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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律的內容變遷

第一節 八議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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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律的內容變遷

明律中有不少與唐律有同類事項而實際差異很大者;而不論唐明律,又有些詞句 未變,而時人的理解改變者,或其在律中作用改變者。明律與唐律相當而實際差異 大者,有律 1.04、1.05、1.09、1.20、1.36、1.46、3.08、4.02、5.04、6.01、6.03、6.09、

7.23、12.09、12.13、14.04、14.05、14.16、15.03、19.01。其中明律 7.23,《唐明律合 編》以爲無唐律與之相當;明律 4.02、15.02,《律例箋釋》以爲是明律新增,即不認 爲有唐律與之相當。明律 4.02 雖確實看不出與唐律 380 有承襲關係,但畢竟是針對同 類事項的規定,實可視爲二者相當。又其中:明律 1.20、1.36、6.01、7.23、12.03 等,

律文很相近,但略有改動則差之千里。尤其明律 1.20 與唐律 29,同用一「重」字,而 意義完全不同。上舉明律 1.04 應議者有犯、1.05 職官有犯、1.09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1.36 化外人有犯、1.46 斷罪無正條、19.09 謀殺人,後文專節敘述;其他幾條與唐律的 對應關係則見附錄第一節與第四節。

律條繼承前後文詞不變而理解改變的現象,以及某些有過時之嫌的規定殘留律中的 現象等,也將在本章展示。

另外本章第四節言及唐律無而明律有者,這也可看作唐明律內容變化的一種極端情 形。這種極端情形或許更能體現明律相對於唐律的個性。雖然從該節所言明律新增律 條,難說反映出明律如何繼承唐律;但視唐律、明律各爲一個整體,這些新增律條或 許也能反映明律在繼承唐律時如何融入自己的意志。

第一節 八議相關

唐明律均有八議之條,並有專條規定應議者的犯罪處分以配合之。關於其犯罪處分 的不同,前人多有論述;而其八議條中出入,則雖有提及,但多未深入探索異同原委。

八議條與應八議者處分之條的一些唐明律差別,恐怕同是唐明某些理念差異的表徵;

而該理念差異還可由律中其他一些異同印證。以下本節先比較唐明律的八議條及相關 條文的異同,繼而兼論八議條的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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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唐明律中八議及相關律條的不同

明律 1.04 應議者有犯,與唐律 8 相當1;明律 1.05 職官有犯,與唐律 9、10、11 中的部分內容相當2;明律 1.09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與唐律 11 一部及唐律 9 一部相3。即明律該三條與唐律 8 至 11 相當。

(一) 唐律議、請、減、贖章內容在明律中的變化與明律對豪強勢要的防

唐律 8 至 11 即所謂議、請、減、贖章。唐律優容八議者或其他高位者及各自近親 屬之意,明律全無。譬如凡此諸條,薛允升已指出:明律均無「流罪以下減一等」之 約4。明律在這幾條如果體現出什麼優待相關人等的意思,也只不過是聲明審判將更慎 重而已;反之,嚴格管束高官等的意圖卻非常明顯,這不但體現於沒有給予唐律所給 的優待5,而且如明律 1.09,應議者「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凌 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此事款唐律所無,雖然其後又說「止坐犯人」,即不牽連 相關應議者,但防範應議者之心昭然。

明律的這種防範意識並不僅存於這幾條中。明律 2.13 姦黨、2.14 交結近侍官員、

2.15 上言大臣德政,均爲唐律所無,意在防勢要勾結;律 9.01 違禁取利、14.17 公侯 私役官軍、15.03 關津留難(官豪勢要不服盤驗款)、15.07 私役弓兵、22.04 聽訟迴避,

意在防止勢要作威作福,除律 9.01 外,唐律亦無對應者6;明律 23.09 私受公侯財物,

既禁勾結又防止公侯作威作福,也是唐律所無。明律 20.05 毆制使及本管官長中有「公 使人在外毆打有司官者」款,唐律所無7,其與律 12.12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是禁止公 使、公差欺壓地方官長,雖情形與上有小異,也是禁豪強作威作福,而明律 12.12 唐律 亦無。

1明律 1.04 無相應唐律關於流以下的特殊處分部分。

2明律 1.05 第 1 款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云云對應唐律 9 官爵五品以上云云;六品以下云云對應唐律 10 七品以上云云、唐律 11 九品以上云云;俱不同。第 2 款不得擅自勾問本管下屬云云,唐律無。第 3 款不在奏請之限云云對應唐律 9 流罪以下云云。第 4 款受本管上司欺虐云云,唐律無。

3張楷《律條疏議》謂此條是明增立(《中國律學文獻》第一輯第二冊第 94 頁)。明律 1.09 第 1 款對 應唐律 11,而不同;第 2 款若皇親國戚云云對應唐律 9 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云云;第 3 款其犯十惡 云云收唐律 9 第 2 款犯十惡云云,而無流罪減等;第 4 款其餘親屬罪加一等云云,唐律無;第 5 款唐律 無。

4《唐明律合編》第 22 頁。

5明律該三條外,取消對相關人等的優待,還可見於律 1.12、1.13: 該二條對應唐律 15、16,但唐律中 的蔭款爲明律所無。

6明律 9.01 可分爲欠債不還、債主強取、搶人償債等三個事款,依次分別與唐律 398、399、400 相 當。因對方違約而私奪強質,當唐律 399。然而唐律 399 不言強質者身份,而明律明言「豪勢之人」;

又唐律「過本契者坐贓論」,明律在此之外,但凡「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財產者即杖八十。是明 律禁止勢要之人妄爲的意思更強烈。且明律本條又有「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云云,

