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開原則與相關理論
第二節 公開原則
第一項 概說
為了保護投資大眾,而使有價證券之發行公司,完全公開有關證 券投資判斷之所有必要資訊之原則,學理稱之為公開原則。此公開制 度又可分為發行市場之公開與流通市場之公開。前者被稱為發行公開 或初次公開,而後者則稱為繼續公開。在發行市場之公開中,發行人 若為初次公開發行則須準備公開說明書等公開資料;若屬再次公開發 行則須提出公開招募說明書(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3 項及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1 條第 1 項之規定)143。
然而,發行市場之公開,或有稱之「初次公開」,係指企業於募 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將該次發行有價證券之權利義務內容,以及 發行公司本身之財務、業務狀況對投資人公開,使投資人得以作成是 否認股或應募之投資決定。然而,一旦有價證券進入交易市場之後,
140 賴源河,證券管理法規,頁 58-59。
141 易建明,美國、日本與我國「公開出價收購」公開制度之比較(上)-以相關書件之申報及其 內容之公開為中心,證券暨期貨管理月刊,頁1-2。
142 陳春山,證券交易法論,五南出版,2007 年 1 月八版,頁 47;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 證券交易法解析,頁10-13。
143 姚志明,證券交易法導讀,頁 65;曾宛如,證券交易法原理,頁 177。
接續之持續公開義務,即為「繼續公開義務」。因此,「繼續公開」, 指企業在發行有價證券後,只要其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仍在市場上流 通,即須持續地將發行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予以公開。蓋投資人是 否繼續持有已發行有價證券或將之賣出,或購入已發行之有價證券,
仍有賴發行公司將其最近之財務、業務狀況公開,投資人始能據以作 成合理之投資判斷。而負有繼續公開義務之人,可以資訊來源加以區 分:若資訊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則負有公開義務者為公開發行 公司;若資訊所涉者為公司內部人之資訊,則負有公開義務者主要為 該內部人,但公司可能因此負有部分整合申報之義務144。
進一步說明的是,涉及公開收購的相關重大訊息,如進行或停止 公開收購等,皆可能影響證券市場上該公司股價的行情。收購公司與 目標公司的股東,都應與雙方公司的經營階層立於同一基準點,公 平、及時取得有關公開收購之一切相關訊息,否則任憑雙方公司的經 營階層利用該重大訊息,從事內線交易,將有違保障投資人權益之立 法目的。另外,從目標公司角度來看,目標公司之董事會在得知他公 司有意收購後,必須提出報告書予股東,說明公司現在之財務業務狀 況,及董事會對股東應否接受收購要約之建議。而若從收購公司的角 度來看,收購公司必須說明取得股份之資金來源、收購目的、及若收 購成功有何計畫,以供目標公司股東決擇之參考145。
第二項 公開原則之意義與功能 第一款 意義
公開原則(disclosure)能提高投資人投資證券市場之意願並保 護投資人之權益,促使公司將財務狀況及營業狀況公開,使投資人能 在資訊透明化之基礎上作投資之判斷,乃證券交易法之重要目標。從 一般投資大眾角度來看,公開原則可以使其獲得於投資判斷上所必須 及正確之資訊,更可促成資本市場之公平競爭,及防杜公司經營者從 事證券詐欺之活動146。
因此,學者指出公開原則的實現,具有兩層重大的意義。第一,
投資人在買賣證券之前,有充分而正確的資料,據以做成投資判斷,
144 曾宛如,證券交易法原理,頁 177;林國全,證券交易法研究,元照出版,2000 年 9 月初版,
頁42-43。
145 曾宛如,證券交易法原理,頁 190-191。
146 姚志明,證券交易法導讀,頁 61。
減少證券詐欺情事的發生。第二,公司把財務、業務資訊公開,政府 及社會大眾有機會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可以減少公司經營者違法濫 權的情事,具有監督防腐的作用147。
第二款 公開原則之功能
公開原則是為證券法律的基石。因此,企業資訊的充分揭露,學 者認為對於資訊公開有助於法律之執行,尤其在對抗內線交易上。再 者,充分資訊揭露可以使股東督促公司之經營階層,履行其應注意之 義務。因此,公開原則可發揮以下之功能148:
(一) 提供研判有價證券之必要資訊
企業內容是提供證券市場上一般投資人,作成投資判斷的必備資 訊之一,因從發行公司所揭露的訊息,投資人得藉此瞭解該公司財 務、業務的狀況,並評估該公司經營之未來前景。爰此,就企業內容 的公開,其不僅是提供投資人研判理財投資的參考依據,且亦因公開 制度之落實,有效提升證券市場上投資行為之正確性,確保一般投資 人的權益,使企業資訊反映於證券市場的價格,間接促進資本市場上 公平競爭機制的形成149。
(二) 提供實踐公司治理的必要資訊
