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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及北魏沿襲關係

第二章 律的發展脈絡

第二節 魏晉及北魏沿襲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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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漢寬待老幼之令,頻繁頒下。其內容雖不盡相同,但立意則無二。此亦眾所周知,

不再贅述。而遇劫持不得避質不格令,漢末至少下達兩次,內容一致17;遇災先賑再報 令,洪武時可能也至少下達兩次,內容一致18;又第五章也引有不少內容大體相同而反 覆下達的規範。從此節腳註所引也可知,這些令都非一時計策,而是要永爲制度,但 仍反覆下達,且每次用語都宛若第一次頒布;第五章所引的一些反覆下達的詔令,雖 無明文印證卻往往被視爲永制19。故各法規興廢之由,史志未必記錄詳實;所以據史志 所載任一次具體事件以論其興廢之由,恐怕仍是有所不足。

第二節 魏晉及北魏沿襲關係

晉之後的律篇,歷代刑法志中最多記其篇名,往往並不述其源流。刑法志之外,或 有文獻述其源流,但不盡詳細。本章開頭已提到關於律文傳承的四個疑點。雖然北魏 律的實態不明,但其與魏晉律的關係不宜匆促認爲不如與漢律緊密;而按晉志彷彿曹 魏的律未被晉律繼承,但分析篇章及律條名目等,魏晉律間的關聯也不宜輕易否定。

據此兩點再反觀隋唐律,隋的母體是北周,隋律是否確實如史志所言捨周律而求齊律,

唐是否捨大業律而就開皇律,也值得玩味。而設使隋律真越過周律取法「外國」的齊 律,那麼南朝律是否因南朝之亡於北朝,而在後世律中沒有什麼影響,也值得思索。

爲敘述方便,以下先論北魏律與魏晉律的關係,再論魏晉律與漢律關係,兼論漢律 分篇理據及與唐、明律的對應關係。

一、 北魏律與魏晉律關係——兼論隋唐

北魏律因實態難測,故其與魏晉律的傳承關係既難肯定,也難否定。然而以程樹德 爲代表的一些學者,認爲其主要承自漢律,而受魏晉律影響較小。以下先反駁程樹德 的觀點,再從篇名的角度正面論述,並兼論北周、北齊、隋、唐律間關係。

(一) 駁程樹德

程樹德的論據,歸納主要爲以下三點:20

1. 南朝律承自魏晉律,北朝律承自北魏,然而北朝律「徒流之列刑名、死罪之分絞 斬,及十惡入律,此皆與南朝異者」;

17〈李陳龐陳橋列傳〉(橋玄少子被劫事):「乞下天下:凡有劫質,皆并殺之,不得贖以財寶,開張 姦路。詔書下其章。」(《後漢書》第 1696 頁)〈夏侯惇傳〉(夏侯惇被劫事):「乃著令: 自今已後有持質 者,皆當幷擊,勿顧質。」(《三國志》第 267 頁。)

18洪武二十三年十月己卯,「諭戶部自今凡歲飢,先發倉庾以貸然後聞。著爲令」;洪武二十六年四 月,「諭戶部曰:歲荒民飢,必俟奏請,道途往返遠者動經數月。民之飢死者多矣。自今遇歲飢先貸後 聞。著爲令」。後者記於《明太祖洪武實錄》卷二百二十七第 1 頁(總第 3311 頁),而《明紀》除該則 外又記前者。

19但本文懷疑此通說。可見第五章相關敘述。

20均見《九朝律考》第 3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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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魏「諸有疑獄,以經義量決,略如漢之春秋決獄,江左無是也」。

