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訪談結果整理
5.2 再定義/再建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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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以前的觀念是,做一個資料的守門員,別人要什麼,你只要定期的給他就 好;我們現在應該要轉變成價值的開發者,這樣觀念的改變,要跟所有同仁去溝 通。」(A1,19-21)
在配對階段中,財資中心提出了財資帄台專案,欲建置涵蓋財政部、賦稅署、
關務署、國產署、國庫署、財政人員訓練所以及各地區之國稅局等財政部暨所屬 機關的資料開放帄台,將資料查詢及使用說明集中於單一入口,協助各機關間資 訊交流與溝通,來達到資料集中、共用、共享的目的。另外,有鑑於行政院雖然 提出四項資料開放政策的發展原則,但這些原則僅在闡述資料開放的大方向,對 於後續應該如何讓民間開發這些資料的價值,則欠缺進一步的總體策略和規劃,
財資中心於是進一步在財資帄台中規劃了策展功能,讓使用者得以在帄台上編輯 資料,將其以文字、聲音、多媒體、影像等各種形式,將特定財政主題資料分享 予公務同仁和外部民眾,擴大財政資料的應用價值並彌補現行政策之不足。舉例 來說:
「我們在兩年前組織改造變成財政資訊中心之後,本來就有打算做整個財政部資 訊願景的規劃,共享平台是整個財政部大計畫的第一步,我們希望能夠先把硬體、
資料整理起來做到資源整合、共享利用。」(A8,5-7)
「他們覺得放給民間做就好,可是我的思維不太一樣,我還有要做一個策展。今 天 open data 是目標還是手段?Open data 應該是個手段,重點在創造後續資料的 價值,可是現在政府覺得,我開放了、我做了。如果政府談資料開放只談到這邊,
這是不負責任的政府,負責任的做法是,另外給民眾一個平台,我可以讓你上來 使用國家資源。如果你只設定開放多少個資料集,沒有後續的政策,就是不負責 任。」(A2b,85-90)
5.2 再定義/再建構階段
組織在確定了問題與創新方案以後,便開始將創新事物引進組織內,在這過 程中,組織可能面臨若干困難而必頇修正方案的內容、調整組織結構或是改善行 政流程,以利創新方案的推動。在此階段中,財資中心面臨的困難包括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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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方式、同仁態度以及資料彙整的障礙。
5.2.1 法律規範
財資帄台上的資料最後若要能公開給各個政府單位以及民間來使用,首先涉 及到的是法律規範的問題,有關單位會擔心牴觸現行法規、違反隱私權的保障以 及考量後續資料使用責任的歸屬問題,於是援引相關法規拒絕提供特定類型的資 料,或是提供敏感度較低的統計類別資料,而財資中心則是詴圖以修法、將資料 去識別化來解決困境。
當財資中心要求某機關提供特定資料時,該機關會先進行一系列的審查,檢 視所要提供的資料是否牴觸現行法規,並進一步去識別化、匿名化處理。倘若經 過這些處理而仍有違法疑慮時,該機關便會引用相關法律拒絕提供資料,這些法 律主要是稅捐稽徵法、關稅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檔案法,舉例來說:
「其實所有的問題都牽涉到一個傳統的思維,那就是法規命令,許多稅的法規箝 制著稅的資料的再運用。」(A2a,23-24)
「在跟賦稅署溝通的時候,他們就拿稅捐稽徵法出來,最近又加了一個個資法,
顯得綁手綁腳。」(A1,10-11)
「我們也會跟關稅法第12條牴觸。其他當然還有個資法、檔案法這些。」(E,27)
「在國產相關法令沒有特別去規定說有哪些要保密,承租人、占用人這類的資料 主要還是受到個資法保障。」(F1,41-42)
業務機關在決定提供資料時,如何在資料公開、法律以及隱私三者之間取得 帄衡,是絕大多數受訪者認為未來執行上最需要克服的障礙之一,舉例來說:
「我想主要都還是資料開放、個資這一塊吧,大家都會擔心法規哪裡有寫而我不 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我就不敢做。」(A4,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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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最重要的還是法規,如果法規不通的話你也沒辦法公開,像稅捐稽徵法、
個資法這些……像我們以前為了資料開放的問題,有找過營業人來公聽會,我們 公布的資料可能會影響到他們行銷,那他們其實有反對。」(A5,58-59;60-62)
「其實上面一直有在宣導,各單位對這部分也有共識,所以都會去避免這種情形 發生。所以我們大部分的資料都是統計類的資料,比如說課稅收入占多少比例,
非課稅收入佔多少,這種資料就比較不會涉及個資,頂多是按照地理區域來分。」
(B,54-57)
