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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共事務與承辦採購及刑法之關係

第一節 公共事務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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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公共事務探討

國家依憲法設置各級政府部門以管理國家內的公眾事務,在政治 學上通稱為「政治」,中外學者對於政府管理公眾事務之行為,所使 用語詞如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事務管理、政策管理、國家任務 等詞,不傴類似甚至刻意不加以區別。學者詹鎮榮即指出「國家任務」

﹙Staatsaufgabe﹚為公法學最基本且最常碰觸概念之一,惟在用語 上,不論在實定法規範抑或學界,並未獲得精確使用,有時甚至與「公 共任務」或「公共事務」等概念混淆,而是為同義詞使用。在概念理 解上,並引用德國公法學者 Hans Peters,指出凡是攸關公眾或公眾 對其實現存在有利益之事務,吾人皆可稱為公共任務74

本節主要探討與分析「公共事務(Public Affairs)」,字面解釋 為與眾人有關之事務,反面而言,只要不屬私人或個人之事務,即可 稱之為公共事務。然而在各個學術領域之中,與公共事務之用語相似 者眾,且各持有相異之見解,最為令人不解的是,何以在刑事法上,

只要面臨處理與眾人有關事務之案件,均課予逾一般人之極大非難,

且遍查相關法律規範,並未在法規內有明文臚列公共事務所指要件為 何,如此無疑給予用法者無限大的解釋選擇與裁量空間。

本節內容除探討學術界對於公共事務之看法外,並整理我國實務 對於公共事務之見解釋,透過跨領域學者見解探討與實證分析方式,

界定公共事務運用之核心,俾於刑責適用之判斷有所限制與規範,方 不致違反明確性原則。

74 詹鎮榮,國家任務,收錄於氏著:民營化法與管制革新,元照出版社,94 年 9 月初版,頁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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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行政管理意涵與法律規範 第一款 行政與管理學者看法多元

從公共行政學角度來看,學者林鍾沂認為所謂公共事務(Public Affair)或公務,明顯與私人事務或私務不同,為掌握此一名詞內涵 與意義,勢必要把握「公共」(Public)之精髓。有關「公共」一詞,

站在研究政治與行政學者立場而言,指的是「圍繖在政府決策範圍所 作的活動」,並引用國外學者 Nicholas L.Henry 的定義,直接將公共 事務與所謂的公共政策視為同一,而仿照公共政策的界說,再次將公 共事務定義為「政府當局在處理公共問題時所進行的一連串活動」,

其中一連串活動主要有問題形成﹙problem formation﹚、政策規劃

﹙policy formulation﹚、政策採行﹙policy adoption﹚、政策執行

﹙policy implementation﹚及政策評估﹙policy evaluation﹚75。 學者汪明生為了描述、解釋、預測公共領域課題事務,認為公共 事務的管理應以跨域整合觀點來建構,而為呈現公共事務的跨域特性 彙整提出公共事務管理﹙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PAM﹚整合架 構,內容涵蓋群體行為「現象面」、個體認知「本質面」及載體環境

「條件面」,三系統互為因果、交互影響。並表示 PAM 架構以宏觀觀 點對應說明公共事務現象,並以微觀的個體認知為基本、以判斷與決 策理論與方法連結個體與群體、以載體條件為架構之基盤,呈現個體 與群體流量連動累積所行程之存量,這些存量支持與制約整體系統的 運作並產生系絡效應﹙context effect﹚,顯著地影響與決定本質面 的個體認知與現象面的群體行為76

學者邱昌泰則從管理主義、公共行政、政策管理及新公共管理等 四個角度,歸納說明六項公共管理的共同特質,分別為公共管理是將 私部門的管理手段運用於公部門上,並未改變公共部門的整體性々公

75 林鍾沂,公共事務的設計與執行,帅獅文化事業公司,頁 1-3,初版,80 年 9 月。

76 汪明生著,判斷決策與公共事務,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02 年 6 月初版,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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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理選擇性地運用市場機制手段,並非將公共服務完全市場化々公 共管理既非公共行政,亦非政策執行,並未排斥兩者的內涵,只是主 張予以吸收修正々公共管理重視與外部環境的關係,強調最高管理者 的策略設計為焦點々公共管理不完全等於政府管理,是與私部門、公 部門、非營利部門、公民社會或個人進行公私合夥的合作模式々公共 管理與政策分析具有密切關係不可分離77

若從管理學角度來看,所謂公共事務,指該社會統治階級為了把 社會控制在“秩序”範圍內,推動社會發展,所進行滿足社會成員共 同需要與要求之一系列社會活動。其特徵有三,一是公益性,即公共 事務的表現形式是公共物品與公共服務,且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不 能只為供給方單獨享有,受益對象是一定範圍的社會公眾。二是多樣 性,亦即公眾對公共物品和服務質與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萬別,呈 現出不斷變化的趨勢,而且種類繁多內容廣泛方法多樣化。三是層次 性,亦即公共事務所針對的是不同層次的公共問題,所涉及的社會成 員範圍有大有小,由此,公共事務可分為全球性公共事務、全國性公 共事務和地方性公共事務等不同層次78

