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開收購制度之規範
第四節 公開收購制度之基本架構
第一項 前言
企業併購中採取公開收購之方式,國外早已行之多年,相較於自 證券市場買進股權,公開收購具有費用低廉、迅速簡便、風險較小及 行動隱密之優點46。進一步來說,收購人若要從公開交易市場中大量 購買被收購公司的有價證券時,必須耗費較多的時間及成本。若收購 人想以較低的成本,大量購買被收購公司的有價證券,則必須以慢慢 累積的方式進行。在短時間內大量購買的行為,將使被收購公司有價 證券的供需失衡,使得有價證券的價格,大幅上揚,因而也增加了購 買的成本。因此,為了要能盡速的收購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收購人可 以選擇公開收購的方式,將公開收購的條件訂明,通常都以被收購公 司股份市價為高的價格進行收購。收購人突然的以較市價為高的價格 收購被收購公司股份的行為,可能引來參加競購的其他要約,也可能 使被收購公司的經營權人事結構及經營管理結構重新整頓47。
45 李開遠,證券管理法規新論,五南出版,2006 年 10 月四版,頁 286;紀天昌,併購三法通過 後我國公開收購法制之分析,法令月刊第53 卷第 4 期,頁 59-60。
46 吳光明,證券交易法論,三民出版,2006 年 7 月增訂八版,頁 68-69;陳月秀,公開收購前內 線交易重大消息之認定時點,萬國法律第158 期,2008 年 4 月,頁 3。
47 林仁光,公司合併與收購之法律規範,萬國法律第 105 期,頁 33。
考其收購人收購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或權益證券的目的,可能純粹 係為了投資,可能是原公司經營階層為了維持或強化其經營權,也可 能是收購者計劃收購其他公司或控制其經營權48。為避免有意爭取、
維持或強化公開發行公司經營權之人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大量買入該等有價證券,致影響市場行情或其他對發行公司不 利之行為,認許有價證券公開收購之實行,有其必要49。然而,採行 公開收購在程序上的成本相當大,收購人多半係為了在短時間內大量 取得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並且會選擇採行公開收購之原因,除了法 令對於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的限制外,最主要是係因為利用公開收 購制度,相較於徵求委託書、自市場直接買入等方式,具有成本容易 估計、風險較易掌握等種種好處。而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之動機,雖 然未必是為了取得經營權,但由於取得股份之數量大,因此會對公司 股權結構造成重大影響。對於目標公司之股東來說,該公開收購極可 能使目標公司之控制權產生變化50。另外,伴隨著收購人對公開發行 公司經營政策轉換之結果,可能導致產業經濟之變化,進而對整體國 民經濟造成影響。故在認許有價證券公開收購之同時,為確保證券市 場交易之公正性及保護投資人,對之予以適當規範,自有其必要51。
承前所述,公開收購制度所帶來的改變及影響不可謂不大。一方 面,公開收購對於目標公司及其股東均有重大影響,目標公司可能於 公開收購後即喪失其經營管理權,影響公司治理甚鉅;另一方面,目 標公司股東若不應賣,於公開收購後其股份可能轉為他公司股份,或 因目標公司終止上市而欠缺流動性,股份價值遠不如前。由於公開收 購所涉及層面廣泛,世界各國均於證券法規中加以明文規範,以促進 證券市場秩序與保護投資人利益52。
公開收購不經由既有之證券市場交易體系,也以高於市價之固定 價格收購有價證券,故實行公開收購對該相關有價證券之市價變動會 造成影響。此一影響市場價格形成之特性,並且容易誘發內線交易、
操縱價格等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公正性之不正行為53
。因此,對於避開
公開交易市場的交易,收購人直接向被公開收購公司或股東提出購買 之要約,該要約行為,立法者如何加以合理規範?而主管機關該扮演 何種角色,是否有必要審查收購要約之內容及陸續的相關公開揭露資48 紀天昌,併購三法通過後我國公開收購法制之分析,法令月刊第 53 卷第 4 期,頁 60。
49 林國全,有價證券公開收購之定義,頁 166。
50 紀天昌,併購三法通過後我國公開收購法制之分析,法令月刊第 53 卷第 4 期,頁 60。
51 林國全,有價證券公開收購之定義,頁 166-167。
52 陳月秀,公開收購前內線交易重大消息之認定時點,萬國法律第 158 期,頁 3。
53 林國全,有價證券公開收購之定義,頁 166-167。
訊,都有加以說明之必要。
第二項 公開收購之規範目的
