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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管理原則

第三章 公開原則與相關理論

第三節 實質管理原則

美國對證券市場的管理,特別重視「公開原則」

(disclosure),並盡量把實質管理降到最低限度。其對「證券的公開 募集」(public offerings)與「公開收購股權要約」(tender offer) 主要是藉由公開原則的貫徹,以為規範201。然在某些證券交易當中,

例如強調交易必須公平或禁止某些行為等,仍有必要給予合理的實質 管理。

實質管理原則(substantive regulation)係證券之發行不以真 相公開為已足,尚須合乎一定之實質條件或法律規定。實質管理之形 式,有以規定排除某種證券,有以規定公司成立過程使股東公平出資 之原則等,而考慮前述原因以及其他經濟因素,授予主管機關廣大之 裁量權202

第一項 公開收購之管理

由於公開收購不僅涉及經營權之變動、同一產業市場佔有之多 寡,亦與收購公司及目標公司股東之權益息息相關,尤其是目標公司 股東之權益有受侵害之虞,因此各國之證券法令多半對公開收購有相 當嚴密之管理203。雖現行法制對於公開收購案件,已不須先得到主管 機關之核准才得開始進行,而改採事前申報制,但主管機關在受理公 開收購案件時,並不只是單純的要求收購者充分的揭露所要求的資 訊,也應該進行實質管理審查公開收購案件,以發揮促成社會經濟之 比較利益之效果。

對於公開收購的實質管理,強調以下幾個層面204: (一)資訊取得之考量

收購公司與目標公司雙方之股東應取得有關公開收購之一切相 關訊息,目標公司之董事會在得知他公司有意收購後必須提出報告書 予股東,說明公司現在之財務業務狀況,及董事會對股東應否接受收 購要約之建議。另一方面,收購公司必須說明取得股份之資金來源、

收購目的、及若收購成功有何計畫,以供目標公司股東決擇之參考。

201 劉連煜,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頁 10。

202 余雪明,證券交易法,頁 193。

203 曾宛如,證券交易法原理,頁 190。

204 曾宛如,證券交易法原理,頁 190-191。

(二)股東平等之考量

公開收購股權係一種非經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之場外交易型態,為了防止不法情事之發生,並確保目標公司之 股東受到平等對待。該相關公開收購人之行為,不僅影響到投資人保 護之課題,亦涉及證券交易秩序之維護205

(三)獲取經營控制權之考量

因為公開收購有友善的公開收購及敵意的公開收購之分,目標公 司董事為確保經營權很可能對敵意收購公司進行防禦措施,政策上必 須界定防禦行為准許之極限。

(四)不公平競爭之考量

公開收購是否會因企業結合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之結果,此部分 由公平交易之主管機關認定。

第二項 公開收購說明書

公開收購人除係公司依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外,應於應賣人請求 時,或應賣人向受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證 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受委任機構應代理公開收購人交 付公開收購說明書(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

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009 年 12 月 22 日修正發 布)的規定,說明書編製的基本原則及應載明事項如下206

一、基本原則

記載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公開收購 說明書所記載事項須具有時效性,其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 人判斷交易或其他事項,均應一併揭露(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第 2 條)。

二、應行記載事項 (一)封面:

應依序刊載公開收購人名稱、被收購公司名稱、收購有價證券種 類、數量、收購對價、期間、查詢網址及刊印日期(公開收購說明書

205 廖大穎,證券交易法導論,頁 274。

206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279-281。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3 條)。

(二)公開收購基本事項:

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其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職 業;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其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及其董事、監 察人與持股超過公開收購人以發行股份總額 10%股東之姓名及其持 股情形;受委任機構名稱(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

(三)公開收購條件:

公開收購期間、預定收購的最高及最低數量、對價、本次公開收 購有無涉及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及是否 取得核准或已生效、公開收購人於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公開 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之情形外,

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6 條)。

(四)公開收購對價種類及來源:

以現金收購者,列明自有資金或貸款資金明細;以有價證券為收 購對價者,列明有價證券之名稱、種類及相關價格資料(公開收購說 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7 條)。

(五)有關參與應賣風險的說明(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第 8 條)。

(六)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後的後續處理方式:

包括:支付收購對價的時間、方法、地點、成交有價證券的交割 時間、方法、地點、未成交有價證券的退還、如應賣有價證券的數量 未達或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其處理方式。公開收購之外,如對目標 公司有價證券另有其他收購計畫者,該計畫內容(公開收購說明書應 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9 條)。

(七)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申報時已持有被收購公司有價證 券者,其種類、數量、取得成本及提出申報日前 6 個月內之相關交易 紀錄。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董事、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公開發行公 司有價證券時,亦應一併載明前段事項。公開收購人或其股東如有擔 任被收購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係持股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額 10%股東情事者,該股東姓名或名稱及持股情形(公開收購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0 條)。

(八)公開收購人在申報公開收購前 6 個月內,如與被收購公司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超過 10%股東及關係人有任何買賣被收 購公司股份之情事,其股份買賣之日期、對象、價格及數量;公開收 購人與上開人員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其重要協 議或約定之內容;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之特定股東就本次公開收 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包括是否涉

及得參與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相關之投資等事項(公開收購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1 條)。

(九)公開收購人取得被收購有價證券之目的及計畫:

包括:1、繼續經營被收購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如有於 取得證券後 1 年內復轉讓予他人之計畫者,該計畫內容;2、於收購 完成後,使被收購公司發行解散、下市(櫃)、重大變動其組織、資本、

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將影響被收購公司股東權益之重 大事項;對被收購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進行職位異動、

退休、及資遣之計畫;3、除本次公開收購外,自公開收購期間屆滿 日起 1 年內對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或重大資產另有其他併購或處分 計畫者,該計畫內容(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2 條)。

(十)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第 13 條)。

值得說明的是,我國證券市場公開資訊之管道-公開資訊觀測 站。政府為落實推動資訊公開的查證制度及建立證券市場「公開資訊 電子資料網路申報單軌化」制度,並達成資訊申報及查詢單軌化、人 性化、效率化之公開資訊揭露原則,同時也因應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管 理,皆將證券市場資訊之公開揭露視為業務重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除積極督導證交所建置「公開資訊觀測站」網路系統外,為全面利 用網路傳輸方式,取代原本報紙公告申報之作業。亦即,向該網站完 成傳輸後,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由證交所提供申報端(發行 公司)及查詢端(投資人及專業投資機構等),以應發行公司或投資人 之利用207

我國證券市場公開資訊之管道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其帶給發行 人、投資人、監理單位等市場參與者之重要好處如下208:(1)便利及 簡化上市(櫃)、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之申報作業及節省成 本負擔;(2)因應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之國際發展趨勢並與國 際接軌;(3)整合公開資訊申報管道並提供單一揭露窗口,提昇證券 市場資訊公開之透明度及公平性;(4)建立人性化查詢系統,方便投 資人取得公開資訊;(5)提高受理申報單位監控效率;(6)整合重複申 報項目,簡化申報作業:如大陸投資、衍生性商品等,毋須重複申報;

(7)免除報紙公告: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將應公告資訊揭露於網站後,

其公告事項得免登載於報紙;(8)免除書面資料之申報:依主管機管

207 張振山、包幸玉合撰,我國資訊公開制度之探討,證券暨期貨月刊第 22 卷第 4 期,2004 年 4 月,頁19。

208 張振山、包幸玉合撰,我國資訊公開制度之探討,證券暨期貨月刊第 22 卷第 4 期,頁 20。

之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