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非法權力機器中的組織支配
第三節 概念運用:以非法國家及犯罪組織為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者與執行者間的支配從屬關係。但這種支配從屬關係未必必須由暴力內蘊的壓迫 作用中導出,尤其在考量組織線性階級結構、下令者與執行者對於犯罪實行存有 形成權力的極端落差等因素後,也可以證立下令者與執行者的支配從屬關係,這 點尤其可以由前述的犯罪支配層級模式看出來,因為下令者擁有的組織不法明顯 能操控執行者的個人不法,而具有相對優越的犯罪支配。
雖然組織內部暴力內蘊的壓迫作用方式無法獨立作為組織支配成立要素,但 若具體個案中所涉及的組織慣於採取此種壓迫作用要求成員執行違法命令,可將 之視為組織逸脫法律的表徵,因為合法運作的組織不會透過組織規範強力要求組 織成員執行違法命令。
第三節 概念運用:以非法國家及犯罪組織為例
在解構及重構 Roxin 的組織支配要素後,以下將以國家及犯罪不法組織為 例,具體適用上述組織支配要素,使組織支配概念及其適用範圍更具體及清晰。
第一項 不法國家犯罪
Roxin 於 1963 年 發 展 的 組 織 支 配 概 念 , 係 起 源 於 納 粹 暴 力 犯 罪 下 的
【Eichmann 案】及蘇聯秘密組織【史達辛斯基案】,其後於 1994 年被德國聯邦 最高法院運用於【東德國防委員會成員案】,國家不法犯罪顯然是組織支配概念 的發展起源,也是組織支配最原始且最典型的適用範圍,且透過【秘魯藤森案】
更在國際刑法發展上占有重要地位。
第一款 【Eichmann 案】的納粹不法國家犯罪
納粹政權是一個典型的國家不法犯罪組織,由國家最高領導人Hitler所掌控 的龐大國家體制、秘密警探組織均是依據線性階級結構建構而成的官僚式體制,
在該體制下的公務員或軍事人員均有服從上級命令的義務,且由於國家機關階級 式的官僚體制,各公務員或國家組織中的人員均對特定領域負責,是以在指令鏈 上的參與者均有各自明確的任務範圍。就猶太人大屠殺行動部分,即便沒有法源 依據,但依據最高領導者Hitler所發布的屠殺指令,所有納粹政權下的國家機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都必須依該指示執行屠殺計畫。而負責草擬及擬訂屠殺計畫的Eichmann雖然在納 粹政權中只是中級階層領導者,但因負責具體化屠殺計畫,因此對於屠殺行動仍 具有計畫與組織等形成權力,享有一定下令權限。由此可推知,在納粹體制中位 階高於Eichmann之人原則上也享有較強的計畫形成權力,即便他們無從形成計畫 的具體內涵,但對於「是否」實施計畫仍有較高的形成權力,如果這些對屠殺行 動享有一定形成權力之人透過組織內部垂直暢通的資訊管道得知計畫具體內 容,則形成「層級式的組織支配」現象,均成立間接正犯。相反地,Eichmann 階級以下的命令收受者,由於Eichmann擬定的計畫已屬具體周詳,是以多缺乏對 屠殺行動的形成權力,僅能繼續將該具體的屠殺計畫往組織下位階傳遞或親自執 行之,這種欠缺對計畫形成權力的下位階參與者,僅能依其具體行為考慮成立共 同正犯或幫助犯,因為其欠缺獨立使組織運作的掌控力584。
就執行者可替代性的部分,由於Hitler、Eichmann掌控的是龐大國家體制,
該體制中存有大量人力及物力資源,尤其是身陷國家機構服務之公務員、秘密警 探及軍人,是以存在一定數量及能力的可替代執行者。末就引起規範中立化的逸 脫法律組織結構部分,國家不法犯罪可謂規範中立化最嚴重的組織類型,因為國 家自身擁有立法權限,當其制定或發布特定命令時,人民基於服從祖國的意識型 態或信仰,且信賴國家形式合法性,會認為自己「站在對的一方」(auf der rechtigen Seite),且因為有國家行為作後盾自己將不會被追訴585,亦即國家透過特定意識 型態的慣輸、形式合法(但實質違法)的命令取代了弱勢的社會倫理或禁止殺人 的刑法規範,此時身處國家機器中的個人由於執行者可替代性、服從組織內部優 位規範、服從高位階者的指示等中立化要素,會勇於執行上級發布的違法命令
586。這樣的規範中立化現象還可以透過納粹政權內部的壓迫作用方式強化,雖然 沒有辦法證明抗拒上級命令者會有被射殺或被送往集中營的不利後果587,但是由 於組織內部不斷灌輸抗命可能產生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透過抽象方式瀰漫於組 織內部,進而藉由階級結構傳遞至組織下層,即便未具體地對個別組織成員施加
584 Urban, Organisationsherrschaft, S. 168 f.
585 Heinrich, Rechtsgutszugriff, S. 280.
586 深入論述僅參閱Jäger, Makrokriminalität, S. 151 ff.; Schlösser, Soziale Tatherrschaft, S. 281 ff.
