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英日兩國行政法人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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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英日兩國行政法人制度介紹
我國在規劃設計行政法人的制度時,多參考英國與日本的實施經驗7,故本節介 紹國外行政法人的制度,主要以英、日為主。
壹、英國的行政法人
8一、定義:英國行政法人(Executive NDPBs,或翻譯為政署),其設立背景即是為縮減 政府規模及治理範圍,以行政權分立而產生的組織型式。
二、組織定位:具法律上人格的行政主體,依國會法律設置為公法人,或經政府機 關捐助、依公司法登記而成立為私法人,並無一套基準法可遵循,均由個別設 置條例或依內閣所發布的準則架構作為規範。
三、組織決策:採董事會制,董事會成員由部會首長或女王任命;執行長由董事會 以短期任用契約聘任。
四、業務性質:以執行較具定型式且大量的公共事務為主,不限於非公權力行使為 範圍,可代表英國政府提供行政、商業、諮詢或管制性的公共服務。
五、人員屬性: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人員均為 NDPB 自行僱用之人員。
六、財務會計制度:依「政府資源與會計法」辦理。財務由英國審計長審計,包括 依公司法成立的 NDPB,審計長亦有審計權。
七、監督方式:監督機關對政署的績效與存績有向國會說明的責任,必要時得依國 會決議或女王命令將該政署結束。
八、資訊公開:依「資訊自由法」於 2005 年 1 月起須公開其相關資訊。有關 NDPB 組織架構、活動資訊及資訊種類應主動公開;另有關防禦、經濟、犯罪預防、
7 參考劉坤億、李天申(2016),「建立行政法人制度評鑑之芻議」,人事月刊第 374 期,頁 24。
8 參考劉宗德、劉小蘭(2008),官民共治之行政法人(一版),頁 4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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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利益等資訊,或有妨礙公共事務執行等事項屬例外不公開事項。
貳、日本的獨立行政法人
9一、定義:為精簡政府組織,提升行政效率而設立獨立行政法人。
二、組織定位:以「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作為基本法,在不牴觸通則法下可訂定 個別法,獨立於國家行政組織之外的法人格,依其執行公共事務的性質決定為 公法組織或是私法組織。
三、組織決策:採首長制,設法人長及監事,由業務主管省廳首長任命。
四、業務性質:以「民間可做的,政府不做」為思考準則,排除公權力行使的事項
(如稅務)及須大量處理的業務外,民間可做的即考慮交由民間辦理。目前僅 限於實驗性質、研究性質、文教研習與醫療福利等性質的機構,執行非公權力 行使的公共事務。
五、人員屬性:分為特定獨立行政法人內的成員具有公務員身分,非特定獨立行政 法人內的成員則不具公務員身分,具有勞動三權。
六、財務會計制度:以企業會計原則為基準,可依獨立行政法的特點修正。財務報 表須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可,並設會計監察人制度,可監察法人的財務報表、事 業報告書及決算報告書。
七、監督方式:獨立行政法人的法人長就其日常業務,有對國會說明的責任。主管 省廳首長認為必要時,得命獨立行政法人報告業務、資產負債狀況,或要求進 入該法人內部行政檢查,並設有評價委員會,對於獨立行政法人辦理績效評鑑 事宜,相關作為接近直接監督的手段。
八、資訊公開:依據「獨立行政法人情報公開法」,對其業務、財務、評價結果等相 關事項,依法公開供大眾參閱。
9 參考劉宗德、劉小蘭(2008),官民共治之行政法人(一版),頁 5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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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列表:https://zh.wikipedia.or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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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參考劉宗德、劉小蘭(2008),官民共治之行政法人,附表 3-2~3-6,頁 262~280,自行歸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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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他國經驗而產出的新制度,在我國施行時仍具有不確定其成敗的影響因素,
於是立法院在審查行政法人法時,特別附帶決議:於該法施行後 3 年內,改制為行 政法人的個數不能超過 5 個,且每個行政法人在改制 3 年後要評估績效,以決定是 否繼續推動實施行政法人。其緣由即是預留行政法人在我國實施時的一種觀察機 制,在其推動成效不佳時有個落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