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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化的流轉…

自古以來,參與運動幾乎都是權貴與強者的特權,弱勢者往往只有嚮往的 份,鮮少機會去真正體會運動的樂趣。現代推展全民運動觀念覺醒之後,逐漸 為保障一些運動的參與權。尤其在揮別軍事體育的背景之後,臺灣運動場域由於 整體經濟的快速成長以及政治社會的變遷,民眾對於運動的需求也不斷地增加,

就在這樣的社會結構條件下,形成良好的推昇作用。

而臺灣早期的體育政策,多著墨在推動學校體育和舉辦運動比賽,對於全民 體育的發展,歸類在社會體育的推動,循著由上而下的體育政策所產生,由政府 帶動民間的發展,全民體育僅有零星活動推展。一直到解除戒嚴令之後,民間的 運動社團陸續成立,加上政府政策的推動,全民化體育思潮才漸漸形成,臺灣已 然掀起全民對運動的關注風潮。

一、全民運動化的背景

過往的體育運動多為青年人所設計的運動,軍國主義氣味濃厚。一方面國際

趨勢使然、另一方面社會結構條件轉變,又或體育教育的興起,改善運動權的偏 屬,讓所有民眾與各級學校學生亦有參與運動的機會,在那個過往教育尚未普及 的時代,只有富人才享受教育的機會,多數的貧民仍被拒於運動場之外。如今這 種結構轉型勢必更帶動下一波有關人的質變,進一步朝向現代化社會公民,特別 是在運動場域中,透過原本就容易互動頻繁的溝通狀況之下,有助於促使「人人 運動、時時運動、處處運動」的理想達成,而且是透過組織性的聚合,無論是運 動社團或是運動俱樂部,都會是厚實臺灣運動場域的重要部分。以下分述四點藉 以說明全民運動化的整體背景。

(一)國內政治環境的變遷

臺灣從民國 38(1949)年國民政府遷臺後,民國 38(1949)年 5 月 19 日宣布實施「戒嚴令」。民國 58(1969)年開始,政府推動「革新保臺」

政策,開始定期舉行中央民意代表增補選,黨外人士不斷被選入中央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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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民國 61(1972)年蔣中正第五次連任總統,任用蔣經國為行政院 院長,在黨政面,進行大規模改造,推動本土化政策、增選中央民意代表、

推行黨政分工,貫徹任期制和退休制(范春源 ,1998:185)。

民國 76(1987)年 7 月 15 日蔣經國解除了長達 38 年的戒嚴令,解 除黨禁、報禁、開放大陸探親、總統直選等等,開啓了政治的民主自由化,

強調主權在民、機會均等、全民參與的政治制度,也因此影響體育政策的 規劃,須依循民主政治的精神,以國民福祉為目標,重視機會均等,以全 民的需要為體育發展的方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0b,8)。伴隨而來 的是社會的多元發展、組織結社與更多對話的空間,提供較往常豐富的體 育運動內容、硬體與策略供國民選擇,全民運動就成臺灣運動場域發展之 趨勢。

(二)經濟快速的成長

臺灣在民國 60 年代由於出口工業之發展,帶動臺灣經濟快速成長,

政府開始倡導「調整產業結構,促進工業升級」之策略,將工業結構低生 產力、勞力密集工業為主的型態,轉為高生產力、資本技術密集工業為主 的型態(葉淑貞、劉素芬,1995:233-234)。民國 62(1973)年以後,

政府繼續實施第六期四年經建計畫,接著又有六年經建計畫,十大建設的 推出,生產量與進出口貿易持續成長,國民的所得日益增加(范春源 , 1998:186)。

國民所得從民國 50 年代的 400 多美元,提高至民國 60 年代的 2,000 多美元,民國 70 年代更增加 5,000 多美元,提供推展全民運動的基礎條 件(林建宇,2009:86)。

(三)民眾的需求和觀念的改變

由於臺灣經濟的快速成長以及政治社會的變遷,民眾對於運動的需 求也就不斷地增加。在社會的轉型過程中,人口有傾向都市化的集中,

在都市活動空間的減少,加上交通擁擠、空氣汙染及噪音等,使現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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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回歸自然的需求,亦即戶外休閒運動人口的急增。其次,國民生活方 式的改變,生活內容也趨於緊張,在講究效率的工業化社會中,競爭激 烈、業務負荷加重、家庭時間、工作時間及休閒時間比例之不平衡,人 際關係趨於淡薄。因此,一方面需要解除緊張,一方面需要有適當的群 性生活及運動生活。

民國 73(1984)年實施勞基法,勞工的工作時數受法律的保障,工 時逐漸減少,休閒與自由的時間增加,因此人民有機會從事工作以外的 其他事情。民國 60 年代以前,臺灣社會所追求以生活溫飽為先;到了 民國 70 年代隨著經濟成長與商業活動開始熱絡,人們的物質生活也逐 漸富裕,並逐漸有消費與休閒的觀念,全民運動觀念也在此時受到大多 數人民的認同,有助於全民運動的發展。

