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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錯誤支配成立之間接正犯

第五章 非法權力機器中的組織支配

第二節 經由錯誤支配成立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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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名工人直接將未經生產之廢水倒入萊茵河。然而,將未經加工處理之 廢水排放至萊茵河,在該企業中運作中是很常見的,因為廢水是否會污染 環境或水域,必須取決於產生廢水的特定生產過程。(本案涉及德國刑法第 324 條未經許可污染水域罪)

第二節 經由錯誤支配成立之間接正犯

由於大型經濟性企業內部組織結構極為複雜,分工也極為細膩,因此下階層 員工所負責的任務範圍對於整體企業活動而言僅屬微小部分,唯有透過企業內部 各階層的員工善盡其責,將其貢獻相互連結才能使企業活動有效運作。在這樣的 企業運作特色下,下級執行員工在履行其日常業務時可能無法清楚認知其任務在 整體企業流程中的意義;相反地,位處企業領導階層的企業負責人,卻可以透過 企業內部暢通的資訊傳遞管道瞭解企業內部運作流程的全貌,並依此作出企業活 動決策,相對於企業下層執行員工而言,企業負責人無疑享有優越的資訊資源

629。這種依據企業內部結構所產生的「行動-認知-決策」權限畫分630,及企 業負責人因此享有的資訊優勢,某種程度上已經足以使下令的企業負責人成立間 接正犯。

第一項 幕前之人欠缺故意或不法意識

在典型的企業犯罪中,由於涉及需要較高專業領域知識的犯罪,例如財產及 稅務犯罪,加上企業內部組織結構龐大複雜,各別企業成員較難掌握實情,企業 規模越龐大,指令傳遞路徑越長,個別企業員工參與整體活動的份量越少,越難 認知到行為所具有的不法事實與違法性631

若隸屬企業執行階層的員工在執行企業上級指示時,未能認識到其行為在客

629 Schünemann, Unternehmeskriminalität und Strafrecht, S. 36, 102.

630 參閱Morozinis, Dogmatik der Organisationsdelikte, S. 430. 或者借用Schünemann生動的比喻:

「 執 行 機 關 為 手 足 ; 企 業 領 導 機 關 為 神 經 中 樞 」, 參 閱 Schünemann, Die Strafrechtliche Verantwortlichkeit der Unternehmensleitung im Bereich von Umweltschutz und technischerSicherheit, in: Breuer u.a.(Hrsg.), Umweltschutz und technische Sicherheit im Unternehmen, 1994, S. 141.

631 Urban, Organisationsherrschaft, S.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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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上所蘊含的不法事實,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的員工因此欠缺構成要件故意而不成 立犯罪,若企業內部對該名員工下令的負責人(可能為中階或高階領導者)對於 命令內容的不法事實有清楚認知,並濫用企業組織化結構所產生的資訊落差支配 執行員工達成法益侵害結果,應成立間接正犯,這種基於知識優越性或者「利用 無故意的道具」,正是典型的錯誤支配類型。例如前述【資本投資詐欺案】中,

直接與顧客參與交易活動的商務代表對於公司欠缺債務清償能力並不知情,是以 指示與訓練商務代表之負責人應適用錯誤支配成立間接正犯,而非如德國聯邦最 高法院所言直接適用組織支配成立間接正犯,因為組織支配相較於強制及錯誤支 配係居於補充性地位。

企業中低階員工的資訊劣勢除了可能排除其故意外,尚可能影響其不法意 識。由於企業犯罪的多樣性且違法性不若一般殺人、傷害等犯罪明顯,是以基層 員工即便已經認識對客觀事實有認識,仍可能認為其所執行的行為係屬合法,此 時執行員工所發生的不法意識欠缺,不論能否避免,下令的企業負責人均應論以 間接正犯,因為依據前述的犯罪支配層級模式,對於幕後之人能否成立間接正犯 的問題,重要的不是幕前之人依其能力能否認清行為的違法性,而是因為幕後之 人已經利用其資訊優勢支配幕前之人。在具有「行政從屬性」的經濟犯罪領域,

企業員工特別容易發生不法意識欠缺的現象632。例如在【水域污染案】中,由於 德國刑法第 324 條係以「未經許可」排放廢水為客觀構成要件,所排放的廢水範 圍及標準均取決於行政機關的標準及決定,排放廢水的工人雖然認識到所排放者 為廢水,但卻錯誤地相信所排放的廢水已經經過行政機關許可,或達到許可標準

633,此時對於未經許可排放廢水一事有所認知的下令者X及Y即成立間接正犯。

第二項 利用「客觀上不可歸責」之幕前之人

除了企業員工因欠缺故意或不法意識而排除其負責性的情形外,仍有其他排 除員工負責性而使企業負責人成立間接正犯的歸責模式,此處要檢討的,是幕前 之人的行為在客觀上不可歸責的情形,特別是幕前之人的行為並未製造法所不容 許的風險。由於幕前之人在客觀上不可歸責,幕前之人刑法上的負責性缺陷就轉 由企業負責人負起間接正犯責任,在這脈絡下討論間接正犯的學者有 Ransiek 及

632 關於經濟犯罪的行政從屬性,基礎性的介紹請參閱Tiedemann, Wirtschaftstrafrecht, Rn. 2 ff.

