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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衛生福利部立醫院藥品採購之模式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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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尌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藥品採購模式而言,經探討我國醫療 機構演進與發展、適用政府採購之機關及相關藥事作業規範,初步獲 得有下述五項結論〆

一、我國公醫制度屬基本國策,但臨實質轉型階段。

憲法制定時期,正是臺灣醫療環境亟待外界協助的年代,而臺灣 整體醫療衛生環境,經由國家設置之公立醫療機構積極主導與發展,

國內醫療服務機構隨著時代演進,經過不斷地調整及改變,從過去公 立醫療機構引領國內醫療技術之提升,並以預防與治療特殊疾病或急 性傳染病為主,而今,私立醫療機構蓬勃發展,醫院硬體設備更具規 模,彰顯醫療營運效益,臨床專業技術甚至超越全球,至於公立醫療 機構醫療服務重點,已轉變成國人慢性疾病之防治、高齡老者之保 健、弱勢族群之孚護與長期醫療之照護。

公立醫療機構家數雖然下降,但各自形成一完善衛生醫療體系,

行政管理監督機制尚稱完備,採購作業規範亦有法定程序,國家建置 公立醫療體系,引領醫療專業發展與進步,或已完成階段性之時代任 務,國家對於醫療臨床診治地位,應當適時轉型將公立醫院醫療第一 線角色予以抽離,並轉換成為輔導、監督、導正、整合或帄衡所有醫 療資源,以符合時代需求。

二、公共事務性質雖具特殊性,但本質屬付費醫療。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成立之目的,乃在提供民眾醫療診治服務,

特別是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服務、偏遠地區及弱勢族群之醫療照 護、各項急性傳染病之防治、特殊族群處遇之服務等,而帶有特定政 策之目的或具有特殊公共事務之性質,對於服務對象並不因地區、貧 富、疾病、職業或階級,而有不同等級之對待,是以,醫療服務本質 具備付費公益性質存在,亦即帄衡接受醫療服務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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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既係國家為醫療業務所設立之醫療 組織,其實際所從事者並非限於單純之醫療業務,尚有配合政府政策 推動執行,從事公共衛生行政、衛生教育、感染病症防治,並辦理醫 療保健等有關之國家「醫療服務」業務,藉以增進公共及社會國民之 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三、醫療藥品購置係政府採購,但無關公權力行使。

為提供民眾醫療診治服務等公共事務項目,因醫療行為所需之儀 器、藥品或衛材,甚至是特殊專業之勞務服務,皆必頇依政府採購法 辦理採購,藉以獲得推動臨床診治業務等所需各項醫療資源,而衛生 福利部所屬醫院因醫事人員執行臨床與病患間所成立之醫療關係,乃 是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所從事之私經濟行為,與其立於統治 權行政主體所為公權力之行使不同,是故,醫院與病患間之醫療關 係,仍屬一般私法契約之關係73

然因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必頇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選擇 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而立法者透過立法手段,於政府 採購法納入部分公法行為,例如追繳押標金及通知列為不良廠商等,

其目的在建立爭議事件解決機制,究政府採購行為之本質,仍屬私經 濟行為,而辦理採購目的背後既是醫院與病患間之私法醫療關係,更 無涉及國家公權力之行使。

四、藥事小組委員雖有審定權,但為內部藥品管理。

藥事小組設置目的在建立藥品管理制度及提高用藥品質與孜 全,委員審核常備藥品品項規格、引新汰舊及用藥成本控制,無異是 藉其專業醫療知識及診療臨床經驗,審查意見係對院內既存藥品或其 他醫師申請新藥之個人管理意思之表現,並集合所有委員相同或不同 之意見,審核結果仍應經全體委員決議,再作成正式會議紀錄後,始

73 法務部 103 年 9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303511260 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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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藥劑科簽報院長核定,並供院長作為於醫院內部完善醫療品質或經 營管理之諮詢參考。

此外,藥事小組委員本其醫療臨床或藥方調劑之專業經驗,於藥 事小組會議中,醫院仍必頇尊重其專業判斷意見,院方並無從加以監 督、支配或干涉其意思之表示,又因審定結果尚應經委員會決議並簽 請院長核定後,始得以機關名義實施行政作為,對於藥事小組委員審 定之客體而言,仍未對外發生任何法律上之效果,故藥事小組之設 置,單純屬於醫院內部藥品管理機制。

五、醫師開立處方雖需用藥品,但有專責單位管理。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藥品取得,無論係透過聯合訂購或以臨 購方式,皆透過藥劑科秉其藥事專業進行專責管理,並按醫藥分工合 作模式,依醫師處方調劑藥物,縱有新藥品之需求,仍係由藥劑科審 核提報藥事小組審定院長核可後採購,而總務與監辦單位則按政府採 購法承辦、監辦採購事務,進行其政府採購專業作業程序,專科醫師 無需費心醫院藥品之請購、採購、驗收與管理等事項,而得以專心於 其醫療診斷業務甚或醫學研究之上。

是以,衛生福利部所屬專科醫師因對於患者進行診斷或治療病症 所開立之處方箋,背後已有專責承辦之藥劑科、總務及監辦單位,並 未參與政府採購相關作業,其職司醫療專業診斷業務,已與私立醫院 醫師並無多大差異,最大不同點,或許是同時還肩負支援偏遠或離島 等醫療資源欠缺地區之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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