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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公民參與的意涵

壹、公民參與的意義

公民參與可拆解為「公民」及「參與」兩部分。「公民」是指具有公民權的 人,亦可泛指社會中所有人民;「參與」即參加、加入,故「公民參與」從字面 上可直觀視其為具有公民權的人民參加公共事務。一般而言,「公民參與」可分 為廣義及狹義兩類:廣義的公民參與(civic engagement)偏重在人與社會的互 動,狹義的公民參與(civic participation),又稱為政治參與,側重在公民透過 行動影響政治行動,特別是投票行為的表現(Adler & Goggin, 2005)。

傳統上將公民參與和政治參與劃上等號,認為涉入政治活動,特別是投票 為重要的公民參與表現,如:林瓊珠(2005:158)提到在公民參與政治將可維 持國家的民主運作,人民可透過參與表達對公共事務的意見,且對政權提供信 心與合法性基礎;陳陸輝和黃信豪(2007:4)指出「政治參與代表民眾和政治 體系的連結關係,透過選舉、遊說等形式,民眾可表達偏好以及對重要議題的 立場」;Meer、Grotenhuis 以及 Scheepers(2010)指出政治參與是企圖影響政 策過程和結果。但隨著時代變遷,受到政治型態、科技發展等影響,若仍將公 民參與侷限於政治活動,不免過於狹隘,公民參與的概念也應與時俱進有所改 變,回顧近年來學者專家對於公民參與的定義已逐漸由政治面擴大到參與和切 身相關公眾事務領域。

Camino 與 Zeldin(2002:214)指出公民參與是「在集體行動中去影響抉 擇,並認為公民參與是民主的基石,是每個人的事,不僅在官員和專家身上」。

Fall(2004:1)認為公民參與是個廣泛的主題,但簡單而言,是指「公民和其 社會及政府的互動」。Reuben(2004:199)則認為公民參與是指「私人在公領 域的行動,其參與目的是欲影響政策決定,並追求公共善」。Mémard(2010:1)

主張公民參與是公民運用民主原則,對其所屬的社會或社區進行意志表達。

Goldfinger(2009:70)則認為公民參與可被理解為用以確認和傳達與公共相關 議題的個人和集體的行動。

IEA 在 ICCS 的研究架構中,指出公民參與是指「個人在其社群中的行動 表現形式,其可在任何社群層次和社群脈絡中運作,包括覺察、投入或是影響 等不同層次的參與(劉美慧、劉欣宜,2009)。」其概念包含「決策」、「影響」

和「社群參與」三項子領域,核心概念為:公民參與、公民自我效能、合作/

協同、協商/解決和公民投入五項(劉美慧、董秀蘭,2009)。

由上可知其實公民參與的定義多元,並未有定於一尊的說法,但多強調人 民與公共社會的涉入,以行動改變社會的決策。故近年來對於公民參與的看法 多由狹義的政治參與轉向到廣義的公民參與上。

ICCS 探討國中生的公民參與,其研究架構中,分別就 14 歲學生的公民知 識、態度及行為及行為意向進行資料蒐集,其中行為意向包括:參與合法抗議 活動意向、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參與選舉投票活動意向、參與其他政治活 動意向、及非正式政治參與意向五部分。研究者認為以國中生而言,廣義的公 民參與似乎更能反映其參與經驗,而 ICCS 所涵蓋的層面較為周延,故以此作 為本研究的資料。

貳、公民資質理論中的公民參與

西 方 政 治 哲 學 界 對 於 公 民 資 質 的 討 論 頗 多 , 常 見 者 有 自 由 主 義

( Liberalism )、 公 民 共 和 主 義 ( Civic republicanism )、 社 群 主 義

(Communitarianism)及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四者因其發展背景 與重視面向不同,對於公民參與的看法亦有所出入,也形塑出不同的公民教育 觀點。