公開原則係於建立發行公司揭露企業資訊的基礎,然如此的公開 原則,其亦是將企業內容透明化的重要設計之一。換言之,依規定所 揭露的企業資訊是攤開企業經營之內容,其效果不僅是使公司的企業 經營者,於眾目睽睽之下慎戒經營,有防範企業內部濫權與不法行徑 之發生,有效提升企業經營職責的功用,而且從企業資訊揭露的積極 效能言之,其亦是提供公司內外部利害關係人,例如股東、公司債權 人等,行使權利,實踐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據150。
(三) 協助健全會計制度之建立
企業內容公開法制化的課題之一,即公開發行公司應編制並定期 申報、公告、交付與分發,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相關書類;尤其是相 關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的資訊揭露,至為重要。因之,論者亦強調企業 內容公開,其不僅是建立健全之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稽核制度的一大
147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53。
148 廖大穎,證券交易法導論,頁 90-92。
149 陳春山,證券交易法論,頁 48。
150 廖大穎,證券交易法導論,頁 91;陳春山,證券交易法論,頁 48。
助力,同時亦是促進公司經營效率化與民主化的重要關鍵151。
(四) 嚇阻證券詐欺情事之發生
投資人自己責任原則是證券交易法上保障投資的真諦,而企業內 容公開制度乃在實現投資人保護法制的核心議題;因此,針對揭露不 實的企業資訊,證券交易法特別明文規定民、刑事責任,課予公開發 行公司應依法充分揭露適正之企業內容,並有效嚇阻證券市場上意圖 製造不實資訊,減少誤導投資人的詐欺性非法行為與投資人受騙之情 事發生,以健全證券市場的發展152。
有效的資訊,指交易資訊能適時提供給投資人可靠的資訊,因 此,秉持著資訊公開原則,提供給投資大眾、證券商、分析師、證券 發行者、交易所等使用,可以增加市場透明度、強化市場價格決定機 能、增加市場流通性、提高市場間的競爭、加速市場的整合及有效改 進市場監視制度,藉以使交易市場更符合公正、公開與公平原則,以 健全交易市場體制,達到效率市場之境界153。
第三款 公開制度應具備之條件
為了實現公開原則所形成的公開制度,以達到保護投資人之目 的,一般通說要求證券發行公司向一般投資人所提供之公開內容(資 料)須具備完全性、正確性、時效性及利用容易性,方能有效發揮公 開制度之功能154。而我國實務之看法,亦肯定此四項原則性之精神要 求。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 條之 規定:「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 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 事。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 印前,發行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 露。」以下分述之:
一、完全性
理論上,發行公司應予以充分揭露資訊,如有企業資訊揭露不完
151 廖大穎,證券交易法導論,頁 91。
152 廖大穎,證券交易法導論,頁 91-92。
153 劉玉珍、李志宏、周賓鳳合著,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出版,2005 年 9 月三版,頁 147。
154 賴源河,證券管理法規,頁 59-60;廖大穎,證券交易法導論,頁 92-96;陳春山,證券交易 法論,頁49;林國全,證券交易法研究,頁 43-51;易建明,美國、日本與我國「公開出價收購」
公開制度之比較(上)-以相關書件之申報及其內容之公開為中心,證券暨期貨管理月刊,頁 1。
整或有缺漏時,則將可能影響一個理性投資人所作成的投資判斷。而 所謂完全性之要求,並非要求發行公司將有關其公司之「所有資訊」
鉅細靡遺地全部公開。僅要求揭露完整的企業資訊,指可供投資人作 成有價證券投資判斷之相關必要資料,避免過多資訊,形成資訊洪 水」,造成投資人篩選、利用之困擾,且亦致生企業成本增加與社會 資源之浪費,自宜將之限縮於投資人作成投資判斷所需之「必要資 訊」,充分公開即可155。
二、正確性
確保所公開內容之正確性,係要求發行公司所公開之內容為正確 而無誤156。藉以提供給投資人判斷證券投資價值之有關資料,其有關 之財務業務報表及文件應依規定編制,並經會計師、律師或有關專家 簽證157。證券交易法為達此要求所作之規定,有主管機關對公開書面 之審查(證券交易法第 30 條)、會計師對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證券交
確保所公開內容之正確性,係要求發行公司所公開之內容為正確 而無誤156。藉以提供給投資人判斷證券投資價值之有關資料,其有關 之財務業務報表及文件應依規定編制,並經會計師、律師或有關專家 簽證157。證券交易法為達此要求所作之規定,有主管機關對公開書面 之審查(證券交易法第 30 條)、會計師對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證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