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各前因變項在臺灣八年級學生公民參與意向之差異比較
本節旨在說明各前因變項與臺灣八年級學生公民參與意向之差異分析。本 研究分別以「學生個人特質」中-學生性別、預期受教程度;「家庭背景」中-
學生家庭社經地位、移民背景、家庭類型、父母對政治社會議題感興趣程度;「學 校特質與資源」中-學校類型、都市化程度、擁有資源情形等類別變項為自變 項。再以學生「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參與選 舉投票活動意向」、「參與其他政治活動意向」與「非正式政治參與意向」五個 變項為依變項,進行變異數分析以考驗各自變項在公民參與行為意向差異情形。
考驗結果若達顯著,在變異數同質性假設成立情況下,將進一步以最小顯 著差異法(Least Significance Diffience test,LSD)進行事後比較,若變異數同質
性假設不成立,則利用 Games-Howell 檢定法進行事後比較,並檢視其關連強度
Eta Squared 值(η2),以判斷其實務顯著性,以瞭解問題二,並考驗研究假設二。
根據 Cohen(1988)建議, .001≦η2≦ .059 屬低度關連強度,呈現微弱實務顯 著; .059≦η 2< .138 屬中度關連強度,呈現中度實務顯著;η2≧ .138 則屬高 度關連強度,呈現高度實務顯著(轉引自邱皓政,2010:8-13)。以下分別就不 同的公民參與意向進行差異比較。
壹、臺灣八年級學生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之差異比較
研究者利用前因變項中的學生性別、預期受教程度、學生家庭社經地位、
移民背景、家庭類型、父母對政治社會議題感興趣程度、學校類型、學校都市 化程度、及學校擁有資源情形等九項特質作為自變項,並以學生參與合法抗議 活動意向為依變項,進行變異數分析,以瞭解學生是否由於前因變項的不同而 有顯著差異,表 4-7 為不同前因變項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之描述統
計與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表 4-7 不同前因變項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之描述統計與變異數
本研究結果和 Schulz、Ainley 與 Van de gaer(2010)研究相符,即男學 生在公民參與的表現上優於女學生;但與鄭慧蘭(2001)、陳南州(2006)、
許國興(2008)及 Schmidt、Shumow 與 Kackar(2007)的研究結果相反,
他們發現女學生在公民參與的表現上優於男學生;又 IEA 第一次研究(1971)
則是認為性別在公民參與上並無顯著差異,也與本研究結果不同。
二、預期受教程度不同的臺灣八年級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的
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預期接受大學教育的學生其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最高
(M=1.519),其次依序為預期接受國中(含以下)教育者(M=1.487)、預 期接受專科教育者(M=1.459)及預期接受高中職教育者(M=1.361)。為 瞭解預期受教程度不同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是否有顯著差 異,研究者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考驗,發現預期受教程度不同的學生 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有顯著差異(F(3,5,130)=13.45,p< .001)。
於進一步的事後比較發現,預期接受大學教育者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 優於預期接受高中職教育者,也優於預期接受國中(含以下)教育者;預期 接受專科教育者優於預期接受高中職教育者。從其實務顯著性(η2= .008)
而言,,顯示預期受教程度可以解釋其「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變異量的 0.8%,僅具有微弱的實務顯著意義。
三、家庭社經地位不同的臺灣八年級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的
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高家庭社經地位的學生其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為最高
(M=1.560),其次依序為中家庭社經地位者(M=1.460),再其次是低家庭 社經地位者(M=1.433)。欲瞭解家庭社經地位不同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 議活動意向」上是否有顯著差異,研究者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考驗,
發現家庭社經地位不同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會有顯著差異
(F(2,5,134)=18.95,p< .001)。於進一步的事後比較發現,高家庭社經地
位者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優於中家庭社經地位者,且優於低家庭社經 地位者。若就實務顯著性而言,家庭社經地位的 η2為 .007,顯示家庭社經
地位可以解釋其「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變異量的 0.7%,僅具有微弱的 實務顯著意義。
本研究結果和鄭慧蘭(2001)、Schulz、Ainley 與 Van de gaer(2010)研 究相符,即高家庭社經地位的學生在公民參與的表現上優於低家庭社經地位 者;但與陳南州(2006)、許國興(2008)及 IEA 第一次研究(1971)發現 不同家庭社經地位,在公民參與上沒有顯著差異的研究結果不同。探究其原 因,可能和研究所取的樣本有關,陳南州與許國興兩人針對的都是高中職學 生,但本研究是以國中八年級學生為主,而 IEA 第一次研究也已距今 40 年 時間,是可能有所變化的。
四、移民背景不同的臺灣八年級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的差異
比較
由表 4-7 可知本國學生(M=1.485)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略高於 其他背景學生(M=1.352),且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發現本國學生在「參 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並沒有顯著高於其他移民背景的學生(F(1,5,180)= 1.70,p= .192)。許國興(2008)亦發現不同族群的學生在公民參與上並無顯 著不同,和本研究結果相似,但他是從族群角度探討,ICCS 則是從學生移 民背景而論,此兩者在實質上是否有差別有待進一步研究探討之。
五、家庭類型不同的臺灣八年級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的差異
比較
由表 4-7 可知學生其所屬為其他類型家庭者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最 高(M=1.592),其次依序為核心家庭學生(M=1.500)、大家庭學生(M=
