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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柯文哲執政之開放政府政策理念及實踐內涵

第三節 臺北市廉政透明措施

廉政透明措施可管控政府在施政過程是否符合公平及正當性,透過廉政工具 的檢驗,讓政府資訊得以公開透明,並提供社會大眾檢視公評,施政透明度除透 過公民外部監督,內部的稽核控管也是不可或缺的把關機制,可使公務體系透過 內部規章、相關組織及委員會的成立,導正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及品質,經由法規 查詢系統及北市府官方網站搜尋結果,整理臚列臺北市相關廉政透明措施,分別 為成立廉政透明委員會、辦理行政透明獎及規範政務人員廉政透明公約等,以下 茲就相關實施內涵及推動目標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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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廉政透明委員會

經 查 閱 臺 北 市 政 府 廉 政 透 明 委 員 會 官 方 網 站

( http://cgc.gov.taipei/lp.asp?ctNode=78530&CtUnit=43882&BaseDSD=7&mp=1000 48),該委員會係依據「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設置要點」及「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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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開會日期 涉開放透明決議事項

議 2. 有關建構本府之廉政透明指標,將設計民眾 清廉度印象之問卷題目,並配合研考會市政 建設民意調查辦理。

http://cgc.gov.taipei/lp.asp?ctNode=87086&CtUnit=47205&BaseDSD=7&mp=100048,表格為作者自行 整理。

經整理前揭會議結論,除針對委員會設置要點及作業規定進行修正及討論,

確立相關規範外,另有關會議提具爭議性案件調查作業,以及調查資料之公開與 否,皆有明確性的討論,並於第 3 次及第 4 次會議指示請各機關加強檢視機密文 件是否仍有保密之必要,加速案件解密作業,另要求爾後建置完善之案件列密及 解密的標準作業程序,俾利依循辦理,而會議亦多次強調資料正當公開之必要性,

秉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並且成立本府廉政透明指標小組,針對廉政 透明指標之建立給予架構性指導。

而就廉政透明委員會辦理案件調查的作業流程,自官網查閱流程圖,係由委 員會受理民眾檢舉貪瀆不法及重大違失案件,交由政風處先行調查提出建議,再 提廉政透明委員會審議是否成案,成案後由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另提 及如有下列情事者,委員會亦得立案調查,分別為市長交議案件、檢舉案件經調 查,輿論仍認有重大疑慮、採購案件涉有不法且情節重大者、行政違失致本府或 民眾權益遭受重大損害以及其他社會矚目有重大違失情事者。經委員會成立之專 案小組完成調查後,提會審議結果,如涉及刑事不法案件,由政風處移送司法機 關偵辦、或追究各權責機關行政疏失責任,若查無違失則提具相關興革建議結案,

以完成調查審議程序。

另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作業規定,提到委員會業務執行具體作法分別 為個案調查、透明措施及監督報告,首先個案調查作業如同前段整理所述,由委 員會針對本府遭檢舉貪瀆不法或重大違失案件指派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基於透明 公開原則,相關機關應提供文書影音資料以利調閱,或指定本府人員提出報告說 明,調查結果送該委員會審議;其次,透明措施則參考國際透明組織「清廉印象 指數」調查項目,研擬本府清廉指標,每年公布本府各局處及所屬事業單位清廉 指數,並透過內部控制稽查、採購稽核小組、施工查核小組、人事處及政風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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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職權調查,並要求各機關落實遊說法相關登記公告程序,以達全民監督之效。

而監督報告則由政風處每年研修規劃廉政法令政策及辦理清廉指數、內控查核及 人事任用考核等成果報告,或受理民眾陳述申訴意見,由本府政風處先行調查後,

提報本會審議,而為利委員會職權順暢運作,於作業規定亦明定已處理之案件,

無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未具體指明案件違失或瀆職情形者,委員會得不予調查。

為保障委員會進行調查作業具有職權正當性,於作業規定第 6 點提到該會執 行稽核、調查、檢核及評估各項業務,各機關應配合不得拒絕,經該會組成之專 案小組查有涉及違失之案件,移由各權責機關追究行政責任,如涉刑事不法者,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而該作業規定亦規範委員行使職權時應負保密責任,如委員 執行職權時,遇有爭議認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應予迴避,以超然公正的態 度行使職權,以維案件調查的正當及公平性。