3. 北魏律由崔浩、高允主導,而崔浩詳於漢律,高允好公羊學。

其第一點,歸根結底就是說南朝律和北朝律既然不同,而各自都有所本,那麼就是 被繼承的源頭不一樣;既然南朝律承自魏晉律,那麼北朝律就不會主要承自魏晉律,

而最可能的對象是漢律,所以說作爲北朝律之首的北魏律主要繼承的是漢律。但是北 魏以蠻夷佔據中國,其制度之不同於南朝者,未必源自中國前代,也可能是自身習俗。

譬如所謂「十惡入律」,雖然一些罪名也見於漢朝,但漢律又何嘗有此制?再者,「十 惡入律」據《隋書·刑法志》是北齊河清時的舉動21,這是北齊的特色,恐怕不能視爲 北朝的特點。即其不但與南朝不同,也與北齊之前及同時的北朝政權不同,不足以作 爲北朝特色。況且有人梳理歷代律沿革脈絡與程樹德不同,不以北魏律爲北朝律之首。

於是不必以北魏律迥異於魏晉律。

至於「死罪之分絞斬」,即便指死刑只分爲絞斬,譬如梁律即分梟首、棄市,名雖 非絞、斬,而其實未必異於北朝。若指死罪有絞、斬,則漢、魏、晉皆有。且魏晉死 刑均爲含梟首、棄市在內的三等。若梁能繼承魏晉律,而減死刑三等爲兩等,則北朝 亦可。但此事大概與程樹德對「棄市」的理解有關。他在《九朝律考》中雖未定義棄 市,但引《周禮》注:「殺以刀刃,若今棄市。」22或許程樹德理解棄市爲刀殺,而非 絞。不過此注文蓋指斬殺在《周禮·秋官司寇·掌戮》中的地位相當於棄市,而非指其內 容與棄市相同。設棄市爲刀殺,而漢棄市外有斬且棄市輕於斬,則棄市究竟如何處分?

故知棄市非刀殺。第170頁起第五章第一節之三之(一)還有敘述。

「徒流之列刑名」,以徒論,魏五刑有完刑,晉有髠鉗,均以徒役爲主要內容或者就 是徒役刑,不可謂未列刑名之中;以流論,雖魏晉及南朝不列其於正刑,但漢也未必 列於正刑。如第五章所述,流刑性格特殊,視作正刑當較晚——若漢與魏晉同未列之於 正刑,則既然北朝能取法漢律而列流於正刑,又何故不能取法魏晉律而列之正刑?且 北魏律本身是否列流正刑尚不可知。雖然史有北魏適用流的記錄,但漢、晉乃至南朝 都有,既然南朝有流而未列於正刑,則不能以同類記錄遽以爲北魏即列流入正刑。若 北魏正刑也無流,則更不能以流之列正刑與否論北魏律制傳統直接來自漢還是魏晉。

上述第二點,意在指出南北朝風氣不同,北朝接近漢朝,而南朝與魏晉一脈相承。

程樹德稱南朝「當時習尚重黃老、輕名法,漢代綜核名實之風,於斯盡矣」23程樹德爲 證明之(也爲說明第三點),並列舉南北朝名家,以爲「南朝沈約、范雲、徐陵諸人,

假清談詞藻、以潤色鴻業」,24遠不如北朝律家。沈約等人在南朝律的制訂中,以及圍 繞律的評議中,究竟起了哪些具體作用,史既少有言及,程樹德也沒舉證。僅以文風 而質疑其律學能力,那麼張鷟情何以堪?且判案問刑之官並非高品,士族未必屑於顧 問,而基層律學自有傳承,這類官員未必染於所謂「清談詞藻」之風。況且北朝亦有荒

21《隋書》第 705、706 頁。

22見《九朝律考》第 38 頁。

23《九朝律考》第 339 頁。

24《九朝律考》第 3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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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如高洋者,比宋孝武帝「親臨聽訟」、25陳文帝「留心刑政、親覽獄訟」26又如何?

