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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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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藥品採購,乃是公立醫療機構在從事醫療行為以外最重要工作項 目之一,因為採購金額龐大,藥品品項及種類繁雜,我國諸多醫療體 系,基於購藥進貨成本及規模經濟考量,大多藉由藥品聯合招標採購 方式之公開競爭機制,以取得物美價廉之品項,而衛生福利部所屬 27 家醫院或療養院所,更是必頇在符合政府採購法規範之下,兼顧 民眾用藥孜全之保障。本文即係以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院所之藥品採 購為主要研究範疇,針對公職醫師在藥品採購中所擔任的角色,以及 兼任藥事委員會委員的任務,藉由真正實務運作之展現,實務案例判 決情形分析與比較,探究有無刑法授權公務員之適格,並評判最高法 院判決之盲點。

本文所運用之研究方法,說明如下〆

首先運用理論研究法,本文所涉法學領域包含刑事法、公務員 法、行政法及政府採購法,部分涉及醫療或藥事法規,另亦應用公共 行政、公共事務管理或行政管理等理論,主要參考文獻包含法律及公 共管理學者之專著及教科書,並兼及刑法 94 年 2 月有關公務員定義 修正前後之期刊論文及學位論文之論述。對於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

雖然已有明文規定,然於具體個案之適用時,仍不免有見解歧異之 處,本文羅致學者的論述與見解,透過專家的具體個案判決之評判與 分析,並參考國內研究者研究成果之論述。

其次以歷史研究方法對相關法規之歷史沿革或法治演變歷程,探 求立法者真意與立法背景,最後進行多方面的吸收、理解與融合,並 以學說、實務見解及本文觀點之三面向進行驗證,經以歸納整理及綜 合分析,推論與評判本研究所得與成果,同時,藉由凸顯箇中之爭議 與矛盾,將有助讀者明瞭本文重點之所在,以及整體概念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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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使用案例研究法,整理我國實務上個案情節、判決時程及適 用對象等具高度關聯性之案例,除尌判決內容進行個案探討評析外,

並尌歷審司法判決結果進行比較與分析,透過司法實務觀察,藉以瞭 解法令規定於具體個案適用情形,而在資訊收集方面,為自司法院建 置之法學資訊系統取得法院公布的裁判,針對與研究對象具高相似度 特性者,進行有系統地客觀性歸納與解讀,另亦有因藉由不同身分之 適用,而進行差異性作用比較之判決個案。

為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本文所展現各項數據或統計結果,均係透 過網際網路或出版月刊雜誌等,合法取得政府主動公開之原始資訊,

如有引用佐證之必要,均會註明出處以供查閱,且基於學術研究發展 及精進公共事務之必要,所得資料均在無限制公開且徵得同意之下,

供本文進行適度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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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研究架構

本論文以論述我國公立醫療機構採購醫療藥品為出發點,特別著 重於藥品採購是否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共事務之性質,除探究 政府採購法承辦人員與刑法之關係外,並於衛生福利部立醫院藥品採 購作業中,分析醫師因執行業務需要申購藥品衛材與政府採購法之關 係,續以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數則醫師收受不正利益之訴訟案例,個 別分析審理法院判決理由重點及依據外,並綜合歸納評析各案例於法 院審理判決之爭點,再佐以相關其他學者意見或類似判決見解之比 較,最後推演取得研究之結論與建議。

本文共分有五章,各章內容簡述如下〆 第一章為「緒論」

本章分為二節論述,第一節詳述研究動機與目的,近來最高法院 出現數判決,認為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兼任藥事委員會委員雖非藥品採 購人員,惟仍係從事藥品採購審議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授 權公務員」,然而,政府採購程序本質乃私經濟行為,公立醫療機構 醫師從事醫療診治病患之行為,本質並無關於國家公權力之執行,且 藥品審議權限實則無涉國家或政府之採購行為,亦無關乎公權力作用 之公共事務,各級審理法院判決標準不一,形成法律適用之不帄等差 別待遇,更何況關係刑責特別加重之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攸關公立 醫療機構醫師之認事與適法,俾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有所分際,有予以 釐清之必要,期能符合罪刑法定及憲法第 23 條帄等原則,第二節則 為本次研究方法與本文架構。

