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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遷臺後的臺灣運動發展

本論文無意將重點放置國民政府遷臺前的運動發展作一描述與討論,但在 1912 ~ 1949年間,國民政府確實也在運動發展上進行一連串與現代運動全球化傳 播、抵抗及媒合的過程,特別是各項組織的成立,為當時的中國體育運動的發展 產生極具影響力的改變,其中整體性的規劃與執行方向及內容,更是反映在遷臺 後對於體育運動所進行的種種推展工作。包括:基督教青年會(運動傳播),成 立精武體育會(土洋抵抗)、全國性體育會(運動媒合)27、中華全國體育協進 會。其後1930~1937年全國性相關體育總會數量年年增長,從175個擴增至422個

(吳文忠,1981:128)。從運動組織達到這樣的數量規模,可知已有蓬勃之趨 勢,也確實業已深化國民政府對於體育運動的既有想法與做法,因此便在遷臺後 開始銜續未成之志業。以下針對國民政府遷臺後的運動發展進行討論說明(行政 院體育委員會,2011b:53-66)。

一、 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到中華民國體育總會

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以下簡稱體協)為主導民間體育活動的重要組織。體 協成立在中國大陸,當民國38(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退守臺灣,中華全國體育 協進會也跟著再轉移到臺灣。民國62(1973)年以後更名為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

到了民國79(1990)年改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體總),跟隨中華民 國政府撤退到臺灣之後,主要任務包括號召海外華僑成立分會以及鼓勵回臺參加 體育活動;協助各機關推動公餘運動;舉辦學術活動;運動紀錄與規則之審定與 審查,甚至對內協助舉辦全省運動會以及各單項協會的賽會;對外則籌備參加國 際比賽以便增進友誼。該會成為臺灣運動推展上的重要推動組織,尤其組織的負

27當時會議組織與活動多有賴麥克樂(C.H.McClay) 之推動,麥克樂時任東南大學的體育系主 任,對中國早期體育的學術研究發展極有貢獻。中華業餘運動聯合會設立的宗旨為:(1)在中 國提倡有程序之運動及體育。(2)為全國業餘運動比賽制定統一之標準規則。(3)推廣並改 善業餘運動遊戲。(4)設立並維持業餘運動之劃一標準,因以增進高潔之運動精神。(5)在 中華全國提倡並組織分區運動聯合會,使之隸屬於本聯合會。(6)設立紀錄部,專司記錄全國 各分會業餘運動遊戲事宜。(7)遇有國際競賽舉行時,由本聯合會負責,選定代表中國之運動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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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自最初成立,全由軍事背景的將軍強人所出任,此名稱 一直用到國民政府撤退到臺灣之後,仍維持到民國 62(1973)年之後才更名為中 華民國體育協進會,當時全國民間社會體育業務由體協總攬,但自退出聯合國,

國際局勢對臺灣相當不利,外交困境顯現,體育運動成為外交的競爭焦點,尤其 受到來自大陸的排擠,讓中華民國在國際奧會的地位面臨危機,因此民國 62

(1973)年體協與中華奧會乃分開獨自運作以因應國際的變局,更突顯出體育運 動用做國際外交與政治目的的功能。民國 62~79(1973~1990)年之間接續由軍、

政系統的強人接棒領導主政,仍充分展現國家極權手法與整齊劃一的模式。雖自 民國 79(1990)年轉型以後才逐漸轉由民間人士來擔任,並隨著與臺灣整體社會 的民主化氛圍的開展,臺灣社會的轉型與人民意識覺醒,軍人在臺灣社會的角色 與舉足輕重的地位,產生退位的現象,所以臺灣運動場域的運作逐漸褪去軍政背 景的顏色與束縛,到目前已經完全正式成為人民團體34,但儘管如此,卻仍受到 國家機器形式的政府公權力正式的指導與監督。形式上看起來臺灣的運動組織已 朝向民間開展,但這僅是轉向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情形,即是一種市民社會自主 的公共領域的過渡時期。哈氏的觀念中:市民社會的理想,自由競爭制度可以自 我調節,但前提是,「沒有任何經濟之外的權威干預市場交易」。透過此一論點 的檢視,後期的領導人不乏商界、社會名望人士或與政界關係緊密者,運動場域 的發展過程頗具英美國家貴族壟斷運動組織發展的傾向,但仍然未產生自由競爭 機制,甚至是政商聯手的策略同盟,尚未完成資產階級公共領域化的階段。

不過此種傾向卻非英美傳統的貴族俱樂部的聚合形成一般,而是另一種受到 運動全球化的影響下,直接吸收國際治理運動組織一手擘劃的遊戲規則,自願且 甘願地進入由他人寫好劇本的運動場域中的形式。呈現在這種類貴族壟斷的治理 中,續而仍保有由上至下與封閉系統結構的運作模式,僅少數人擁有運動的發言

