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國法中非供述性識別證據之令狀制度及同意採樣
第三節 合理懷疑基準之操作
承前文所述,除了內布拉斯加州及阿拉斯加州要求需有相當理由認定 嫌疑人涉案外,其他各州皆要求僅需達到合理懷疑之程度即可向法院聲請 核發採樣令狀269,而有異於傳統美國實務上以「相當理由」作為判斷搜索 扣押合理性之審核標準,故有特別介紹此標準於各州實際操作情形之必 要。
266 Vt. R. Crim. P. 41.1(l).
267 Colo. R.Crim. P. 41.1(i).
268 Vt. R. Crim. P. 41.1(n).
269 但其中佛蒙特州的刑事訴訟規則在 2005 年修法後之條文,將合理懷疑與相當理由並列之,由 法官自行判斷所欲進行之採樣程序需以何種門檻發動,詳見本章第 5 節第 3 項第 2 目之介紹。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前述的 Terry 案中表示所謂的「合理懷疑」係指:
警方根據當時的事實,依其執法經驗所作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若僅是主觀 上的猜測或預感,則不足以構成合理懷疑270,在之後的判決中則說明:只 要有些微客觀的正當性即可構成合理懷疑271;雖然欲清楚界定何謂「合理 懷疑」是不可能之事,因其是一種常識、而非技術性的概念,用以解決事 實上及實務上於日常生活中各種條件的綜合判斷,是以一理性之人之角度 為判斷基準272。但若欲以此為標準作為拘束人民人身自由之標準,須有特 定客觀的證據認定該人有犯罪之嫌疑273。
是以,「合理懷疑」既係一依據客觀上各種條件之不同所為抽象的判 斷結果,在上述採用「合理懷疑」為令狀核發門檻的各州,其於具體個案 上如何運用此概念即值得加以觀察比較。本文以下即舉數個實際上發生的 個案為例,希冀能對合理懷疑基準於實務上之操作情形能有更清楚之輪 廓。
第一項 被害人對於歹徒外觀的粗略描述
在 State v. Grijalva274案件中,亞利桑那州 Tucson 地區的警方向法院聲 請核發採集被告指紋、毛髮及對被告照相的令狀,所根據之理由為:被告 與偵查中的一件持械搶劫、強暴案及另一件持械搶劫、意圖強暴未遂案件 中,被害人對於歹徒外觀特徵的描述相符,包括墨西哥裔男性、20 至 25 歲、5 呎 6 高、120 磅重等特徵,且因上開案件的作案手法類似,警方並 在其中一件犯罪現場採得一枚模糊的嫌犯之指紋,無法排除與被告檔存的 指紋相符之可能性,惟該檔存之指紋檔案因採樣、保存程度不佳,故有重 新採樣指紋以檢驗之必要。
該州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害人對於歹徒外表、種族、或體型的粗 略描述,或者是粗糙的推論兩個案件作案手法相符,皆不足以構成合理懷 疑之程度,但因該案件中警方有在現場採得模糊的與歹徒指紋檔案相符的