「很為難的地方在於,稅務資料我哪些開放是一定沒有問題的?老實說,我們受 到的訓練認為,都不太適合開放,保密的疑慮就會在 open data 跟隱私權中間,
很難取得平衡。」(C,21-23)
「資料保密性這件事情會讓我們在資料公開的推動上有限制……稅務這一塊我 們真的比較難去想像廠商會需要怎樣的統計資料,他們想要知道的還是細部的資 料,但這樣又和隱私、保密衝突」(C,42;45-46)
「民眾的要求我們不能照單全收,這會涉及到稅捐稽徵法 33 條保密的問題。這 部分後來我們有參照經濟部的某些欄位標準,沒有完全依照民眾的需求,但這些 都還在評估中,沒有放上去。」(D1,11-13)
「其實要公開,有些同仁會比較擔心公開以後會不會衍伸出個資的問題,或是業 務上額外的負擔,有時候還會被進一步要求說公開更多。比如說我們有國有土地 的統計,就會有人要求公布全國的公用土地,但這其實不太可能做到。細項資料 中像出租人的資料我們不可能提供,我們能夠公布的只有像出租數量、面積這種。」
(F1,20-22)
業務機關決定是否將資料提供出去,面臨的風險可能來自上述的法律規範之 外,也可能衍生自後續資料使用責任的歸屬問題,舉例來說:
「像上次中央資料庫有個東西要開放,我們的法務有意見,他們擔心外界人 士使用我們的資料,若使用錯誤,可能會歸責到我們身上,可是事實上我們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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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素材而已。」(E,17-19)
雖然財資中心在要求相關機關提供資料時會受到上述法律的箝制,但財資中 心亦曾詴著請求立委協助去突破這部分的障礙,或者是調整開放資料的細部內容,
舉例來說:
「有一次我們找了曾委員主持會議,還有幾個台大、政大、各大學的教授,也邀 請了國發會,動用了很多力量,請立法委員提案…曾委員不是針對稅捐稽徵法,
而是說需要資料開放。曾委員就告訴他們,你們說的與現況不符啊,如果稅捐稽 徵法有問題,你就告訴我們,我們來修法。」(A2,64-66;71-73)
「我們還是有在想辦法變通,就是從開放顆粒度這邊去試,它可以開放到縣市、
鄉鎮的資料,目前我們看到最細的就是縣市,現在有建議看看顆粒度能不能再往 下,介於縣市跟鄉鎮之間。」(A8,41-43)
5.2.2 分工方式
組織內的分工適當與否,將會影響同仁的心理和執行效率。分工事宜主要由 財資中心綜合規劃組統籌負責,就分工結果來看,其他外部機關的同仁對於分工 方面並沒有太多意見,財資中心內部單位則是有少數同仁對於分工部分有疑義,
而財資中心主要還是透過會議來協調。
在財資中心內部,財資帄台的各組分工主要是由綜合規劃組分配,綜合規劃 組負責撰寫財資帄台建議書徵求文件(Request for Proposal, RFP)與協調中心內部 單位以及其他外部機關的分工、國稅組負責策展節目、地方稅組負責資料開放、
徵課管理組負責資料交換、資通營運組負責軟硬體的規劃、電子發票推廣小組負 責電子發票相關資料的彙整。財資中心以外的單位如賦稅署、國庫署等則是站在 輔助的立場,配合財資中心的要求。財資中心大部分的同仁對於分工方面並沒有 太多問題,但仍有同仁表示分工上有欠周延,認為這可能會造成額外的負擔,增 加組跟組之間橫向聯繫的協調成本。舉例來說:
「除了錢以外,另一個問題是分工。我們之前內部分工就開過很多次會,最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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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下去的時候,被分配到的還是會覺得『為什麼是我?』,然後就有反彈的聲音,
不過也只能多開會多協調……我們覺得每個單位應該負責到一個新興業務,資通 營運組負責雲端,徵課管理組負責資料交換,地方稅組負責整合資料然後呈現給 外界,國稅組負責資料的分析和運用。其實做這案子,感觸最大的是時間,他們 起初的反彈都很大,可是到了後來反彈就沒有這麼大了。」(A8,71-73;87-90)
「我們是直接被指派的,可是當時我們有在跟綜規組協調,看能不能由資通營運 組來做,但他們(指綜合規劃組)說不可以,分工已經確定了,這案子沒有硬體 外包,主要是以應用系統為主,資通營運組是站在協辦的角色,如果有問題的話,
要我們兩組自己私下去協調。他們不同意我們把這業務給資通營運組,我不知道 他們會不會覺得我們在推卸責任。所以我後來在修 RFP 的時候,因為這樣去請 教資通營運組很多次。」(A3,22-26)
「我們組本來就是負責軟硬體設備,能討論的空間就少很多了,所以我覺得倒是 還好。軟硬體平台就我們組在管、在規劃,這部分比較明確。其他組的話可能有 意見,我比較清楚的是徵課組那邊有在反應資料交換這部分。」(A4,10-12)
「分工的部分我覺得像我剛剛講的,對我們組來說影響不大,像我們現在也有資 安的分組,他們也是塞人進去。其實說真的,適不適合、可不可以做還是見仁見 智。」(A5,43-45)
其他財政部暨所屬機關主要還是站在輔助的立場,配合財資中心的要求和專
其他財政部暨所屬機關主要還是站在輔助的立場,配合財資中心的要求和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