1.427),及單親家庭學生(M=1.420)。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研究者發 現不同家庭類型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有顯著差異(F(3,4,950)
=5.46,p= .001)。更進一步做事後比較發現,來自核心家庭的學生在參與 合法抗議活動的意向上顯著優於單親家庭學生;其他家庭類型學生則優於大 家庭學生,也優於單親家庭的學生。從其實務顯著性(η2= .003)而言,,
顯示預期受教程度可以解釋其「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變異量的 0.3%,
仍僅具微弱的實務顯著意義。
六、父母對政治社會議題感興趣程度不同的臺灣八年級學生在參
與合法抗議活動的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學生其父母對政治社會議題非常有興趣者在參與合法抗議 活動意向最高(M=1.691),其次依序有點興趣者(M=1.537)、沒有興趣者
(M=1.417)及非常沒興趣者(M=1.253)。研究者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進行考驗,以瞭解父母對政治社會議題感興趣程度不同的學生在「參與合法 抗議活動意向」上是否有顯著差異。結果顯示父母對政治社會議題感興趣程 度不同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有顯著差異(F(3,5,128)=42.52,
p< .001)
。於進一步的事後比較發現,父母對政治社會議題非常有興趣者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優於其他程度;父母對政治社會議題有點興趣者優 於沒有興趣者,也優於非常沒興趣者;父母對政治社會議題沒有興趣者優於 非常沒興趣者。若就實務顯著性而言,父母對政治社會議題感興趣程度在參 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的 η2為 .024,顯示父母對政治社會議題感興趣程度可 以解釋其「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變異量的 2.4%,僅具有微弱的實務顯 著意義。
七、學校類型不同的臺灣八年級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的差異 比較
由表 4-7 可知就讀私立學校的學生(M=1.499)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
向上略高於公立學校學生(M=1.481),但經過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發現 就讀於不同學校類型的學生其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是有顯著差異
(F(1,5,111)= .49,p= .484)。
本研究結果和 Schmidt、Shumow 與 Kackar(2007)研究相符,即私立 學校學生在公民參與的表現上優於公立學校學生;與陳南州(2006)、許國 興(2008)的研究結果相似,他們發現不同的學校類型的學生知公民參與表 現有顯著差異。
八、學校都市化程度不同的臺灣八年級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
的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學生其所在學校位於農村者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
最高(M=1.525),其次依序為位於小鎮者(M=1.491)、位於城鎮者(M=
1.483)、位於城市者(M=1.479)、及位於大都會者(M=1.476)。但經單因 子變異數分析,發現學校都市化程度不同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
並沒有顯著差異(F(4,5,141)= .32,p= .866)。
九、學校擁有資源情形不同的臺灣八年級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
動的差異比較
由表 4-7 可知學校擁有較多資源的學生在參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最高
(M=1.495),其次為擁有較少資源者(M=1.479),再其次為擁有普通資源 者(M=1.478)。但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後,發現擁有不同資源的學生在「參 與合法抗議活動意向」上並無顯著差異(F(2,5,071)= .36,p= .701)。
貳、臺灣八年級學生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差異比較
研究者利用前因變項中的學生性別、預期受教程度、學生家庭社經地位、
移民背景、家庭類型、父母對政治社會議題感興趣程度、學校類型、學校都市
表 4-8 不同前因變項的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之描述統計與變異數
本研究結果和 Schulz、Ainley 與 Van de gaer(2010)研究相符,即男學 生在公民參與的表現上優於女學生;但與鄭慧蘭(2001)、陳南州(2006)、
許國興(2008)及 Schmidt、Shumow 與 Kackar(2007)的研究結果相反,
他們發現女學生在公民參與的表現上應優於男學生;又 IEA 第一次研究
(1971)則是認為性別在公民參與上無顯著差異,則是與本次研究結果不同。
二、預期受教程度不同的臺灣八年級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的
差異比較
由表 4-8 可知預期接受國中(含以下)教育的學生其參與非法抗議活動 意向最高(M= .830),其次依序為預期接受高中職教育者(M= .758)、預 期接受專科教育者(M= .598)及預期接受大學教育者(M= .485)。為瞭 解預期受教程度不同的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上是否有顯著差 異,研究者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考驗,發現預期受教程度不同的學生 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上有顯著差異(F(3,5,123)=45.08,p< .001)。
於進一步的事後比較發現,預期接受國中(含以下)教育者在參與非法抗議 活動意向上優於預期接受大學教育者;預期接受高中職教育者優於預期接受 專科教育者,也優於預期接受大學教育者;預期接受專科教育者優於預期接 受大學教育者。從其實務顯著性(η2= .026)而言,顯示預期受教程度可以 解釋其「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變異量的 2.6%,僅具有微弱的實務顯著 意義。
三、家庭社經地位不同的臺灣八年級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動的
差異比較
由表 4-8 可知低家庭社經地位的學生其參與非法抗議活動意向最高(M
= .611),其次依序為中家庭社經地位者(M= .579),再其次為高家庭社 經地位(M= .486)。欲瞭解家庭社經地位不同的學生在「參與非法抗議活 動意向」上是否有顯著差異,研究者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考驗,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