34 人民團體法經過多次增修,包括: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27 日增修(原名稱:非常時期人民團體 組織法) ;81 年 7 月 27 日增修(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100 年 6 月 15 日增修,其中 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詳細內容參見附錄三人 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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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對手的關係,這種競合的關係反映在:合作的是將我國運動發展水準的提昇,

競爭的是對於獎金利益與功績的爭奪。特別是在選、訓、賽、輔的制度分野上,

兩會的態度與關係,在資源分配時以及每次重大賽事結束面對檢討時,彼此的互 動是最為清晰可見。只是回到遊戲—運動發展脈絡來看,雖國家體育運動發展政 策已明定「推展全民運動、提升競技水準」兩大主軸,但是美其名的民間團體組 織卻還是在意與著重要有頂尖卓越的運動競技實力,配合適時操弄國家民族主義 的集體意識,卻苦無紮實地向基層大眾耕耘,長期且穩定經營全民運動這一區塊 的擴展。多是短期性活動與賽會的辦理,一昧地強化採行組織與制度的權力手段 面向來控制運動整體發展,因此很難形成一般民眾開放地投身於運動場域(尤其 是列為亞奧運項目)並給與支持之社會氛圍。所以,體總解決根本的癥結,應在於 從發展並厚實全民運動層面與風氣的基礎工作做起,與中華奧會能有妥協之機制,

各發揮所長,承認彼此的存在價值,並共享稀有的資源。切莫因以長遠任務與難 見立竿見影之成效,進而草草敷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動全民運動之政策,反而 只潛心鑽研於競技成績的短期效果,讓選手與教練成為制度下的犧牲者(王宗吉、

林智偉,2006)。

二、臺灣省體育會

在於民國34(1945)年臺灣脫離日本長達半個世紀的殖民統治後,臺灣省體育 會(以下簡稱省體育會)成立於民國35(1946)年,臺灣當時運動界的前輩,以林 朝杰為中心,挺身號召舉辦臺灣省運動會,實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臺灣省政 府前身),感受到極大壓力,長官公署於是指派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高參王成章,負 責籌畫臺灣省運動大會。

王成章順勢當選為臺灣省體育會理事長,係為國民政府遷臺後最早成立的社 會體育團體,並歸屬於臺灣省政府社會處管轄之下的民眾團體之一,接受臺灣省 政府教育廳的業務指導。其後分別陸續由謝國城、 張啟仲、洪吉春接掌。

省體育會當時主要任務在協助推動並辦理全省運動會以及全省性的運動競 賽,同時為讓各單項運動會的業務走向專業。因此,陸續發起組織各單項運動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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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尤其在民國60(1971)年多達17個單項運動協會一併成立(參見表3-5),數量 之多,是為臺灣運動組織創立豐厚的一年。各單項協會除辦理專屬單項運動競賽 外,還包括審定各單項運動規則,舉辦裁判、教練、或學術研討會等。由臺灣省 體育會以及所籌組單項協會的任務來看,扮演著推動全臺灣體育運動業務的角色,

因此,當時省體育會以及單項協會在推動上的成果係奠定臺灣運動場域的基石。

尤其是早期體總組織多仰賴省體育會的運作,過去年年舉辦臺灣省(區)運動會、

春季體育活動聯合競賽、體育節慶祝大會、秋季體育活動聯合競賽、休閒體育活 動等大型體育活動及各單項分別辦理之精省前的省長盃各項競賽、及裁判與教練 研習班(包含考試授證)、選手訓練營等,更是可知省體育會對於臺灣運動場域的 影響範圍有多麼廣大。此外,自民國64(1975)年出版『臺灣體育-通訊季刊』創刊 號,其後更接受臺灣省教育廳專款補助,改版為印刷專責報導全國體壇現況、各 項體育新知及體育專業常識之『臺灣體育-雙月刊』。作為提供一般性、專業性的 體育運動知識的雜誌,有其教育散播的功能。其後,因精省之故經費來源困窘而 被迫停刊,雖後以年刊型式於92年6月重新發行,但已漸式微,連同省體育會會 務亦大量萎縮。

此一精省後的影響也反映在,儘管形式上臺灣省體育會仍是臺灣民間最高的 體育運動領導單位,目前擁有21個縣市體育會的團體會員,每年仍召開一次代表 大會研議推動體育方針及審議年度經費收支,每四年為一屆,藉由與各縣市體育 會合作辦理各項體育運動活動,但是影響力已大不如前,如同官方行政機關單位 一般,省級單位皆面臨虛設化。

三、縣市體育會

國民政府遷臺後,各縣市推動社會體育運動的組織,主要是由各縣市體育會 為主要的單位,且依據各自的組織章程設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例如:田徑委

國民政府遷臺後,各縣市推動社會體育運動的組織,主要是由各縣市體育會 為主要的單位,且依據各自的組織章程設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例如:田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