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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開原則與相關理論

第二節 公開原則

第一項 概說

為了保護投資大眾,而使有價證券之發行公司,完全公開有關證 券投資判斷之所有必要資訊之原則,學理稱之為公開原則。此公開制 度又可分為發行市場之公開與流通市場之公開。前者被稱為發行公開 或初次公開,而後者則稱為繼續公開。在發行市場之公開中,發行人 若為初次公開發行則須準備公開說明書等公開資料;若屬再次公開發 行則須提出公開招募說明書(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3 項及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1 條第 1 項之規定)143

然而,發行市場之公開,或有稱之「初次公開」,係指企業於募 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將該次發行有價證券之權利義務內容,以及 發行公司本身之財務、業務狀況對投資人公開,使投資人得以作成是 否認股或應募之投資決定。然而,一旦有價證券進入交易市場之後,

140 賴源河,證券管理法規,頁 58-59。

141 易建明,美國、日本與我國「公開出價收購」公開制度之比較(上)-以相關書件之申報及其 內容之公開為中心,證券暨期貨管理月刊,頁1-2。

142 陳春山,證券交易法論,五南出版,2007 年 1 月八版,頁 47;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 證券交易法解析,頁10-13。

143 姚志明,證券交易法導讀,頁 65;曾宛如,證券交易法原理,頁 177。

接續之持續公開義務,即為「繼續公開義務」。因此,「繼續公開」, 指企業在發行有價證券後,只要其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仍在市場上流 通,即須持續地將發行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予以公開。蓋投資人是 否繼續持有已發行有價證券或將之賣出,或購入已發行之有價證券,

仍有賴發行公司將其最近之財務、業務狀況公開,投資人始能據以作 成合理之投資判斷。而負有繼續公開義務之人,可以資訊來源加以區 分:若資訊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則負有公開義務者為公開發行 公司;若資訊所涉者為公司內部人之資訊,則負有公開義務者主要為 該內部人,但公司可能因此負有部分整合申報之義務144

進一步說明的是,涉及公開收購的相關重大訊息,如進行或停止 公開收購等,皆可能影響證券市場上該公司股價的行情。收購公司與 目標公司的股東,都應與雙方公司的經營階層立於同一基準點,公 平、及時取得有關公開收購之一切相關訊息,否則任憑雙方公司的經 營階層利用該重大訊息,從事內線交易,將有違保障投資人權益之立 法目的。另外,從目標公司角度來看,目標公司之董事會在得知他公 司有意收購後,必須提出報告書予股東,說明公司現在之財務業務狀 況,及董事會對股東應否接受收購要約之建議。而若從收購公司的角 度來看,收購公司必須說明取得股份之資金來源、收購目的、及若收 購成功有何計畫,以供目標公司股東決擇之參考145

第二項 公開原則之意義與功能 第一款 意義

公開原則(disclosure)能提高投資人投資證券市場之意願並保 護投資人之權益,促使公司將財務狀況及營業狀況公開,使投資人能 在資訊透明化之基礎上作投資之判斷,乃證券交易法之重要目標。從 一般投資大眾角度來看,公開原則可以使其獲得於投資判斷上所必須 及正確之資訊,更可促成資本市場之公平競爭,及防杜公司經營者從 事證券詐欺之活動146

因此,學者指出公開原則的實現,具有兩層重大的意義。第一,

投資人在買賣證券之前,有充分而正確的資料,據以做成投資判斷,

144 曾宛如,證券交易法原理,頁 177;林國全,證券交易法研究,元照出版,2000 年 9 月初版,

頁42-43。

145 曾宛如,證券交易法原理,頁 190-191。

146 姚志明,證券交易法導讀,頁 61。

減少證券詐欺情事的發生。第二,公司把財務、業務資訊公開,政府 及社會大眾有機會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可以減少公司經營者違法濫 權的情事,具有監督防腐的作用147

第二款 公開原則之功能

公開原則是為證券法律的基石。因此,企業資訊的充分揭露,學 者認為對於資訊公開有助於法律之執行,尤其在對抗內線交易上。再 者,充分資訊揭露可以使股東督促公司之經營階層,履行其應注意之 義務。因此,公開原則可發揮以下之功能148

(一) 提供研判有價證券之必要資訊

企業內容是提供證券市場上一般投資人,作成投資判斷的必備資 訊之一,因從發行公司所揭露的訊息,投資人得藉此瞭解該公司財 務、業務的狀況,並評估該公司經營之未來前景。爰此,就企業內容 的公開,其不僅是提供投資人研判理財投資的參考依據,且亦因公開 制度之落實,有效提升證券市場上投資行為之正確性,確保一般投資 人的權益,使企業資訊反映於證券市場的價格,間接促進資本市場上 公平競爭機制的形成149