貳、行政透明獎及政務人員廉政透明公約

為建立清廉及值得人民信賴之政府,行政效率及透明度開放已成為政府治理 不可忽略的重點,依據國際透明組織公布 2013 年清廉印象指數,我國在全球 177 個國家及地區中排名第 36 名,而該項評比指數係觀察國家是否落實反貪腐法律、

確保行政透明及防止利益衝突等 3 項面向62,法務部廉政署為達透明公開目標,落 實民眾監督機制,也積極推廣行政透明論壇,並與地方政府協調推動行政透明措 施。

觀察北市府執行相關行政透明措施,前於 98 年依據行政院函頒之「國家廉政 建設行動方案」,創辦「行政透明獎」及「透明精進獎」甄選活動,鼓勵各機關 以創新思維建立透明化措施,期能達到機關內部自律與民眾外部監督的雙重防弊 效果63。而參考歷屆透明獎評核指標,可綜整出幾個衡量面項,分別為系統興利防 弊實踐價值、系統流程是否標準化、公開化;系統提供使用之便捷性、完整性、

安全性以及民眾使用情形,其檢核項目包含是否針對民眾權益進行興利防弊措施、

系統透明化有無達到民眾外部監督目的、系統流程是否提升行政效率、有無標準 操作作業流程、系統處理資訊之公開程度,包含民眾申辦案件成案、派案及結案

62 於臺北市政府政風處網站中,簡述行政透明措施推動作業及第 5 屆行政透明獎得獎措施,參見 網址 http://w2.doge.taipei.gov.tw/lantern104/subnews.asp,最後檢閱日期:2016 年 5 月 20 日。

63 同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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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另外像是操作介面之便利性、友善性及民眾使用滿意度等,都是評比範圍,

而除了行政透明度,另一項評核類別為透明精進獎,檢核內涵包含系統有無持續 檢討改善、導入新技術及增加新的加值服務措施、改良原處理系統問題,並且定 期進行使用意見收集,作為日後改善參考。

自前述評核指標,可看出透明公開程度與資訊技術之設計使用其實已密不可 分,隨著電子化政府趨勢的推進,公務機關的行政作業流程仰賴系統管制追蹤已 成為重要趨勢,而如何透過資訊系統的操作、使用,達到公務機關行政透明公開 的目標,就仰賴前述行政透明獎的評核活動,希望激勵機關在系統流程及操作使 用上能更貼近民眾,並且將便民服務資訊提供外界大眾查詢,俾達透明公開之效 益。

另自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網站查閱該府政務人員廉政透明公約64內容,

提及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及各政務首長等政務人員除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 理外,應依該公約於就職一個月內進行財產申報,每年亦定期申報,另於工作地點以 外之行程或飲宴應酬行程,應於行程或應酬結束一週內完成登錄,如遇遊說、請託關 說或陳情等情形,也應配合辦理登錄,由上可看出該公約對於政務人員財產申報、飲 宴應酬行程及遊說關說情形之登錄報告作業皆有明文規範,以達廉政及透明目標,其 中該公約之財產申報規定除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訂立外,另規範申報時間及申報財 產項目,而工作以外飲宴行程登錄僅規範事發後一週完成登錄作業,衡酌部分行程邀 請多為事前可掌握,如確知行程事由,可於事前進行登錄,雖查閱相關資料未有事後 登錄之明確理由,惟筆者建議規定可調整為事前完成登錄作業,如因特殊事由無法事 前登錄,可於事後補登,較能於事前進行行程了解及管制,提升廉政透明及信賴程度。

64 有關臺北市政府政務人員廉政透明公約,全文可參見網址

http://cgc.gov.taipei/ct.asp?xItem=99710108&ctNode=78530&mp=100048,最後檢閱日期: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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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以開放政府學理價值檢視臺北市政府政策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