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開收購所引發內線交易之損害賠償
第一節 渣打銀行收購新竹商銀案
第一項 案例事實
渣打集團昨日(2006/10/31)傍晚發佈新聞稿指出,渣打集團旗下 子公司渣打銀行已取得竹商銀 95.4%的股份,成為竹商銀的最大股 東;渣打希望在得到主管機關與竹商銀的同意後,將竹商銀辦理下 市;並將申請渣打台灣分行與竹商銀於 2007 年底完成結合。渣打集 團指出,渣打銀行取得竹商銀 95.4%的股份後,尚有 4.6%的股東未在 台灣集中市場中出售持股,此一小部份股東必須與證券商聯繫,向券 商詢問相關之訊息,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渣打銀行強調,尚未出售竹商銀股票的股東,其所持有的股票不 能轉換成渣打集團的股票,所以必須儘快與券商聯繫。渣打集團在今 年 9 月 29 日及 10 月 23 日宣佈公開收購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之後,昨 日是收購期最後一個交易日,渣打銀行順利收購竹商銀 95.4%的股 份,渣打銀行與竹商銀計畫於本週五召開聯合記者會,而竹商銀計畫 於 12 月 13 日舉行臨時股東會,屆時竹商銀最大股東渣打集團也會參 加。渣打銀行表示,竹商銀為台灣上市公司,在台北、桃園和新竹有 一定市佔率;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竹商銀擁有之全部資產約 130 億美元,並有超過 240 萬個人存款帳戶及 11.5 萬個公司及中小企業 存款帳戶,並有 83 家分行,按貸款及存放總額排名第七大的民營銀 行581。
581 刊載於自由電子報網站: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today-e6.htm,瀏覽日 期2010/1/24。
台北地檢署偵辦(2008/05/24)英商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國際商銀 疑涉內線交易案,23 日偵查終結,依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防 制法等罪嫌,將前新竹商銀常務董事詹尚德、晶磊半導體董事長關恆 君等八人提起公訴。而前富邦金控投資長蔣國樑、杜文夫婦等五名被 告,因為傳拘不到,遭到檢方發佈通緝。
檢方調查,渣打銀行於前(95)年 9 月 29 日盤後宣布,將以每股 24.5 元的價格,公開收購新竹國際商銀 51%到 100%的股權,但檢調 根據金管會函送資料發現,在此重大消息曝光前五個交易日,新竹商 銀股票卻爆出鉅額成交量,不但融資暴增、股價也大幅上漲,有內線 交易之嫌。
台北地檢署展開偵查行動,大舉搜索、約談涉案人到案,經過十 個月調查,認為詹尚德、關恆君等八名被告,透過職務、特殊管道得 知併購案的價格高出當時股價甚多、有利可圖,因此提早佈局買進新 竹商銀股票、賺取價差,明顯觸犯證交法內線交易罪。
起訴書指出,前富邦金控投資長蔣國樑在九十五年十月間,以富 邦人壽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新竹商銀常務董事,利用職務之便,
獲知渣打銀行將以高價收購股權,此一利多消息將會激勵新竹商銀股 價上漲,因此利用人頭戶大量買進股票,還多次打電話告訴妹婿關恆 君此一利多消息。果然在併購案曝光後,新竹商銀股價連五天拉出漲 停板,蔣國樑等人再趁股價飆高後,出脫持股獲取暴利。
檢方表示,八名遭起訴的被告中,有三人已經將一億三千一百多 萬的犯罪所得繳回,並自白犯罪,檢方建議法院判處三人緩刑。至於,
前富邦金控投資長蔣國樑、杜文夫婦等五人,因為傳喚、拘提都沒有 到案,檢方決定發佈通緝,而杜文被檢方認定的犯罪所得二十萬美 金,已由同案另一名楊姓被告交給北檢查扣582。
在渣 打 併 購 竹 商 銀 過 程 中 , 事先獲知高價收購,因此前新竹 商銀常務董事詹尚德、晶磊半導體董事長關恆君等八人及遭通緝的蔣 國 樑 ,利用人頭戶大量買進新竹商銀股票,觸犯證券交易法有關內 線交易之禁止規定,而分別遭到提起公訴。
582 刊載於卡優新聞網網站:
http://www.cardu.com.tw/commfun/print_news.htm?mt_pk=7&mg_pk=3944,瀏覽日期2010/1/24。
第二項 事實分析
2006/09/29 宣佈公開市場收購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計劃,以每股 新台幣 24.5 元收購在外流通股票,以擴充在台灣業務版圖。2006/11 宣佈完成公開市場收購計劃,成為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也是規模最 大的外商銀行收購本地銀行案件。2007/03 完成公開市場收購程序,
並宣佈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之法定名稱。
2007/05/21 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召開股東大會,通過合併後之法定 名稱。2007/07 渣打銀行與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583。在渣打銀行宣布公開收購新竹商銀之前,兩銀行基於善意併購 而進行議價磋商,該渣打銀行的公開收購股權的要約,不僅對渣打銀 行可否取得經營權具有重大影響外,對於新竹商銀而言,在證券市場 上的股價表現,也會有抬升股價,具有極大的影響力。因此,關鍵在 於公開收購股權資訊屬於內線消息,若內部人利用該資訊從事買賣股 票之行為,該個股的股價波動現象,將不難嗅出有特定人士藉此消息 而為買賣,並觸犯內線交易。以下整理新竹商銀(股票代碼:2807),
自 2006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 18 日的每個月平均收盤價584:
【新竹商銀自 2006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下市,每個月的股價表現,
圖表十四】:
0 5 10 15 20 25 30
2006.08 2006.09 2006.1 2006.11 2006.12 2007.01
新竹商銀
583 刊載於渣打銀行本行簡介大事紀,網站:
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tw/about/au_01-3.asp#2,瀏覽日期2010 年 1 月 24 日。