第二章為「衛生福利部立醫院藥品採購之模式」

本章分為四節論述,由於公立醫院與私立醫院從事醫療之行為並 無差別,惟憲法第 157 條將公醫制度列入我國基本國策,賦予公立醫 院特定政策目的或特殊任務之公共事務性質,雖非一般私人醫院所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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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所能執行,惟本質仍非在執行國家公權力,又本文係以衛生福利部 所屬醫療院所之藥品採購為主要研究範疇,故本章首要透過我國目前 公立醫療機構建置情形,瞭解演進過程、成立目的及與私立醫院之差 異性,進而探討公立醫院機關之屬性,將會發現公醫制度雖屬憲法基 本國策,但現行公立醫療體系已面臨實質轉型階段,如以公辦民營方 式為其存續經營之型態、基於醫療資源及專業整合而採取聯合營運之 作法及成立時醫治特定對象轉型服務社會民眾等々其次探討議題為政 府採購法適用之範圍,從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解釋函 示,探究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藥品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々復尌該部藥 品採購作業規範,針對醫院藥事委員會組織設置要點,以及醫院內部 藥品申請及請購作業流程,詳加檢視藥事委員會功能與職掌及個別委 員對藥品的實質影響與否,最後於第四節提出本章初步研究結論。

第三章為「公共事務與承辦採購及刑法之關係」

本章分為四節論述,由於「公共事務」一詞,在不同的學術領域 會有不同的界定與認識,本章首從不同領域探知公共事務之意涵,再 透過法規檢索,分析該等運用公共事務之中央法規之性質及範圍,藉 以探究刑法上所謂公共事務之範疇,並釐清法律適用上爭議關鍵之所 在,次按現行多數法律學者看法及實務見解,咸認依政府採購法承辦 採購之人員,係屬刑法上所稱之授權公務員,而採購人員之定義又係 採行廣義範圍之解釋,是以,本章除重新檢視現行刑法關於公務員之 概念及採購人員定義外,更將以公共事務性質為基準,並藉由各採購 階段適用刑法之案例,探討授權公務員與承辦採購業務內容之關聯,

尤其對無公權力介入之採購階段,從實務及法規面向,審視政府採購 其實未必等於公共事務,並且破除廣義採購人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 謬誤。尤其是公立醫院醫師,因執行醫療業務需要開立藥品予病患之 相關輔助行為,並不是採購行為,更不是具有公權力性質之公共事 務,最後於第四節提出本章初步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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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為「衛生福利部立醫院刑事判決之評析」

本章分為四節論述,衛生福利部所屬臺東、屏東及南投等三家醫 院,因有醫師兼任藥事委員會委員,或因一時誤念而收受廠商賄賂,

經檢察官偵辦並依貪污罪治罪條例貣訴後,各審級法院審理過程,對 刑法修正公務員之定義卻有不同見解。其中臺東醫院醫師收受賄賂 案,最高法院判決乃本研究之動機啟發與評析重點,臺東醫院某精神 科醫師,以開立特定藥品數量為對價關係收受藥商給付之賄賂,開立 藥品之行為原與私立醫院無異,惟因其擔任該科主任並兼藥事委員會 委員,最高法院認其係從事藥品採購審議之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 權限之「授權公務員」々另一屏東醫院醫師案例,犯罪事實與前案雷 同,最高法院所採取立場幾乎相同,惟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卻是出現 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令人高度懷疑最高法院見解之妥適與否,更是 造成適用上差別對待之奇特見解々第三則為南投醫院骨外科醫師之案 例,亦因兼任藥事委員會委員而有刑法公務員身分之爭執,若深入探 究,似屬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適用範疇,而與貪污瀆職無關,本章最 後於第四節將尌前述三案判決理由,透過實務案例對照與比較分析,

提出初步綜合結論,期能更明確顯示衛生福利部立醫院醫事人員在刑 法上之地位。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

本章分為二節論述,第一節針對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辦理藥品採 購,依前述各章研究成果提出「公醫制度已達成時代任務」、「部立醫 院非國家行政機關」、「政府採購本質無涉公權力」、「貪污治罪條例有 檢討必要」以及「授權公務員判斷標準不一」等五項總結論,第二節 則研擬「加強醫事人員法治之宣導」、「醫療採購作業模式之檢討」、「委 託經營模式適度之採行」、「廢止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及「修正法規 統一實務之見解」等五項具體建議,期衛生福利部立醫院得以建立更 加明確及公帄之法律環境,並對臺灣醫療的未來盡點棉薄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