學 者 劉 維 琪 認 為 實 務 的 公 共 事 務 往 往 與 公 共 關 係 ﹙ public relations﹚同義,其中應有公共事務的大我﹙視企業、團體乃至政 府與各界之關係為呈水帄對應意識的公帄﹚與公共事務的小我﹙視企 業、團體乃至政府對外建立的關係互動乃有主從本末之別﹚之分。換 言之,前者係以現代以至後現代公民社會的「多元開放」與「水帄公 私」為圭臬,而後者仍較接近傳統封建社會階級意識下的「層級大小」

與「公私不分」,甚至「有私無公」79

77 邱昌泰,公共管理-理論與實務手冊,元照出版公司,頁 13-23,初版,89 年 11 月。

78 MBA 智庫百科﹙參考文獻:譚英俊,公共事務合作治理模式反思與探索,貴州社會科學 98 年 3 期﹚檢自:

http://wiki.mbalib.com/zh-tw/%E5%85%AC%E5%85%B1%E4%BA%8B%E5%8A%A1。原文公共事 務特徵有四,尚包括在階級社會中之階級性。

79 汪明生著,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方法,五南圖書公司,95 年 4 月初版,頁 7,中山大學企管系教 授劉維琪序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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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研究者蔡政良認為在阿美族語中,公共事務可以被稱為 Tayal no Niyaro,直譯為「部落的工作或事務」,其中的關鍵在於 Niyaro,亦即部落的概念上,阿美族的 Niyaro 具有明確的界線範圍,

原意為「柵園內的人」。換言之,部落乃具有固定界線內人群所組成 的地緣組織,Niyaro 具有一種集體的單位特性。因此,Tayal no Niyrao 是一種集體的工作與事務,只要與部落作為一集體單位的工 作或事務有關,即可稱之為 Tayal no Niyaro80

研究者陳昌宏針對我國國會審查法案,依內容屬性分成公共事 務、利益導向、地區、社會福利及政府組織等五大類法案,其中關於

「公共事務類」,係指「不涉及少數特定團體、族群或個人的法案,

涵蓋社會上絕大多數人的公益」之法案々「利益導向類」則與「公共 事務類」相對,指涉及特定族群或團體的利益之法案々「地區類」的 法案顧名思義為特定地區的法案,涵蓋範圍可能很小,也可能很大,

如「溫泉法」々「社會福利類」雖是公益法案,但其受惠對象為特定團 體或族群々「政府組織類」法案則相當普遍,凡政府部門需要特定法 源規定其組織架構者,均屬此類法案81

從這些學者或研究者對於公共事務內容的解釋及特性描述,很顯 然在不同觀點之下,公共事務會有不同的定義與影響,也會有不同的 層次與範疇。而公共事務之執行,並不以國家或地方機關為限,自然 人或私法人亦可為適當之主體,自然人如醫師提供病患看病診療、律 師提供法律諮詢訴訟代理等服務,私法人如藥局提供患者醫療藥品、

電信公司提供眾人通訊傳播、石油公司提供車輛加油等服務,社會上 種種活動已包含或隱含公共事務性質,因此,國家或地方機關並不具 有公共事務之獨占。

80 蔡政良,從認同到實踐的困境:當代都蘭阿美族年齡組織中的社會秩序與公共事務運作,台 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第 6 卷第 3 期,102 年 9 月,頁 5。

81 陳昌宏,從法案到法律──立委立法行為之實證分析:「公共事務類」法案之個案分析,國 家發展研究,10 卷 1 期 ,99 年 12 月,頁 57 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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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法規命令應用之公共事務

既然從行政管理學者的論述中,發現以不同角度觀察公共事務,

可以獲得不同之見解與結論,則在法律規範中所涵攝的意義又為何 呢〇經檢索國內中央法規(含憲法、法律及法規命令),計有 34 部法 規、46 條條文內容引用「公共事務」,其中有為處理機關對外各項公 眾事務,而按權責分工設置公共事務室或公共事務組之部門,另有主 管機關依其業務權責處理特定或不特定個人或多數人之事務。為利研 究與分析,將法條內容包含「公共事務」之中央法規,依性質及內容 區分為關於國家各機關構組織或職掌之「組織類」,以及非屬前述事 項之「非組織類」等二項。運用情形統計如下附表82

附表四 法規命令內容含有公共事務統計表

法規數 條文數

組織類 16 部 23 條

非組織類 18 部 23 條

合計 34 部 46 條

從「組織類」觀察法律規範公共事務之意涵,政府機關藉由法令 授權作為其執法之依據,並按權責分工設置公共事務室(組)之部門,

以處理機關各項公共事務,舉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8 條之規定為 例,公共事務室掌理事項包括關於政策宣導及闡釋、新聞聯繫及發 布、輿情蒐集及反映、民眾陳情之處理以及其他交辦事項等五大項,

以處理機關各項公共事務,舉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 8 條之規定為 例,公共事務室掌理事項包括關於政策宣導及闡釋、新聞聯繫及發 布、輿情蒐集及反映、民眾陳情之處理以及其他交辦事項等五大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