270 Terry v. Ohio, 392 U.S. 1, 30(1968).
271 I.N.S v. Delgado, 466 U.S. 210,217(1984).
272 Ornelas v. United States, 517 U.S. 690, 695 (1996).
273 United States v. Cortez, 449 U.S. 411, 417-18 (1981).
274 State v. Grijalva, 533 P.2d 533(Ariz. 1975).
指印,經運用權衡法則綜合衡量本案的犯罪情節、及採集上開識別性證據 對被告權利之侵害程度後,該州最高法院認為下級法院核發令狀令 Grijalva 接受指紋、毛髮之採樣及照相並不違憲275。
而在愛荷華州發生 State v. Ripperger276 案件中,因嫌疑人外型上符合 某件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所描述歹徒之身高、體重、髮色及長度,且與被 害人其中一人認識,法院亦認此時已達到合理懷疑之心證程度。
第二項 匿名報案電話以及之前的公然猥褻前 科
發生於 1996 年亞利桑那州的 State v. Rodriguez277案件中,被告 Rodriguez 被以一級謀殺、性侵害及竊盜等罪判刑。本案在偵查過程中,警 方接獲匿名報案電話指稱 Rodriguez 在案發當晚返家時,身上帶有血跡,
且持有被害人的財物,且 Rodriguez 涉及先前所發生另樁妓女的命案,警 方乃根據此兩條線索向下級法院聲請核發採樣令狀。Rodriguez 上訴主張根 據聯邦最高法院在 Illinois v. Gates 278和 Alabama v. White279案件所持見 解,匿名電話不足構成合理懷疑之依據。
欲明暸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上開兩案件所持之見解,首先需從其在處 理警方根據線民線報發動搜索合憲與否所表達見解加以切入。在 Adams v.
Williams280案件中:員警在犯罪率高的停車場巡邏時,根據線民指稱坐在不 遠的汽車內的嫌疑人腰際配有手槍,以運輸麻醉藥品。該線民係員警認識 之人,且先前即曾提供線報予該員警。員警因此靠近該車,令車內之駕駛 打開車門,嗣員警並在駕駛人之腰際扣得手槍(非從車門外可一目暸然的範 圍),員警將該名駕駛人逮捕後並在附帶搜索過程中,扣得另一把手槍及大 砍刀和大量的海洛因。被告請求聯邦巡迴法院核發人身保護令,理由是該 線報未達到 Terry 案的合理懷疑標準,聯邦第二巡迴法院准許之。惟嗣後
275 State v. Grijalva, 533 P.2d 533,537(Ariz. 1975).
276 514 N. W. 2d 740, 747(Iowa Ct. App. 1994).
277 State v. Rodriguez,921 P.2d 643 (Ariz. 1996).
278 Illinois v. Gates,462 U.S. 213(1983)
279 Alabama v. White, 496 U.S. 325, 328-29, 331-32 (1990)
280 Adams v. Williams, 407 U.S. 143, 144-45 (1972)
聯邦最高法院撤銷第二巡迴法院所核發的人身保護令,認為本案中員警先 前即與線民熟識、並曾從該線民獲取情報,不同於匿名舉發。況且線民所 提供之訊息可被當場檢驗,且根據該州法律,對員警提供不正確的情報者 可當場逮捕,故該線民所提供之線報實已具備了可靠性的標記(“carried enough indicia of reliability”)。故從上開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中,亦隱含單 純的匿名電話不足提供可靠性標記的看法。
惟若警方根據匿名者的密報作為發動搜索之根據,其合憲性如何?聯 邦最高法院在 Illinois v. Gates 281案件中揚棄過往所採用之雙叉法則282,改 採新的「綜合判斷法則」(“the totality-of –circumstances analysis”),法官對 於線民所提供的消息,應考量所有的因素作整體綜合的判斷,故過去雙叉 法則所要求的兩要件:訊息的可信性及線民的可靠性,若其中之一非常強 而有信,即可彌補另一要件之不足,而得整體綜合判斷具相當理由283。嗣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Alabama v. White284一案中則重申:匿名者的匿報,若 有補強證據,則可成為合理懷疑的基礎285﹔相反的,若僅有匿名密報的單 項因素,不足以成合理懷疑的事實基礎286。
281 Illinois v. Gates,462 U.S. 213(1983)
282 即以線民所提供之訊息,作為相當理由之判斷,必須符合:一、訊息的可信性(Reliability:The Basis-of Knowledge prong),須探究線民得知此訊息的基礎或來源為何,以暸解此訊息是否可信。
第二:線民的信用力(Credibility: The Veracity Prong),探究線民是否為值得相信之人,有無信用 力,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法,元照,二版(2007.9),頁 84
283 Illinois v. Gates,462 U.S. 213, 226-31, 241-46 (1983),本案警方接獲手寫的匿名信,信中指稱該 案被告販毒,線民未言其消息來源為何,但對被告一些活動有詳細描述。經警方查證,信中所描 述的被告某些活動確實正確,某些是錯的,州最高法院因此認為,根據雙叉法則,因為無基礎認 為匿名者為可信賴之人,線民之信用力要件未被證明;且匿名信亦未透露其消息來源為何,不符 合訊息的可信性條件,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法,元照,二版,頁 84 (2007.9)。
