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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年資法制的主要法規

第五章 公務人員和勞工人員年資法制之比較

第一節 公務人員年資法制的主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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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務人員和勞工人員年資法制之比較

如前所述,年資法規有 93%的年資法條和政府機關人員相關;僅 7%和勞工 相關。尤其,司法人員有最高的年資法規範密度。顯然,年資在政府機關人事制 度有較嚴密的規範,而私人的公司商號則有較為彈性的空間。本章嘗試作兩者的 比較,以突顯其差異。

第一節 公務人員年資法制的主要法規

公務人員人事制度,約可分官制、官規二大部分。前者概指靜態結構之規範,

如人事管理基本架構、組織編制、職稱、官等、職等;後者概指動態運作之種種,

如考試、任用、考績、俸給、退休等。「年資」在政府機關的人事制度中有廣泛 的影響,共計涵蓋 26 個層面,舉凡考試、訓練、任用、俸給、休假、福利事項、

考績、轉任、轉調、考績、升職等、陞遷、升官等、調任、保險(養老給付)、 資遣、優惠退離、退休(撫慰)、撫卹、殮葬補助費、榮譽、年資保障等皆有相 關的規定,甚至退休所得課稅、優惠存款、退休人員保險保費、補償金等也和年 資相關。本節從公務人員角度,概略的瀏覽和其相關的年資規範。惟本節之公務 人員係指經公務機關任用報銓敍部之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約聘雇人員、軍警、

教育、司法和公營事業人員。

和公務人員年資相關的中央法規主要略計有 30 部,包括:公務人員升官等 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陞遷 法、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 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公 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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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特 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 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現職公務 人員改任辦法、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獎 章條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從應考試選拔起,年資就是公務人員制度的核心,而受到法律嚴格的規範。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 一、二、三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 試一級考試;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學系畢業者,

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務 人員考試法第 15 條)類科畢業者,或初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 通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6 條)凡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7 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必要時得視 考試等級、類科之需要,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具有與各該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 或訓練始得報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

公務人員除考試任用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領有執照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 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分別轉任薦任、委任官等 職務,並以薦任第六職等、委任第三職任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 員條例第 5、6 條)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而占缺訓練,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 年資給予休假。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級俸。如原 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予加給。(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9 條)

公務人員任用後,若有以前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教育或公營事業服務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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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 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6 條)曾任公務年資之認定,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行之。(公 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 2 條)銓敘有案之年資,如符合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先於所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晉升職等,

再銓敘審定俸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2 條第 2 項)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

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 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 (度) 考績 (成、核) 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 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 止。(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第 1 項)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任用後有轉調的年資限制。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 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公務 人員考試法第 3 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錄取的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及特種 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則有 6 年的留用限制(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 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規則第 7 條,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 9 條)

公務人員的休假日數、排假優先次序均和年資有關。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 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 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 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 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二人以上 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 9 條)公務人員因轉調 (任) 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 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

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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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規定。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

公務人員職等之晉升,和考績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以任現職滿一年者 予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若有二年列 甲等或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公務人員 考績法第 11 條)

公務人員職務之陞任,年資是考量因素之一,其它尚包括:品德、忠誠、擬 陞任職務所需知能評分(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 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 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

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一)經升官等考試及格,或(二)年資、考績、

俸級符合且經升官等訓練合格。其中,應簡任升官等考試者,須現任薦任或薦派 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應薦任升官等考試者,

須現任委任或薦派第五職等人員三年以上,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公 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3、4 條)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或六年,以該職等 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 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 用資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 法第 5 條)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 務滿三至十年,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 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 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委任 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6 條)

公務人員之調任得依其職系專長,職系專長得依經歷認定,經歷認定係以一 定年資為條件之一。除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予以調任 外;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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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且調任得依其職系專長。職系專長可以依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現職公務人員,在本機關任職滿三年,最近三年年 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服務機關證明文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現職公務人員,在本機關任職滿三年,最近三年年 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服務機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