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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構組織支配的前提要素

第五章 非法權力機器中的組織支配

第二節 重構組織支配的前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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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組織特殊的犯罪準備欠缺獨立性

在逸脫法律的權力機器中,組織文化形塑了組織環境及組織特殊影響力,這 些組織特殊影響力使得違法命令在組織中也具有權威性,並促使組織成員勇於執 行之。Roxin於 2006 年發展的第四個組織支配要素,即組織特殊的犯罪準備,正 是上述團體中立化技術或組織特殊影響力的表現,這種組織影響力起源於組織內 部逸脫法律的性格,也因此組織特殊影響力及組織特殊的犯罪準備僅不過是逸脫 法律現象反射出來的結果,其本身已內含於逸脫法律的要素中,並不是獨立的組 織支配成立要素,因此Roxin其後放棄組織特殊的犯罪準備要素是正確的決定543

此外要再次強調的是,這種引起執行者可替代性的框架條件(中立化技術)

雖然不會改變執行者仍為自由負責之人的事實,但會促使個別的執行者勇於執行 命令,進而擔保法益侵害結果發生。換言之,個別執行者聽從組織上級指令而實 施違法命令的意思會受到組織內部中立化影響力的「牽引」及「影響」,但由於 個別組織執行者在刑法負責性的判斷上仍為完全犯罪者,下令者所「支配」的仍 然是權力機器內部運作流程,而非個別執行者的行為意思544

第二節 重構組織支配的前提要素

如果不細部探究 Roxin 提出的四項具體標準,Roxin 的組織支配概念其實富 有豐富鮮明的圖像,在一個依據指令原則,上命下從的階級權力機器中,由於組 織內部與法律敵對的目標及風氣,每位執行者都處於隨時待命的狀態,務必完成 上級所交待的違法任務,當其中一名組織成員反抗或執行失敗,立即遭到其他組 織成員取代,權力機器中的下令者在下達命令後可以高枕無憂地等待命令執行的 成果通知。但作為區分間接正犯、共同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分標準,顯然必須提出 更明確且有效的適用前提要素,才能滿足明確性原則的要求而不會恣意過度擴張

543 Roxin, ZIS 11/2009, 567.

544 但Schlösser卻認為在逸脫法律的權力機器中,執行機關價值觀念受改變且身陷特別的強制壓 力,逸脫法律要素使得下令者的支配關係建立在執行者個人的決定不自由上,Schlösser, Soziale Tatherrschaft, S. 155. Schlösser的理解與本文有異,因為依據本文的看法,逸脫法律僅是引起執行 者可替代性的框架條件,不會改變支配構成要件合致結果(而非支配個別行為人)的支配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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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支配的適用範圍,是以本節將運用上述對德國文獻的分析結果補充及修正 Roxin 所提出的組織支配標準,企圖更精確化組織支配之適用。

第一項 依據線性階級建構的組織

首先,組織支配作為一種獨立的間接正犯類型,組織中的下令者就犯罪執行 部分相較於執行者必須居於優越地位,是以適用組織支配的第一個前提是存在線 性階級結構的嚴厲組織。

第一款 線性階級結構

為了使組織上級的違法命令能夠獲得確保,或者套用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慣用 的術語,為了確保組織中能產生「規律的流程」,不可避免地必須採取上命下從 的指令原則(Weisungsprinzip),指令原則使得組織的執行機關必須確切完成組 織上級發布的違法命令,而這種上命下從的指令原則通常發生在階級結構的正式 組織中(hierarchisch formale Organisation)。藉由組織的階級結構,可以無阻礙、

更有效率、且一致性地發揮組織運作功能,並達成組織預設的目標。

階級組織的典型特色便是,位處組織中越上位者擁有越多的人力資源可供使 用,且累積越多的組織事務決定權限,且同時被賦予越高權力及負責性,易言之,

隨著組織地位的升高,對組織的管轄(權責)亦提高,越上位者對組織享有越優 越的管轄。這種組織內的階級結構會形成組織運作的階級文化,使得組織下級者 不敢勇於質疑組織上級者所作出的決定或命令,進而能確保下級對上級的絕對服 從現象,以及違法命令的實現。相反地,在缺乏階級結構的組織中,例如民主國 家社會組織,諸如法人團體或大部分的企業組織,本於民主及知識深辯對話的要 求,開放自由的組織文化會希望組織成員勇於批判上級作出之決策及行動,並提 出自己有獨創性的意見或想法,藉此組織中個別成員必須要勇於對自己的行為負 責,上級與下級間的權力落差亦因此而被削弱,造成上級對組織活動的支配力降 低,進而排除組織支配的適用545