自由主義受到宗教改革和啟蒙運動的影響,強調個人的自主性,認為每個 人只要符合消極的法律規定,即可被視為國家的公民,是一種普遍性的公民資

格觀。個人和國家是工具性的關係,國家的目的為保障個人權利,公民的角色 只是自我的一部分,並非全部。自由主義認為要求每位公民參與公共事務是不 可能的,且公民除選舉外,並無特殊需要公民參與之事。又公民本身可自由選 擇在公領域的作為及不作為,不論其選擇如何都不損及其公民身分,故其主張 的是一種「消極性的公民參與」(廖添富,1999;董秀蘭,1998;劉姝言,1998;

廖添富、劉美慧、董秀蘭,1999;張秀雄,1999a;劉阿榮、林麗菊,2000;莊 富源,2007)。

由於自由主義過份強調個人權利導致社會冷漠與混亂,故人們追溯自古希 臘羅馬時期,發展出公民共和主義,追求公領域中的基於公意,具公共約束力 的「公共善」(Common good)與公民德行。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是指不受個人 私利影響,有錢有閒具理性討論公共利益能力者,雖然公民資格是具排他性的,

但每位公民都有平等權利參與公共事務,透過參與討論的過程,建立公民的認 同與歸屬感,使個人自由真正實現。因此強調主動參與公共事務,並重視公民 對共和的犧牲奉獻與忠誠,達到社會共善(莊富源,2007;張秀雄,1999a;彭 如婉,1998;劉阿榮、林麗菊,2000;簡成熙,2004;蘇峰山,1996)。

社群主義承襲公民共和主義的公共善和公民德行觀點,但修正其要求公民 應絕對效忠國家、犧牲個人以成全共和的目標,社群主義想脫離自由主義重視 個人,共和主義強調集體的思維,重視個人與「社群」的認同,認為個人生活 在特定的社會關係中,和整體社會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個人與國家是一固有關 係,由國家決定個人在群體的地位(劉阿榮、林麗菊,2000)。社群主義強調「共 善政治」認為整體社群成員會追求符合共善價值的生活,不只重視權利保障,

也注重公民的責任與義務。而社群生活的共善,是有賴於公民參與公領域的決 策,故主張「積極性的公民參與」(廖添富,1999;董秀蘭,1998;彭如婉,1997;

彭如婉,1998;廖添富、劉美慧、董秀蘭,1999;張秀雄,1999a;劉阿榮、林 麗菊,2000;莊富源,2007)。

多元文化主義為反映「平等」下的壓迫性政治而興起,認為應積極面對族 群間「平等」和「差異」的問題,尊重其自主性並肯認其差異性,又因個人自 身的多元性,有不同的公民認同及需求,主張「差異政治」。多元文化主義者認 為在符合社會正義的前提下,應具備「肯認差異」之價值觀,主張惟有透過公 民積極的實踐行為,族群與個人的差異觀點方足以得到保障,是一種積極的公 民參與觀(章玉琴,1999;張秀雄,1999a;劉阿榮、林麗菊,2000;莊富源,

2007)。

自由主義強調「個人權利」、公民共和主義宣揚「主動參與」、社群主義重 視「社群認同」,多元文化主義主張「肯認差異」,四者對於公民參與的論述有 所不同。公民共和主義、社群主義及多元文化主義都強調公民參與之重要性,

即使是主張消極公民參與的自由主義,亦重視選舉,故人民涉入公領域,影響 集體決策是必要的。因此從上可知,無論是從何種政治哲學思考,皆重視人民 對公民事務的參與。

在科技日益發達,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全球化時代,若仍抱持著獨善其身的 觀念,不願更進一步關注且參與公領域事務,不但個人意見無法表達,更有可 能造成權利受損。故隨著社會變遷,我們更應去了解公民的參與,特別是針對 國家未來主宰者的青少年參與意向及其相關因素進行了解,才能形塑並建立理 想公民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