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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揭櫫的年資作用原則

第四章 年資法規的原則

第一節 法條揭櫫的年資作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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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年資法規的原則

在本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款節,將法律中的年資法條,依據年資的作用來歸 納,約略可分列出 48 類年資作用,顯然年資具有廣泛的影響層面。此 48 類年資 作用乍看之下似乎羅列紛呈而雜亂無序,然而其背後是否具有共同的意義呢?

年資和人力資源管理有密切的關係。人力資源管理係指組織中有關人力資需 求的規劃、招募、任用、解雇、報酬、激勵、訓練、發展和評估等管理功能。在 人力資源管理的諸項功能方面,人員的年資重要的考量因素,從招募人才之限定 工作資歷開始,任用的職位,起薪,考核和奬酬,到最後人員的資遺退休撫卹,

可以發現在管理考量上處處均須考量人員的年資。所以,年資法制實是整體人事 法規的主幹,並且貫穿其核心。本節將進一步以人力資源管理為軸向,依任用、

報酬、激勵、福利、離退等類別,將本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款節所羅列的 48 類 年資作用再進一步歸納,試圖藉由此舉以呈現隱蔵在諸多年資作用背後的共同意 義,此意義或者可以稱之為「年資作用原則」。

本節將 48 類年資作用進一步歸納為 8 個年資作用原則,依次為:審資度能,

量資給薪,資深賦權,依資授惠,限資留用,計資退養,年資保護,年資揭露等 原則。以下將 8 個年資作用原則分別詳述於各次節中:

第一節 法條揭櫫的年資作用原則

第一款 審資度能— 年資可作為能力及資格認定的依據

在法律中,對個人而言,有根據年資:(詳見本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款節)

(一) 作為能力的認定 (二) 賦予得以參加考試 (三) 作為考試加評分 (四) 賦予得以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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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賦予得以進修或研究 (六) 作為任用須具備的資格 (七) 作為轉任須具備的資格 (八) 作為執業須具備的資格

在法律中,對機構而言,有根據年資:(詳見本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款節)

(九) 作為團體或企業申請許可或認可的要件

綜合以上九項年資的作用,可以歸納出,年資可作為「能力」、「資格」認定 的依據。

「工作年資」可作為能力資格認定的依據。西諺有云:「Practice makes perfect」,中文成語也有「熟能生巧」的說法。實務操作能使人習得經驗,經由 累次的操作可純化技能,而進一步或能由夙昔所累積的經驗中萃集成為知識學 問。當然,這些都須要時間的投注。所以,工作年資可視為學習成果的客觀評量,

而成為能力認定的依據。舊日(民國四十至五十年代)臺灣社會有所謂學徒制,

徒弟拜師學藝,在師父家學門技藝。學徒制培訓內容包括二個方面:一是業務技 術,二是職業道德訓練。此種傳統師徒傳授技藝的模式,讓具有實務經驗的專家 引領新手進行學習,透過「師傅帶學徒」、「學徒學師傅」的教學型態,使生手能 由「學徒→ 工匠→ 師傅」而一貫晉升29。Collins、Brown與Newman(1991)指出:

傳統學徒制乃由專家示範如何完成任務,而後由徒弟接受練習操作,如此反覆經 由示範與操作的過程直到徒弟能獨力完成任務為止。其內容包括:1.示範

(modeling):由徒弟觀察師傅示範,如何完成任務中的每一部份,專家讓每個目 標流程皆顯而易見。2.提供鷹架(scaffolding):師傅給予徒弟完成工作的機會,這 過程由專家適時地提供下一步的提示,以讓徒弟完成任務。3.撤除(fading):其概 念為逐漸減少給予徒弟的支持與協助,讓徒弟有更多的機會獨立完成。4.指導 (coaching):在於整個學徒制的經驗當中,師傅透過各種不同的活動,例如選擇

29 陳木金,認知學徒制理論對精進教師教學傳習的啟示,國立政治大學教學發 展中心電子報,26 期,200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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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工作、提供提示及鷹架、評估徒弟進行的情形、面對各種問題時的對話、給 予鼓勵、回饋、結構性的教導。在師傅對徒弟指導傳授的方式下,約過三年四個 月,徒弟經師傅考校合格後,即學成「出師」而可以獨當一面。所以,工作年資 又隱含了專業資格的認定。例如: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8 條規定,現職公 務人員,在本機關任職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服務機關證明文件,且其資歷依銓敘審定之官等分別已達前 三條所定學分、年資或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得認為具有本機關職務列等相同或 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術類職系職務之職系專長。

