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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我國行政法人的運作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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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他國經驗而產出的新制度,在我國施行時仍具有不確定其成敗的影響因素,

於是立法院在審查行政法人法時,特別附帶決議:於該法施行後 3 年內,改制為行 政法人的個數不能超過 5 個,且每個行政法人在改制 3 年後要評估績效,以決定是 否繼續推動實施行政法人。其緣由即是預留行政法人在我國實施時的一種觀察機 制,在其推動成效不佳時有個落日條款。

第四節 我國行政法人的運作績效

壹、我國行政法人推動歷程

我國現行的行政法人計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一法人多館所)、國家災害防救 科技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等四個行政法人,前三個在 2014 年 4 月成立,第四個在 2015 年 1 月成立;另有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 與國家藥物審查中心的設置條例(草案),現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中,預期日後將 可成立12。就已成立的四個行政法人的任務及業務職掌而言,依組織類型區分為文化 藝術類、科技類、科學研究類及運動培訓類,惟尚無社會福利類的行政法人。

除中央得設立行政法人外,各地方政府亦得設立行政法人,依據「行政法人 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 通過的地方特定公共事務,準用本法之規定,設立地方行政法人。惟為穏健推動地 方行政法人,設立初期,全國地方政府以 5 個行政法人為原則13。迄至 2017 年 5 月 底止,地方行政法人計有「行政法人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2016 年 8 月成立)、「臺 南市美術館」(2017 年 1 月制定該館設置自治條例,尚未施行)。

12 參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https://www.dgpa.gov.tw/mp/archive?uid=165&mid=148)的行政法人 專區,檢索日期:106 年 6 月 27 日。  

13 參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地方特定公共事務設立行政法人處理原則」第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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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我國行政法人成立情形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行政法人專區,檢閱日期:106 年 6 月 25 日。

(https://www.dgpa.gov.tw/mp/archive?uid=149&mid=148)

表 2:我國行政法人推動歷程

時間 推動行政法人相關紀事

87 年起

行政院頒布「政府再造綱領」,期望打造企業化政府,重點包括 組織再造、人力及服務再造與法制再造等三大面向,隱含對政府 組織型態重新改造的思考。

91 年 5 月 行政院成立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組改會),負 責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

91 年 8 月 組改會通過機關業務檢討原則,確定朝「去任務化」、「委外 化」、「地方化」以及「行政法人化」等四方向進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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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年 12 月至 92 年 3 月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配合推動「行政法人化」,邀請專家學者及 相關機關研擬「行政法人法」草案,作為我國行政法人組織架構 及運作機制之導引。

92 年 4 月 行政院、考試院二院會銜第 1 次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法人法」

草案。

93 年 3 月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於 93 年 1 月 20 日制定公布,同 年 3 月 1 日施行並揭牌運作,為我國第一個成立之行政法人。

(103 年 4 月併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其演出場館)

94 年 8 月 行政院、考試院二院會銜第 2 次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法人法」

草案。

98 年 5 月 行政院、考試院二院會銜第 3 次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法人法」

草案。

100 年 4 月 「行政法人法」於 100 年 4 月 8 日完成三讀程序、同年月 27 日公 布施行。

103 年 4 月

行政法人優先推動個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中山科學 研究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設置條例均於 103 年 4 月施行,並陸續揭牌運作。

104 年 1 月 行政法人優先推動個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於 104 年 1 月施行並揭牌運作。

105 年 1 月 行政法人優先推動個案「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於 105 年 1 月 20 日施行。

105 年 5 月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於 105 年 5 月 25 日經總統令 廢止。

105 年 6 月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於 105 年 6 月 14 日經高雄 市議會通過。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行政法人專區,檢閱日期:10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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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dgpa.gov.tw/mp/archive?uid=167&mid=148)

貳、我國行政法人的營運績效

立法院 2011 年 4 月 8 日通過「行政法人法」時,有個附帶決議:該法施行後 3 年內的行政法人數以 5 個為原則,並於各行政法人成立 3 年後應評估其績效,以檢 討行政法人持續推動的必要性。

本節將選擇我國第一個實施行政法人的組織「國立中正文化中心」(2004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在 2014 年 4 月併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研究其運作績效,

