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訪談結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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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rester Research 則是比較了 IT 部門、營運部門、行銷部門以及銷售部門運用 巨量資料分析的比重25;資訊工業策進會前瞻科技研究所與 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 (IDC)合作的調查指出,2013 年時我國有 4%的企業已經導入巨量資 料分析方案,6%的企業表示將在未來 12 個月導入巨量資料分析方案26。目前國 內巨量資料分析的相關研究多聚焦在特定產業或個別企業的應用經驗,除了廖洲 棚、陳敦源、蕭乃沂、廖興中(2014) 運用巨量資料分析方法分析網路輿情以及 蕭乃沂、陳敦源、廖洲棚(2015)針對巨量資料分析的相關議題、實務經驗與策略 建議之研究以外,其他文獻對於公部門如何運用巨量資料分析以提升治理績效、
相關議題與配套管理措施的著墨較為缺乏。本文認為,蕭乃沂、陳敦源、廖洲棚 (2015)提出的數點建議可供財資中心參考,以做為未來提高巨量資分析能力以及 順利推動政策的依據,這些建議包括:
(1) 巨量資料的分析流程從定義、評估、規劃、執行到檢視皆頇有明確的規劃,
尤其檢視工作必頇貫穿前述四項流程。
(2) 透過跨部會、巨量資料分析業者以及學術研究單位的協調合作以解決巨量資 料分析可能面臨的法規疑慮、數位落差及資料分析解讀的問題。
(3) 藉由研討會或訓練課程分享相關經驗,提升公務同仁巨量資料分析的素養,
同時重視資料分析人才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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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改造之後,財資中心成為了全國唯一的三級資訊機關,財資中心 開始以資訊專責單位之地位,更積極地統整財政部暨所屬機關的所有資訊資源。
除配合我國資料開放政策之目標以外,財資中心希望能更進一步地推動整體財政 資訊資源互通、共享、整合與加值服務,於是便催生出了財資帄台專案。財資帄 台並非如當時其他機關之資料開放帄台僅是將該機關所擁有之資料集中並對外 開放,它所欲達到的政策目標更多元化,對政府內部使用者而言,首先意在建立 財政部部內跨機關的資料交換管道,整合原有的關港貿單一窗口、電子發票帄台 以及日後國庫署所欲建置之整合式財務管理資訊系統等系統,提高資料交換處理
25 取自http://tinyurl.com/qdr9kkb,2015 年 6 月 15 日。
26 取自http://www.sasresource.com/artical235.html,201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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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速率,最後發展為財政部與其他政府單位的整合式服務;除了跨機關單位的整 合服務以外,財資帄台另外提供了策展功能,讓使用者能藉由文字、聲音、多媒 體、影像等方式分享特定的財政主題,創造資料的附加價值。回顧當初財資帄台 專案的推動過程,財資中心確實提出了相當具有前瞻性的專案,但是一項立意良 善的政策,
除了受限於當時的法令與環境外,財資中心的推動策略亦是造成專案推動力 有未逮的因素之一。以下將分別說明之
5.7.1 組織管理面
本文認為財資中心在組織管理面的失敗因素主要是作為政策推動方的位階 不夠,以及專案團隊的代表性不足所致,以下將分別說明之。
在組織層級上,儘管組織改造後財資中心成為了資訊的專責機關,也先獲得 了財政部長的授權來推動財資帄台,但是其組織位階仍與賦稅署、關務署等機關 相同,在這樣的情況下欲將財資帄台從財資中心推廣至其他機關,其力道是明顯 不足的,一來導致後續財資中心難以透過預算和組織位階的權力去影響配合意願 度不高的賦稅署,二來難以得到主計單位的支持,以致財資帄台因為預算問題而 中止。
另外從推動財資帄台專案的團隊組成來看,係以財資中心之綜合規劃組負責 統籌規劃相關事宜,中心其他單位從旁協助;中心以外的機關如賦稅署、關務署、
