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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領域的基本意義

哈氏所稱的「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是相對於「私有領域」 (private sphere)

而出現的社會範疇,可以被視為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隱喻空間。以下分述相關公共 領域的基本概念。

一、哈氏對公共領域的定義

公共領域的觀念應可溯源自希臘雅典時代「polis」的觀念,強調公民對公共 事務開放自由討論或辯論,因此而形成共識和公共政策。不過當時得以參與「公」

領域討論的是封建社會中「私」領域中少數掌有經濟權力者。(張錦華,1995)

可以瞭解到當時的公共領域的定義,在於討論群體事務的場域,參與討論是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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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權力的少數人,參與公共領域的討論,就是有「權力」在公共事務自由的討 論與辯論,所以在封建社會中公共領域是作為上層階級控制社會秩序,分享利益 的場域,也說明了公共領域的基本功能-「權力」,參與者是有權力對公共事務 做討論及辯論,提出對社會的想像參與改變或建設社會。

哈氏認為「公共」具有二種層面:(1)公共事務、(2)國家制度;第一種 是指社會成員都普遍地關注某些共同、普遍關心的事物時,這些事物就具有「公 共」的性質,例如:市民社會的公共領域,公眾以群體的的普遍利益為公共性的 方針。另一種是指透過社會整體活動性質組織或國家機關為維繫群體的秩序而建 立的公共性,例如:立法機關建立法律,國家機關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因為它 擔負著為全體公民謀幸福這樣一種使命。這二種層面都可算是「公共領域」,但 主要的是建立起一個可供討論「公開、理性、自由」的「公共輿論」。

哈氏對公共領域的定義中,他認為在自由社會的公共領域,只要是屬於構成 社會的一份子,人人都有權力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產生公共輿論;另一方面,

所強調的是,在分析公共領域並非是一味強調國家權力和政府制度來討論公共領 域,而是站立在公民的角度來看待公共領域的形成,必須強調公共領域參與中「溝 通」的過程。以下是哈氏對公共領域的定義:所謂「公共領域」,首先我們指的 是一種社會生活的層面,在這個層面中,某些類似公共意見(或輿論)的東西可 以形成。當公民都能一種不受限制的境況-也就是說,他們具有聚會與結社的自 由及表達並發表自己的意見的自由-來面對關係著總體利益的事務時,他們都能 像一個公共的個體(a public body)一般地生活於其中。而所謂「公共意見」,

指的是批評和控制的任務,藉著這些任務,做為一個公共個體的公民,他們都能 以一種不具形式的實踐,去面對統治階級。

「公共領域」是在社會生活的層面做討論而形成的,在18世紀中的市民社會 有沙龍、咖啡廳等場所提供公民結社與聚會討論;社會成員進入公共領域做討論 時,每一個人都存在個人的意圖及思想,經由群體自由的表達自己的意見,透過 群體的評判與辯論,最後可以讓多數人接受的意見就是所謂的「公共意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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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氏的認定中,公共領域是由私人領域的市民社會及公共權力的國家機關組成,

市民社會的公民們可以透過「公共意見」來面對統治階級;市民社會的成員們都 是一個公共的個體(a public body),所形成的「公共意見」可以批評國家機關 政策的缺失、修正國家機關行使公共權力的方向,因為「公共意見」代表著多數 人的意見,追求的是普遍性的利益,統治階級若不重視多數的意見、不重視普遍 性的利益時,其統治政權的公共性受到質疑,威脅到統治階級的政權穩固。上述 概念以圖2-1表示之。

私領域

(Private Realm)

公權力領域

(Sphere of Public Authority)

市民社會

圖2-1 18世紀中產階級社會結構圖(Habermas,1989:30)

由上圖可知,當國家和社會分離,同樣也使公權力領域和私人領域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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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領域形成的歷史脈絡

首先針對哈氏所認知的公共領域形成的歷史背景做一討論,讓本研究更能 掌握討論公共領域形成的影響因素。哈氏以歐洲歷史為討論背景,社會結構變 遷來討論公共領域發展的過程,針對其著作《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做公共領域的探討,從公共領域發展 的脈絡中,可以更清楚的瞭解每一階段影響公共領域形成與運作的因素。

在封建社會的的法律架構裡,特殊性另一方面也指某些人享有特殊權利,

如豁免權和其他特權;從這個角度來看,特殊性和豁免權才是封建領主所有制 的真正核心,同時也是其「公共性」的核心(Habermas,1962)。哈氏認為在封 建時期,領主是具有特權或豁免權的,而這種特權存在於社會的法律架構中,

