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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基於上述研究目的,試將研究範圍凝聚在臺灣運動場域中運動公共 領域化發展過程、社會結構關係與實踐路線的三個面向來進行探討的主要議 題,並將研究的限制界定分述如下: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首先以文獻分析探討臺灣運動場域發展的軌跡,其中以運動組織為 觀察焦點,包括:從現代運動發展的脈絡、日治時期的臺灣運動發展乃至國民 政府遷台後的臺灣運動發展。其次,本文依循上述臺灣發展運動的主要路線 中,來進行闡釋臺灣運動場域公共領域化的社會結構關係,其中聚焦於政治經 濟社會力的權力運作,包括:軍國主義的框架、體育政策的流轉、運動商業的 驅動,藉以論證運動係做為權力的一個場域。最後,透過反思臺灣運動場域公 共領域化的實踐路線,如何在臺灣運動場域邁向公共領域之路何以更為順暢,

其中包括:發揮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角色與功能、廣施運動組織的公共性、縱深 運動組織的自主性,並且發展出運動場域中真正能夠得以落實公民參與的綜合 型社區運動組織。研究歷程中對於中央與地方政府以及相關運動組織人員所使 用的深度訪談,與觀察運動場域的現場資料,進行資料彙整與分析有助釐清整 體研究的細節,分別處理運動公共領域化所形成的議題,藉此描繪臺灣運動運 動公共領域化的完整圖像。

二、研究限制

基於本研究的範圍以及所選擇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中將衍生歷史資料蒐 集、以臺灣發展運動的主要路線的研究限制,並分述如下:

(一)歷史資料蒐集的限制

本研究因人力、經費與時間的限制,難以蒐集所有與運動公共領域有關的 變項資料,像是庶民生活結構、社會整體運動發展原貌、公共領域結構的轉型 內容,而是以臺灣社會的發展過程與組織和政策層面為主軸做為資料蒐集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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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故此,如欲瞭解全世界運動公共領域的結構運作模式上,無法全面地掌握 影響運動公共領域發展的多元決定要素,此為本研究限制之一。

(二)以臺灣發展運動的主要路線的限制

由於運動公共領域所牽涉的議題與範圍過於廣泛,為將研究適度聚焦,本 研究將以臺灣發展運動的主要路線為論述焦點與取向,探討對臺灣社會的影 響,雖仍論及他國運動發展方向,卻難以印證其它運動公共領域的結構發展脈 絡與因果關係,此為本研究的限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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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以社會學的研究取徑來探討臺灣運動場域的公共領域化發展情形,

藉由相關重要名詞的釋義,以進一步闡明研究用語的適用範疇,茲將「運動場 域」、「公共領域」、「公共性」及「自主性」等四項名詞,分別說明敘述如下。

一、運動場域(sports field)

「場域」的概念是由布爾迪厄(Bourdieu)探討行動主體和結構之間關係的工 具,「場域」乃是由各種社會地位和職務所建構出來的空間,其性質決定於這些 空間之中各人所佔據的社會地位和職務。不同的地位和職務,會使建立於職務 佔有者之間的關係,呈現不同的網路體系,因而也使各種場域的性質有所區 別。因此場域不能被化約為孤立行動主體的單純聚合,或只是並列元素的總 合,像磁場一樣,它是權力軌道所構成的系統(包亞明,1997)。在某一既定時 間裡,行動主體的體系決定其特定的結構;同時,每一個行動主體亦由其在場 域中的特定位置來界定,由此而產生其位置的屬性。

以概念的發展而言,場域乃源自「社會空間」的概念,有別於馬克思對立 的社會階層與韋伯運用權力、威望與財富所組成的社會階層。Bourdieu 以「社 會空間」來指涉社會世界的整體概念。社會空間就像市場體系一樣,人們依據 不同的特殊利益,進行特殊的交換活動;而社會空間是由許多場域的存在而結 構化的,這些場域如同市場一樣,進行多重的特殊資本競爭,包括:經濟、文 化、社會和象徵資本。

按布氏說法,人類社會中充斥許多場域,社會是由許多自主的且充斥競爭 的社會場域之集合,臺灣是一個場域,美國也是一個場域;藝術是一個場域,

科學又是另一個場域;哲學場域、法律場域、政治場域、宗教場域,當然運動 也能自成一個場域。也就是說,在社會分工的事實下,各種的「場域」的功能 得以相互區隔,亦可用以界定研究範圍,它是一種建構研究對象的方式,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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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域可以被定義為在各種位置之間存在的客觀關係的一個網絡(network),或 一個構型(configuration)。

在本文中運動則視為一客觀的載體,乘載著歷史與社會變遷下所並蓄的樣 貌,再者運動所涵蓋獨特的空間特性與其中權力、資本或資源的分配情況,本 文運動場域範圍界定於國家機器與各種組織的運作範疇,並非指涉一般所謂的 運動實體空間或是媒體虛擬空間,如此更能顯示出運動場域基本特性與運作邏 輯的核心。因此,運動場域可視為一種地位結構的空間,而其中各項身體活動 的發展地位與彼此的關係是決定各種資本或資源的分配,是個不折不扣的競爭 場所,涉入其中的行動主體(不同時期的國家機器)均試圖維繫或改變資本的分 配形式。