但要求組織具有一定線性階級結構,並不表示組織整體都必須嚴格採行單一 階級制度,而不允許採行輕微弱化階級結構的水平組織結構。可以想見的是,為

545 Urban, Organisationsherrschaft, S. 160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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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更有效率的進行及安排組織活動,傳統「單一」線性的階級組織結構可能已經 過時,是以組織必須在一定程度上放寬階級結構關係,引進「部分」水平結構關 係,最典型的便是組織部門劃分,各部分彼此間獨立且不相隸屬546。在這種非單 一線性的階級組織中,組織領導者是否仍對整體組織活動或部分組織活動流程有 支配力即是關鍵。若整體組織的最高領導者已下放決策權力至子部門或組織,則 對於子部門領導者所下達的違法命令或活動,可能由於缺乏決策權限而不適用組 織支配;相反地,若整體組織的最高領導者仍對於各子部門的決策活動有所掌 控,對於子部門的違法指示仍有適用組織支配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至於子部門 的領導者是否適用組織支配成立間接正犯,則視其所領導的子部門是否亦採行線 性階級結構及指令原則而定,在符合線性階級結構的條件下,若子部門領導者對 子部門的違法活動仍有一定掌控力,亦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第二款 可明確劃分權限及任務範圍

在集體犯罪的案件中,本於個人刑法堅持的個人歸責原則,仍必須追究是何 人透過可歸責的參與行為參與了具體的犯罪行動,此時很容易讓人聯想到追究組 織中有權責者的刑事責任,但為免組織中的權責者對所有由組織所「產出」的組 織活動均須負責,造成可罰性過度擴張的不當結果547,有必要就具體個案探究特 定的組織者是否有意地參與了特定的具體犯罪活動,是以誰在組織中對具體犯罪 活動有權責,其權責範圍是否及於該次具體的犯罪活動誠屬關鍵548

為了確定個別組織領導人或成員是否促使或掌控具體的犯罪活動,該組織領 導人或成員在組織中對具體犯罪活動是否處於決策或執行地位極為重要,若所涉 及的組織對此有明確的權限及任務分配,將有助於確定歸責主體。但即便組織並 非長期性地採用固定的權限劃分結構,仍有適用組織支配的可能性,只要就個別 的具體犯罪活動部分可以明確地認定個別參與者在組織中是負責策劃該次犯罪 活動,個別參與者是否積極參與特定的組織犯罪活動,並對該活動有所決策,必

546 對於組織可能採行的結構方式,參閱Eidam, Unternehmen und Strafe, 2008, S. 307 f.

547 這就是前述「組織導向」歸責方式(organisationsbezogene Zurechnung)最為人詬病的缺點,

因為只要身為組織領導者而有一定決策權限,便要求其對所有與組織相關的犯罪活動負責,無疑 過度擴張可罰性界線。

548 組織中個人權責的認定不僅對於刑法歸責有重要性,在刑事偵查的實務上,隨著組織結構及

任務劃分越趨複雜,對特定組織成員的追訴問題亦更加困難且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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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依具體個案逐一認定。與此相對,一個欠缺權限及任務界定可能性的組織,將 不易界定組織成員究為決策或執行機關,或者同時身兼二者,在此種情形下,組 織成員的參與關係將極為模糊,且很難將具體的組織犯罪活動歸究於「特定」幕 後之人負責的領域,此時可能成立共同正犯而非適用組織支配成立間接正犯。

若組織中對於個別成員的權限及任務劃分極為清楚,具體個案中可以透過上 述權限劃分得知個別組織成員究屬策劃或執行角色,則下達違法命令之上級是否 適用組織支配,便視該違法命令是否在上級所負責的組織領域中,上級在組織中 是否對該活動有組織或管轄權限。若上級所發布的違法命令不在該上級所掌管的 組織範圍,收受命令的下級組織執行機關通常會對該命令的「組織正當性」提出 質疑,並拒絕執行該違法命令,此時上位者所發布的違法命令即屬純粹濫用組織 權勢及結構的「私人違法行為」,並非與組織整體共同為之,下令者僅能成立教 唆犯;但若該組織執行機關詢問其他組織上級或該名下達違法命令之上級,仍得 到要求執行命令的回覆,則該違法命令顯然是組織所默許的活動,已非單純的私 人違法行為,此時該上級仍應適用組織支配成立間接正犯549

第三款 組織內部暢通的垂直資訊傳遞管道

對於組織領導者而言,要求其對具體犯罪事件負責的前提是其對該事件具有 犯罪支配力,支配力的前提是對具體犯罪事件具有資訊優勢,能瞭解到其所下達 的命令為違法以及任何與命令違法性有關的前提事實情況。除此之外,為避免上 述過度擴張組織領導者負責性的弊病,組織領導者也必須對所有下級執行機關所

對於組織領導者而言,要求其對具體犯罪事件負責的前提是其對該事件具有 犯罪支配力,支配力的前提是對具體犯罪事件具有資訊優勢,能瞭解到其所下達 的命令為違法以及任何與命令違法性有關的前提事實情況。除此之外,為避免上 述過度擴張組織領導者負責性的弊病,組織領導者也必須對所有下級執行機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