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發展快速,人民生活水準提高,非營利組織(包含非營利機構、社 團、基金會)或第三部門,在提供服務上愈來愈受到重視。非營利組織以公益為 主的社會理想使命,一方面可視之為避免政府干預的工具,另一方面也可透過志 願服務主義和市民參與,重新喚起社區意識或生命共同體的意識。在臺灣的非營 利組織中,絕大多數為基金會、學會、協會或其它社團型態,這類非營利組織的 出現與發展,往往與社會環境中的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結構是否具備了使其 得以生存的環境利基相關。因此隨著政治的解嚴,多元社會的發展,除了傳統公 益團體外,各類型的非營利組織紛紛出現扮演公共部門與民間部門的橋樑角色,
並為社會注入一股新興之活力泉源,故非營利組織之存在價值實無庸置疑(高家 斌,2001)。而地方性運動組織亦係屬非營利組織其中的一環,銜接政府未能所 及之處,發揮影響社會的功能與價值。因此透過非營利組織概念意涵的建立,方 能進一步釐清其中獨特的部分,並作詳盡的論述。
一、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由於目前臺灣非營利組織為數眾多,名稱各異,難以確切明瞭其真意,以下 試將有關文獻中學者之看法,歸納出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Solamon(1987)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認為應有下列 5 個因素:1.正式的
(formal), 一個合法成立的正式組織,有制度化、定期會議及規劃的運作。2.
私人的(private),組織完全由民間組成運作,不隸屬於政府或公營機構的一部 分,是非政府組織,但仍可接受政府的支援與管理。3.非利益分配(non-profit-distributing),非營利組織可以賺取利潤來作為組織的主要事業之用,但所賺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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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並不分配給組織的擁有者或是政府部門,不以賺取個人利益為主要目的。4.
自主性的(self-governing),非營利組織應自行管理其業務,不受到外界的影響。
5.志願性的(volunteer),非營利組織中部分事務是交給義工們負責處理的,董事 們在程度上,也可算是義工的一種,所以非營利組織在意義上是自願的。
Wolf(1990)所歸納的非營利性組織五項特質作為定義:1.有服務大眾的 宗旨使命。2.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結構。3.排除令任何人利己營私的管理制 度。4.本身具有合法免稅地位。5.具有可提供捐助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
再者,我國營利事業所得法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所謂非營利組織是指各 種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團體及財團之組織,
公益社團以人之集合為特點,財團組織則以財之集合為特點,兩者皆為謀求全體 社員非經濟性之公共利益或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之組織。」
簡言之,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s)係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公益組織。再由上述定義中可發現,非營利組織可以是合法免稅的法人組織,強 調的是公共服務的精神,並以社會、大眾的福利為前提,不以營利為目的者。
二、非營利組織的特色
Kotler 與 Andreasen(1987)認為非營利組織有兩大特點,一是希望能影響 目標群眾的行為。二是不僅能謀求本身的利益,同時也能追求目標群眾的利益,
而最終目的是能造福社會。
Solamon(1987)提到,強調非營利組織優點是:快速、有彈性、客觀、統 整、具專業技巧,以及是最適宜執行特殊任務的組織。此外,非營利組織還必須 是一個正式的組織,具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以及國家法律的合法承認,雖然可得 到政府明顯的支持,但是在基本結構上必須是民間組織,有內部的治理程序,不 接受外在團體所控制。由於這類型組織多少包含某種程度的志願性質,因此是以 公共利益服務為目的,且非專為組織本身生產利潤而成立。
再者,曾琳雲(1997)提出,儘管非營利組織是不受外在團體所控制,由自 己來監控自身的活動,但是卻又常常須顧及外在因素所帶來的支配力量。為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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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之間的衝突,其建議可針對提供服務給個別顧客的項目,加入使用者付費的觀 念,減少來自資金捐助者的牽制,亦較能本著成立時的初衷,提高其自主性。
因此,以成立要件為基礎,其特色可歸納為以下五點:
1.正式的民間組織:非營利組織必須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已具備法人團體的 資格,而且必須是民間組織,政府官員不能成為董事。
2.非利益的分配:非營利組織與私人企業最大的不同,就在於所生產的利潤,
必須用於執行機構的任務上,不能分配給組織成員或財源的提供者。
3.公共利益的屬性:成立的目的在為公眾提供服務,但由於其產出物並非有形 的貨品,因此通常很難衡量其績效。
4.內部自治的團體:非營利組織因對公眾事物的關懷而產生,屬於高志願性的 團體,因此多半不願意受到外在力量的干涉,這往往也使得陷入爭取經費
支持及維護組織使命的兩難局面。
5.組織管理的落差:非營利組織往往藉由理念來吸引人才,位居決策階層的人 未必具備管理方面的能力因此有時是靠經驗累積,有時則須另聘專業管理能 力的人才。
三、非營利組織的角色與功能
非營利組織運用公共資源,目標是為眾人福祉而努力,所追求的是公眾的
利益,所以需要瞭解公眾的私求,進一步綜合許多私求轉化為大家都可以接受 或受益的共識;非營利組織應建立有利於公眾的討論環境,也就是公共領域,將每個公民的「私性」轉化為「公共性格」,使公共領域發揮公共功能。而非 營利組織該如何發揮這樣的角色與功能呢?
