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德國文獻對組織支配概念的探討與分析
第五節 本文見解:組織支配作為獨立的間接正犯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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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會聽命替代失敗的其他執行者,Roxin 本人並未回答,但可以確定的是,權 力機器中的執行者必定是受到某種程度的作用才會聽命行事而被下令者利用,就 此,Urban 的組織壓迫作用方式與前述 Henirich 的組織典型犯罪傾向都對於組織 中的執行者聽命行事的原因提出了較為深入的論述。
但進一步觀察Urban的組織支配概念可以發現,線性階級式組織以及逸脫法 律組織這兩項標準都在於強化或傳達組織特殊壓迫作用方式,而依據Urban的觀 點,組織壓迫作用方式必須作用於組織中個別的執行者,則Urban的組織支配概 念無疑是一種組織中的特殊強制支配,支配基礎仍建立在下令者與執行者間的雙 方關係上,只不過這種特殊的強制支配強調權力機器內部運作特色,因此不同於 一般不涉及權力機器的強制支配,即使執行者未達於排除負責性之程度,有鑑於 組織壓迫作用方式形成的潛在行動壓力,下令者仍能確保命令實現並具備犯罪支 配。權力機器內部的特殊運作方式及強大影響力的確不同於一般的強制支配情 形,即便是自主且仍須負責之人亦可能深受權力機器強大內部行動壓力影響而實 行犯罪,是以下令者所施加的強制強度相較於一般的強制支配的確可以考慮稍微 降低,但如果僅考慮下令者與執行者間的支配關係,顯然無法解決自由負責之人 同時受支配的矛盾,且等同弱化強制支配的要求467。
第五節 本文見解:組織支配作為獨立的間接正犯類 型
第一項 德國文獻見解統整歸納
在介紹與分析德國文獻見解後,此處要先對上述各種文獻見解作統整與歸 納,才能夠一窺文獻意見的全貌。首先,對於涉及權力機器犯罪的正犯歸責問題,
在個人刑法的導向下,勢必必須透過犯罪支配理論分析下令者的參與行為是否具 備犯罪支配而論以正犯或共犯。但有鑑於犯罪支配概念的高度評價開放性格,究 竟何時可以認為行為人是因果流程中的「核心人物」遂出現五花八門的犯罪支配
467 Rotsch亦有類似看法,其認為Urban僅是透過權力機器運作特徵弱化對強制支配的支配程度要 求,似乎僅將支配關係植基於下令者與執行者間的雙方關係上,參閱Rotsch, GA 2005,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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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468,也正是由於這些歧異的出發點造成不同的參與類型結論。
將間接正犯的支配基礎立於幕前之人是否自主(如同 M. K. Meyer, Schumann, Renzikowski, Zieschang),或者嚴格的負責原則觀點,必然得出下令者無法成立間 接正犯的結論,這些觀點遂轉向支持其他參與類型,例如教唆犯或共同正犯模 式。但依據本文贊同的犯罪支配層級模式,幕後之人是否成立正犯僅取決於幕後 之人本身對法益是否居於關鍵地位,與幕前之人在法律上是否自主並負責無關。
至於多數德國文獻所支持的間接正犯模式,大致可以透過兩種不同的方法論 對之進行歸納。第一種方法論是遵循傳統的「自主或負責性缺陷」釋義學,認為 幕前之人本身存有一定缺陷才能使幕後之人成立間接正犯,是以採取此種方法論 者會盡力證立執行者本身存有某種缺陷狀態,例如執行者的意思形成受影響而無 法自主決定(如同 Schulz, Hoyer, Heinrich),或者受組織階級影響而居於社會從 屬地位的社會支配觀點(如同 Gropp, Schlösser)。這些觀點與傳統的負責原則接 近,皆是將正犯歸責的重心置於幕後之人操控幕前之人的行為;與此相對的第二 種方法論,則完全放棄將支配關係繫於支配個別執行者的行為,而是將幕後之人 的支配關係植基於對權力機器流程的掌控且因此支配構成要件合致結果(如同 Roxin, Bloy, Langneff)。
第二項 構成要件合致結果的高度支配力作為犯罪支配 基礎
有鑑於不法權力機器中執行者僅係單純地執行上級交付之命令,個別的命令 執行者無法有效阻止違法命令實現,下令者的組織支配力相較於執行者的行為支 配力顯然處於優越層級地位,這種階級式實施犯罪的方式在結構上較接近於間接 正犯的垂直結構關係而非共同正犯的水平結構關係。這點尤其可以從犯罪支配層 級模式中看出來,因為幕後之人享有的組織支配能導引幕前之人實施行為支配的 方向,就構成要件合致的結果歸責而言,組織支配對因果流程的支配力顯然高於 幕前之人的行為支配,形成優越的犯罪支配現象,這種優越的犯罪支配說明了幕
468 Schild在最新一本探討犯罪支配理論的專論中,對各種近似於犯罪支配理論的見解作歸納,共