而運動場域並不是明顯的劃分界線且完全獨立自主的空間,場域之間則是 有機地相互連繫,所以社會中場域之間皆有連動關係,它能夠考察世界的界限 為何,並且知悉如何與其他場域發生聯繫,或與哪些場域發生聯繫,也就是藉 著「場域」的界定,一方面把研究對象分離出來,一方面同時又是一種聯繫性 的概念,使得研究社會的整體得以連貫不切割,也就表示場域之間具有相互滲 透性與影響力。如此,運動場域在社會資本和權力關係下,擁有這些就意味著 掌握在運動場域中利害攸關的專門獲利(不管目的為何,達成目的即是獲利),

於是運動發展態勢與價值取向也就被確立。

二、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

在自由社會的公共領域,只要是屬於構成社會的一份子,人人都有權力參 與公共事務的討論,產生公共輿論;另一方面,所強調的是,在分析公共領域 並非是一味強調國家權力和政府制度來討論公共領域,而是站立在公民的角度 來看待公共領域的形成,必須強調公共領域參與中「溝通」的過程。

公共領域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領域,是相對於私有領域而出現的社會範疇,

可以被視為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隱喻空間(石計生,2006),經由個體於其中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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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公開對話,公共意見得以在此其間形成。因此,公共領域係為一提供參與討 論的平等途徑,個體間皆可在平等的基礎上參與討論,並且取得共識,最重要 的是凝聚共識後可以產生一致性行動並且改變現狀與歷史。哈伯瑪斯

(Habermas)在《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所談的概念,近幾年在臺灣相當受到學 者們的重視,且紛紛以此做為借鏡,並從臺灣各個層面的發展,來討論公共領 域如何深耕於臺灣這塊土地上。例如從民間非營利與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來談

(李丁讚,2004a;顧忠華,2004);從社區總體營造的角度來談(陳錦煌、翁 文蒂,2003);從公民教育與社區大學的發展來談(馮朝霖,2000;沈清松,

1998;江明修、陳定銘,2001);從媒體對民眾所應具有的開放性來談(李子 儀,1993;鄧宗聖,2004);從「弱勢團體」在公共領域的發聲機會及代表性 的問題來談(鄧宗聖,2004;顧忠華,2004;朱偉誠,2003);從心態史的角 度來談(陳其南,1990;陳弱水,2004),以及從親密領域的角度來討論(李 丁讚,2004a;2004b)等等。

從上述可瞭解臺灣學界對於公共領域的重視,以及討論切入點上的多樣 性。近來關於公共領域的討論除了用西方概念來解釋臺灣的現象外,更開始有 學者以臺灣本土文化的概念做為解釋的基礎,例如吳介民和李丁讚(2005)所 發表的〈傳遞共通感受:林合社區公共領域修辭模式的分析〉,該文不但接受 本土性的概念,而且試圖將這樣的概念知識化,除了對公共領域研究本土化有 助益外,對於臺灣整體的社會學方面的研究也有其貢獻。

公共領域是在社會生活的層面做討論而形成的,在 18 世紀中的市民社會有 沙龍、咖啡廳等場所提供公民結社與聚會討論;社會成員進入公共領域做討論 時,每一個人都存在個人的意圖及思想,經由群體自由的表達自己的意見,透 過群體的評判與辯論,最後可以讓多數人接受的意見就是所謂的「公共意 見」。在哈氏的認定中,公共領域是由私人領域的市民社會及公共權力的國家 機關組成,市民社會的公民們可以透過「公共意見」來面對統治階級;市民社 會的成員們都是一個公共的個體(a public body),所形成的「公共意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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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國家機關政策的缺失、修正國家機關行使公共權力的方向,因為「公共意 見」代表著多數人的意見,追求的是普遍性的利益,統治階級若不重視多數的 意見、不重視普遍性的利益時,其統治政權的公共性受到質疑,威脅到統治階 級的政權穩固。

由上,可以歸納出公共領域的六個構成要素:(一)公共論壇(forum);

(二)私人(private people);(三)會合(come together);(四)公共意見或輿論 (public opinion);(五)公共權威(public authority);(六)合法性(legitimation)。

然而,在運動場域中尚未見有關注此一議題之研究,本研究試圖進行瞭解 臺灣運動場域的公共領域化過程,希冀在不斷提昇臺灣公民社會價值的思潮聲 浪中,發現另一個理應重視的場域。

然而,在運動場域中尚未見有關注此一議題之研究,本研究試圖進行瞭解 臺灣運動場域的公共領域化過程,希冀在不斷提昇臺灣公民社會價值的思潮聲 浪中,發現另一個理應重視的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