584 刊載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twse.com.tw/ch/trading/exchange/STOCK_DAY/STOCK_DAYMAIN.php,瀏覽日期2010 年1 月 24 日。
年/月 股價/元
新竹商銀(月份) 每個月平均收盤價(元)
2006 年 08 月(8/1~8/31) 13.21 2006 年 09 月(9/1~9/29) 15.58 2006 年 10 月(10/2~10/31) 23.78 2006 年 11 月(11/1~11/30) 23.23 2006 年 12 月(12/1~12/29) 24.05 2007 年 01 月(1/2~1/18) 24.31
就上開之資料,以下討論有關公開收購所可能引發之內線交易問 題。觀察新竹商銀的股價,從渣打銀行於 2006 年 9 月 29 日宣布以 24.5 元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價一路從 16 元左右上漲至 24 元。因 此,可得而知公開收購股權確實是會造成實質影響公司股價的訊息原 因。關於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的內線交易責任成立要件,有內部 人、交易客體為股票或具有股權之有價證券(新竹商銀股票)、須內部 人獲悉內線消息、須內部人於內線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個小時 內,從事交易行為以及內部人為故意。值得說明的是,關於內部人及 重大消息這兩部分。
按本案所涉及之內部人部分,包括新竹商銀常務董事詹尚德、晶 磊半導體董事長關恆君、前富邦金控投資長蔣國樑等人。蓋詹尚德為 新竹商銀董事,屬於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所受規範 的主體,而蔣國樑則是富邦人壽公司法人代表,而出任新竹商銀之常 務董事,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所受規範之主 體。另外,關於關恆君部分,其與蔣國樑為妹婿關係,而蔣國樑曾多 次電告關恆君有關該併購之利多消息。因此,有可能基於消息傳遞理 論,該消息受領人得知消息,係從相關公司內部人處取得者,而內部 人洩漏該內線消息是為個人之利益,進而違反受任人之義務。再者,
若消息受領人也明知或可得而知,有關內部人所告知的訊息,係違反 內部人之受任人義務時,消息受領人才須負責。亦即,該消息受領人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受到內線交易責 任之規範。
然而,須在進一步說明的是,若有人從自己服務的公司獲悉內線 消息後,買賣其他公司的股票,則此時就不構成內線交易。但依美國 Newman 案及 O'Hagan 案後,採私取理論,對內部人的範圍加以擴充,
亦即雖被告非為目標公司股份買賣之雙方,但該公開收購股權之重大
消息,被被告所竊取。換句話說,依據私取理論,行為人並不需要對 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或股東負有受任人之信賴義務,才有可能構成內 部人交易責任。因此,私取訊息者,對所有投資人負有揭露未公開資 訊之義務,若其利用該內線消息買賣有價證券而圖謀私人利潤,則將 違反內線交易之規定。蓋私取理論,是在於避免該有機會獲取內線消 息但對發行公司或股東不負信賴義務的公司外部人不當使用消息之 情事。我國實務在勁永案,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檢局長李進誠 及證券交易所之專員張錫寬部分,有採私取理論(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 矚上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但能否將此私取理論,擴張至收購公司 的內部相關人員,仍待實務進一步發展。
次按,關於內線消息部分,公開收購之訊息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4 項之規定,屬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 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另外,在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4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2 款及第 3 條第 1 款規定,針對「進行或停止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 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有被進行 或停止公開收購」,皆為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 定有重要影響。但需說明的是,該公開收購消息屬於內線消息,而其 消息成立的時點確是判斷是否構成內線交易之重點。
末按,若以公開收購人在董事會決議通過議案之決議日為重大消 息之成立時點,則在此之前,若該項公開收購之併購訊息,已成為公 司的「必定決策」。此時,相關內部人得知此訊息,在董事會做成決 議前,若大量買賣股票者,將不受到內線交易之規範。如此一來,將 使有心人恣意操弄該董事會決議通過日,以藉公開收購之訊息以牟取 利益。因此,有必要參考美國 TSC 案及 Basic 案所建立之重大消息之 重大性判斷標準。除以一位合理投資人知道此消息,是否非常可能會 重要影響其為投資之決定外,也應針對併購案中,該消息對事情確定
末按,若以公開收購人在董事會決議通過議案之決議日為重大消 息之成立時點,則在此之前,若該項公開收購之併購訊息,已成為公 司的「必定決策」。此時,相關內部人得知此訊息,在董事會做成決 議前,若大量買賣股票者,將不受到內線交易之規範。如此一來,將 使有心人恣意操弄該董事會決議通過日,以藉公開收購之訊息以牟取 利益。因此,有必要參考美國 TSC 案及 Basic 案所建立之重大消息之 重大性判斷標準。除以一位合理投資人知道此消息,是否非常可能會 重要影響其為投資之決定外,也應針對併購案中,該消息對事情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