其人不用法,與律的傳承關係無干明矣。至於「以經義量決」、「春秋決獄」之類,是 司法論方面的問題,律的傳承是立法論方面的問題,二者關聯不緊密。

上述第三點,是說定律之人與漢代主流思想相同或接近,所以北魏律更接近漢律。

這種判斷也是沒有根據的。曹魏改律前用漢律,以鄭玄章句爲準。若認爲鄭玄也是公 羊家,則曹魏也與漢主流思想接近;若不認爲鄭玄是公羊家,則以非公羊家的註解並 不妨礙繼承漢律,那麼用公羊家定律怎麼會妨礙繼承魏律?晉律號稱承襲漢律,而給 晉律作注的著名注家杜預也以注《左傳》聞名。假設定律者或主要注律者的嗜好傾向能 代表當時律家的風尚,那麼以《左傳》與《公羊傳》比,虛實立判,南朝既承晉則自然 更「實」,於是程樹德在第二點中所謂南朝律家「清談詞藻」也不成立、南朝風尚「重 黃老」也不相關。而且公羊家也不見得非南朝主流。王儉是公羊家,而南朝齊初典章 制度由其負責制訂。設使看重其公羊家的身分乃委此任,而謂齊法律不受公羊學影響,

則不可思議;假設並非看重其公羊家身分,所定制度不必皆符合公羊學的標準,則何 必認爲北朝因定律者治公羊學所以律有公羊學風格?況且如前所述,所謂公羊學見解,

主要是在司法論方面起作用,律的傳承討論的是立法論方面的問題,不應混爲一談。

另外,程樹德引《唐六典》注中「増損漢魏律」之文,以爲晉律也繼承魏律27,而 未採《晉書·刑法志》中晉律宛若未繼承魏律的說法。而該處《唐六典》注也有北魏律

「定刑名,於漢魏以来律」云云語28。若按同樣的標準,則至少不應否定北魏律也受曹 魏律不小影響,而不是主要受漢律影響。綜上,程樹德的北魏律離漢律比離魏晉律更 近的理由不成立。

(二) 北周、齊律與晉律的篇目及隋律篇目

在第4頁起第一章第二節之二中已羅列了魏晉南北朝的律篇。漢魏、魏晉之間篇目 分合較混亂,但北齊、北周律與晉律的律篇對應得較規整:

• 北齊和賈充二十篇比,不區分〈刑名〉與〈法例〉而合於一篇,如劉劭〈刑名〉

一篇,但改名〈名例〉;〈賊〉〈盜〉合爲〈賊盜〉;新〈鬥訟〉當有〈告劾〉〈繫 訊〉;〈捕斷〉當有〈捕〉〈斷獄〉;賈充〈戶〉改名〈婚戶〉29;〈衛宮〉改名〈禁 衛〉30;〈毀亡〉改名〈毀損〉;〈厩〉改名〈厩牧〉;〈請賕〉〈詐僞〉〈水火〉〈諸 侯〉無。

• 大抵《齊律》擇《晉律》八篇而兩兩相合爲四篇者,北周《大律》仍恢復成八 篇;《齊律》所刪《晉律》四篇,《大律》恢復之;《齊律·婚戶》,《大律》分爲〈婚

25《宋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第 2172 頁(卷八十五)。

26〈刑法志〉,《隋書》第 703 頁。

27《九朝律考》第 233 頁。

28《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2014)第 182 頁(卷六)。

29《唐律疏義》指「北齊以婚事附」〈戶〉(《唐律疏義新注》第 389 頁)。

30《唐律疏義》指「北齊將關禁附」〈衛宮〉(《唐律疏義新注》第 23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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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戶禁〉;《大律》又新設〈祀享〉〈朝會〉〈市廛〉〈關津〉四篇;另所沿用的 各篇名也有所更改。

從篇目看,北周與晉相當接近。按第2頁起第一章第二節,漢律的改革以及魏律對 漢律的改變,主要是律條、律篇的組織結構變化,是重新分類並調整律條間的關係。

至於具體的規範內容,譬如婦女緣坐之類,則隨時改變,本不那麼固定。故漢至晉乃 至南北朝時,史志明示的承接或沿用前律,若是在司法層面上如此說,則當是指規範 內容層面上的繼承,若是在立法(律編纂)層面如此說,則往往指篇章結構方面的繼

至於具體的規範內容,譬如婦女緣坐之類,則隨時改變,本不那麼固定。故漢至晉乃 至南北朝時,史志明示的承接或沿用前律,若是在司法層面上如此說,則當是指規範 內容層面上的繼承,若是在立法(律編纂)層面如此說,則往往指篇章結構方面的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