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律的發展脈絡
第三節 律的繼承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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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恢復漢律時的風貌。相關論述可參見第144頁起第四章第三節之二。意即這些律 條的分篇不僅僅是形式上的組織結構問題,同時也干涉了世人對律條的理解。
第三節 律的繼承用意
從第一章第二節及本章第二節所述,可知自秦以來,漢魏晉南北朝隋唐宋明之律,
相當程度地繼受前代律。當然這「前代」未必只是一代,也未必是毗鄰的朝代。法律 之承襲,未必因其實用,也未必將實用之,而可能僅基於律的象徵功用而繼承之。65另 外,針對具體的條文,也可能存在慣性繼承,即未必著眼於條文實用,也未必特別要 有所標彰,只是認爲與所預期的制度沒有抵觸,故而不刪除而繼承。慣性繼承者可能 有堪實用者,也有不堪實用者,甚至實際與新法或新的社會情況抵觸者。無論是僅出 於象徵功用而繼承的律文,還是慣性繼承的不實用律文,當時的釋律者往往勉強解釋 得能夠實用,尤其是原有所抵觸者也要解釋得沒有抵觸。同時,繼承下來的律條如果 同樣不實用,後世學者也往往無法判定是當時出於象徵考慮而有意繼承,還是慣性繼 承。所以儘管觀念上可以分出上述種類,實際面對時未必能分得恰如其分。大抵不堪 實用或有所抵觸得不明顯,是慣性繼承的充分非必要條件。後文判斷慣性繼承,即基 於此。
繼承律文,含有實用部分,且該部分當是主體。此事本可想而知,原無須論述,只 是此類繼承爲適應新形勢,或許具體內容上有所改變。但有學者認爲,某些時代的律,
主要並不供實用。如冨谷至以爲唐律的當時主要價值在其象徵意義。他的見解並不新 穎,但其意見發表得較近,故此特舉之。其說不當,駁論見後文。以下先論律的象徵 功能。
一、 象徵的繼承
律的象徵功能,大致有兩點:強調傳承,即通過律的傳承宣示統治正當性;宣示姿 態。「宣示姿態」者,又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純不考慮律如何發揮實效甚至根本沒計劃 使律發揮實效,僅爲標榜,好比憲法學中所謂字義性的憲法;另一種因現實情況不允 許律發揮實效,故好比憲法學中所謂名義性的憲法。前者頗近於冨谷至所言作爲倫理 規範的唐律;後者典型如明律66。但即使是前者,在其創製之時,大抵也不會預設將來 並不實際使用;且不論哪一種,具有這種性質的當也只是部分條款,而非整部律。
「宣示姿態」者,相應的律文未必傳承而來,容是當朝新立。「強調傳承」者,自是 繼受。強調傳承有三種體現:直接記載與他律的繼承關係,恢復舊法、明知條文不實
65蓋既有實際運用價值,又有象徵價值者,非僅律而已。這種現象存在於不少規範領域。如與唐律平 行,大唐開元禮也有這種性格。劉安志〈關於《大唐開元禮》的性質及行用問題〉梳理大唐開元禮的製作 經過、唐人對其頒行情況的記述,指出其部分規定可能在唐代未曾實行,有關大唐開元禮的性質,「自 唐以來就有不同的認識和看法」(《中國史研究》2005 年第 3 期第 95 至 117 頁),這其實即反映了大唐 開元禮類似地既有實效性又有象徵性。但劉安志是認爲大唐開元禮基本上是行用的。
66明太祖自知律外用刑,但同時要求「以後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併不許用墨刺、剕、
劓、閹割之刑」(《皇明祖訓·祖訓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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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而仍堅持之。這三點之於「強調傳承」,雖然都既非充分也非必要條件,但都揭示律 的繼受關係,故尤其當所繼受的具體條文不堪實用時,無法排除其強調繼承的用意。
以下分別論之。
(一) 明記與他律的繼承關係
如前文所述,曹魏劉劭作新律十八篇,與司馬昭爲晉王時令賈充定法律二十篇,彼 此不僅是簡單的時間先後關係,後者且當相當地繼承了前者;然而《晉書·刑法志》,賈 充新律仿佛直接改自漢律而與劉劭無關。這顯得是在強調晉律與漢律的關係,而刻意 忽略與魏律的關聯。假設確實如此,考慮到有關漢、魏、晉的正統爭議,像這樣記載 繼承關係未必是無意義的,或是宣示權力來源正當的一種手段。又,明律中含有不少 元律因素,但明代多避而不談,所以與比較者,多是唐律。二者情況或許相類。
(二) 恢復舊法
這是指在規範已經被改變之後,再恢復到改動之前的狀態。也可稱爲復辟。所復或 所存之舊,既包括實曾有之者,也包括想像中者。如《周禮》所記,究竟多大程度屬 實,尚不得而知。但後代仍常比附之。如《周禮》有八辟,曹魏新律因之而設八議。議 親、議貴之類,漢律實有痕跡,而曹魏此法名義上是實現——或曰恢復——《周禮》的 制度。明律號稱承襲唐律,也是復辟。又如朱棣即位詔敕明言取消建文所改,恢復舊 制67。這種行爲也不僅見於法律領域。王莽改制,北周的官制,都可視作復辟。68
(三) 堅持喪失實效的律文
這種情形是明知其不堪實用,且有機會刪改,而特意保留。比如《舊唐書·刑法志》: 則天又……其律令惟改二十四條。又有不便者,大抵依舊。69