公開收購所帶來的效應,對於被收購公司之股東而言,會有其有 利之一面。既然如此,為何要立法規範公開收購行為呢?考其主要目 的,可分析如下:
一、為控制公司經營權而取得股份之規範
大量取得某公司股份之目的,多半係為取得該公司之控制權,是 以對於意圖取得公司股份達一定比例以上之行為,必須要求其公開相 關資訊並遵守一定程序規定,以免因資訊不完全導致公司控制權落入 無效率之經營者手中,並使內部人藉此資訊謀得不法利益54。
二、建立控制權市場
要約收購期間有限,可以避免目標公司採取任何對抗的行動,並 刺激目標公司股東儘快做成決定,從而減少收購人之收購費用。因 此,當收購人意圖取得某公司之控制權時,於敵意公開收購(hostile tender offer)之情形,會形成收購人及目標公司之競爭市場,而目 標公司股東則為市場之仲裁者。收購人及目標公司各依可能手段爭取 目標公司股東認同,以決定是否經營權易主。故公開收購制度會使目 標公司沒有足夠的時間來採取對抗之措施,能增加公司間的合併。進 一步說明,假設沒有公開收購制度,則因收購人可透過不同時間及方 式分別取得目標公司股份,無法使股東透過公開收購制度所建立之市 場來決定公司經營權誰屬,將無法透過集中的程序要求雙方資訊公 開,對於一般投資人或是股東而言,將是不利的。另外,縱使該收購 行為係屬善意收購(friendly tender offer),目標公司股東亦可透 過公開收購之程序規定,決定是否要認同收購人與目標公司所要達成 之目標55。
三、避免股東權益受損
在收購人利用各種方式收購目標公司股份時,可能在幾種情形下 造成目標公司股東權益受損56:
(一) 在公開收購受到規範之前,收購人常利用二階段收購要約
54 紀天昌,併購三法通過後我國公開收購法制之分析,法令月刊第 53 卷第 4 期,頁 60-61;林 國全,有價證券公開收購之定義,頁166-167。
55 紀天昌,併購三法通過後我國公開收購法制之分析,法令月刊第 53 卷第 4 期,頁 61。
56 紀天昌,併購三法通過後我國公開收購法制之分析,法令月刊第 53 卷第 4 期,頁 61。
(two tiered bid),壓迫股東倉促決定出售持股。
(二) 公司經營者為避免讓出經營權,進行種種防禦手段,導致 一般股東之損失。
四、提昇經營績效
有認為併購行為,只是為了擴張集團勢力,抬高公司在業界的地 位,並使董監酬勞水漲船高,但其實公開收購之併購行為可以淘汰效 率較差的經營者,發揮市場監督的力量,藉以提昇經營績效57。
依上開所述,藉由公開收購制度,可以避免收購人濫用收購手段 來壓迫股東出售其持股,亦可避免因經營者濫用防禦手段,致股東無 法介入決定是否將公司經營權移轉予更有效率之經營者58。另外,當 收購人決定收購其所選定的被收購公司時,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面臨一 個必須選擇是否讓售其手中持股的情境。對於被收購公司的股東而 言,收購人的公開收購計畫等相關重要資訊的揭露,將有助於其作出 是否讓售的決定59。因此,如何保障投資人(股東)的交易安全,對落 實公開收購之資訊公開與維持公開收購制度之公平公正,是證券交易 法之首要課題60。
附帶說明,公開收購有價證券相較於市場購進股權,有以下優點:
(一) 就收購成本控制而言:
雖自證券市場大量購股,以取得公司之模式,得依市價變動逐次 購入,所須成本可能較低,且為一勞永逸之方式;但市價變動並非收 購者所能控制,其為取得經營權所付出之成本如無法加以預估,亦可 能發生最終成本高於公開收購方式之情形61。
亦即,高於市價相當程度之固定收購價格。若收購價格未較市價 有利,則無法期待有價證券持有人捨棄在市場上賣出之機會,而選擇 與公開收購人交易。此外,有平等原則要求下,無論應賣之先後順序 與應賣數量之多寡,其每股收購價格必須一律62。
57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266。
58 紀天昌,併購三法通過後我國公開收購法制之分析,法令月刊第 53 卷第 4 期,頁 61;賴英照,
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266。
59 林仁光,公司合併與收購之法律規範,萬國法律第 105 期,頁 33。
60 廖大穎,公司制度與企業金融之法理,元照出版,2003 年 3 月,頁 324。
61 吳佳慧,變革後公開收購制度之簡介,證交資料第 491 期,2003 年 3 月,頁 2;吳光明,證 券交易法論,三民出版,2006 年 7 月增訂八版,頁 68;林仁光,公司合併與收購之法律規範,
萬國法律第105 期,頁 33。
62 林國全,有價證券公開收購之定義,頁 164。
(二) 就時效性而言:
按於集中市場購股,因涉及持股人主觀價格心理因素影響,可能 於收購時遭遇或帶動炒作行情,而指數波動的變數導致收購人無法掌
按於集中市場購股,因涉及持股人主觀價格心理因素影響,可能 於收購時遭遇或帶動炒作行情,而指數波動的變數導致收購人無法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