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開放政府理念與基本價值之實踐
第一節 開放政府夥伴關係理念及目標
開放政府夥伴關係(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以下簡稱 OGP)創立於 2011 年 9 月 20 日,創立時有 8 個會員國贊同此項主張,並建立國家內部執行計畫,該 8 個會員國分別為巴西(Brazil)、印尼(Indonesia)、墨西哥(Mexico)、挪威
(Norway)、菲律賓(the Philippines)、南非(South Africa)、英國(the United Kingdom)以及美國(the United States),統計至 2013 年為止,已有 57 個國家陸 續加入該項組織,而 OGP 組織目標係為確保及提升政府施政透明度,提升公民力 量、打擊腐敗,並且利用新技術加強治理,其加入條件必須由國內最高層級機關 擬具開放政府宣言(Open Government Declaration)10,並建立國家具體執行計畫。
OGP 組織的期望與願景係政府施政能夠更加透明化、更具課責性並有效回應 公民需求,最終目標是提升政府治理及公民服務品質,國家依照前揭願景建立具 體規範及文化,以確保政府機關與公民社會能夠有效維持溝通及協調的功能。
OGP 未來期望支持加入該項組織的會員國逐步邁向開放政府的目標,並產生 顯著的改變,而這項改變是受益人民的。
壹、會員國加入資格與條件
依 OGP 組織的定義,會員國應於下列 4 項領域達到一定程度的水準,前揭 4 項指標分別為財政透明度(Fiscal Transparency)、資訊可得程度(Access to Information)、公職人員財產公開申報(Public Officials Asset Disclosure)及公民 參與(Citizen Engagement)11,說明如下:
一、財政透明度 (Fiscal Transparency)
這項指標將透過預算文件進行檢視,以了解預算審議制度是否符合政府課責
10 在開放政府夥伴關係網站裡,對於組織目標、理念及成立進程進行說明,網址參見 http://www.opengovpartnership.org/about,最後檢閱日期:2015 年 6 月 3 日。
11在開放政府夥伴關係網站裡,提到會員國應具備的 4 項標準,網址參見
http://www.opengovpartnership.org/node/1338,最後檢閱日期:201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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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及公開性,衡量方式可透過行政預算提案(Executive’s Budget Proposal)及審計 報告(Audit Report)進行檢視,並且使用 2012 年建置的公開預算索引資料庫(Open Budget Index),該資料庫涵蓋超過 100 個國家的預算資料12。
二、資訊可得程度 (Access to Information)
一個開放政府國家應具備政府資訊公開法律,以確保人民有知的權利,並且 可透過適當途徑取得資料,衡量方式可透過於地方自治法規明定資訊公開法律,
可得 4 點;憲法規定資訊公開相關內容,得 3 點;一個國家正在審議的法律草案 已有資訊公開內容,可得 1 點。如果國家同時憲法規定及正在審議的法律草案皆 有資訊公開內容,可得 3 點。
三、公職人員財產公開申報 (Public Officials Asset Disclosure)
建立反腐敗及開放負責任的政府,高等文官公開揭露收入和資產也是十分重 要的環節,可確保資訊公開透明,俾供大眾檢視。測量方法可透過國家法律要求 公務員財產申報公開,且公開相關資料,可得 4 點,國家法律僅要求公務員財產 申報公開,得 2 點,無相關財產申報公開之規定,0 點。另針對財產申報公開制度 標準係依世界銀行公務員財產申報公開資料庫(World Bank’s Public Officials Financial Disclosure database)13,並持續依世界銀行每兩年公佈的調查結果更新。
四、公民參與 (Citizen Engagement)
開放政府應提供公民參與決策及治理的能力,明文訂定基本保護措施,以保 障公民參與的自由。衡量方式可透過 2012 年經濟學人智庫(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提出的民主指數(Democracy Index’s)14進行評分,評分區間 0 至 10 分,10 分最高,0 分最低,換算成得標點數,4 點約得 7.5 分,3 點約得 5 分,2 點約得 2.5 分,而該項民主指數基礎涵蓋 167 個國家。
12 同 11。
13 同 11。
14 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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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體評分 (Overall Scoring)
有意願加入 OGP 組織的國家,必須透過衡量前揭 4 項關鍵指標是否達標,4 項得標總分換算點數為 16 點,如果國家有其中一項指標無法對應,總計可得到 12 點,國家加入開放政府夥伴關係的最低標準為總分之 75%(換算點數為 12 點),
另考量前揭衡量指標並非所有國家一體適用,致部分國家僅能衡量 3 項指標,如 3 項指標皆獲得滿分(總計 12 分),亦可申請加入該項組織。
OGP 組織內設有專門研究組織,負責審視國家提交文件及佐證資料,並於每 年檢視國家政治及社會經濟動態,定期調整更新評分,如發現有國家落於加入組 織的最低標準外,將立即告知指導委員會進行輔導。
截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止,已有 93 個國家符合加入資格。扣除現有會員國 65 個國家,尚未加入 OGP 組織之國家共計 28 名(如下表)。
表 3:符合條件但尚未加入 OGP 組織的國家列表
Angola 安哥拉 Guyana 蓋亞那 Namibia 納米比亞 Portugal 葡萄牙 Austria 奧地利 Iceland 冰島 Nepal 尼泊爾 Russia 俄羅斯
Belgium 比利時 India 印度 Nicaragua 尼加拉瓜 Slovenia 斯洛維尼亞 Bhutan 不丹 Jamaica 牙買加 Nigeria 奈及利亞 Switzerland 瑞士 Cape Verde 維德角
(佛得角) Japan 日本 Pakistan 巴基斯坦 Thailand 泰國 Ethiopia 衣索比亞 Kyrgyz Republic 吉
爾吉斯共和國
Papua New Guinea
巴布亞紐幾內亞 Uganda 烏干達 Germany 德國 Luxembourg 盧森堡 Poland 波蘭 Venezuela 委內瑞拉
資料來源: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http://www.opengovpartnership.org/node/1338,最後檢閱日 期 2015 年 5 月 27 日。
貳、組織加入方法與途徑
加入 OGP 組織的第 1 個步驟需取得入會資格(Achieve Eligibility),首先國 家必須展現在前揭 4 項關鍵指標(Fiscal Transparency 財政透明度, Access to Information 資訊可得程度, Income and Asset Disclosures 公職人員財產公開申報, and Citizen Engagement 公民參與)取得總分 75%的分數(換算得標點數為 16 點
*0.75=12 點),接著提送申請書 (Submit Letter of Intent),如國家已達到加入標 準,可主動聯絡 OGP 組織的主席並提送申請書,申請書可由任何層級的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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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並得到該國家元首同意,這份申請書將於官方網站正式公布,之後,確立 國家內部執行機構並發展執行計畫15,並於推動初期設置常設機構溝通協調相關事 務,以作為政府機關與公民社會的溝通對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