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開收購所引發內線交易之損害賠償
第三節 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第一項 概說
我國對於內部人交易之規定原僅有短線交易之禁止,1988 年始 增訂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並於第 2 項規 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即從事內線交易行為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 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 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
503 羅怡德,證券交易法,頁 153。
504 周行一、戚務君共同主持,子計劃三:外部公司治理-資訊揭露與接管市場,收錄於公司治 理研究報告第四冊,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出版,頁122。
505 羅怡德,證券交易法,頁 155。
506 原文規定如下:「The amount of penalty which may be imposed on the person who committed such violation shall be determimed by the court in light of the fact and circumstances, but shall not exceed three times the profit gained or loss avoided as a result of such unlawful purchase, sale, or
communication.」
507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569。
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三 倍;本條之增訂理由謂「本法對於股票發行公司內部人員參與公司股 票買賣,僅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 6 個月短線買賣利益歸入公司或如符 合詐欺等要件同一般人交易負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及第 171 條民刑事 責任外,對於利用公司未經公開之重要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未明 定列為禁止規定,對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構成妨礙,並形成證券管 理的一項漏失。對利用內部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之禁止,已成為世 界性之趨勢,美、英、澳、加拿大、菲律賓、新加坡…等國均在其公 司法或證券法規明定不得為之,違反者須負民、刑責任。為健全我國 證券市場發展,爰增訂本條。」從而,現行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條 第 1 項所稱之內線交易行為人應依同條第 2 項,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 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情節重大時,法院並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 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508。
2006 年 1 月證券交易法修正,一改原以內線交易者吐出利益為 主,亦即原以賠償義務人的買賣價差為賠償上限,而改採以賠償權利 人的損害為基礎。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2 項改為:「違反前項 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
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 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 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二項 損害賠償責任性質
關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性質,在學說上有契約說、侵權行為 說、獨立類型說三種看法。主張採契約說者,認為證券交易法所規定 者,無論募集、發行或買賣行為,都存在有契約關係,當事人間所發 生之糾紛,可依契約規定加以解決,甚至有認為要以侵權行為之規 範,擴張賠償義務人之範圍,而打破契約關係之要件,依現行法文義 上似有困難509。採侵權行為說者,為充分保護投資人之權益,以避免 當事人間無直接的契約關係,而無法主張賠償510。另外,採獨立類型 說者,認為主張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其當須符合該責任之要件,則 反使該規定適用困難,殊與其立法意旨有違,解釋為獨立類型,即必 要時得排除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有助於立法意旨之達成511。
508 林秋君,內線交易之民事賠償責任,證券暨期貨月刊第 22 卷第 7 期,頁 49。
509 賴源河,證券法規,頁 251。
510 姚志明,證券交易法導讀,頁 354;陳春山,證券交易法論,頁 390。
511 賴源河,證券法規,頁 251-252;陳春山,證券交易法論,頁 390。
因證券交易法之民事責任規定為民法之特別法,對於違反我國證 券交易法規定者,應如何賠償原告之損害?若法有明文規定者,依該 有關損害賠償之方法與損害賠償之範圍規定賠償;若證券交易法有闕 如者,原則上自仍應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關於損害賠償,旨在回復 或填補他人所受損害,使被害人在法律評價上,回復至未受損害之原 狀。此一評價手段,或依技術上修復表徵,或依金錢填補表徵;前者 是為回復原狀,後者是為金錢賠償512。因此,按民法第 213 條規定,
被害人之財產上損害,被害人亦得逕請求加害人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 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至於損害賠償之範圍,則以民法第 216 至民 法第 218 條之 1 等規定為依歸。須注意的是,證券詐欺事件中,證券 交易法公開發行之上市股票,應屬「代替物」,原則上當事人可從公 開交易市場取得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應無民法第 215 條所稱「不能回 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故被害人自無依民法第 215 條請求金錢賠償之餘地513。