633 Heine, Strafrehtliche Verantwortlichkeit, S.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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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即分析兩位學者的觀點。

第一款 幕前之人未違反義務製造風險(Ransiek)

Ransiek認為,不論是故意或過失地實現構成要件,都必須「違反義務」對 所侵害的法益製造風險634。在涉及透過組織侵害法益之情形,由於風險是由組織 所產生,是以個別企業參與者的「義務範圍」是依據企業內部的活動範圍及管轄 範圍作分配,企業員工的義務範圍因此較為受限,其沒有義務承擔企業對外部第 三人的營運風險,正是基於對第三人欠缺義務,因此企業員工不須受結果歸責而 成立正犯或幫助犯。Ransiek進一步表示,企業員工對企業外部第三人欠缺義務 而不受歸責的情形,其實與幫助行為是日常生活正常的交易行為這種案例近似,

但Ransiek同時強調,這種員工欠缺義務不受歸責的情形設有限制,員工之行為 必須是日常一般營運範圍內的活動,且行為的違法性並不明顯635,若員工超出其 所負責的任務領域而具有特殊認知,或者其相當確信受託行為將引起損害結果,

則員工仍必須對損害結果負責,因為若對特殊危險性有明確認知,則已經涉及行 為人自己的義務領域636。在員工因欠缺義務而排除可罰性的情形,僅有引起員工 行為的決策者才是違反義務而製造風險之人,客觀上所實現的風險並非員工製造 的風險,而是決策者違反義務而製造的風險,決策者必須為所實現的風險負間接 正犯責任637

為了具體運用自己提出的義務違反標準,Ransiek以【皮革噴霧案】為例作 說明。Ransiek認為本判決是值得贊同的,因為客觀上並不存在確切可靠的資訊 得以證明皮革具有危險性,是以員工可以信賴企業領導者在其管轄範圍會作出合 義務的決定。即便個別員工主觀上認為皮革有危險,但仍參與製造與販售,仍會 因為繼續製造皮革欠缺明確違法性而不予處罰638,換言之,即便員工主觀心態被 評價為間接故意,仍然會因欠缺明確的違法性而不予處罰,Ransiek認為這樣的 評價方式有兩項有利於員工的優點,第一,避免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偶然評 價結果;第二,若員工僅對行為違法性有所懷疑,便要求員工拒絕給付勞務,這

634 Ransiek, Unternehmensstrafrecht, 1996, S. 53.

635 Ransiek, Unternehmensstrafrecht, S. 54.

636 Ransiek, Unternehmensstrafrecht, S. 56.

637 Ransiek, Unternehmensstrafrecht, S. 55.

638 Ransiek, Unternehmensstrafrecht, S.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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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刑法規範無疑是過分(überzogen)的規範,是以只有當員工明確認知被要 求的行為具違法性才必須對行為產生的損害結果負責639

就結論而言,將幕前之人欠缺風險製造而排除負責性,再由下令的幕後之人 為法益侵害結果擔起責任,在嚴格負責原則的想法下,的確能夠毫無困難地令下 令者成立間接正犯,即便依據本文採取的犯罪支配層級模式,也會支持這樣的結 論,因為犯罪支配層級模式原則上還是肯定幕前之人欠缺負責性,幕後之人成立 間接正犯的觀點,差別只在於嚴格負責原則並非絕對分界標準而應承認例外。儘 管德國文獻上較常討論的間接正犯類型是「利用構成要件不合致的道具」,例如 支配被利用人自殺或自傷行為,而鮮少討論幕前之人因未製造法所不許之風險而 排除負責性的間接正犯類型,但既然幕前之人刑法上的負責性被排除,一部以法 益保護為目的的刑法就應該要求掌控事件流程的利用人為該法益侵害結果負 責,是以這種幕前之人未製造風險的間接正犯類型仍有必要存在。

很明顯的,Ransiek是將風險製造與否植基於行為人是否違反了組織內部範 圍內的特定義務,一旦行為人被評價為違反自身組織內部領域所生之義務,即屬 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而受歸責,歸責與否僅取決於行為人是否違反特定義務。

Ransiek的觀點頗有將不作為犯領域的義務違反概念納入作為犯領域的意味,但 在作為犯領域,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能否受歸責,取決於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在 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對特定法益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而該風險在具體結果 當中被實現640,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製造或實現風險,永遠必須依據具體個案 中所涉及的相關構成要件作判斷,無法「抽象地」依據組織內部管轄範圍決定義 務及歸責範圍,Morozinis因此質疑Ransiek的義務違反觀點不論所涉及的構成要 件為何,均依據組織內部的管轄範圍決定義務範圍,這樣「抽象」的,不論行為 人可能涉及的構成要件為何均作相同歸責判斷的歸責理論,不符合客觀歸責的要 求641。但Ransiek的義務違反觀點仍必須依據具體個案中員工對客觀犯罪事實的 認知決定義務違反的範圍,並非單純地依據組織內部管轄範圍決定歸責範圍,是

639 Ransiek, Unternehmensstrafrecht, S. 57.

640 這段客觀歸責的經典論述,僅參閱Roxin, AT/14, § 11 Rn. 47 ff.

641 參閱Morozinis, Dogmatik der Organisationsdelikte, S. 434. Schlösser也有類似觀察,他將Ransiek

641 參閱Morozinis, Dogmatik der Organisationsdelikte, S. 434. Schlösser也有類似觀察,他將Ransi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