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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與研究步驟

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導論與研究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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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不另作統一解釋。

德文中的 Vordermann 與 Hintermann 通常分別指稱在犯罪現場實施構成要件 者,以及未在犯罪現場而是在幕後對犯罪施加一定影響力之人,原本依字面翻譯 會翻為「前行為人」與「背後者」,但「前行為人」的譯語容易與「前行為人保 證人地位」混淆,因此本文統一將 Vordermann 譯為「幕前之人」,而 Hintermann 則譯為「幕後之人」。

德文 Tatbereitschaft 或 tatbereit 本文統一譯為「犯罪準備」, Bereitschaft 是 一種「隨時待命的狀態」,這種狀態可能是一種行為人內心的心理事實,也可能 指涉組織成員均存有隨時服從組織領導者命令的狀態,而成為一種客觀上可得辨 視的組織傾向。

第五章標題所稱之不法組織,包括國家自身成為不法權力機器,例如納粹及 東德不法政權,以及以違犯犯罪為組織目的犯罪性組織。而第六章標題所稱之合 法組織,係指該類組織並非以違犯犯罪為主要目的,違犯犯罪不過是為達成組織 目標所產生的附隨結果,組織原則上仍依據法律合法運作,特別是指涉經濟性企 業的組織類型。

在引註格式部分,可參照縮語表,不論專書或期刊論文,第一次引註皆會詳 細列出作者、書名或篇名、期刊名及年份、頁數等資訊,第二次引註以後則使用 簡註。

第五節 導論與研究步驟

在進入研究步驟說明前,先對組織支配在德國學界與實務界的發展作整體性 概覽,將有助於瞭解本文的章節編排架構。

Roxin雖然早在 1963 年便提出組織支配概念,但當時並未受到德國學界與實 務界的關注,較重要的回應,當屬 1965 年Schroeder在他的博士論文「正犯後正 犯」中,批判性地反對組織支配概念,認為沒有承認此種間接正犯類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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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直到 1994 年,德國實務在「東德國防委員會案」36中首度承認並採納組織支 配概念,學界才開始廣泛討論此概念,其後並為通說所接受37,組織支配概念儼 然成為上個世紀 90 年代末期至今共犯理論中最熱門的議題38。但近來德國文獻 上出現不少反對組織支配概念的看法,這種反對見解可以分為兩部分加以探討。

首先,部分反對見解質疑嚴密階級組織或權力機器中下令者的參與形式,有認為 權力機器中的命令執行者為完全犯罪者(不法且有責地行動),操控權力機器的 下令者僅能成立教唆犯而非間接正犯,組織支配概念與犯罪支配不相容;或者認 為沒有承認組織支配概念的必要,因為權力機器中的下令者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其次,是對於組織支配的「適用範圍」有所爭執,由於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將組織 支配概念擴及適用於「經濟性企業」39,企圖用以解決企業負責人的負責性問題

40,引發組織支配適用範圍是否限於國家型權力機器,或及於其他非國家型權力 機器,如犯罪組織或經濟性企業組織的討論。

由上述組織支配概念的發展概況可以得知,組織支配概念係由 Roxin 首先提 出,對此議題的相關討論也都環繞著 Roxin 對組織支配概念的成立要素及其適用 範圍,因此,有必要在第二章先對 Roxin 的組織支配概念內容作詳細的介紹,讓 讀者對組織支配概念先有初步認識,其後再進行概念的分析與檢討。

第三章則介紹組織支配概念在德國實務及國際刑法上的發展。德國實務接納 組織支配概念並將之擴大適用,是德國文獻熱烈討論組織支配概念的主因,希望

35 Schroeder, Der Täter hinter dem Täter, 1965, S. 168 ff.

36 BGHSt 40, 218 ff. 該判決被視為組織支配概念的標竿判決,其後涉及組織支配概念的判決多引 用該判決之論述。

37 僅參照 Roxin, Täterschaft und Tatherrschaft8, 2006, S. 705 Fn.581.

38 2000 年至今已出現四本關於組織支配的重要專論,分別是Langneff, Die Beteiligtenstrafbarkeit von Hintermännern innerhalb von Organisationsstrukturen bei vollverantwortlich handelndem Werkzeug, 2000; Schlösser, Soziale Tatherrschaft, 2004; Urban, Mittelbare Täterschaft kraft Organisationsherrschaft, 2004; Morozinis, Dogmatik der Organisationsdelikte, 2010.(Morozinis的專論 係於 2010 年 5 月上旬出版,筆者獲得該專論時已經接近論文寫作尾聲,因此僅於第六章引用及 檢討其見解。)

39 BGHSt 40, 237; 40, 257; 48, 331; 49, 147; BGH NStZ 1998, 148; BGH JR 2004, 245; BGH NStZ 2008, 89.

40 Nack, Mittelbare Täterschaft durch Ausnutzung regelhafter Abläufe, GA 2006, 343 ff. 明白表示德 國實務發展組織支配概念有其目的取向,係為解決企業犯罪,特別是詐欺犯罪中企業負責人刑事 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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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德國實務發生的案例事實讓讀者更瞭解組織支配概念在德國的運用,這些德 國實務判決的事實均作為本論文後續論述的重要檢討對象;此外,組織支配的概 念近來在國際刑法的討論上亦趨熱絡,限於本論文研究篇幅限制,僅能概略性對 該發展作初步引介。

第四章則對德國文獻上的檢討進行分析。德國文獻上對於組織支配涉及的案 例事實,有認為應成立教唆犯、共同正犯或同時犯者,亦有支持成立間接正犯但 不採取 Roxin 的組織支配概念者,第四章將分別檢討文獻上其他有別於組織支配 的參與形式及論述,重點將置於間接正犯與教唆犯、共同正犯的區分,以及組織 支配支配結構的確立,最後證立組織支配作為獨立間接正犯類型,但應區分組織 類型進行討論。

第五章將探討國家型權力機器及犯罪組織中的組織支配概念。在第四章確立 組織支配的支配結構後,便能依此支配結構設計組織支配的成立要素。本章以檢 討 Roxin 提出的四項組織支配成立要素為開端並檢討之,尤其著重於各要素彼此 間的關聯性、內容及功能。由於 Roxin 的組織支配僅適用於逸脫法律的國家機器 或犯罪組織,因此在檢討完 Roxin 提出的組織支配要素後,將各該要素作修正並 適用於不法組織中。

第六章主要探討合法組織(主要是經濟性企業)是否適用第五章所發展的組 織支配概念,亦即企業負責人能否適用組織支配論以間接正犯。雖然德國實務見 解將組織支配概念適用於經濟性企業體,而不限於不法組織才有適用,但德國文 獻普遍對此表示反對。由於經濟性企業常涉及高風險活動,且企業內部常採取複 雜的功能區分系統,因此在一般企業活動中較常發生錯誤支配的現象,本章先論 述企業負責人經由錯誤支配成立間接正犯的各種可能性,再進行組織支配是否適 用於經濟性企業的爭議問題。就組織支配適用於經濟性企業的爭議,先指出德國 實務在經濟領域發展的組織支配概念不可採,再檢討批判各種支持與反對組織支 配適用於經濟性企業的見解,結論上認為組織支配不適用於經濟性企業,企業負 責人通常僅成立教唆犯。最後則呼應將企業負責人論以正犯的刑事政策需求,指 出將來立法可能採取的方向供參考。

最後一章則簡要歸納本論文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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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支配概念的起源:Roxin 的組織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