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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公民參與的意涵及重要性

本節先從文獻中探討公民參與的意義,並從中尋找公民參與意向的資料蒐 集工具。最後再從公民資質理論、公共行政領域及教育領域來探討公民參與的 重要性。

壹、公民參與的意涵

一、公民參與的意義

在民主開放、資訊發達的現代社會中,公民參與是一個重要的概念。Chandler 與Plano(1988)將公民參與定義為「政策的形式、方案執行及決策的過程中,

公民的直接涉入。」將公民參與和投票、利益團體行動等間接的公民參與做出 一個劃分,強調公民跳脫代議制度的限制,直接參與政策的制定及執行過程。

Garson與Williams(1982)則認為公民參與是「政府在政策的管理和執行方面,

提供更多施政的溝通管道來回應民意,並使民眾能以更直接的方式參與公共事 務的行動。」他們的觀點強調政府機構在執行及決策時,必須與公民有更多的 接觸與溝通,而公民參與者,應該是任何與該政策有關的公民。而Cunningham

(1972)將公民參與定義為「社區成員行使權力對社區一般事務進行決策的過 程。」將公民參與的主體定義為一般的民眾。DeLeon(1995)也抱持類似的看 法,他認為政策過程中只有菁英參與的缺點,使得民眾的意見在政策過程中顯 得薄弱,所以在政策形成的過程之中,納入民意就顯得非常重要。我國學者陳 金貴(1992)認為公民一詞已不限傳統的秀異分子 ,而早已擴及一般的居民及 市民;公民參與一詞也不限於透過選舉所產生在立法、司法及行政的代表或是 參與政府的民意調查,而是指民眾直接涉入政府的事務中。

上述幾位學者多從公民一詞的意涵及參與的形式來定義公民參與,我國學 者張秀雄(2000)則從能力的角度來看待公民參與,具有參與社會生活和政治

參與途徑仍不夠,而是要有相對應的能力才能展現真正的公民參與。林水波與 王崇斌(1999)對公民參與的定義為「人民基於主體性的認知與實踐,經由對 政府行政與公共事務相關的知識與資訊的吸收,透過平等公開的參與管道,直 接貢獻自己的情感、意志與行動於公共事務的處理之中。」他們強調有效的公 民參與必須要有三種特性,首先是公民的主體性,強調公民對公共事務的直接 涉入,而非流於形式主義;其次是能力充分性,強調公民要具有參與公共事務 的知識與技能,而政府亦要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以提升公民的參與能力;最後 是直接平等性,強調公民要有直接的參與管道,而且每一個公民都有平等的參 與機會。

IEA在其所舉行的ICCS2009研究架構中,在知識內容面向上將公民參與定 義為「個人在所屬社群的行動表現形式,可以在任何社群層次和社群脈絡中運 作,包括覺察、投入或是影響等不同層次的參與」。在其之下包含了決策

(Decision-making)、影響(Influencing)和社群參與(Community participation)

三個次領域,其下包含五個關鍵概念,公民涉入(Civic involvement)是指社群 得利於公民的主動涉入,因此公民有義務積極地行使權利及參與社群活動;公 民自我效能(Civic self-efficacy)是指個人採取某些行動方針時,判斷自己的行 動對政府產生影響的能力;合作/協同(Co-operation/collaboration)是指當社群 成員共同去實現社群的目標時,社群可以從中獲取最大的利益;協商/解決

(Negotiation/resolution)則強調社群和平地解決分歧對於社群安寧是十分重要 的,而採用協商的方式是解決分歧的最好方式;參與銜接(Engagement)意指 公民為了提高公民參與的效率,必須去關心社群的議題與資訊(Schulz, Fraillon, Ainley, Losito & Kerr, 2008)。在情感行為面向上,則將公民參與定義為「與個 人參與公民行動有關的態度、行為、行為意向」。在其之下包含了學生的自我 信念、參與政治及社會議題的溝通、校內公民活動的參與、校外公民活動的參 與、未來政治參與的意向等層面(Schulz, Ainley, Fraillon, Kerr & Losito, 2010)。

IEA所強調的公民參與概念涵蓋了知識、情意、行為的層面,足夠的知識,積極 的態度、實際的行動,都是公民參與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綜合以上討論,研究者認為公民的參與早已不因資格、身分而有所限制,

任何人若是對公眾事務有參與的熱情與意願,都具有公民參與的權利;但在參 與的過程中,每個公民應藉由參與的機會來增進自己的知識、技能,提升參與 行動的質與量,以提升公眾事務的品質。參與的管道上,學校內與學校外的活 動可說是公民參與的預備訓練,而學生成年後,除了投票、參與民調外,直接 的公民涉入,如擔任顧問或陪審團、參與公聽會、參與抗爭等,也可算是公民 參與的方式。但在資訊化的浪潮下,公民參與的管道是愈來愈多樣,各種具平 等性、直接性的新興參與管道也應該是公民參與的關注焦點。研究者的研究正 是聚焦於網際網路這項新興的參與途徑,希望透過其迅速、平等、公開、共享 的特性,藉此提升參與學生的公民參與意向,以彌補傳統課堂上教學的不足。

