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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長期照顧政策對公立老人福利機構的影響

第四節 公立老人福利機構的未來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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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並需增加長照人力(照顧服務員、護理人員、社工人員、督導人員等),使其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所需增加的人力、物力、經費等,預期將超過 原公立老人福利機構的人力及預算,在現今公務機關受到總員額法及預算經費法令 的限制,要增加人力或經費都是相當困難,若依「政府組織再造」的「四化」做檢 視,因發展長照資源係屬重大政策,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刻正為佈建長照機構而努 力,因此無需考慮「去任務化」及「地方化」,而「法人化」及「委外化」中,因現 由政府強力主導設置長照機構,公立機構是一個重要指標,故以檢討「法人化」最 具可能性;而「行政法人」是公法人,其優點是人事及會計制度可不受公務機關相 關法令限制,可自訂人事管理規章及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進用之人員不具公務人 員身分,而其經費來源主要還是政府預算,但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規 定(有關預算內經費不得互相流用、歲出預算辦理科目流用時流入及流出的數額不 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的限制,行政法人既具公法人身分,人事及會計制 度又較具彈性,故行政院在核定衛生福利部 105 年員額評鑑結論的建議事項中,對 該部所屬社福機構在組織面的營運建議即包括:適時評估將社福機構改以行政法人 辦理的可行性。

第四節 公立老人福利機構的未來發展趨勢

壹、老人福利機構應發展多層級的照護理念

老人機構若要配合長照政策目標,並結合社區老人照顧需求,向前延伸預防失 能、向後銜接出院準備或臨終安寧照護等服務事項,須發展「連續性」的照顧理 念,住宿型機構可依住民的老化程度與生活活動能力,分為輕度、中度或重度養護 區,失智症照護專區等不同的住宿生活區,以「老人住宅社區」的概念發展「終生 住宅」模式(黃耀榮,2007;陳燕禎,2015),我國現行規劃的長期照護工作,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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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級照護」的概念形成共識,在同一個照顧機構內可以依個案的輕重程度,提 供不同層次的服務設施與服務內容,而不須離開原來居住的環境(陳燕禎,2015)。

貳、老人福利機構未來是社區長照服務的一環

我國的長照 2.0 在社區照護方面,推廣預防失能、延緩失能,對於生活自理能 力逐漸衰弱的老人,或有失能現象的老人,都可以在原來的社區居住,依 A-B-C 長照據點的規劃,由巡迴服務車接送老人到各據點接受服務、醫護或復健;即使住 院後出院前,也可做到醫療照護或臨終安寧照護的銜接工作,落實在地終老的願 景。因此,老人福利機構未來應融入社區照護服務體系,連結在地需要配合辦理相 關長照服務項目。

依西方福利國家推展社區照護的目的,是為了要改善傳統老人機構的集中式、

控管式的照顧模式,對於老人或失能者的照顧回歸到家庭與社區,即使是必需住在 機構的老人,也應是住在社區內的機構,讓老人能在熟悉的人、事、物,温馨、友 善的環境中受到照顧,這也是「社區照顧」、「去機構化」26的主要目的。未來在當地 的老人機構,應與社區維持友好、親善的關係,並重視老人生活的基本服務,連結 當地產業如:清掃、餐飲、輔具與便利老人購物的物業等軟硬體設施,提供老人在 機構內優質的住宿環境,鼓勵參與社區活動,結合社區資源與進用當地志工,皆可 減緩老人老化或失智的情形,讓老人機構成為社區長照服務重要的一環。

26 「去機構化」定義:將長期住院的病人轉移到社區治療的過程,避免長期住院的病人產生社會功 能退化的現象(稱為機構化現象)。參見:精神科護理歷史及緒論第一章

http://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67MC110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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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老人機構成為社區長照一環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繪製。

參、未來面臨的挑戰

未來為配合長照政策擴增長照服務量能,公立老福機構將起帶頭作用,增加收 容失智老人與失能老人,勢必照顧服務員的人力要配合增加,依收容對象應置專業 人力比例計算,每增失智老人 3 人即需增置 1 名照顧服務員、每增 5 名長期照護者 就需增置 1 名照顧服務員,以此類推,增加的收容量越多,所需服務人力、地域空 間、設施設備也越多,相對的所需的財務經費也越高,這將是公立老福機構無力負 荷的地方。

「老人福利法」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評鑑、輔導相關社福機構,以確保服務品 質,因在社會資源多元及人口老化的現代,僅靠政府設置公立老福機構已無法滿足 現今社會需求,勢必開放與輔導民間廣為設置老福機構,以符合長期照顧的發展。

依據「長照機構法人法」(草案),長照機構係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私法人的組 織類型設立,未來公立老福機構的競爭對手將是民間的長照機構,必須克服人力、

物力、財力匱乏的困境,才能與之競爭。

社區長期 照顧體系

B級

A級 照顧管 理中心

老福機構 B 或 C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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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立老人福利機構行政法人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