在立法上,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有以賠償義務人所獲利益或所避 免的損失為計算基礎;有以賠償權利人所受的損害或所失利益為賠償 金額者;亦有同時運用兩種標準者。值得探究的是,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在 2006 年 1 月修法以前,實務上認係以賠償義務人的買 賣價差為賠償上限,即以賠償義務人所獲得利益為基礎,但修法之 後,改以賠償請求權人的損害為基礎514。
第三項 賠償義務人
賠償義務人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應 負賠償責任者,包括:(1)獲悉內線消息後買入或賣出股票之人,及 (2)違法向他人提供內線消息者;惟其賠償責任,以消息受領人有內 線交易為前提515。舉凡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百分之十的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喪失上開身分 後未滿六個月為交易者、從前述所列之人獲悉消息的消息受領人。
512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自版,2003 年 1 月新訂一版,頁 354。
513 莊永丞,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證券詐欺損害估算方法之省思,臺大法學論叢第 34 卷第 2 期,
2005 年 3 月,頁 152-153。
514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822;曾宛如,證券交易法原理,頁 264。
515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562。
何謂連帶債務,係多數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債務,雖以同一給付 為內容,猶須各該債務具有同一經濟上之目的,蓋各債務因有同一經 濟上之目的,故經債務人中之一人給付而達其目的時,他債務人所負 債務亦因給付目的失其存在而隨同消滅。因此,連帶債務有以下之性 質:1、債務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2、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 部之給付者,他債務人之債務亦隨同消滅;3、各債務人在主觀上因 具有共同目的而相互牽連;4、多數債務,彼此間無主從關係存在516。 依民法第 272 條之規定,關於連帶債務的成立,係以債務人明示或法 律有明文規定為限。而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有關消 息傳遞人與消息受領者之民事責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係針對數 人共同為內線交易,以法律明文規定方式,認應成立連帶債務之責 任。但學者就此立法有所批評,因為將形成法律漏洞,例如:碟案董 事長及其配偶(為訊碟董事)於公司調降財務預測之前賣出股票,均成 立內線交易罪,但民事賠償部分,並未負連帶責任;該二人則另與消 息受領人(董事長妻舅)共負連帶賠償責任(板橋地院 93 年度金字第 6 號民事判決517)。為保護投資人權益,有關規定應予檢討518。而美國法 之規定(1934 年 SEA Section 20A(c)項)認為,除非被告證明其違法 行為非出於故意,否則應負連帶責任。
提供消息之人如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3 項)。消息受領人(tippee)如也有正當 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解釋上亦可免責。因為在此種情形下,並無 明知或可得而知提供消息之人違反信賴義務的事實。所謂有正當理由 相信已公開者,例如:公司董事會決議將公開收購某公司股份之重要 消息公開,並指示公關部門對外宣布;惟公關部門因故延未宣布,且 漏未告知董事,致使董事確信該項消息已經公開,因而告知他人。此 種情形實務上尚無先例;能否援引此一但書規定免責,應依客觀具體 事實認定519。
516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自版,2000 年 8 月修訂版,頁 869-870。
517 板橋地方法院93 年度金字第 6 號民事判決:「八、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三)按證交法 第157 條之 1 第 3 項前段規定:「第一項第四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本條係規範間接獲取內部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
提供消息者應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規定,亦即消息受領者,利用內部人所提供之內部消息,從 事內線交易,致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該內部人應負連帶責任之規定。此責任基礎係根據民法上 共同侵權行為之幫助人應與行為人同負連帶責任之理念。本件被告丁○○從訊碟公司內部人即被 告丙○○、乙○○○,獲悉訊碟公司之內部消息而賣出該公司股票,業如前述,則被告丙○○、乙○○○
對被告丁○○從事內線交易對如附表一所示編號 558 至 2035 及編號 2050 至 2065 授與訴訟實施權 人之損害,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518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562-563。
519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563。
依美國法,消息提供人的賠償責任,以其違反信賴義務為前提。
公司內部人,例如:董事長、總經理,因業務上的正當理由向特定人,
例如:銀行、承銷商、律師、會計師或政府主管官員,提供重大機密 消息,受領消息的人即使違法為內線交易,因提供消息的內部人並未
例如:銀行、承銷商、律師、會計師或政府主管官員,提供重大機密 消息,受領消息的人即使違法為內線交易,因提供消息的內部人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