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刑罰的演變
第一節 刑的身分處分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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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引領了刑法制度上的變革,還是制度上的改變導致了觀念的變更,抑或社會其他 條件的變動使得觀念與制度均隨之而改,並不得而知。此章權梳理制度與觀念上的改 變痕跡,以證此說。
第一節 刑的身分處分性格
《尚書·舜典》有「象以典刑」語。漢文帝因緹縈上書,而下詔稱「蓋聞有虞氏之時,
畫衣冠異章服以爲僇」4云云,蓋針對此語。異服所以爲戮者,蓋以其外觀的與眾不同 顯示身分的與眾不同,從而製造孤立,使其不能與眾人享有共同的權利,無論是心理 上還是物質上都使其有所失落,故成其爲懲罰。刑徒外觀與常人不同,這在後世也可 印證。《史記·張耳陳餘列傳》「孟舒、田叔等十餘人赭衣自髠鉗,爲王家奴」5,《秦律 十八種·司空》「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其赭衣、赤 衣,都是通過衣服顏色使相關人等外觀異常;秦始皇「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樹,赭其 山」6也未嘗不是通過標識刑徒的顏色示意刑罰湘山。赭、赤之外,又有「褐衣」,秦漢 亦多以爲奴僕——尤其是刑徒——衣服,如《秦律十八種·金布》中即有記載,史書中 也多有記述(詳見下文引用)。不過此褐衣未必指衣服顏色,而指材料。總之常特別言 及此類人衣褐衣,可見與常人不同,也是身分標識。
設上古真有「畫衣冠異章服」的處罰,或許部分受罰者暫時地異服之後允許恢復原 樣;然而另一部分則永遠與他人不同。身分區別與職業分工緊密相連,則這部分受刑 者將不僅僅只是異服而已,應當仍服特定的勞役。蓋漢文帝的發言,意在指出此種異 章服之刑與肉刑的區別,並未言及勞役而已。前引〈田叔列傳〉中「稱王家奴」語,也 暗示異服與特種勞役的聯繫。《周禮·秋官司寇》未言受刑人服章,但稱:「凡害人者,
置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國,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 圜土者,殺。」「置之圜土」、「不齒」與異服章同有隔離之效;所施之職事,也當由 於置於圜土的身分。不能改者,要麼仍在圜土之中,要麼被殺,均是終身不脫受刑罰 身分。「反于中國」者雖「不齒三年」,但三年之後當脫離受刑身分。此「不齒」可見 社會孤立。且不齒可能也通過服章體現:《禮記·玉藻》即載有「不齒之服」7。而「反 于中國」者尚如此三年,在圜土中者更可知。故受刑罰之人的隔離,即隔離於集體,非 我同類。這身分與非我族類的其他集體成員相似。而這種受刑之人不但已視爲非我同 類,而且加害於我(當然這是視爲非我同類的原因),即是公敵,有如外敵。故凡可施 於外敵的措施均可施諸此類內奸。所謂兵刑同源,大抵爲此。
兵、刑又有不同:前者因其身分而受處分,後者因處分而得身分。但二者畢竟糾 葛,未嘗不會使人產生刑罰本非針對本集體成員的認識。社會分化之後,士以上爲統
4〈孝文本紀〉,《史記》第 535 頁。《尚書》該句,孔安國注爲「陳典刑之義」云云,與之不同,或是 援《周禮·秋官司寇》「縣刑象之法于象魏」云云爲說。《荀子·正論》引有如漢文帝這樣的見解,但批駁 爲「世俗之爲說」,不以爲然。
5《史記》第 3135 頁。另〈田叔列傳〉中有相似記載,僅個別字之差。
6〈秦始皇本紀〉,《史記》第 314 頁。
7《禮記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第 10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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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階層,士之下爲被治者;統治階層內相互認同爲有別於被治者的一個集體,受刑罰 則隔離於此集體,乃至於(認爲)在此集體則不應受刑罰。因而又有「士可殺不可辱」
、「刑不上大夫」等觀念。
然而集體內部成員未必都能無過錯。因其過錯而給其懲罰,則有兩種方式,正常有 四種結果。兩種方式,一是給予刑罰,二是給予不視爲刑罰的懲罰。四種結果,一是 如其他人一樣接受刑罰,二是刑罰因其身分而有所改易,三是不接受刑罰以死了斷,
四是接受不視爲刑罰的懲罰。其中刑罰因其身分而有所改易後,有可能仍爲一種刑罰,
也可能成爲不視爲刑罰的處罰。當一切過錯都視爲罪,鑑於世人對刑的「罰辠也」理 解,相應的懲罰不可避免地也會被視爲刑罰。於是較之於上文所述,這種刑罰是擴大 化了的,內含兩個源頭,一個與身分緊密相關,一個則未必。這導致刑人與其他民眾 的身分差異不再與內外、敵我相等同。造成這個狀態的背景,當有身分的界限不再如 以前嚴格,或身分的流動比以前順暢。無論如何,刑人既不再與其他民眾有內外、敵 我之分,則外觀上不必永遠標識其受刑身分,也不必要求其終身服特定勞役。肉刑在 外觀上能永遠標識身分,而其所附隨的勞役,理論上也沒有時間上限。如果不考慮皮 肉受苦等功能,則肉刑已不再必要;終身役也不再必要。於是免除肉刑、普遍地設定 刑期也成爲可能。漢文帝免肉刑,固然不能否定有其憐憫民眾的一面,但若不是具備 可免肉刑的條件,肉刑仍不可免。而身分的降低或隔離既然不是刑罰必要條件,則身 分刑也就可以成爲一種獨立的刑罰。
