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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和勞工人員共同適用的年資法規

第五章 公務人員和勞工人員年資法制之比較

第三節 公務人員和勞工人員共同適用的年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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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資之併計」,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 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勞動 基準法第 10 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其工作年 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 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勞動基準法第 57 條)

企業併購,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第五十三條賦與政府於民間 BOT 過程中得強 制接管。接管後,若留用原受雇於民間企業的勞工時,其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15 條,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 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14 條)

「保險年資之併計、繼續與保留」,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本保險者,其保 險年資應予併計。(勞工保險條例第 12 條)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 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 分之保險費。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勞工保險條例第 18 條)

「資遣後繼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 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 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勞工保險條例第 9-1 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 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辦理原有勞工 保險年資之保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第 2 條)

第三節 公務人員和勞工人員共同適用的年資法規

關於「退職所得課稅」,是公務人員和勞工人員一體適用的年資法規。一次 領取者,其所得額和年資有關。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 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 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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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

不在此限。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和年資有關,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 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二)超過十五 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 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 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

第四節 公務人員和勞工人員年資法制之比較

比較公務人員及勞工人員之年資法規,以下由五方面說明其異同:

(一)憲法權源:兩者皆可源自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另外,公務人員年資規 範尚可源自憲法第十八條—服公職權;而勞工人員年資規範另可源自憲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保護勞工之意旨。

(二)法規部數:除「所得稅法」此一部法規是兩者皆適用外。和公務人員年資 相關的中央法規主要略計有 30 部;和勞工年資相關的中央法規主要略計 有 7 部。

(三)年資作用分類(規範層面):除「退職所得課稅」此年資作用是兩者皆有 外。公務人員年資作用涵蓋 22 類—能力認定、參加考試、參加訓練、提 敍官俸、考績、敍獎、升等陞遷、申請健檢、休假、限資轉調、養老給付、

離遣撫退金、撫慰金、優惠存款、退職所得課稅、健保費用補助、補償金、

續雇(再任)併計、改任併計、部份併計、年資補繳、年資保留等;勞工 人員年資作用涵蓋 11 類—申請健檢、休假、退職所得課稅、養老給付、

離遣撫退金、撫慰金、續雇(再任)併計、改任併計、部份併計、續保資 格、年資保留等。

換言之,除「退休所得課稅」此一層面是兩者皆有外。公務人員年資規範 主要涵蓋 25 個層面—考試、訓練、任用、俸給、休假、福利事項、考績、

轉任、轉調、考績、升職等、陞遷、升官等、調任、保險(養老給付)、 資遣、優惠退離、退休(撫慰)、撫卹、殮葬補助費、榮譽、年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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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存款、退休人員保險保費、補償金等;勞工人員年資規範主要涵蓋 5 個層面—休假、保險(養老給付)、資遣、退休(撫慰)、年資保障等。

(四)年資作用原則:除「依資授惠」、「計資退養」、「年資保護」等年資作用原 則是兩者皆有外。公務人員年資規範額外涵蓋 4 個作用原則—審資度能,

量資給薪,資深賦權,限資留用等。

(五)法條結構角色涵蓋不同:除「門檻」、「累進」、「併留」等此年資法條結構 角色是兩者皆有外。公務人員年資規範額外有 1 個角色—計分項目。

由前述比較可以得知,公務人員及勞工人員的年資規範,從憲法權源始即有 共同之處,也有相異之處。毫無疑問,無論在法規部數、法條數目、作用類別(規 範層面)、作用原則及法條結構角色等諸方面,公務人員的年資規範均多於勞工 人員。是年資在公務人員受到較嚴密的法律規範。究其原因:可能係由於「服公 職權」之性質是「制度性保障基本權」,亦即該些基本權必須透過國家法律所建 構的制度,才能有效實現,並獲得保障,而該些制度必須具有保障權利的取向71。 换言之,此種基本權具有積極要求立法者應朝向何種方向立法之積極功能,如果 立法反其道而行,以致喪失建立制度保障基本權之意義者,即屬違憲性法律(釋 384 理由書)72。舉凡與公務員服公職有關之制度,包括薪俸制度、考績制度、

休假出差、晉升制度、退休養老、勳賞制度及懲戒制度等皆應建立,以符合法律 保留原則,並契合平等原則(釋 341 理由書),使公務員服公職具有尊榮感,不 至於變成政治權力鬥爭的工具,而能以公正執行法令為務,服務人民為念。公務 員制度除規範公務人員之義務外,並應保障公務人員基於服公職權利所衍生出之 權利,例如:薪俸權、考績權、晉升權、勳賞權及不受非法定程序處罰等之權利。

俸給係公務人員對於國家本於「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大 法官釋字第 312 號),是政府對公務人員的定期給付,以為其服務為對價的報酬,

並藉以維持其生活。俸給包括:本俸、年功俸、加給三項(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3 條),並依公務人員所敘定之官職等級、職務等支給,非有法定原因,不得降敍。

公務員之俸給屬法律保留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之,此稱為「俸

71 李惠宗,憲法要義,頁 330,2012 年 9 月 6 版 1 刷。

72 同前註,頁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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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因為憲法服公職權的要求下,使得公務員制度有完善的法律規範。年 資,因而随同在公務員制度中並受到較嚴密的法律規範。但這並不表示年資在勞 工制度中較不重要,只是未蒙受法律規範,使得各個企業體可以較有彈性的面對 年資這個議題。在退休年資方面,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將勞工退休金設計為「可 攜式的個人帳戶制」,以擺脫舊制退休年資中斷的問題,大大地突破年資累計以 同一事業體為限的思維,給予勞工幾與公教體系無異的退休年資保障。

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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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年資法領域實務上爭議的探討—以義務役軍職年資

補繳為例

承前述,由判例觀察在實務上受到重視爭執的年資作用原則,「年資保護」

為其一。相應在學術研究上,年資法領域相關文獻探討主題最多即在「年資保護」

此一議題,且「年資補繳」是爭論的核心。爭訟的案件中,又以義務役軍職年資 補繳為多。本章即以此爭議為例,嘗試探討爭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