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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猥褻與噁心、不快

第二章、 性與裸露-從古至今所忌諱之議題

第一節、 公然猥褻與噁心、不快

社會上對於對於公然猥褻行為的印象,多係令人感到噁心、羞恥,這 樣的情感看似直覺性,但卻不然。在瑪莎.C.納思邦的名著《逃避人性-

噁心、羞恥與法律》14中,對於人的噁心與羞恥有精確的分析,本文將以其 觀點探討公然猥褻與噁心、羞恥的連結。

首先,噁心的感受在我們出生時並未出現,也就是這樣的感受並非與 生俱來的本能,不同於嬰幼兒自從出生時就懂得拒絕苦味,做出張嘴的不悅 表情,三歲以前的嬰幼兒並不會對排泄物,反而是對自己的排泄物感到驚奇 與吸引,甚至與排泄物有所依附性,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噁心的情感是父母 及社會在後天所教導我們的15,但要進一步深究的問題是,為何噁心的概念 成為跨文化而讓人「自然」有此感受?納思邦認為目的是人想逃離自己的動 物性與必死性。

噁心在我們後天的教導下,成為強而有力的情感,構成我們的日常生 活裡很多習以為常的行為,像是洗澡、使用廁所便溺、遠離屍體及腐敗的食 物等,而且我們被教導要遠離身體令人噁心的人,並且視為他們是污染物的 載體,必須加以隔離,當我們面對污染物時,應有強烈的生理反應,典型表 現即是嘔吐,對於這些污染物,並非不宜食用的物品,而是物品與污染物發 生連結時,則立刻終局性的變為不可接受,例如紙片只是不宜食用的物品,

但掉在地上的巧克力片被視為與細菌有所連結而不再得以食用,對於這樣的 感受,其實與主觀上強烈的負面感官經驗有關,決定一個物品是否噁心,是 受到我們既有觀念所驅動,這個觀念包含我們對該物品的理解及來源,或其

14 Martha C. Nussbaum 著,方佳俊譯,逃避人性-噁心、羞恥與法律(Hiding From Humanity – Disgust, Shame, And The Law),2007 年 5 月。

15 Nussbaum,同前註,頁 157-160。

在社會上所代表的內涵16,例如消毒過的蟑螂仍不為大多數人所接受食用,

甚至碰觸17

其實我們所在意的是身體接觸異物(Alien),我們在意異物對我們身 體的入侵,相信異物將污染我們的身體,即使異物產生於自己的身體,因為 已經離開了身體,仍然會被視為異物,如我們被教導不可將自己吐出的唾液 再食用,母乳者多拒絕試著品嚐自己的母乳,而污染物跟動物性的關連在於,

這些污染物多提醒了我們與動物相同之處,像是排泄物、鼻涕、精液等體液 皆屬之,反而眼淚被視為人性所特有而不會被視為噁心18。因此,納思邦同 意心裡學上認為噁心之核心理念是如果我們身為人類接受了動物的分泌物,

接受了其中的動物性,會使我們承認自己被貶低為動物,人類試著突破由體 液、氣味及性行為所構成的動物世界,即使氣味對於我們而言仍然十分具吸 引力,但我們將這樣動物性的渴望加以壓抑,使小孩對其感到噁心,如果我 們接受了腐敗,或是與腐敗者來往,將會使我們自己也陷入腐敗、死亡,在 這方面,噁心的東西是與我們本身得脆弱性相關的,脆弱使我們容易腐朽、

死亡,對於自己散發腐朽的氣味,導致自我懷疑及畏懼他人,因此為了逃避 必死性,為了存活,噁心的感覺必須存在19

因此,噁心是從這些具動物性及必死性特徵的核心對象所開始,也因 為噁心的核心特性,使得噁心成為跨文化而不被地域及文化所影響的共通概 念,這樣的概念是學來的,亦即當小孩之年齡較成熟而能思考複雜的因果關 係時,父母及社會教導噁心的傳染性被其所習得,傳達人類對於動物性、必 死性、性別角色及性的態度,原始的噁心對象雖然可能歷久而不變,但經過 社會上的複雜連結,噁心很快的會從原始對象擴張及於其他對象上,而認定 兩者具同一性,如此「心裡污染」,就是指無害的物質一與有害物質接觸或

16 Nussbaum,同註 14,156-157。

17 這樣的例子其實在現實社會上比比皆是,除了筆者的友人碰到蟑螂會感到噁心而嘔吐外,在 撰寫本章節時,正好看到網路媒體影音報導科學家為解決未來產生的糧食危機研究以昆蟲作為人 類主要糧食的可能性,並邀請學生品嚐精心製作的昆蟲餐點,雖然有人認為出乎意料的可接受,

但另一名學生即表示:「我很欣賞這個精神,但還是覺得很噁心,但是我很敬佩我朋友勇敢嘗試…」

由此可知,儘管確保安全衛生無虞而由科學家告知昆蟲的高營養價值,仍然難以突破昆蟲在一般 人心中已經建立的內涵,參「蟲子」可能成為未來人類的主要糧食?!,Now This 新聞報導,網 址:https://www.facebook.com/NowThisMandarin/videos/631893207008962/ 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6 月 30 日。