「任職年資」可作為忠藎資格認定的依據。資格是組織檢拔人選的標準,一 般須經過技藝檢定考校取得。但忠藎如何考校?忠藎是須要時間觀察的。在組織 內,任職年資較長者,長官對其信賴和依賴程度均較高;數易其主者,必然難以 贏得上司的信賴。所以,任職年資除隱含能力意涵之外,另也象徵對組織的忠藎 程度。當遇有重要職位而忠藎程度是重要考量時,任職年資則成為資格認定的依 據。例如:鹽務人事規則第 91 條規定,經營公款公務人員,須儘量選擇年資較 深者充任,伋應由主管員嚴加審核其保證人選並慎重查對保證書。

年資在能力資格認定方面,一般扮演門檻的角色。通常規定人員經一定年數 的實務歷練得以獲得具某項能力的認定、報考高一級學位、參加訓練、取得任用 資格、取得轉任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或是機構得以申請某種業務的辦理。少數 扮演計分項目之一的角色,例如:作為考試評分項目,或賦予得以進修或研究方 面。極少扮演累進的角色,例如:作為考試加分方面。

附帶一提,「生命年資」可作為能力資格認定的依據。生命年資就是「年齡」。 法律上有很多權利的賦予是以年齡為依據。例如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 力,始於出生』,權利能力自出生時,即給予。同法第 12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 成年』,始賦予完全行為能力。刑法第 18 條規定十八歲以上八十歲以下,精神 健全又無瘖啞者,認為有完全責任能力。本研究囿於時間及研究方法的限制,無 法逐一分析生命年資的影響,致使統計未能詳盡,惟就以綜覽整體年資法全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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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而言,應無妨礙。

第二款 量資給薪— 年資可作為薪俸、考績、奬勵的依據

在法律中,對個人而言,有根據年資:(詳見本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款節)

(十) 作為提敍官職、提敘俸級的依據 (十一) 作為考績的門檻

(十二) 作為敍獎的依據

以上三項年資的作用,可歸納為一處,因為此三項年資作用,都和任職中的 金錢給付有關。

年資在提敍官職俸級方面,扮演累進的角色。提敍官職、俸級的規定,主要 是規範初(轉)任職務或晉階換敘時,對該員過去的年資如何評價而給予合適的 職位和薪俸。一般而言,任職的年資愈久,職位和薪俸會愈高。大部份的人工作 旨在謀生,所以薪俸是留用人才的重要手段。如前段所述,因為年資可作為「能 力資格認定」的客觀依據,所以在考量給薪時,年資亦是應予審酎的重要變項,

是以「量能給薪」。如同德國社會學者韋伯(Max Weber)所倡導科層體制之明 確薪俸原則:組織成員的俸金都按地位和資歷由明確的薪俸制度所決定。因為年 資除了是銓敍審定俸給的依據之外,也同時也是提敍職等的依據,兩者如何考量 其優先次序?本國法律的規定是先用於提敍職等,餘者再銓敍審定俸給30。「俸 給」為公務人員的每月給與,又分為本俸 (年功俸) 及加給31。公務人員的職級,

係採「簡薦委制度」,有官等、職等的分級,共分有三官等和十四職等,而官等、

職等間有對應關係。三官等為:簡任官(高級文官)、薦任官、委任官(基層文官)。

其中簡任涵蓋十到十四職等,薦任包含六到九職等,委任為一到五職等。每一職

30 曾任行政機關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應先於所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再銓敘審定俸級。(公務人員俸 給法第 12 條)

31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 (年功俸) 及加給,均以月計之。(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3 條)

年資在考績方面,扮演基本門檻的角色。考績(merit rating)是考核績效的 簡稱,就是對工作人員能力與績效之考評,並視成績優劣予以獎懲,以獎優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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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優秀員工。如此不僅能普遍激發員工的熱情,提升員工的效率,也有助於吸引 和留任優秀的員工。尤其資深優秀的員工實是組織的重要資產,有他們的協助,

組織的運作會更穩定和健全。如果組織能在資深優秀的員工退休 (職) 、資遣、

辭職或死亡時給予表章,當可激勵在職員工的士氣以為橬模,進而塑造組織的價 值文化。不過,年資在敍獎方面,也有扮演累進的角色,例如:少年矯正學校特 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第 4 條規定,以獎金名義給與少年矯正學校校長、教師 及輔導教師,目的在慰勉渠等之辛勞,就此奬金的性質言應該視其為加薪,係按 月給與加給,其支給標準為每月新台幣壹仟元,服務每滿一年加發百分之十,最 高以加發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三款 資深賦權— 年資可作為升等陞遷、事務分配的依據

在法律中,對個人而言,有根據年資:(詳見本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款節)

(十三) 作為升等或陞遷的評量項目

(十四) 充任「推選會議」主席、代理主席 (十五) 充任審判長、決定法官席次

(十六) 陳述評議順序 (十七) 事務分配排序

以上五項年資的作用,可歸納為一處,因為此五項年資作用,都和任職中的 權力賦予有關。

以上五項年資的作用,可歸納為一處,因為此五項年資作用,都和任職中的 權力賦予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