蕭新煌(2000)認為非營利性事業並非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改造社會為使 命。此一話語道破非營利組織的角色與功能。
孫本初(1994)、曾琳雲(1997)提到,非營利組織在現代國家中,擔負幾 項重要的角色與功能,茲整理如下:1.開拓與創新之角色功能。2.改革與提倡之 角色功能。3.價值維護之角色功能。4.服務提供之角色功能。5.社會教育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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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6.代行政府職權之角色功能。7.開創新概念與服務的過程。8.發展公共政 策。9.支持少數或地方利益。10.提供政府所無法提供之服務。11.監督政府。12.
監督市場。13.協調與整合各部門。14.提供國際協助。15.提供公民角色與利他 主義。
此外,馮燕(1997)認為非營利組織具有下列角色功能之發揮:帶動社會 變遷以及擴大社會參與。
蕭新煌(2000)則指出非營利組織具有下列五大功能:1.可以發現、創造 新的社會關懷領域。2.發起與提倡必要的改革。3.保護維繫某些社會價值。4.提 供服務給需要的個人與團體。5.擴大社會參與的方法與管道。
綜合各家所論,非營利組織至少應具備下列五項基本功能:
1.協助政府政策的推展。2.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給有需要的人民或團體。3.維繫某 些社會價值,展現社會教育之功能。4.帶動社會發展與變遷方向。5.發起與倡導 有關議題的改革。
非營利組織在人類自古以來的生活中,其實始終擁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在 傳統社會中,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反而只佔少數,但演變至今,之所以能夠引 用「非營利/營利」的區分,作為組織型態分類時的主要差異,本身的意涵即極 為豐富。這代表現代生活的「商業化」程度已經十分徹底,以致「非營利」似 乎成為例外,又因為現代人的交往關係,確實充滿精打細算,而非營利組織通 常追求較為理想的價值,並不斤斤計較實際上的利害得失,所以這種行動傾向 與韋伯所謂的「目的理性」有所不同,可以自成一類,亦即「價值理性」的行 動類型(顧忠華,2005:140)。
總而言之,非營利組織的功能仍應隨著政府政策方向與社會變遷做適度的 調整,並以針對社會大眾為對象之從事公益性服務為其主要功能。而運動就要 依此模式重新整建,發揮地方運動組織屬性於非營利組織所具備的角色與功 能,尤其在臺灣運動場域發展過程並非健全的情況下裝,避免在運動全球化與 商業化的衝擊之下,過度以商業化包裝,抹除了原本的重要運動本真。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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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運動組織的自主運作與公共性宗旨,勢必得全力維護運動公共領域建構 的過程,避免淪落為政治權力者與資本家的手段與工具。
在運動產業結構分類上 Pitts, Fielding, & Miller(1994)提出分為三項 1.
運動表現包含競技運動、私人企業運動、公益性運動、會員制運動組織、非營 利性運動組織、運動教育、體適能及運動公司;2.運動製造包括外在產品(運 動服裝、裝備)、運動表現製造產品(運動傷害防護、運動設施等);3.運動 促銷包括計畫性促銷的產品或活動、媒體、賽會、運動代言等。其中組織性的 團體或活動乃是其主要核心,若沒有這主要的活動行為,哪來周邊商品的配合 與協力。而非營利運動組織為何也被納入運動產業結構的一環呢?其實,非營 利組織雖名為「非營利」,但是仍是有可能在業務執行上產生部分利潤與利 益,只是這種產生部分利潤與利益是不能夠被拿來作分配或是提供進入少數人 (例如組織的領導階層)的口袋,僅能做為未來繼續推動業務的資金來源。所 以,也要注意觀察未來有關非營利運動組織在產生利潤時,留意後端的作法與 經費運用情況,所以相關的公開與透明的程序與作法就變得非常重要。
觀察臺灣的非營利組織,人的「自由意志」最為可貴,而這種自由總會導 出「多元」,因此如果認為發展運動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具有良好的社會意義,
觀察臺灣的非營利組織,人的「自由意志」最為可貴,而這種自由總會導 出「多元」,因此如果認為發展運動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具有良好的社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