爲唐律所無。

7明律本條對應唐律 3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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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明律防範豪強勢要的背景與八議順序唐明律不同的原委

之所以如此防範,一方面可能有鑑於蒙元吏治過寬、地方勢要上把持官府下傷害民 眾,並基於「明主治吏不治民」8的見解,從嚴治吏及其餘勢要,故也鼓勵告發相關人 等9;另一方面,或也與明初有勢力者的成分有關。唐是貴族建國,不僅早先就投靠其 勢力的人有不少也是貴族出身,如八議之八所議之「賓」(即前朝後人)也是貴族,所 以或許還能期待他們舉止能符合貴族身分,故雖設議請減贖之章,實並不預設此等人 將犯罪。然而明朝出自草莽,前代蒙古實是蠻夷。建國初期有勢力者大多是同出於草 莽的軍功者;總有蒙元舊官僚,蒙元吏治敗壞,其官僚也不因官僚身分而自然有守法 形象。功勳者得勢,也反映在明律 1.03 與唐律 7 的對應關係上。該二條都是定義八議,

文字內容上,除注文有個別出入外,律文本身可以說是一樣的;但是八議的順序不一 樣:唐律三、四、五依次是賢、能、功,而明律順序爲四、五、三,唐律六、七是貴、

勤,而明律改爲勤、貴——顯然明律「功」、「勤」地位高於唐律。功、勤者既得勢,而 又不指望其能守法安民,如果還仿唐律特別優待,無異於如虎添翼。或謂朱元璋「以眇 眇之身,興兵誅暴亂」,雖得天下,但有某種自卑,因而不放心功、勤。這或許不是主 要的。因爲即便沒有這種心理,根據以上分析,他這些不同於唐律的安排也是合理的。

在防範勢要的同時,是提高平民的權益。與限制甚至取消八議贖減之權針鋒相對 的,是面向全民擴大贖罪適用範圍(詳見第180頁起第五章第二節)。而明律 12.11 上書 陳言,既賦予民眾進言的權利,也是防止官府壟斷信息溝通的渠道。明律 12.11,唐律 亦無。不過歸根結底仍是利用官僚系統防範官僚系統,即便在現有官僚系統外創設新 的官僚機構用於監督,新的官僚機構仍將融入現有官僚系統,於是無論再如何增設特 務機關,也無濟於事。而且可能較諸所解決的問題,新增的問題更多。

二、 八議源流

八議源自《周禮》八辟殆無疑義。然而其正式成文於律中的時機存疑。通說始曹魏。

此說葢出自《唐六典·尚書刑部》(卷六)注(八議)「自魏、晋、宋、齊、梁、陳、後 魏、北齊、後周及隋,皆載于律」。10其言不及漢,而從相關記載看,漢也確實無制度 化的八議。

8《韓非子·外儲說右下》,《韓非子集解》第 332 頁。

9如明律 1.05「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聽開具實跡實封徑直奏陳」;2.13 姦黨:「若有不 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4.06 賦役不均:「若放富差 貧、那移作弊者,許被害貧民赴拘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12.09 上書陳言:「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 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面奏區處,及聽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內 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 內從監察御史,在外從按察司糾察。若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直至御前奏聞;其言可用卽付所 司施行,各衙門但有阻當者,鞫問明白,斬」。以上諸條,律 12.09 唐律無對應者(但本條所謂陳事不 僅限於舉發);其餘唐律雖有對應者,但所舉事款,唐律均無。

10《唐六典》第 18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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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論八議未在漢朝確立爲成文定制

如《周禮·秋官司寇》「八辟」云云後,「議親」「議賢」「議貴」之下注依次分別引 鄭司農云「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若今時廉吏有罪先請是也」「若今時吏墨綬有 罪先請是也」,而其餘五議或五辟之注皆無相應文句。11可推知東漢初,唯前述三議或 成爲制度而已。沈家本《明律目箋》已闡此說。但龍大軒認爲八議在漢朝已全部制度 化,相對於魏晉以後,僅未必規定於律中而已。12然而其論證並不充分。其稱「概念是 用以名物的,八議作爲漢代出現的新概念,當是針對此一時期新出現的事物或制度而 言的,不可能沒有相應的對象而憑空冒出一個新概念。當然也不排除八議是對故有學 說進行承襲的情形……如果是一成不變地照搬,當繼續稱八辟更符合邏輯」;13其實與 特定概念相應的實體未必物質上的存在,亦即其「相應的對象」本不必實存的「事物 或制度」,且詞語型態的古今變化屢見不鮮,並不總是帶來實際指涉對象的質的改變,

且制度的「承襲」大抵也無法「一成不變地照搬」,僅以八辟與八議某些方面的區別並 不足以否定二者的承襲關係——所以龍大軒此段敘述,既缺乏語言學的常識,也缺乏對 制度演變的認識。其又舉兩個證據,一是鄭玄注《禮記》「刑不上大夫」稱「其犯法則 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二是引歷史記錄指出漢朝確有援用八議判案之例。14漢代確 有引律注經現象,但並非關於制度的註解處處都是引律。其所引鄭注顯露不出任何引

且制度的「承襲」大抵也無法「一成不變地照搬」,僅以八辟與八議某些方面的區別並 不足以否定二者的承襲關係——所以龍大軒此段敘述,既缺乏語言學的常識,也缺乏對 制度演變的認識。其又舉兩個證據,一是鄭玄注《禮記》「刑不上大夫」稱「其犯法則 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二是引歷史記錄指出漢朝確有援用八議判案之例。14漢代確 有引律注經現象,但並非關於制度的註解處處都是引律。其所引鄭注顯露不出任何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