歸納出 15 種(!)犯罪支配理論的變體,Schild, Tatherrschaftslehren, 2009。然而,這些犯罪支 配理論的變體多半只是在文字敘述上加以「裝飾」,其本質核心內容卻未必重大改變犯罪支配的 內涵,無疑是刑法釋義學過度精緻化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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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之人與幕前之人彼此間就犯罪實施處於優越從屬關係,而非同等級的水平結構 關係,是以對下令者成立間接正犯是較適合的看法。
在肯定間接正犯是適合權力機器中下令者的正犯類型後,勢必抉擇成立間接 正犯的方法論。傳統對於間接正犯的認知是,被利用人本身因為存有某種缺陷所 以成為利用人利用之工具,利用人不必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即可掌控因果流程 並實現其所企求的結果,這種情形尤其存在於強制或錯誤支配的案例中。但在組 織支配的情形,執行者雖然可能受到權力機器中組織特殊影響力的影響而阻礙其 自由意志的發展,但在刑法歸責的評價上,其不法與罪責均屬完全,是以仍為自 由負責之人,如果不考慮權力機器透過執行者可替代性的運作特色,而將支配關 係建築在下令者與執行者的雙方關係間,絕對無法證立下令者的支配關係,因為 在這種雙方關係的情形中,不可以考慮其他執行者替代執行的可能性,僅能考慮 下令者對個別執行者的壓迫關係,但執行者本身既然是自由負責之人,不僅未陷 於排除罪責的緊急危難程度中,亦未陷於任何錯誤地位,下令者對執行者的意志 影響力終究是薄弱的,特別是在執行者具有犯罪準備或犯罪傾向的情形,對於這 種狂熱的執行者,下令者根本無法對之加以操控,僅能期待其聽命行事,但仍然 無法排除其反抗的可能性469。因此,德國文獻上第一種證立間接正犯的方法論,
即透過執行者存在某種缺陷而使下令者成立間接正犯,至此必須完全放棄。更精 確地說,若將組織支配的支配關係與強制及錯誤支配同視,勢必無法解決被執行 者為自由之人卻同時被他人支配的矛盾現象,且無法確切說明組織支配與強制及 錯誤支配的支配關係差異。
所以只有第二種方法論才能較妥善論證下令者的間接正犯性格470,在這種方 法論下,組織支配的歸責模型並非「下令者(幕後之人)-執行者(幕前之人)」 這種典型間接正犯的雙方關係,而是「下令者-權力機器-執行者」這種著重於 直接掌控權力機器,再透過執行者間接導致法益侵害結果的歸責模型。所謂的正 犯便是掌控構成要件實現因果流程之人,Roxin所說的對於構成要件結果有支 配,某種程度上可以等同於支配法益受侵害的因果流程,因為哪一類型的法益或
469 若將支配關係建立在下令者與執行者的雙方關係上,Renzikowski認為考慮其他可替代的執行 者無疑是運用假設第三人行為的質疑便是正確的,因為在雙方關係中不允許考慮其他可替代的執 行者。
470 Roxin, FS-Schroeder, S.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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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法益受侵害往往取決於權力機器中的下令者,執行者對此無置喙餘地僅能聽 命實行。第二種方法論絕對必須結合權力機器的特殊運作方式才能成立,權力機 器中有眾多可供使喚的可替代執行者,在其他執行者執行任務失敗時便會接替執 行任務,藉此,個別執行者縱然是自由負責之人,也無法阻礙整體計畫實現,此 時下令者完全可以確信其所企求的結果會在具體個案中發生,換言之,權力機器 中的下令者由於支配權力機器運作流程,其單純透過下令行為就可以確保結果發 生,支配導致法益侵害的因果流程。
既然下令者的犯罪支配係對於結果發生的高度實現可能有支配,而不是支配 個別執行者的行為,是以不會產生執行者為自由負責之人卻同時被支配的矛盾現 象,權力機器中的執行者所支配的是構成要件結果,而執行者的支配關係則建立 在其行為支配上。對於同一因果流程同時存有兩種支配關係絕對是可能的,因為 依據犯罪支配層級模式,行為人是否成立正犯僅取決於其自身對法益而非對其他 行為人的支配關係。
第三項 逸脫具體因果流程的結果支配力?
對於權力機器中下令者的結果支配力,近來有部分德國文獻對此提出質疑,
認為下令者對於結果的支配力是一種脫離具體事件結果的支配力,亦即下令者的 命令僅能確保某些特定法益會受到侵害,但仍無法確保哪一個具體的法益將在何 時何地受侵害。上述的批評過於抽象,因此必須以實例作說明。例如東德國防委 員會成員作出邊境射殺決議的同時,尚無法得知在哪一個時間點哪一個越境者將 被射殺,僅能抽象地確信越境者有高度可能性被射殺,這種對於抽象結果的支配
認為下令者對於結果的支配力是一種脫離具體事件結果的支配力,亦即下令者的 命令僅能確保某些特定法益會受到侵害,但仍無法確保哪一個具體的法益將在何 時何地受侵害。上述的批評過於抽象,因此必須以實例作說明。例如東德國防委 員會成員作出邊境射殺決議的同時,尚無法得知在哪一個時間點哪一個越境者將 被射殺,僅能抽象地確信越境者有高度可能性被射殺,這種對於抽象結果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