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以開放政府學理價值檢視臺北市政府政策規劃意涵
第一節 公開透明
壹、政府資料開放及資訊公開
首先,開放政府理念溯至 1950 年代美國學者 Wallace Parks 提出開放政府立基 於政府資訊的公開及可取得性,民眾透過各類公開途徑或管道取得政府資料,而 於訪談過程中,受訪者皆肯定資訊公開的重要性,如彭盛韶提到開放資料可讓政 府施政透明化,且供市民產生衍伸的應用,且提升民間社群、g0v 社群及 open data 社群等對市府的信任感;許立民則認為政府應提供足夠的資訊給公民,促進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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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政府決策的討論過程,並於討論過程進行有意義的對話及溝通,讓民間的需 求被政府聽見,拉近政府與人民的距離,因此,政府及人民應盡量達成資訊的對 等,這也是開放政府架構中很重要的一環。
「還有其他跟開放政府有關的價值嗎?」
彭盛韶(A1):「開放資料也很重要,主要可以讓政府施政透明化,可以讓市民 產生衍伸的應用。我覺得資訊局這一塊做得滿成功,主動幫忙做資料的開放,
所以其實像民間的社群、g0v 社群、open data 社群(對市府)的信任感是很 高的。」
「我們通常的討論是,政府應提供足夠的資訊給公民,只是就公民這一塊,他 們應該提供給政府的資訊是什麼?」
許立民(A2):「開放政府其實要促進政府與民間在決策過程中的討論,討論的 過程要進行有意義的對話,如果彼此握有的資訊有差距,就很難進行對等談話,
所以資訊對等是開放政府裡面很重要的一環。」
而丹尼爾.拉特洛坡與勞雷爾·鲁瑪所認定開放政府的見解,提及透明性、參 與性及合作性 3 項要件,其中政府施政透明度的推動及實施,應透過政府資訊的 公開透明,積極宣達讓民間社群及公民了解,也呼應前段所提政府及人民應盡量 達成資訊對等,而施政透明度的制度化,應透過法律及政策的制定加強落實,除 建立法治化的社會外,也逐步從開放政府走向開放社會的型態,使得政府與民間 社會的界限不易區辨。前揭相關學理論述提及了開放政府的要件包含政府資訊宣 達落實、資訊技術創新,以及配合制定法律及社會政策等 3 個層面,而回歸至北 市府資訊公開及透明度執行情形的討論,諸如建置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進行資料釋 放及公開,另透過舉辦黑客松活動或競賽,邀集民間社群共同協力、合作及參與,
得以讓政府資料獲得更進一步的加值與應用,使民間社會更易獲取及了解政府資 訊,拉近政府與人民間的距離,促進公民提升政治事務的參與感及熱忱。
而開放資料與政府資料公開的關連性及內涵,參用王景弘於 105 年 4 月至北市 府機關演講65表示,開放資料只是其中一種政府資料公開的形式,不等同於政府資 料公開的涵義,而政府並非所有資料都應該公開,而是整理出需要提供給民眾的 資料,公布外界周知,民眾獲取資料越多,政府與民間大眾溝通的機會越頻繁,
雖然過程中,可能遇有輿論或爭點質疑的情形,導致政府需要審慎回應外界的提
65同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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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或質疑,但這也是資料公開難免會遇到的現象,這樣的觀點提到了政府機關在 面對資訊公開或是外界質疑的疑慮時,應具備怎樣的態度及作為,許立民於受訪 時表示相關意見,他認為公務體系應由被動提供資料轉為主動了解資料加值的意 義,並且提出公部門在行政執行作業所遇困難,對外反映問題並且尋求解決方式,
或是透過與民間社群合作的機會,尋求解決問題的方式。
「那以目前臺北市資料開放的現況,有沒有哪些是可以再精進改善的部分?」
許立民(A2):「更多人投入吧,公部門應該更主動,就像黑客松會有固定的聚 會去解決問題,公務員應從被動提供資料轉為主動,去了解資料加值的意義,
還有公部門行政作業上的困難,增加與民間社群的合作,而社群也應發揮功效,
讓更多民眾了解這樣的工具。」
而政府資訊公開的優點,除吸引民眾關注政府議題,讓願意參與的群眾透過制 度化管道參與及表達意見,即便參與量體不大,但群眾接收資料後,能夠反饋自 身意見,讓政府聽到民間的聲音,進一步進行雙向的溝通,如王景弘也提到政府 資訊公開的宗旨係活化為民服務效率,減少與人民溝通上發生的摩擦,且透過資 料的流通,減少雙方溝通的時間及行政成本,開放資料是政府執行公務很重要的 觀念,可使政府施政透明化,並且透過市民或民間技術社群的創見產生衍伸的應 用,也因此,政府資訊公開除培養「知」的公民,讓民間獲知政府資訊外,也讓 公民有管道且方便參與公共事務,培養參與感及熱忱,促進公共事務的推展。
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及各國資訊公開措施