以上敘述了刑本有或本應有身分刑性格,附隨有勞役內容。後世身分刑獨立,所以 如以身分刑爲獨立型態,則除此之外,中國古來刑罰以外觀可分死刑、流徙、勞役、
身體毀損、髠鉗、責打、叱罵、罰沒物資等幾類。以下分別敘述各種刑罰。髠箝由於 更多地作爲身分的表徵,所以附在身分刑中敘述。勞役是身分刑的內容,這個觀點早 已有人提出。如鷹取祐司〈秦漢時代の刑罰と爵制的⾝分序列〉8也解說得相當充分。
但後世視爲刑者本來未必都是刑,亦即一些刑或有身分刑之外的來源,這一點鷹取祐 司等未提及。以下敘述各種刑時一併論及該點。
一、 身體毀損
廣義的身體損毀包括部分死刑,但死刑並非都損毀身體,故分列於下另行陳述。身 體毀損首先當然是讓受刑人肉體受苦。第二在「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的普遍的孝道觀念 下讓受刑人心理痛苦。不過這第二點的作用未必很強。第三是標識、宣示身分。甚至 身體損毀應本附隨於身分刑,被損毀的身體有標顯該身分之效。《周官·秋官司寇》稱:
「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墨、劓、宮、
刖、髠都改變了形體,而顯然分別有相應的身分。這些身分的實質內容是各自相應的 勞役。《周官》這個記載得到了一些印證9。不過此處記載中,髠刑本身既不伴隨肉體上
8《立命館文學》2008 第 608 期第 98 至 118 頁。
9文獻證據如《左傳》莊公十九年鬻拳引罪自刖,「楚人以爲大閽」(《春秋左傳正義》第 299 頁。)。
文物證據如 1976 年陝西省扶風縣莊白村所出刖人守門方鼎(陝西省周原博物館藏)上有刖人守門形象;
又 1989 年發掘的湖北省雲夢龍崗六號秦墓主人無下肢骨,隨出竹簡多直接或間接與禁苑事務相關,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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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痛苦,又非物理上不可恢復原樣,故與其他幾種不相類,下文不以之爲身體毀損類 的刑罰,在身分刑中有更詳細敘述。身體毀損的刑罰也不止《周官》所列這幾種,不必 一一舉出。而宮刑在其中又比較特殊:其他的身體毀損刑直接反映在外觀的改變,而 宮刑最多間接反映於外觀10;不計毛髮減損之類,其他身體毀損減低了工作能力,不影 響生育能力,而宮刑則被認爲只影響生育能力,不影響工作能力。故肉刑有時也並不 包含宮刑。譬如漢文帝除肉刑,可能即不及宮刑11。若不及宮刑而稱除肉刑,是此處肉 刑不含宮刑;而歷史上特別聲明未及宮刑,往往又是就漢文帝除肉刑而言,這正是因 爲此處預想的肉刑包括宮刑。故無論漢文帝有否除宮刑,宮刑都被世人視爲與一般肉 刑差別較大的刑罰。
唐律以來正刑及律中所見刑罰均無宮刑,但「宮者使守內」的傳統未變,即宦官仍 是被宮者。但此時宮者已不盡是或基本不是受刑罰之人。若以前這類宮人都是或基本 是刑人,則也可見身分的階層界線已遠較以往模糊。
漢文帝除肉刑之後,肉刑曾幾次恢復。唐初也一度要恢復斬右止之刑,後被諫止。
現所見唐律無肉刑,五代、宋沿用唐律,然而實際恢復了一些肉刑。如宋代的刺字,
即墨刑之義,具有較強的身分宣示功能。五代、宋軍人刺字,也是標識身分。然而這 種作法無疑會讓人聯想到軍人與刑人身分的相似,一旦沒有其他提高軍人禮遇的措施,
很容易造成軍人地位的降低。又,宋朝給軍人刺字,不盡然在面部,入伍前已有相當 能力者可刺手部。明律部分罪有刺字,然而刺於臂膀,與墨差異較大,身分宣示功能 不如刺面顯著。
二、 身分刑
身分刑的身分,指在自君主以下全民所組成的高低階層秩序中的階層。而身分刑,
則指賦予受刑人這種身分,並以賦予這種身分作爲懲罰的內容或主要內容。由前引《周 官·秋官司寇》等也可見,特定身分與特定勞役相連結。如果視身分的本質是政治地位,
則相應的勞役是其附隨內容;但若視相應勞役是身分的表現形式之一,則稱勞役附隨 身分未必妥當,不過爲免表述過於繁瑣,本文多稱附隨。
身分刑所賦予的身分,原則上是非本集體成員身分,本質上是禁止受刑者參與本集 體的事務決策,禁止其享有本集體成員所有的政治權利。但後世原非本集體成員者也 有機會進入本集體,而本集體內部也分化以致並非所有本集體成員都有權參與決定集 體事務。一開始的本集體成員與非集體成員的區分,即良賤、我敵之分;本集體內部,
身分刑所賦予的身分,原則上是非本集體成員身分,本質上是禁止受刑者參與本集 體的事務決策,禁止其享有本集體成員所有的政治權利。但後世原非本集體成員者也 有機會進入本集體,而本集體內部也分化以致並非所有本集體成員都有權參與決定集 體事務。一開始的本集體成員與非集體成員的區分,即良賤、我敵之分;本集體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