18 Nussbaum,同註 14,頁 147-151。

19 Nussbaum,同註 14,頁 159-161。

是有相似性,將會導致前者變為後者而變得無法令人接受,但事實上很多無 害物質早已與我們所認知的有害物質有所接觸,所以我們只好創造一套複雜 的儀式性律令來定義可接受的污染,換言之,這些律令就像為我們在社會上 所接觸到的人、事、物劃上一條紅線,有些情況超越了可接受的範疇,成為 不應出現的不當事端,而這些不當事端,係受到社會規範與界線的高度影響,

所以噁心雖然涉及廣泛共享而根深蒂固的人類思考,方具有「自然」的對象 存在,但也有不少東西成為噁心的對象是因不同文化的社會中教育與傳統有 所不同所致20

猥褻在噁心中所具備的角色為何?納思邦明確表示在很多法律中,噁 心是成為行為違法的重要,甚至唯一的基礎,其中在英美法中常受人討論的,

就是非常態性行為法(Sodomy Laws),為其存在的合理性辯護的原因就 只有一個,即思想正常者想到不正常的行為時,都會覺得噁心,所以對於十 九世紀名作家王爾德(Oscar Wilde)同性性行為的審判時,審判的法官提 到「任何有榮譽感的人一旦聽到這兩場可怕審判的細節時,胸口將升起什麼 樣的感覺」,充分表現自己對於如此異常的性行為感到噁心,噁心作為核心 內涵的法律在保守主義者心中亦具有重要的地位,除了社會一般人的噁心感 受得作為判準外,認為噁心是文明的象徵,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智慧,用其作 為法律使不能被妥協的道德觀念得以確保,使人性的最後防線得以捍衛,納 思邦反對以噁心作為內涵之法律,因其體現對於污穢之逃避,出自人類為了 擺脫動物性之期望,將社會習俗上晦暗而不被認可的行為與噁心劃上等號,

讓自己認為自己可以遠離動物性,將自己感受的不愉快投射到暴露動物性的 他人或團體,而這些投射,就會讓他人成為施加嚴重傷害的目標,由此可知,

噁心與導引我們脫離危險的恐懼感不同,無法精確的指出危險,只是一個深 度自欺的情感,只是用以隱瞞我們所無法避免的事實21,在現代的判決中也 不乏以噁心作為核心討論內涵的判決,在1973 年的 Miller v. California 案中22,上訴人Miller 對原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猥褻「毫無回饋社會價 值」的定義有所爭執,判決多數意見除了於猥褻的認定標準中提及應以現代 社會一般人的標準來認定內容是否引起性慾外,猥褻的語源包含拉丁文「穢

20 Nussbaum,同註 14,頁 160-162。

21 Nussbaum,同註 14,頁 127-131。

22 Miller v. California, 431 U.S. 15 (1973).

物」一詞,在英文辭典中對於猥褻的定義,也都包含了噁心,從此可知,人 們對於猥褻的其中一種反應就是感到噁心,相似的概念也可以從大法官釋字 617 號解釋理由書看出,對於猥褻資訊的其中一種定義方式是「客觀上足以 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其中 所稱「不能忍受而排拒」其實就是我們對物感到噁心時的表現。

另一方面,羞恥是與噁心相同一直存在於社會的情感,扼要來說,羞 恥是暴露自己的缺點而為人所見,因而臉紅、隱藏自己或眼神飄移,產生痛 苦的情感,這種痛苦的情感亦在我們的肢體動作上有明顯的反應,因為社會 風俗的要求,我們必須把自己裝扮成社會尚可接受的儀態,在外觀上服裝整 齊而無誇張、暴露,在公眾場合所表現的行為得宜,無粗魯、不入流之舉止,

對於未達到標準的人,輕則受他人敵意注視,重則為警所逮捕,無論如何,

必定會受到社會反擊,對脫序者沾染污名23

納思邦主張,人在意識到社會價值體系所認定的「正常」觀點前,羞 恥就已經存在,並隨著嬰幼兒的成長,對其不完整與無助日漸理解,羞恥就 隨著水漲船高,詳言之,人出生以前在子宮中,所有的需求都立即被滿足,

存在於完美、無憂無慮的世界中,相對於動物,人類具有相當長的無助時期,

出生進入真實世界後帶給他的是無助,因為相對於其在子宮時,這個世界充 滿著威脅其慾望的事物,對於世界不再依循著他的欲求進行感到自己脆弱而 無力,唯一能夠倚靠的只有照顧者給予舒適、給養與保護。從出生開始,嬰 兒就日漸的感到自己從子宮不虞匱乏的舒適圈脫離,感受到現實世界的空乏、

痛苦,重要的是,嬰兒也漸漸的明白了不同於在子宮時的情況,自己並非全 世界,開始辨認出自己與自己的親人屬於不同的個體,其他在世界中所存在 的個體並不一定會按照著自己的需求準時出現,對於現實世界所感受到的痛 苦與無助24。在發現自己只是廣大世界的滄海一粟後,這些感受成為羞恥的

痛苦,重要的是,嬰兒也漸漸的明白了不同於在子宮時的情況,自己並非全 世界,開始辨認出自己與自己的親人屬於不同的個體,其他在世界中所存在 的個體並不一定會按照著自己的需求準時出現,對於現實世界所感受到的痛 苦與無助24。在發現自己只是廣大世界的滄海一粟後,這些感受成為羞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