另整理各國資訊公開執行情形,如美國於 2009 年發布透明與開放政府備忘錄 及開放政府指令,以落實透明、參與及合作等 3 項目標,要求各機關應於線上發 布政府資訊、增進政府資訊服務品質、建立開放政府的制度性文化及建立開放政 府政策架構,又依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辦理開放資料評比運用指標,係透過各國 技術及法律層面考量,以資料提供具有民主及社會價值為標準。有關前揭所提執 行目標,北市府係於 2011 年 9 月上線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另於 2015 年 3 月重新 進行網路改版,提供將近 2 百項資料集、線上預覽、檔案下載及 API 介接等服務,
惟經筆者至平臺點選目錄查詢結果,可依機關或業務性質分類,有各類統計報表 及民眾所需各項生活資訊(如各行政區停車位分布狀況及戶政人口分布情形等),
不過資料庫十分龐大,對照政府資訊公開宗旨提供「依民眾需求所公開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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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觀察出該網站資料公開的標準為何,是否依據民眾實際所提需求進行資料公 開,如民眾需探究進一步資訊,建議可於平臺建立線上討論機制,進行意見交流,
俾利進行雙向溝通,提高政府施政效能。
美國於 2009 年簽署之《透明治理與開放政府備忘錄》後,成立相關資訊管制 單位,於預算管理局底下建置資訊管制事務辦公室及電子化政府與資訊科技辦公 室,可有效掌握政府編列之資訊科技預算項目,另於 data.gov 及 regulations.gov 兩 個網站公布施政資料整理及法案實施情形,如美國 data.gov 網站即設置提問專區
(ask a question),問題回應專區(make a request)及回報問題專區(report a problem),
公民及技術社群可以相互交流,也可瀏覽其他公民提問,並且檢視查閱法規並回 饋意見及施政建議,而英國官方則認為提升施政透明度為當前推動目標,以公共 服務為導向制定相關改革方案,並配合建置 Data.gov.uk 網站平台,像是衛生、司 法、內政及環保等議題之討論,相較臺北市組織體制則成立資訊局及法務局,分 別掌理資訊公開事項及法制審查公告作業,而提及法規公告情形,臺北市法規查 詢網即可查詢臺北市各類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惟有關民眾提具意見部分,臺北 市多透過單一申訴系統或市政論壇整合反映各類輿情民意,經查閱相關網站資料,
較無看到類似美國網站提供線上意見討論及反映的功能。
美國在相關政策工作推動之開放政府模式,提到政府應確保資訊正確、便利取 得並且持續性提供,資料本身應具備實用性及使用意義,該部分隨機點閱臺北市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有關交通、通訊及社會福利類別資料皆於 105 年配合檢視更 新,只是提供之資料是否具備實用性及使用意義,查閱網站未見各項議題於網頁 設置點閱紀錄或使用人次統計,建議可建置相關統計資料,俾供分析各類資料使 用量,以了解外界需求,提供更完善之資訊服務。
參、臺北市政策規劃與國外運作情形
綜合美國、英國及加拿大針對開放政府方案的推動,皆制定相關原則性綱領,
如美國的《透明治理與開放政府備忘錄》、英國的《開放資料白皮書》、《開放 公共服務白皮書》以及加拿大的《開放政府行動方案 2.0》,查閱我國國家發展委 員會網站,多針對政府資料開放單一議題訂定行動方針,如「行政院及所屬各級 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及「政府資料開放進階行動方案」等,未見開放政 府理念所形成之架構或綱領,而回歸至臺北市政府相關施政方針,如柯市長於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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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期間所提之柯 P 新政或是北市府公告之施政計畫,皆針對各類政策進行宣導說 明,於各項政策背後闡述開放政府及全民參與主張,於前揭國家先制定開放政府 綱領後,確立整體目標再細部執行各項政策,方式略有不同。
經比對開放政府夥伴關係會員國成立指標之資訊可得項目,衡量基準為國家或 地方自治政府是否有明定資訊公開法律,除我國明立之《政府資訊公開法》針對 政府提供資料進行原則性規範外,經查閱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亦針 對資訊開放平台提供資料加值及應用作業進行相關規範,於「臺北市政府資訊開 放加值應用規範」第二點提到平台上建置之開放資料包含不受保護之政府資訊以 及各機關取得完整著作財產權之政府資訊,並針對資料開放利用、資料授權方式
經比對開放政府夥伴關係會員國成立指標之資訊可得項目,衡量基準為國家或 地方自治政府是否有明定資訊公開法律,除我國明立之《政府資訊公開法》針對 政府提供資料進行原則性規範外,經查閱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亦針 對資訊開放平台提供資料加值及應用作業進行相關規範,於「臺北市政府資訊開 放加值應用規範」第二點提到平台上建置之開放資料包含不受保護之政府資訊以 及各機關取得完整著作財產權之政府資訊,並針對資料開放利用、資料授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