284 Alabama v. White, 496 U.S. 325(1990).
285 該案警方接到一匿名者的電話密報,言被告將於某特定時間,自某特定公寓,駕駛某特定款 式之汽車,該車車尾燈壞掉,被告會將該車開至某特定旅館,並會攜帶一裝有 1 盎斯古柯鹼的盒 子。警方據報後前往該密報指稱的公寓外,果然觀察到如同密報所指稱的汽車,嗣該車並開往密 報所稱之汽車旅館方向,在車未到達旅館前,警方即將該車攔下,命令被告下車,經被告同意搜 索後,在其車內發現大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因為警察親自觀察跟踨而使得本案的密報真 實性獲得補強,警方有理由相信匿報者誠實,且對事實了解,故警方的攔阻具有正當性,王兆鵬,
美國刑事訴訟法,元照,二版,頁 289 (2007.9)。
286如在 Florrida v. J.L 案件中,匿名者的電話密報指稱有一黑人男性站在某一公車站牌,身穿花 格子襯杉,其身上帶有槍枝。警方據報後立即趕至該處,見有三黑人男性,其中一人穿著花格子 襯衫,警方即要求該男性將手放在站牌上,並對其身體實施拍觸之盤查行為,果然在其身上發現 槍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認為本案警察的行為非法,因除匿名者的電話密報外,警方 別無任何理由懷疑被告可能從事犯罪活動,亦無從知悉匿名者是否為可信之人,其所提供的訊息 是否可靠,不得成為合理懷疑的基礎,Florida v. J.L.,529 U.S 266(2000) ,轉引自王兆鵬,美國刑
而回歸亞利桑那州的 State v. Rodriguez 案件而言,雖然被告援引前揭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為其論據,惟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
Illinois v. Gates287判決是在處理是否構成相當理由的問題,與亞利桑那州的 識別性令狀制度係以「合理懷疑」為發動門檻不同,故該案件於此無適用 餘地;而 Alabama v. White288 判決雖是在判斷匿名電話是否構成警方實施 路檢之合理懷疑依據,結論上並認為匿名者的匿報,須有補強證據,才可 成為合理懷疑的基礎,但因該案中並未有中立的法官事先介入審查警方偵 查行為的合法性,與亞利桑那州的識別性令狀係由中立的法官審查後加以 核發不同,故於本案中仍無法援引適用。且因本案中尚有一些情況證據(即 Rodriguez 曾在案發現場附近因裸露性器官被逮捕),故法院認為卷內事證 已達到合理懷疑程度,是以下級法院依據該令狀對被告採得之識別性證據 判處被告有罪並無違誤289。
因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將被告曾在案發現場附近因裸露性 器官被逮捕一事納入考量,故法院在本案中其實並未正面解決若僅有匿名 電話一項單獨證據,是否構成「合理懷疑」根據的問題。
第三項 匿名報案電話及被害人對於歹徒外觀 的描述
State v. Davis290涉及科羅拉多州境內二樁先後在同日晚上發生的案 件,第一個案件行為人涉嫌綁架及意圖搶刧,第二件則涉嫌意圖搶刧,據 第一件被害人對兇嫌的描述為:「黑人男性、5 呎 10 吋高、健壯體格、20 至 30 歲、戴面具,及白人男性、5 呎 7 吋高、精瘦、20 幾歲、有濃厚的
State v. Davis290涉及科羅拉多州境內二樁先後在同日晚上發生的案 件,第一個案件行為人涉嫌綁架及意圖搶刧,第二件則涉嫌意圖搶刧,據 第一件被害人對兇嫌的描述為:「黑人男性、5 呎 10 吋高、健壯體格、20 至 30 歲、戴面具,及白人男性、5 呎 7 吋高、精瘦、20 幾歲、有濃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