(二) 提供實踐公司治理的必要資訊

公開原則係於建立發行公司揭露企業資訊的基礎,然如此的公開 原則,其亦是將企業內容透明化的重要設計之一。換言之,依規定所 揭露的企業資訊是攤開企業經營之內容,其效果不僅是使公司的企業 經營者,於眾目睽睽之下慎戒經營,有防範企業內部濫權與不法行徑 之發生,有效提升企業經營職責的功用,而且從企業資訊揭露的積極 效能言之,其亦是提供公司內外部利害關係人,例如股東、公司債權 人等,行使權利,實踐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據150

(三) 協助健全會計制度之建立

企業內容公開法制化的課題之一,即公開發行公司應編制並定期 申報、公告、交付與分發,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相關書類;尤其是相 關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的資訊揭露,至為重要。因之,論者亦強調企業 內容公開,其不僅是建立健全之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稽核制度的一大

147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53。

148 廖大穎,證券交易法導論,頁 90-92。

149 陳春山,證券交易法論,頁 48。

150 廖大穎,證券交易法導論,頁 91;陳春山,證券交易法論,頁 48。

助力,同時亦是促進公司經營效率化與民主化的重要關鍵151

(四) 嚇阻證券詐欺情事之發生

投資人自己責任原則是證券交易法上保障投資的真諦,而企業內 容公開制度乃在實現投資人保護法制的核心議題;因此,針對揭露不 實的企業資訊,證券交易法特別明文規定民、刑事責任,課予公開發 行公司應依法充分揭露適正之企業內容,並有效嚇阻證券市場上意圖 製造不實資訊,減少誤導投資人的詐欺性非法行為與投資人受騙之情 事發生,以健全證券市場的發展152

有效的資訊,指交易資訊能適時提供給投資人可靠的資訊,因 此,秉持著資訊公開原則,提供給投資大眾、證券商、分析師、證券 發行者、交易所等使用,可以增加市場透明度、強化市場價格決定機 能、增加市場流通性、提高市場間的競爭、加速市場的整合及有效改 進市場監視制度,藉以使交易市場更符合公正、公開與公平原則,以 健全交易市場體制,達到效率市場之境界153

第三款 公開制度應具備之條件

為了實現公開原則所形成的公開制度,以達到保護投資人之目 的,一般通說要求證券發行公司向一般投資人所提供之公開內容(資 料)須具備完全性、正確性、時效性及利用容易性,方能有效發揮公 開制度之功能154。而我國實務之看法,亦肯定此四項原則性之精神要 求。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 條之 規定:「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 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 事。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 印前,發行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 露。」以下分述之:

一、完全性

理論上,發行公司應予以充分揭露資訊,如有企業資訊揭露不完

151 廖大穎,證券交易法導論,頁 91。

152 廖大穎,證券交易法導論,頁 91-92。

153 劉玉珍、李志宏、周賓鳳合著,證券市場理論與實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出版,2005 年 9 月三版,頁 147。

154 賴源河,證券管理法規,頁 59-60;廖大穎,證券交易法導論,頁 92-96;陳春山,證券交易 法論,頁49;林國全,證券交易法研究,頁 43-51;易建明,美國、日本與我國「公開出價收購」

公開制度之比較(上)-以相關書件之申報及其內容之公開為中心,證券暨期貨管理月刊,頁 1。

整或有缺漏時,則將可能影響一個理性投資人所作成的投資判斷。而 所謂完全性之要求,並非要求發行公司將有關其公司之「所有資訊」

鉅細靡遺地全部公開。僅要求揭露完整的企業資訊,指可供投資人作 成有價證券投資判斷之相關必要資料,避免過多資訊,形成資訊洪 水」,造成投資人篩選、利用之困擾,且亦致生企業成本增加與社會 資源之浪費,自宜將之限縮於投資人作成投資判斷所需之「必要資 訊」,充分公開即可155

二、正確性

確保所公開內容之正確性,係要求發行公司所公開之內容為正確 而無誤156。藉以提供給投資人判斷證券投資價值之有關資料,其有關 之財務業務報表及文件應依規定編制,並經會計師、律師或有關專家 簽證157。證券交易法為達此要求所作之規定,有主管機關對公開書面 之審查(證券交易法第 30 條)、會計師對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證券交

確保所公開內容之正確性,係要求發行公司所公開之內容為正確 而無誤156。藉以提供給投資人判斷證券投資價值之有關資料,其有關 之財務業務報表及文件應依規定編制,並經會計師、律師或有關專家 簽證157。證券交易法為達此要求所作之規定,有主管機關對公開書面 之審查(證券交易法第 30 條)、會計師對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證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