(四)國際趨勢

除了都市化人口發展緣故,運動需求伴隨著現代性大增之外,臺灣全 民運動化的相關政策依據與參考作法,主要深受國際運動趨勢的影響,尤 其在 1970 年代前後各國都制定了法律,以做為推展的依據,其中較為重要 的,如 1961 年加拿大的「身體適能與業餘運動振興法」;1961 年日本的

「運動振興法」;1966 年西德的「德意志運動憲章」;1968 年東德的「德 意志民主共和國身體文化運動的課題」;1971 年英國的「運動評議會憲章」; 1975 年歐洲議會的「歐洲全民運動憲章」;1975 年法國的「體育運動振興 法」;1978 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的「國際體育運動憲章」等。

其中 1975 年的「歐洲全民運動憲章」,第一條即規定「凡是個人皆具 有參與運動的權利」。第二條以下,規定了國家的財力支援、組織、營運、

保護、指導者等,乃是實現國民權利的手段。體育運動的推展與振興已非 一國即可順利。而 1978 年「國際體育運動憲章」中,表明了「運動」對於 全面的人格發展,是不可欠缺的,因此,強調並確立「運動」乃人類的基 本權利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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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11 月 3 日聯合國第 58 次會員大會第 5 號決議:透過運動促進達成 教育、健康、發展與和平的目標,附帶訂定 2005 為體育運動國際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Sport and Physical Education, IYSPE),積極籌備系列活動。

從上述國家紛紛制定與全民運動相關的法令,因此在 1970 年代前後,不論 是社會主義國家或是資本主義國家,相繼的確立體育運動的權利觀。這種運動觀,

也漸漸的在亞洲、非洲、中南美洲等國家播下了種子,體育運動已被認定為對人 類社會的進步發展有貢獻的文化,更是為運動公共領域的形塑,奠定一個很重要 的利基。

二、全民運動化的政策

國民政府遷臺後,當時中央體育政策的形成背景,主要在實施憲政的前導下,

以確實實施民主政治為原則,以普及國民基本教育及民主教育為手段,以達成國 家行憲的目的,體育之實施亦將民主教育特質與功能融入體育之中。當時的體育 政策受普及基本教育及落實民主教育政策之影響,體育政策在此階段轉向普及化 及教育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2011c:33)。因此,體育運動發展開啟另一個 新的階段。

有關體育運動政策方面的制定,多仰賴兩個體育行政組織,一是教育部體育 司,另一則是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此二官方組織則為全民化運動政策積極制定相 關政策並且推動實施,實為臺灣運動場域注入活水。以下依序說明兩組織在全民 運動化的政策。

(一) 教育部體育司全民運動政策

1973 年教育部成立體育司,設三個科分別掌管學校體育、社會體育、

與全民體育。開啟中央政府全民運動的施政計畫。特別是社區體育政策,

於 1979 年行政院核定「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運動計畫」,依此計畫,內政 部與教育部共同訂定「加強推展社區全民運動實施要點」,以社區理事會 為主體成立組織推動,並洽請各級學校教師或機關團體熱心人士擔任各項 活動指導人員,成立運動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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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司正式成立後,即遵照總統蔣中正倡導「全民體育」之昭 示,配合社區精神倫理建設之發展,以學校體育與社會體育相互銜接與支 援為目的,民國 63(1974)年起,即積極推展「社區全民運動」,期使 國人由實際參與體育活動經驗中,體會到經常從事運動之需要,進而蔚為 運動風氣,以達人人運動、時時運動、處處運動之目的。

民國 63(1974)年 4 月 23 日,教育部邀請有關單位及體育學者專 家,舉行推展社會體育研究會,研商推展社會體育有關問題,計 25 人參 加,假臺北市立商業專科學校舉行,會中商議各項議題包括,健全社區體 育會問題、加強宣傳問題、如何推廣休閒活動問題、如何推展中年以上國 民及婦女體育活動問題。

民國 64(1975)年開始積極籌畫推展。民國 65(1976)年,組織全民 運動研究小組,召開多次會議,對推展社區全民運動各項方案進行研討,

並設計「推展全民運動重點實施計畫」,計畫分三類推動,甲類社區運動、

乙類工商團體從業人員運動及休閒活動、丙類公共體育場輔導民眾從事運 動。採取由點而面的漸進方式,先遴選 8 個單位試辦 1 年,再依據試辦 績效,詳加研討以提供全面推行之參考。

民國 66(1977)年,甄選甲類 4 個社區,臺北市大安區羣英里成功 社區、臺中縣潭子鄉潭陽社區、高雄市左營區果貿社區、臺東市馬蘭社區;

乙類 2 個工商團體,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總廠及功學社股份 有限公司中壢廠;丙類 2 個體育場,臺灣省立體育場及新竹縣立體育場,

共計 8 個單位先行試辦。於 4 月至 7 月間,舉辦觀摩會。同時編印推展 全民運動簡易圖解手冊「運動健身之路」3 萬本,分贈各村里長及幹事,

並提供推展全民運動試辦單位做為宣傳資料。

民國 67(1978)年,教育部再會同臺灣省社會處及臺北市社會局,

民國 67(1978)年,教育部再會同臺灣省社會處及臺北市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