以實際案例探討行政法人是否較具自主性,可否跳脫原有機關科層體制及政府法規 的限制,進而解決人力、財務問題。

我國於 1982 年 10 月興建完成「國家戲劇院」與「國家音樂廳」(簡稱兩廳院),

並由兩廳院籌備處負責營運管理,籌備處後於 1987 年更名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管 理處」。然而成立啓用當時,管理處相關的組織法規尚未完成立法,組織定位始終無 法確定。迄至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工程,向立法院提出兩廳院營運管理單位的組織 定位為「行政法人」,於 2004 年 1 月完成「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的立法程 序,同年 3 月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正式改制為行政法人,成為我國尚未制定「行政法 人法」前,第一個實施行政法人的組織。2011 年 4 月「行政法人法」完成三讀公布 施行,2014 年將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成為「一法人多場 館」的行政法人,除國家兩廳院外,尚納入臺中國家歌劇院、高雄衛武營國家藝術 文化中心及附設的國家交響樂團,其所執行的特定公共事務包括:三場館一樂團的 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的推廣與交流、活動策劃與行銷等,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 水準及國家競爭力,開拓文化創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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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自 2014 年成立以來,至 2017 年已辦理 3 次營運績效評鑑14, 由監督機關文化部制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組成績效評鑑小組,對 前一年的營運績效進行評鑑。績效小組成員 9 名,由行政機關代表、表演藝術及經 營管理領域的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組成。營運績效評鑑指標及年度標準 值,經績效評鑑小組會議決議後,由三場館及交響樂團據以執行。年度終了,當年 度營運績效由績效評鑑小組於次年度召開會議,檢視其書面報告,並辦理實地訪 視、綜合座談等流程,最後提出評鑑報告。各項績效指標採百分法計分,將評分換 算成等第方式如下表:

  3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績效評鑑分數轉換等第對照表

各項指標分數 對照等第

90 分以上者 特優

80 分以上,未達 90 分者 優良 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者 如常 60 分以上,未達 70 分者 待加強 未達 60 分者 亟待加強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繪製。

查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官方網站,有關其營運績效評鑑報告業刊載於資訊開專 區,可供民眾檢閱,爰將其國家兩廳院 103 年至 105 年營運績效指標評分結果,整 理如下表:

  4

:國家兩廳院 103 年至 105 年營運績效指標各項評分結果

績效評鑑 項目

衡量指標 評分(平均數) 等第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4 參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官網/資訊公開/採購及補助績效評鑑報告,檢閱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http://npac-­‐ntch.org/npac/gra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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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運目 標及營運 計畫 25%

1-1 目標符合專業標準與中心使 命

87.6 85.4 86.4 優良

1-2 計畫符合目標及影響力 無 85.6 86.9 優良 1-3 計畫執行品質與完成比例 87.8 85.7 88.7 優良 2. 顧客及

專業服務 25%

2-1 服務顧客品質 87.5 84.4 86.3 優良 2-2 觀眾培養 88.3 85.7 87.5 優良 2-3 落實文化平權 無 無 87.5 優良 3. 創新及

成長 25%

3-1 藝術創新 85.6 85.9 86.8 優良 3-2 營運成長 86.3 86.2 87.4 優良 4. 財務構

面 25%

4-1 自籌款比例 88.2 86.2 87.4 優良

資料來源:參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官網之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以國家兩廳院 105 年衡量指標項目為 主,自行整理繪製。

國家兩廳院的營運績效指標設定在「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顧客及專業服 務」、「創新及成長」及「財務構面」等四面向,評鑑意見以營運績效為主,在人事 與財務會計面的評鑑,僅能在「服務顧客品質」與「自籌款比例」上反推,其成績 是 80 分以上屬優良等第,表示國家兩廳院的從業人員具專業服務能力,而自籌款主 要來自營運收入、租金收入、服務收入、年費收入及贊助收入等,但無法從評鑑報 告得到詳細情形,只能依其評鑑結果反映在這兩項的績效優良。

前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長陳郁秀曾以兩廳院的政策與實務為例,對行政法人 做了一番評析15,經整理其重要論述如下:

一、改制為行政法人的營運狀況:

15 參考陳郁秀(2010),行政法人之評析-兩廳院政策與實務,頁 32~38,自行歸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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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增進行政效率:1.去除人事、政風、會計及採購等公務機關的法令規章,減 少束縛,但為了建立管理、執行與內控等相關行政制度,依需要自訂內部行政 規章或作業要點多達百種,以明確各項行政流程、權責分明、便於管考及強化 自律力,有利於行政效率及執行力的提升;2.透過資訊公開,治理規章可透明 化,並有利於外部監督。

(二)雙首長制的問題:受到雙首長制的遷制,造成董事會與藝術總監權責不清,

增加決策與執行間溝通成本的困擾,其中以工作核定權與預算核定權的問題最 為嚴重。

(三)監督課責的對象有盲點:監督機關為文化部,受監督的對象為董事會、董事 與監察人,監督事項包括董(監)事的聘任及解聘、董事會決議的營運計畫、營 運目標、營運績效、年度預(決)算、財產處分、違反法令的糾正等,但都不及 於實際綜理院務並對外代表的藝術總監。

二、評鑑機制的盲點:

對於績效評鑑小組委員的組成部分,建議應提升其專業領域及職務層級,避免 績效評鑑標準過於「保守、防弊」,無益於國家文化藝術的創新發展。為文中表示有 學者專家指稱:

「評鑑委員為各自領域中的專業人士,但其中有部分成員對於表演藝術領域太

「評鑑委員為各自領域中的專業人士,但其中有部分成員對於表演藝術領域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