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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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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及加發慰助金的規定,但實際上主管機關的職缺有限,多半是不願隨同移轉 的同仁自行覓缺離職;至於退休條件,在 2018 年 7 月以後,新修正的公務人員 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要滿足支領月退休金的條件更高,多數未能在 2025 年符合資格的人員,就都要到 65 歲才能退休了,因此,對現職公務人員而言,

改制為行政法人確實是没有一點誘因。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壹、政策建議

依第四章可行性的分析結果,短期內要改制為行政法人,因抗拒力大而顯不可 行,但若政策上在未來朝向行政法人化為組織改造的發展,本研究提出下列建議配 套措施:

一、建議成立「改制推動小組」:

本研究發現衛福部所屬老福機構及其業務督管機關不同意改制為行政法人的原 因,主要是不信任行政法人能持續公立老福機構保障照顧弱勢老人的使命,不認同 行政法人以企業經營理念講求成本效益與經營效能,不了解行政法人的財源經費

(包括機構收取公費與自費部分)是可以納入行政法人的基金內,自行規劃運用管 理;尤其是機構內現職公務人員的反對意見,對於不願隨同移轉的人員安置問題,

可能是改制的最大阻力。

因此,建議行政法人推動機關成立「改制推動小組」或「行政法人推動小組」, 到符合改制條件的機關(構)舉辦宣導會、說明會、座談會等,藉由面對面溝通宣 導,增加改制單位對行政法人的認識與瞭解,改制理由、正當性、人員安置問題與 改制後的組織型態、運作方式、人事管理、會計財務制度等,若能完整介紹,不斷 的溝通說明,增進對行政法人化的瞭解,化解改制單位的疑慮,俾減少認知上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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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與改制單位的抗拒力,提升共識與機構內同仁的接受程度,才能讓行政政法人化 順利的跨出第一步。

二、建議「試辦」成為參考範例:

鑑於衛福部所屬老福機構及其業務督管機關抗拒改制為行政法人,加上立法院 尚無此議題,顯示改制並無急迫性,只因行政院在對衛生福利部員額評鑑結論報告 的建議事項,建議衛福部所屬社福機構評估改為行政法人或先擇一家機構試辦。對 此建議,社會及家庭署長官在接受訪談時曾做以下表示:

「因部屬機構給人的印象就是一個老的政府機構,在運作效率上可能不如預 期,但如再深度檢視,部屬機構的性質在照顧非常弱勢的老人、兒少、身心障礙 者,基本上不適合開放給民營單位、營利公司經營,⋯⋯,所以對於機關(構)的選 擇也是要審慎評估,將來如果要部屬機構配合政府政策來做的話,某種程度建議先 選擇 1 家來試辦看看。」(A 訪談紀錄頁 3)

從組織改造的政策面考量,行政法人在本研究中行政效率與機構自主性的可行 性高,未來如政策支持改制,主管部會(衛福部)選擇1 家試辦,以實際試辦經驗 做為爾後推動社福機構改制的參考範例,試辦成功與否也可做後續組織發展研究的 議題。

三、重視現職人員安置問題:

組織變革對移撥安置人員影響甚距,對隨同移轉的現職人員,在改制前的籌備 小組會議時,即應儘速清查每位職員在原職機關的單位職稱、職系、職等與原敘俸 級等,依其原工作屬性配置到新機關的相關單位及職務,以保障移撥人員原有權益 為前提,俾安定移撥人員在新機關的位置與工作內容,以利業務順利推展。各單位 人員配置情形,籌備小組如能製作一份現職人員名冊,於改制辦理現職公務人員任 免、銓審作業時有所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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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不願隨同移轉人員的安置問題,主管機關協助安置部分,旨在由主管機關 統整機關內(含所屬機構)所有符合安置的職缺,以安置改制單位的同仁為優先,

但因所屬機構分布全臺北、中、南、東及離島地區,在各機構內的同仁幾乎是當地 居民,有家庭因素考量,多無法離家到遠地工作,因此對安置地點的選擇有限制,

現職同仁多自行上網查缺寄履歷、應徵、面試及等候商調,將是一段煎熬的過程,

所以對改制單位的現職不隨同移轉的員工來說,是最不希望改制的一群人,若能設 法聯合改制單位附近的機關學校,不論是中央或地方,即能增加可安置的職缺,加 快安置速度,如此即能提高改制成功的效率。

四、協助轉型的留用人員擁有優先安置的權利

由於改制前後制度的變更、組織內部需要建立新秩序,並穏定人心,需要熟悉 內部事務運作的現職人員來處理,所以在新舊制度交替之際,應有部分公務人員需 要在改制初期留下來,協助行政法人規劃新制度俾利渡過適應期,並順利執行公共 任務,對於這些留用的公務人員,政府應保障其日後轉任其他機關的機會,給予優 先安置的權利。

貳、後續研究方向

一、改制為其他組織類型的可行性研究

我國自 1990 年開始籌劃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接連頒布「政府再 造綱領」、「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政府組織再造四法」等相關法令措施,

並自 2012 年起分段實施政府組織改造工程,行政院各部會的附屬機關(構)以「四 化」檢視有無「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及「委外化」的可行性,本研究 係針對公立老福機構行政法人化的研究,「整體委外」部分,經查 2003 年內政部曾 委託研究「老人福利機構公設民營可行性評估」,該報告中提出老福機構公設民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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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具必要性,應考慮監督機制、保障弱勢等因素、應避免全部採取公設民營方式辦 理,且委託民間經營需有相關配套措施等之研究建議。現行衛福部所屬北區老人之 家有 1 個公設民營的老福機構(頤苑安養中心)可做參考。時隔多年,委外化的部 分因「財團法人法」(草案)與「長照機構法人法」(草案)等法規制度的研議,未 來仍有「法人化」、「委外化」或是「地方化」,甚至是整併等組織型態可做為後續的 研究方向。

二、改制為行政法人的財務自主性制度設計之研究

在訪談資料分析中,雙方對「財務運用自由度」的歧見最大,建議可對於公立 老人福利機構改制行政法人化時,如何設計使其財務會計制度可自主運用及提高營 運效益部分,再做深入探討研究。

三、老福機構改制為行政法人對社會的影響性評估

現今高齡社會環境實與早年老人福利機構成立時,僅能仰賴政府資源投入已大 不相同,現在的民間團體、社會資源多有投入社會福利服務事業,民間老福機構與 公立老福機構相比,公立機構顯現的是較為老舊的院舍環境、設施設備,比不上民 間機構尤其是營利性質的住宿照護環境,但公立機構並不與民爭利,多以收容經濟 弱勢,孤苦無依的老人為主,這是公立機構存在的價值,也是社會上需要公立機構 的重要因素。因此,如果公立老福機構改制為行政法人,社會大眾的反映與對社會 的影響可做後續的評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