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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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具必要性,應考慮監督機制、保障弱勢等因素、應避免全部採取公設民營方式辦 理,且委託民間經營需有相關配套措施等之研究建議。現行衛福部所屬北區老人之 家有 1 個公設民營的老福機構(頤苑安養中心)可做參考。時隔多年,委外化的部 分因「財團法人法」(草案)與「長照機構法人法」(草案)等法規制度的研議,未 來仍有「法人化」、「委外化」或是「地方化」,甚至是整併等組織型態可做為後續的 研究方向。
二、改制為行政法人的財務自主性制度設計之研究
在訪談資料分析中,雙方對「財務運用自由度」的歧見最大,建議可對於公立 老人福利機構改制行政法人化時,如何設計使其財務會計制度可自主運用及提高營 運效益部分,再做深入探討研究。
三、老福機構改制為行政法人對社會的影響性評估
現今高齡社會環境實與早年老人福利機構成立時,僅能仰賴政府資源投入已大 不相同,現在的民間團體、社會資源多有投入社會福利服務事業,民間老福機構與 公立老福機構相比,公立機構顯現的是較為老舊的院舍環境、設施設備,比不上民 間機構尤其是營利性質的住宿照護環境,但公立機構並不與民爭利,多以收容經濟 弱勢,孤苦無依的老人為主,這是公立機構存在的價值,也是社會上需要公立機構 的重要因素。因此,如果公立老福機構改制為行政法人,社會大眾的反映與對社會 的影響可做後續的評估研究。
第三節 研究限制
從研究理論基礎、研究方法、研究個案等觀點檢視,本研究的限制如下說明:
一、本研究係由政府組織再造理論、組織變革理論為理論基礎,若從社會福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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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會衝突理論等不同理論研究,社會福利政策的正義觀點、國家政府的社 會照顧責任與保障基本人權的角度,論述公立老福機構行政法人化的可行性所 獲得的結論,將可能獲致不同的結果。
二、本研究方法中的問卷調查及訪談,主要以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的業務 主管為問卷對象;訪談對象包括業務督導主管機關(社會及家庭署)及行政法 人推動機關(人事行政總處)中高階主管,蒐集資料均以最具代表性的人物為 問卷及訪談對象,限於時間、經費及資源不足,未能擴及機構內部員工、立法 院立法委員、民間社福團體及相關學者專家為訪談或問卷調查對象,所以本研 究主要以政策面及實務面探討公立老福機構改制為行政法人的可行性評估。如 有資源可獲得立法院、社福團體及學者專家等對行政法人化的意見與態度,對 本研究將更具公信力及周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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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公立與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家數 及床位數概況表
老人福利機構公立、公設民營家數及床位數概況表 106 年 10 月
地區 項目 公立 公設民營 家數 小計
床位數 家數 床位數 家數 床位數 小計
總計 15 4,690 13 2,449 28 7,139 衛福部主管 6 1,924 0 0 6 1,924 新北市 1 416 0 0 1 416 臺北市 2 778 3 970 5 1,748 桃園市 0 0 1 200 1 200 臺中市 1 500 0 0 1 500 臺南市 1 100 2 352 3 452 高雄市 1 424 1 90 2 514 宜蘭縣 0 0 1 176 1 176 新竹縣 0 0 1 49 1 49 苗栗縣 0 0 2 208 2 208 彰化縣 0 0 0 0 0 0 南投縣 0 0 0 0 0 0 雲林縣 0 0 0 0 0 0 嘉義縣 0 0 0 0 0 0 屏東縣 0 0 0 0 0 0 臺東縣 0 0 0 0 0 0 花蓮縣 0 0 0 0 0 0 澎湖縣 0 0 0 0 0 0 基隆市 1 394 1 230 2 624 新竹市 0 0 0 0 0 0 嘉義市 0 0 0 0 0 0 金門縣 1 120 1 174 2 294 連江縣 1 34 0 0 1 3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摘要 106 年 10 月老人福利機構家數統計,更新日期: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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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法人具有自治行政權,可自訂其內部 人事管理規章與財務會計制度,您認為可 否縮短內部作業流程?
6 承上題,行政法人化之後,營運管理由董
(理)監事或首長負責,您認為可否簡化 並提高行政效率?
7 行政法人化之後,您是否同意老福機構更 具競爭力,可以滿足住民的需求及妥善的 照顧服務?
8 行政法人化之後,組織內的人員均不具公 務員身分,您認為這對住民及其家屬並無 影響?
9 您認為行政法人化之後,對於經濟弱勢老 人及難以照顧的長者,仍能同等對待收容 照顧嗎?
10 依您見解,行政法人化之後,基於經營管 理成本需要,您是否同意因需自籌財源而 調高一般老人的自費金額?
11 行政法人化之後,預期可以減少原有老人 福利機構人力不足的問題?
12 行政法人化之後,預期可以減少原有老人 福利機構經費不足的問題?
二、請您自由描述對於部屬老福機構改制為行政法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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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現職人員保障方面:
依行政法人法為第 21 條規定略以,原編制內公務人員於改制為行政法人時隨 同移轉繼續任用者,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並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及權益保 障。
2. 在監督課責方面:
(1)行政法人經費來源主要由政府挹注者,其年度預算應送立法院審議,並受 審計單位監督。
(2)依行政法人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 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 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請再逐題檢查是否填答完整,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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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附錄三 訪談紀錄
本研究附錄訪談紀錄之內容及受訪對象,雖均以匿名方式 處理,但因考量受訪對象之背景資料仍得間接推測現職人員的 身分,因此僅提供特定用途所需者索取本研究資料。如有相關 研究需求者,欲索取本研究訪談紀錄內容,請另以電子郵件洽 詢本論文指導教授江教授或論文撰寫者索取,謝謝!
指導教授: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江明修教授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研究生:劉敏江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