二、公民參與意向的內涵

意向一詞在劉真(2000)所主編的教育大辭書中,意向是指心意指向某個 方向的活動;初起時多為一種衝動方式,可能有目的,但尚未確定目的之所在。

故而由內在作用而定,不從外在的結果理解。在道德方面,由於重視道德性的 內在特徵,所以強調意向、動機而非行為的結果;在法律方面,意向被視為行 動的目的,不論其是否其實存在。

在公民參與意向上,IEA在ICCS2009的研究架構裡,將情意行為面向關注 在學生的觀點與活動,並從價值觀、態度、行為意向、行為等四個次面向來探 討。而其中的行為意向是指學生對未來公民行動的期望,其構念包括「未來參 與合法抗爭的預期」、「未來參與非法抗爭的預期」、「未來參與投票活動的 預期」以及「未來參與其他政治活動的預期」。合法抗議爭活動是指讀者投書、

向民意代表陳情、連署請願、參與和平的集會遊行、配戴表達訴求的徽章、拒

買特定產品等方式;非法抗爭的活動則是指癱瘓交通、佔領公共設施、在牆上 塗寫抗議標語等方式;投票活動主要指瞭解中央或地方候選人的資訊,並在選 舉中投票;其他政治活動則包括參加職業團體、參加政黨、替政黨或候選人助 選、成為選舉的候選人(董秀蘭、鄧毓浩、林佳範、黃美筠,2011)。ICCS2009 便是依上述構念做為問卷編製的依據,並藉此問卷工具測得受測者的公民參與 意向。

但這並不表示ICCS2009忽略學生在成年前的公民參與行為,ICCS2009是以

「學生活動的頻率」、「在學校公民相關活動的參與情況」、「在社群中公民 相關的參與情況」三個構念來瞭解學生當下的公民參與情形。學生活動的頻率 是指學生進行媒體消費、人際構通、參與社團及社區活動的頻率;在學校公民 相關活動的參與情況是指學生參與學生議會、校園新聞團體、學生辯論會的狀 況;在社群中公民相關的參與情況是指學生參與人權團體、宗教團體、青年組 織這類團體的情形(Schulz, Fraillon, Ainley, Losito & Kerr, 2008)。所以ICCS2009 對學生在成年前的公民參與僅針對其行為進行調查,但針對這些行為的預期意 向卻沒有調查。研究者認為學生在成年之前,仍有很多參與上述活動的機會,

而且這些活動也屬於公民參與的範疇,所以學生在這些活動的參與意向,也應 列入公民參與意向的內涵。

由於ICCS2009的問卷是由國際公民教育與素養調查計畫總部主導,均聘請 該領域學有專精的學者與測驗專家共同參與試題與問卷之研發,問卷的信度與 效度極高(劉美慧、董秀蘭,2009)。而且其調查對象為各國13歲學生,與本 研究的參與者相符。研究者將ICCS2009學生問卷中有關公民參與意向的題目改 寫為開放性題目,同時將公民參與情形調查的題目加以改編成調查公民參與意 向的開放式題目,將兩者綜合為一份開放性問卷,用來調查學生的公民參與意 向。所以本研究的公民參與意向包含「未來參與校內活動的預期」、「未來參 與校外活動的預期」、「未來參與合法抗爭的預期」、「未來參與非法抗爭的

預期」、「未來參與投票活動的預期」以及「未來參與其他政治活動的預期」

六個層面。在教學前與教學後給所有研究參與者填寫,依參與者的答案來瞭解 其公民參與意向的初步轉變,並針對幾個極端的個案進行更深入的訪談,藉此 深入瞭解Facebook線上討論融入公民課程對公民參與意向的影響。

貳、公民參與的重要性

一、從公民資質理論看公民參與的重要性

(一)公民共和主義對公民參與的看法

彭如婉(1997)認為公民共和主義認定的公民,是能夠參與公領域活動的 成員,在公領域的活動中,與他人的互動發展自己的人格,藉由對共同事務的 關心建立公民間彼此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奠定個人認同的基礎。

林火旺(2000)認為公民共和主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 德,亞里斯多德的公民觀建立在對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區分,公民與公民之 間是一種政治關係,他們聚會所要討論和決定的事務是公共而不是私人的事 務,所以公民在處理戰爭、貿易等公共事務時,必須完全拋開所有私人的事情。

對亞里斯多德而言,公共領域比私人領域優越而且真實,重要的是參與公共決 策的自由,而不是決策的內容。人只有在公共領域中,才能發揮身為一個社會 動物的最高能力。也就是說,透過承擔公共職位、參與公共事務,真正的德行

對亞里斯多德而言,公共領域比私人領域優越而且真實,重要的是參與公共決 策的自由,而不是決策的內容。人只有在公共領域中,才能發揮身為一個社會 動物的最高能力。也就是說,透過承擔公共職位、參與公共事務,真正的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