液及唾液 供 DNA 檢驗,有不少被採樣人都感受到其僅因種族因素及恰巧與兇殺案 有地緣關係,即鎖定為嫌疑人,警方的手法對其等造成難堪,且係一種權 力的濫用。因為並非所有受訪者均同意提供樣本,警方並未在該次檢驗中 查獲兇嫌。嗣真正兇嫌係因他案被捕同意提供樣本供檢驗,始連帶偵破此 案件506。
1994 年,密西根 Ann Arbor 警方偵辦一起連續性侵害案件時,因惟一 的線索為「兇手是黑人」,警方只好訪談當地 600 位男性居民並獲得其中 160 位同意接受採樣者之 DNA 樣本。惟其中有多位居民皆感受到其是在被 強制的狀態下接受採樣,警方根本不理會其所提出的不在場證明,而堅持 提供 DNA 樣本供檢驗才是證明清白的惟一方法。雖然提供樣本的 160 人 事後皆被證明並非兇嫌,但警方卻拒絕銷燬其等所提供的 DNA 樣本,並 堅持要保留該等檢測紀錄至少 30 年507。
隔年也就是 1995 年在佛州一起連續 6 名妓女被殺害案,共計有二千 三百餘人接受 DNA 檢驗,然警方亦未據此查獲兇嫌。惟自此案之後,「全 面採驗 DNA (DNA-Dragnet)」開始盛行於美國,自 1990 年起迄至 2007 年 止共有 18 件案例,其中光 2004 年就發生 4 件案例,但此種偵查作為的成 功率亦開始遭受質疑,根據一項針對上開案例後續發展的統計顯示,該 18 件案例中,僅有 1 件確實因運用「全面採樣 DNA」,而使警方找到可疑的 嫌犯,其中的 10 件最終則是經由其他的偵查手段而破案,剩下的 4 件則 尚未偵破508。
雖然到目前為止,每個「全面採驗 DNA (DNA-Dragnet)」個案之事實、
實際操作情形均不盡相同,但分析歷次所進行的案例,可發現其多半具有 下列特徵509:
506朱富美,科學鑑定與刑事偵查,翰蘆出版,初版,頁 364-371 (2004.1)。
507 David Shepardson, Suspects No More, They Want Blood Back, Detroit News, July 24, 199 5,轉引自 Jeffrey S. Grand ,Note, The Blooding Of America: Privacy And The DNA Dragnet,
23 Cardozo L. Rev. 2277,at 2279(2002).
508 Sepideh Esmaili, Student Note, Searching For A Needle In A Haystack: The Constitutionalit y of Police DNA Dragnets,82 Chi-Kent L. Rev. 495,500-501(2007).
509 Sepideh Esmaili, Student Note, Searching For A Needle In A Haystack: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Police DNA Dragnets,82 Chi-Kent L. Rev. 495,at 498-499(2007).
1 、多運用於性侵害或殺人等重大案件
此乃因 DNA 鑑定成本並不低廉,藉由 DNA 採樣檢驗以過濾兇嫌需耗 費龐大的人力、物力,因此只有在性侵害或殺人等重大案件之偵辦過程陷 入膠著,警方面對社會要求儘速破案之壓力,或因擔心兇嫌會再次犯案,
才會動用此種偵查手段。
2 、欠缺個別化懷疑
DNA 採樣及檢驗耗時費力且所費不貲,警方需挨家挨戶尋求居民同意 接受採樣,並逐一送驗比對,是一過程繁複的大工程。倘警方手頭上已握 有一定事證,而懷疑案件係某特定人所為,警方亦不會輕言採取全面採驗 DNA 之偵查作為。故在歷次全面採驗 DNA 的案例裡,其共同的特徵之一 即係警方皆無法鎖定特定的個人,而產生個別化的懷疑,警方手上只有很 隱晦的證據以劃定出特定範圍之人有涉案之可能,而在無個別化懷疑的情 形下進行 DNA 採樣檢驗。此種涉案的關聯性,從與被害人為鄰居關係、
同窗同學、同事關係,甚至只是有可能接近犯罪現場之人510、與兇手同種 族之人,甚或是警方隨意在道路上攀談後,即要求受訪者接受採樣都有511。 3 、經採樣人之同意
全面採驗 DNA 運作之模式均係透過被採樣人之同意而採集其 DNA 樣 本,若被詢問者拒絕,通常該拒絕者即會成為警方鎖定的目標,此亦被認 為才是全面採驗 DNA 的最終目的512。因為個人一旦拒絕同意接受採樣,警 方對其涉案程度的懷疑即會升高,個人其實沒有什麼選擇的空間,故全面 採驗 DNA 最大的效用也就是過濾出真正的行為人513。
4 、多為該案件最後可運用的偵查手段
510 如在 Dade County 的案件中,警方即是在某條經常有性工作者招攬客人的路上攔停駕車經過 該路段之人。
511 Jeffrey S. Grand ,Note, The Blooding Of America :Privacy And The DNA Dragnet,23 Car dozo L. Rev. 2277,at 2282-2283(2002).
512 Sepideh Esmaili, Student Note, Searching For A Needle In A Haystack: The Constitutionalit y of Police DNA Dragnets,82 Chi-Kent L. Rev. 495,at 499 (2007).
513 Aaron B. Chapin, Note, Arresting DNA: Privacy Expectations of of Citizens Versus Convict ed Persons And The Unconstitutionality of DNA Dragnets, 89 Minn. L. Rev. 1842,at1846(200 5).
承前所述,DNA 採樣及檢驗既耗時費力且所費不貲,需動用此手段多 係警方確實已無其他偵查方法而茲偵辦案件時,始會為之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