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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協定與年資有關者

第二章 年資法規—成文法

第三節 條約協定與年資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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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在復職併計年資方面,扮演併留年資的角色。

年資在軍職年資併計,且併計於公職年資方面,扮演併留年資的角色。

年資在教育體系轉任併計年資方面,扮演併留年資的角色。

年資在司法體系轉任併計年資方面,扮演併留年資的角色。

年資在併計律師執業年資方面,扮演併留年資的角色。

年資在部份併計年資方面,扮演併留年資的角色。

年資在補繳方面,扮演併留年資的角色。

年資在保留方面,扮演併留年資的角色。

年資在作為繼續參加保險的資格方面,扮演併留年資的角色。

年資在機構資訊揭露方面,扮演公布年資的角色。

第三節 條約協定與年資有關者

條約協定中與年資有關的規範,包括二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 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三協定(中華民國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 間技術合作協定,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國政府間之技術合作協定,中華民國農 業委員會與巴布亞紐幾內亞農牧部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國際法成為行政法法源之方式有三:1) 直接作為法規適用(如:條約或協 定);2) 須制定法規始能用(如:參加著作權公約,制定著作權法);3) 經司法 審判機關採用,並作為判決先例之國際法原則22。條約或協定均是中央各機關或 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簽訂之國際書 面協定。然而,條約具有下列四項性質之一者:一、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者。

二、定有批准條款者。三、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四、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協定,係指除條約以外 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名稱及方式為何23。原則上,條約由行政部門與外國政 府簽署後,須送交立法院審議而經讀會程序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生效(參照憲

22 吳庚,同註 7,頁 41。

23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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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 38,58,63 條);協定則於簽署後僅送交行政院院會決議即可生效。惟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 329 號解釋,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 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 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 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 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條約的位階與法律相同(參照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解釋理由書),如遇條約 與法律相牴觸之情形,實務上傾向承認條約優先24。協定因未經立法程序,其位 階低於法律,惟協定若經立法院審議者,亦應視為條約。

若以適用人員分類,公約協定共計適用於 2 類人員,分別為:全民(2 公約); 派駐他國的農耕隊人員(3 項協定)。若以年資作用分類,公約協定共計涉及 3 類年資作用,分別為:升等陞遷(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惠予優遇(3 協定);年資保留(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一款 條約與年資有關者

條約中與年資有關的規範,有二公約,分列如下:

一、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人人有權享受 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

24 法務部 (77) 年法 77 參字第 20108 號函。法律與條約適用之優先順序問題:

三、條約在既宜視為與「法律」具同等效力,則如條約之內容與法律之規定相牴 觸時,其適用之優先順序為何?從憲法第 141 條規定之精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 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以條約之效力為優。歷來若干立法例(如民國 37 年 5 月 12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之防空法第 3 條第 2 項、民國 43 年 4 月 17 日總統令公 布之引渡法第一條)、法院判決(如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1074 號刑事判決)及 實務界解釋(如司法院民國 20 年 7 月 27 日致前司法行政部訓字第 459 號訓令、

本部 72 年 2 月 21 日法(72)律字第 1813 號函)均持此一見解。惟若條約批准 於法律公布施行之前,而與法律之規定相牴觸時,是否仍應優先於法律適用,似 值得研究。原則上,一國政府有義務不制定違反條約之法律,故在解釋上,應儘 可能推定立法機關不願為與條約有牴觸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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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高等級,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

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 締約各國 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 採取適當措施: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喪失原有工 作、年資或社會津貼。

此二項公約適用於全民,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年資作用在作為升等 或陞遷的評量項目,年資係作為法律要件,可能扮演計分項目、門檻、甚或累進 角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年資作用在年資保留,年資係作為法律效 果,扮演併留角色。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係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聯合國大 會決議通過,並自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批准 接受該公約,旨在保障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 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聯合國憲章揭示人類一家,對於人 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 基礎。世界人權宣言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公民及政治權利而外,

並得享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健全人權保障體系,特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 法」,使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設立人權事務委 員會負責兩公約之解釋,建立人權報告制度。並自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係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聯合國 大會第 34180 號決議通過,並自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生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元 月批准加入,旨在消除對婦女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以保障婦 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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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此公約乃《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

的具體條文化,重申《聯合國憲章》對基本人權、人身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 權利的信念,也申明《世界人權宣言》不容歧視的原則,並宣布人人生而自由,

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資格享受該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

不得有任何區別,包括男女的區別。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 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 進性別平等,特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 行法」,使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由聯合國消除對 婦女歧視委員會負責公約之解釋,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並自 民國 101 年 01 月 01 日起施行。

第二款 協定與年資有關者

協定中與年資有關的規範,有三協定,分列如下:

一、中華民國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協定第六條第七項 應以帛琉共 和國共和國政府同等階與年資之公務人員通常享有之優遇畀予農耕隊人員。

二、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國政府間之技術合作協定第六條第八項 對於農耕示 範隊之貨品動產與財物 金錢與薪俸均給予馬國政府同等階級年資公務人員 通常得以享受之權益。

三、中華民國農業委員會與巴布亞紐幾內亞農牧部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第六條第 五項 應以巴紐政府同等階級與年資公務人員通常享有優遇界予農技團人 員。

以上三項協定均僅適用於派駐他國的農耕隊人員,年資作用在作為給予優遇 的依據(惠予優遇),年資係作為法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