但Schlösser是以Max Weber的「社會支配」現象作論述。
587 Jäger, Verbrechen unter totalitärer Herrschaft, S. 148 ff.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威嚇,也已經使其產生莫大行動壓力588,這種迫使組織成員執行違法命令的措施 無疑是組織逸脫法律的展現。
第二款 【史達辛斯基案】的蘇聯情報組織
在【史達辛斯基案】中雖然涉及的是蘇聯情報組織KGB,但該組織事實上 是蘇聯政權為打擊政治對手及監視國家情報的重要情報單位,是以仍屬於國家不 法犯罪的類型。KGB是一個類軍事組織,除了採行嚴密垂直的線性階級結構外,
組織中的個人有無條件服從指令結構的義務,組織內部資訊傳遞也是採取垂直資 訊傳遞管道,因此組織上級可藉此得知組織內部具體活動流程。而組織內部的權 限畫分由外圍、內圍至邊界也相當清晰。就組織規模而言,KGB內部的組織成 員人數在史達辛斯基案發生時期已超越十萬人,因此符合組織最低規模要求。就 執行者可替代性而言,雖然KGB內部須經過一定期間培訓職業殺手,但由於組 織內部人數夠多,且只要經過良好培訓幾乎都能有一定執行任務的實力,是以包 括史達辛斯基本人在內,KGB內部擁有足夠可供替代的「特務人員」,史達辛斯 基本人不過是組織內隨時可替換的齒輪角色589。
KGB作為共產政權下的情報機關,亦使用一定壓迫方式逼迫組織成員服從
590,組織成員包含史達辛斯基在內,除了長期被灌輸共產主義意識型態外,也遭 受各式各樣強制手段而必須服從上級指示591。雖然史達辛斯基在事前並未遭受具 體的威嚇及危害,但他絕對會認識到若自己抗拒命令背叛KGB組織,自己或親 屬將會身陷一定危險當中592,這種潛在的行動壓力還有意識型態的不斷灌輸也能 夠產生規範中立化效果逼迫史達辛斯基執行命令。
第三款 【邊境射殺案】的東德邊境政權
組織支配概念被德國實務適用於邊境射殺事件之正犯歸責問題,主要涉及東 德國家防禦委員會成員及政治局成員的刑事責任。由於東德的邊境政權是類軍事 體制,因此線性階級結構極為明顯,在這種官僚體制下,組織內部權責畫分也相
588 Urban, Organisationsherrschaft, S. 191 f.
589 Urban, Organisationsherrschaft, S. 170.
590 BGHSt 18, 87, 93.
591 BGHSt 18, 87, 95.
592 Urban, Organisationsherrschaft, S. 19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對明確,依據東德憲法,政治局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國家防禦委員會則隸屬其下 為其下級機關,國家防禦委員會所作出之決議內容不得與政治局有所牴觸593。如 前所述,所有邊境射殺命令均是以國防委員會成員所作出之年度命令為基礎,該 年度命令其後透過組織結構向下傳遞至個別邊境指揮官,軍事指揮官再透過下令 或崗哨訓練(Vergatterung)要求邊境士兵全力阻止越境事件。邊境政權的維持 與運作均被政治局所掌控,再透過國防委員會成員將政治局命令進一步具體化,
加上政治局成員與國防委員會成員透過例行的國防報告,均能有效得知邊境士兵 阻止越境所使用的手段及方式(例如布雷、自動機關槍掃射等),是以兩個行政 機關之成員在具體指令鏈上均對邊境射殺享有一定形成權力,且對此均充分認 知。相反地,由於防止越境事件的組織及計畫傳遞至個別邊境指揮官時已經相當 具體,若邊境指揮官對於個別邊境士兵所進行的崗哨訓練只是傳遞或確保上級命 令內容,其本身並未對上級命令作進一步形成或補充,則無法適用組織支配成立 間接正犯594。
就執行者可替代性而言,雖然Langneff認為,由於駐守各崗哨的邊境士兵只 有數名,一旦發生越境事件而駐守士兵無法及時有效阻止,便無法成功阻止該次 越境事件發生,是以在邊境射殺案中欠缺執行者可替代性595,但是否具備執行者 的可替代性,並非取決於該事件是否具有時間上實行急迫性或大量執行者在場,
而是僅取決於「組織中」是否有大量且有能力可供替代的執行者。是以就整個邊 境政權所擁有的邊境士兵數量觀之,仍符合執行者可替代性的要求。
除此之外,在邊境射殺案相關案例中,由於個別邊境士兵身處接近強制及錯 誤支配的狀態,因此規範中立化現象也極為明顯。拒絕服從或拒絕執行射殺命令 的邊境士兵會遭受一定不利益,諸如社會地位的貶低、失業,或者遭受刑事制裁 危險596。而邊境射殺令的內容並非「即便使用殺人手段也必須清除越境者」,而 是「使用法律賦予你的所有可能手段維護邊境安全!」,這樣的命令內容容易讓 邊境士兵執行射殺的道德阻礙降低,因為上級並非要其執行「殺人」行動,而是
593 政治局在東德國家階級體制中的優越性,參閱BGHSt 45, 270, 302.
594 參閱BGHSt 47, 100, 103. 而前述的【邊境指揮官案】(BGHSt 42, 65 ff.)將邊境指揮官論以間 接正犯的看法忽略了邊境指揮官對射殺計畫並無形成權力的事實。
594 參閱BGHSt 47, 100, 103. 而前述的【邊境指揮官案】(BGHSt 42, 65 ff.)將邊境指揮官論以間 接正犯的看法忽略了邊境指揮官對射殺計畫並無形成權力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