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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與年資有關者

第三章 年資法規—不成文法

第一節 大法官解釋與年資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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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資法規—不成文法

第一節 大法官解釋與年資有關者

本研究第二章所蒐錄的年資法條,在實務上可能作為訴訟標的或爭點,甚至 在訴訟定讞後,當事人仍繼尋求大法官會議解釋,以釐清法律命令之適用疑義。

由於大法官解釋須有立法委員、行政機關、或終局裁判方能聲請,大法官解釋反 應出實務的爭議程度,故可以由其觀察在實務上受到重視爭執的年資作用原則。

另外,由大法官解釋可以探討憲法揭櫫的年資作用原則為何?對年資的保障,究 竟是依據何種基本權的條款或是社會安全的基本國策?憲法的保障如何具體落 實到立法和司法層面?

本節蒐集大法官會議解釋與年資有關者,共計 10 則,分別為:大法官釋字 第 187,274,333,455,501,526,589,605,614,658 號。附帶一提,司法 院院解字第 3752 號27雖相關於年資,但無法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司法判解(大 法官解釋)中蒐得,故本研究不將其算在統計內。另外,大法官釋字第 643 號解 釋文中雖有年資一詞出現,然而其內容並非在退休年資,而是在退休金基數的適 用爭議,故捨棄不計;大法官釋字第 351 號解釋文中同有年資一詞出現,然而其 內容亦非在結算年資,而是在離職給與加發移轉時薪給標準六個月薪的適用爭 議,故亦捨棄不計。

若以適用人員分類,10 則大法官解釋全部相關於政府機關人員,無一則是 適用於勞工人員。若更進一步區分,共計適用於 5 類政府機關人員(註:當年資 法條涉及年資併計時,其適用人員之前後兩人員分類將分別計算),分別為:公

(政)務人員,計 9 則(釋字第 274,526,589,658,614,187,455,501,

605 號);軍事人員,計 2 則(釋字第 187,455 號);教育人員,計 2 則(釋字

27 院解字第 3752 號,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免職處分或科刑判決而許其復職者其停 職期間之年資應與復職後之年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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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3,501 號);聘用人員,計 2 則(釋字第 333,605 號);公營事業人員,計 2 則(釋字第 501,614 號)。

若以年資作用分類,大法官解釋的年資法條共計涉及 8 類年資作用(註:當 年資法條涉及年資併計時,併計是退休資格及退休金或養老給付的前曲,其後適 用的年資作用亦分別計算),分別為:提敍官俸,共 3 則(釋字第 333,501,605 號);退休資格及退休金,計 5 則(釋字第 187,455,589,614,658 號);養老 給付,計 1 則(釋字第 274 號);補償金,計 1 則(釋字第 526 號);改任併計,

計 3 則(釋字第 589,614,658 號);軍職併計,計 2 則(釋字第 187,455 號);

年資保留,計 1 則(釋字第 274 號)。

10 則和與年資有關的的大法官解釋,向上溯源至憲法法條,共計有 7 條及 外加 1 條信賴保護原則,分別為:憲法第 7 條,計 7 則;憲法第 23 條,計 5 則;憲法第 18 條,計 4 則;憲法第 15 條,憲法第 16 條,憲法第 93 條,增 修憲法第 7 條,信賴保護原則,各計 1 則。

10 則和與年資有關的的大法官解釋,違憲審查結果,共計有 4 條被宣告違 憲(釋字第 658,589,274,187 號);有 6 條被宣告合憲(釋字第 614,605,

526,501,455,333 號)。而違憲的理由包括:違反法律保留,欠缺法律具體明 確授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公務人員訴訟權應受保障。

據上小結,和年資相關的大法官解釋共 10 則,全部和政府機關人員相關,

解釋範圍涉及 8 類年資作用。相關的憲法權源包括:第 7,23,18,15,16,93,

增 7 條及信賴保護原則(依出現解釋文的頻率排序)。違憲審查強調公務人員身 分權益、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第一款 年資法條的憲法權源—經大法官解釋者

3.1 節所列 10 則和與年資有關的的大法官解釋,向上溯其源至憲法法條,共 計有 7 條及外加 1 條信賴保護原則,分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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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二、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 上一律平等。

三、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四、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五、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六、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 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七、第 93 條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

八、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 監察委員任期六年。

以下將相關大法官解釋解釋文內容分條摘錄並析注:

一、 法治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 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 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 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 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 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 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 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 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 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 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予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 公益目的,亦得確保(大法官釋字第 589 號解釋)。

惟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並非一律可以主張信賴保護,仍須視該 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依舊法規所必須具備之重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尚未具備 之要件是否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或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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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有實現之可能等因素決定之。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 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 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大法官釋字第 605 號理 由書)。

二、 憲法第七條—平等權

憲法第七條明文保障人民之平等權,惟其平等並非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 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與立法目的,訂 立法規之機關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大法官釋字第 526 號理由書)。

行政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其屬給付性之行政措施具授與人民利益之效果 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大法官釋字第 542 號解釋)。

按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義務役軍人與志願役軍 人之服役時間長短與專業知識或屬有間,但於服役期間所應負之忠誠義務與其所 服之勤務,與志願役軍人尚無差別,軍人依法所應享有服役年資計算之權益,不 宜因其役別為義務役或志願役而有所不同(大法官釋字第 455 號理由書)。

三、 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

憲法保障財產權(大法官釋字第 526 號解釋)。

四、 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

憲法第十六條所謂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乃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 提起訴願或訴訟之權利,受理訴願機關或受理訴訟法院亦有依法審查決定或裁判 之義務而言。此項權利,間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而有所差別,如公務員關於其職 務之執行,有遵守法律,服從長官發命令之義務,除長官所發命令顯然違背法令 或超出其監督範圍外,下屬公務員縱有不服,亦僅得向該長官陳述意見,要無援 引訴願法提起訴願之餘地(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二條及本院院字第三一 一號解釋)。從而除有此類特殊情形外,憲法或法律所保障之公務員權利,因主 管機關之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致受損害時,尚非均不得循行政或司法程序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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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濟(大法官釋字第 187 號理由書)。

五、 憲法第十八條—服公職權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 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 之官等俸級,基於憲法上服公職之權利,受制度性保障 (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

第四八三號解釋參照) ,惟其俸給銓敘權利之取得,係以取得公務人員任用法上 之公務人員資格為前提(大法官釋字第 605 號解釋)。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

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國家則對公務人員有給 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第六○五號解釋參 照)。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多寡,係計算其退休金數額之基礎,故公務人員退 休年資之起算日、得計入與不得計入之任職年資種類、如何採計、退休後再任公 務人員年資採計及其採計上限等有關退休年資採計事項,為國家對公務人員實現 照顧義務之具體展現,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請求權之內容有重大影響;且其有關 規定之適用範圍甚廣,財政影響深遠,應係實現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與涉及公共 利益之重要事項,而屬法律保留之事項(大法官釋字第 658 號理由書)。

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軍人為公務員之 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

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軍人為公務員之 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