也就是存在於「公共領域」之中,領主的特權為私人權利但卻存在於公共領域 中;在封建時期「私人所有權」和「公共所有權」是融為一體的,這些權利

(私人所有權、公共所有權)都是依附在「土地」上,因此意謂著擁有土地即 是擁有了一切,所以在中世紀的封建社會公共領域是沒有完全獨立為群眾的

「公共性」,「公共性」的背後是領主私人領域的特權表徵,公共領域是和私 人領域混在一起的。

「代表型公共領域」即是在封建時期所產生,這個期間為了彰顯個人權 力,產生了許多的權力符號,包括君王日常生活使用的器具及平日生活的禮 節,都是以特殊權力來制定,而這個權力符號象徵一種「公共性」,而「公共 性」是由有權者來制定的;君王與領主的權力和符號即是一種公共性的「代 表」,他們在民眾面前所代表的是其私人的所有權,而非民眾的公共性。代表 型公共領域的產生也發展了與個人(貴族)相關的特殊標誌與一整套關於高貴 行為的繁文縟節,例如:權力象徵物(武器、徽章)、生活習性(衣著、髮 型)、行為舉止(問侯形式、手勢)等。

直到18 世紀末,公共領域漸漸轉換。代表型公共領域所依賴的封建勢力、

教會、諸候領地和貴族階層發生了分化,形成對立的兩極,「公」與「私」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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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區分開來,甚至產生對立;由於宗教改革,教會的地位產生變化,教會所代 表的是對神的義務,而非是為了貴族或領主,使宗教脫離了代表型公共領域,

宗教成為了私人的事情,讓王權的權力不能涵蓋宗教之神的旨意,使宗教產生 另一種宗教儀式,使宗教與封建王權發生了分化。

三、公共權力領域

公共權力領域的產生主要是在市場在沒有辦法自由調節時而產生,主要功用 是作為維繫市場交換制度的平衡;在封建時期一切的民生用品及物資都在自己的 領土都可以自足自給,唯有一些奢侈品要將自己的產品透過遠端貿易來交換取得,

所以商人們必須有一套溝通的系統,商人們所需要的是一個能夠保守商業秘密的 資訊系統,而市政管理機構和宮延需要的則是一種能夠保守統治秘訣的資訊系統,

兩者都無意將資訊公之於眾,因些產生了一套由商人和市政機構合作的郵政系統,

定期的傳送重要的商業資訊及國家機密。因為這種資訊系統的產生,使得很多封 建領主的特權轉變為公共權力具體表現在管理機構和常備的軍隊(公共權力做為 封建領主的特權控制),封建領主們主要是把握住商品交換與資訊交流及對立力 量;其特徵不再涉及到靠權威建立起來、具有代表性質的「宮延」,而是和「用 合法的壟斷統治武裝起來的國家機器」的運轉潛能有著聯繫。封建領主所有制變 成了「公共治安」,所屬的私人作為公共權力的受眾組成了公眾(Habermas,1962)。 在資訊的演變部分,對市場來說:資訊交流不僅僅是為了滿足商品交換的要 求,資訊本身就是一種商品( Habermas,1962);所以說商業上的資訊傳遞也要遵 守市場規律,有了市場規律,商業上的資訊傳遞才有可能,而在市場規律方面通 常是依賴公共權力來管理的(但公共權力控制在封建領主)。另一方面,資訊對 公共權力領域而言是一種統治工具,他們透過這些工具來發布有關命令和規定,

這樣國家權力的管理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公眾」( Habermas,1962)。

在這個時期的公共領域是由國家權力所主導,新聞媒體國家權力是用來維謢 統治;運用具有資訊傳送功能的媒體(報紙)來傳達國家權力認為的公共性於人 民,因為媒體讓人人都收到資訊,媒體是公佈了國家、政府機關的政令,所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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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的是「公眾」,是受到國家的「尊重」,但在這個時期這種「尊重」是一 種假象意識,因為基本上公共權力的公共領域已經控制了媒體的資訊,而媒體及 公共權力是控制在封建領主上。

四、文學公共領域

18 世紀初葉閱讀群體開始出現,但群體的範圍不廣泛,所指的也僅是受過 教育的人;他們主要以書信和日記的方式,直接或間接的接觸與公眾相關的主體。

一直到18 世紀末,一切音樂還是擺脫不了「代表型公共領域」的功能,在社會 功能來看,這種音樂主要是用於讚美和歌頌禮拜,使宮廷社交充滿歡樂氣氛以及 襯托歡慶場面。直到建立了公共音樂協會,入場費取代了贊助費,使音樂表演「商 品化」,任何人只要有一定的財富和受過一定的教育就可以加入。

藝術擺脫了社交表現功能,變成了自由選擇和隨意愛好的主題,形成「文學 公共領域」;藝術回歸到社會大眾,使任何一個公眾成員都可享有獨的自主權:

藝術擺脫了社交表現功能,變成了自由選擇和隨意愛好的主題,形成「文學 公共領域」;藝術回歸到社會大眾,使任何一個公眾成員都可享有獨的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