既然「不便」,則當同時有其他可稱便的方法。意即此類律令當已無實效。「律令惟改 二十四條」,說明律令不是不能改也不是沒改,然而一些「不便者」卻「大抵依舊」。
說明盡量保持律令原貌被認爲符合統治者利益。若此「不便者」含有律,也可以說明律 被認爲應該有實效,否則無所謂便與不便。於是冨谷至謂唐律無實效之說,據此也可 反駁。可惜這則材料並不能否認「不便者」可能都是令。但是這種保留失效舊規範的做 法比較普遍,本身就不僅限於律。
67但建文帝所改者未必律制。
68但不可否認此種復辟可能也有實用的考慮。譬如李書吉分析十六國後期之所以有復古要求——即不 滿足於繼承漢或晉的體制而向更久遠的時代追求——根本原因在於漢、晉制度較成熟而五胡多處於從遊 牧部落向農耕國家過度階段(見《北朝禮制法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第一章第二節之一),
不符合五胡的實際情況,所以要從更早的制度找出路。但難以相信當時典籍等所傳周以前制度符合歷史 實情,故五胡號稱所恢復的制度是否周以前制度即非常可疑。所以其行用(即「復辟」)某種制度,未嘗 不是出於實用;但宣稱是繼承、復古,則更是出於標示一種象徵。這種標示與上述(一)中所言用意相 似,有標榜自己華夏正統地位的作用。
69《舊唐書》第 21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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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失效舊律的現象也可見於宋。宋仍唐律,律外廣用敕。這可以比擬作唐代律外 用格的極端情況,因爲較之於唐,唐律更不適應宋代的社會。宋代有意地在實際適用 上規定得與唐律不同。比如宋用折杖法,不但笞、杖實決數目不按律文,且五刑之流 實際被架空(宋的刺配之類另當別論)。之所以這樣堅守淪爲具文或幾乎淪爲具文的條 文,應該是宋朝認爲如此做符合自身利益,而其利益或即朝廷的正統形象。這種堅守 擴及律之外:
凡取唐令爲本。先舉見行者,因其舊文參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隨 取焉。70
「其今不行者,亦隨取焉」與前述武則天改律令「又有不便者,大抵依舊」情況極其相 似。71
二、 實用的繼承
雖然律具有象徵功用,但在繼承時,理當仍主要因其實用。當然不排除有些條文在 訂立時以爲其實用而卻不堪實用,或因爲條件變化而無法實用。這種情況無論是繼承 的律條還是新創的律條都有。在政治還沒亂套時,此類情況不應是主流。即便宋明知 所承唐律多有「不便」,然而宋代敕從來未能取代律,可見繼承之律作爲整體,確實可 堪實用。關於宋律,詳見第222頁起附錄第三節。宋律猶如此,唐律更可知。然而冨谷 至以爲,漢律實效性強于唐律;漢律是種裁判法則,而唐律更多地體現了國家的倫理 理想。72
(一) 駁冨谷至
冨谷至達到這個結論,主要通過四方面來證明:
1. 漢律、唐律在當時文獻中的被引頻率有差別73,前者高而後者低;
2. 律的解釋越來越不按律的主旨;
3. 律中條款出現不切實際者;
4. 律外法規替代律的情況越來越多。
70〈刑法一之四〉,《宋會要輯稿》第 6463 頁(卷一萬九千二十六)。
71此外宋也准用唐代制敕之類,如「准唐長興貳年八月拾壹日敕節文:今後凡有刑獄,宜據所犯罪名,
須具引律、令、格、式,逐色有無正文,然後檢詳後敕。須是名目條件同,即以後敕定罪。後敕內無正 條,即以格文定罪。格內又無正條,即以律文定罪。律、格及後敕內並無正條,即比附定刑,亦先自後 敕爲比。」(宋刑統·斷罪引律令格式門,《宋刑統校證》(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第 405、406 頁)但這些或是零散引用,不比律、令的全盤接收。
72〈漢律から唐律へ: 裁判規範と⾏爲規範〉(京都:《東方學報》,2013 年第 88 期第 1 至 79 頁)。
73冨谷至所舉漢代文書主要有居延、敦煌出土漢簡中的公文書,張家山出土的《奏讞書》,以及以《漢 書》爲代表的傳世文獻;所舉唐文獻主要是唐判,除《文苑英華》所收者外也含吐魯番等地出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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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 4 點,冨谷至指北魏以後,律的重訂不再常見,用格來修訂相應內容的情況 越來越多;並踏襲梅原郁的觀點74,認爲在唐代,格代替了律,承擔司法規範的功能。
這關乎律與律外法規的效力關係,梅原郁或冨谷至的觀點並不新鮮,自古即被論及。
相應論證參見第222頁起附錄第三節。在此權示本文結論應:律並不因律外法規而喪失 實效。又需特別指出的是:因爲冨谷至認爲更多地用律外法規來實際修訂法律就能證 明律的實效性低;所以若據此則漢代武帝之後的情形無疑也證明漢律的實效性低75;然
相應論證參見第222頁起附錄第三節。在此權示本文結論應:律並不因律外法規而喪失 實效。又需特別指出的是:因爲冨谷至認爲更多地用律外法規來實際修訂法律就能證 明律的實效性低;所以若據此則漢代武帝之後的情形無疑也證明漢律的實效性低75;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