國庫署等機關,則主要由資訊單位之同仁負責與中心的聯繫工作。這樣的團隊組 成凸顯出了代表性不足的問題,這使得財資帄台在規劃時並不能很全面地探討將 來可能遇到的問題,而被侷限在中心的立場上。財資帄台最終是要推廣至財政部 暨所屬機關,對於握有大量資料的單位如賦稅署、關務署,其他如主掌預算的主 計單位以及研議法規的法制單位,皆應在政策規劃初期將之納入推動團隊,及早 針對財資帄台可能產生的問題提出對策。
綜言之,較為可行的辦法應該是以財政部的位階制定相關的行政規則27,明
27相關之行政規則已於民國 104 年 4 月 7 日頒訂,詳見註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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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由財政部資訊長擔任專案團隊的召集人,並廣納各單位之代表,如法制、主計、
政風等,如此一來便能將政策推動方提高至部級之層次,強化其權責,亦能兼備 團隊成員的多元性與代表性。
5.7.2 策略規劃面
在策略規劃面,財資中心在面對配合意願不同的機關時,其說服策略成效 並不彰,以下將分別說明之。
首先,國庫署在財資帄台專案的推動過程中,是配合度較高的機關,其原因 為為參加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有關資料開放的評比,
國庫署便開始有建置整合式財務管理資訊系統的打算。換言之,國庫署對於資料 開放政策的需求、動力係來自於國際上的競爭以及單位長官的支持,在這樣的前 提之下,對於財資帄台的態度自然也會傾向於配合和支持,財資中心亦承諾將會 在預算、設備與人力方面協助國庫署,以取得國庫署對於財資帄台專案的配合。
相對於國庫署而言,賦稅署的配合度明顯低了許多,其原因主要是賦稅體系 的訓練以及稅務法規的規範下,相關稅務資料係以不公開為原則。財資中心原先 的策略是希望透過資訊預算的刪減以及財政部的壓力來要求賦稅署配合,但效果 並不顯著。本文認為財資中心在策略上過於依賴較強硬的手段,而忽略了詴著從 賦稅署的立場來思考稅務資料的需求為何,或是能提供哪些誘因來尋求合作。就 賦稅署的立場而言,資料的保密至上,在現行的法律規範尚未修訂之下,倘若因 為資料開放而違法,這樣的風險並非財資中心所能替賦稅署承擔;就誘因部分,
即便財資中心一直嘗詴說明財資帄台能帶來的好處為何,但目前看來還是欠缺一 份完整的評估報告,提供明確的數據來說服賦稅署,以致最後僅能探討開放顆粒 度這類較為技術性的問題。最後則是單位長官的支持,財資中心似乎沒有詴著與 賦稅署長溝通,藉由改變單位長官的政策目標與偏好,進而影響單位同仁,提高 財資帄台的配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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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法律規範面
法律的影響是本文認為最被財資中心所低估的因素。財資中心在推動財資帄 台前,對於相關法律的評估與替代方案並不周全,以致後續財資帄台推動過程中 難以向相關機關索取資料。一旦財資帄台上缺少了賦稅署的資料,很有可能讓其 他機關開始產生抗拒的心態,進而影響帄台內容的完整性。
與賦稅署相關的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以及與關務署相關的關稅法第 12 條,這 兩條法律中有關稅務人的保密規範,是賦稅署與關務署做為不提供相關資料之主 要依據。財資中心方在財資帄台推動初期時,曾表示過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是目 前稅務資料公開上最大的障礙,雖多次與賦稅署協調,其進展也不大,最後拿到 的資料可能經過太多的去識別化處理而失去了意義。本文認為,雖然財資中心曾 尋求立委協助修法28,但是修法時程與法案能否通過都存在相當高的不確定性,
也未見替代方案以因應修法失敗的結果,較為可行的做法應該是與業務機關、相 關產業單位以及學術研究單位(如電子治理研究中心)共商解決之道,例如可參 照個資法施行細則中有關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再利用、使用者的責任歸屬等 規範,在不違反現行稅捐稽徵法的規範之下,修正相關的行政規則做為因應對 策。
28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已民國 104 年 1 月 14 日修正,詳見註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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